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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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二)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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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国时期 李倬编译的《国际私法》; 北洋政府在清末《法律适用条例(草案)》的基
础上,正式颁布《法律适用条例》; 南京政府拟订的《法律适用条例(草案)》没有
成功,但学者们仍然沿袭和援引了该《法律适用条 例(草案)》,以及欧美的国际私法法律和理论,继 续编著了一大批中国的国际私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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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二) ——新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
一、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的萌芽
最早出现在《唐律》《永徽律》,规定了极其明确的 属人法和属地法结合的成文法条文。
二、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产生
1.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了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法 律适用条例》,共7章27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 私法单行法。
2.内容主要关于人之规定、关于亲族法》;
3.19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4.1986年《民法通则》;
三、程序法
1.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 法],以及第四编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1994年《仲裁法》,以及第七章的“关于涉外仲
一、国际私法学的起步阶段(1949—1957年) 二、国际私法学的停滞阶段(1957—1977年) 三、国际私法学的发展阶段(1977—2005年) (一)教材、学术著作出版与资料汇编 (二)学术研讨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三)《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四)《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五)国际私法专业的人才培养
裁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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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一) ——旧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史
一、唐宋时期的中国国际私法学 当时这些见解毕竟还比较原始,也不成体系,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原创实用版】目录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影响和贡献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交织的学科,对于促进国际贸易、文化交流以及维护国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逐渐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初创阶段:20 世纪初,随着中国近代化的推进,一批留学海外的法学家开始引进西方国际私法学说,并尝试将其运用到中国实践中。

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翻译和介绍西方国际私法学说。

2.发展阶段: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中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逐步深入,学界开始围绕国际私法的一些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如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私法制定的国际活动,为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

3.成熟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中国国际私法学说逐渐成熟,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派和学者。

同时,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学派:1.斯托里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普遍主义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实质渊源。

2.英美法系学派: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判例法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形式渊源。

3.大陆法系学派: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成文法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立法渊源。

4.中国特色学派: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四、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影响和贡献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不仅推动了中国国内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和实践,还对国际私法制定和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
7.[希]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
1958年《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提出
“直接适用的法律”: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
指引而直接适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
(一)古希腊的城邦条约(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1年)
1.城邦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小
2.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
3.城邦之间通过缔约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古罗马的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
1.古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引发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形 式管辖权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万民法”是古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 总和。 3.“万民法”仍属于罗马的国内实体法,却是国际私 法统一私法的雏形。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民国时期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由于当时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
该条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但此一法规之
制定,毋宁在表示我国收复司法权之决心,而未必为
应付实际上之需要。”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三)新中国成立后
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更
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 益。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彻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 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 坐杰克逊负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 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克尔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 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 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除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乘坐 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 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国内私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学研究的重要分支,也是中国国际关系发展史上不可或缺的部分。

目前,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也处于恢复和发展的良性轨道上,为中国与世界的全球化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可以说,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发掘,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不仅能够提供我们有关法律的智慧,更能够给我们提出当今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

从古至今,丝绸之路以及茶马古道开创了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经济交流的历史,贸易、投资和战略活动之间伴随着法律法规的发展。

如汉代,出现了《九使规则书》等规定,从实践中形成了外国在中国的行为要求的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以及有关国境外外国人个人权利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如《汉传四库全书》中的《甬道令》和《秦等法》、《秦九韶》。

这些法律,尽管属于古老的内容,但关于对外活动的法律原则,多少预示了未来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发展路径。

明朝时,国际私法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完善并调整了以前所制定的法律和相关制度,如《开明大体》、《开元章》、《宽太宗海关大理》、《熟门廷舆》等,使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性。

同时,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过去的历史进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新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内容,如官国权利关系、世交法、贸易法、人权保障法等等,有助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和更新。

近现代,鸦片战争后,针对外国人,中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了对方的压力,开始了一种开放式政策。

这时期,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约法广则》、《治安约法》、《山东等条约》等相关公法,开始进入大促进国家法律体制改革的大趋势,其中,也充分考虑了国际私法在当时中国法律体系里的体现问题,具有很大的意义。

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即开始尊重外国企业的权利和利益,搭建起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合法合作的平台,形成了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中国国际私法制度。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史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一)萌芽时期的规则最先规定:首推中国唐朝《永徽律》;“万民法”•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刑民不分•万民法(人际法、区际法)公元前8世纪•市民法(罗马人与罗马人)•罗马法统一(二)近代国际私法立法系统规则:1756《巴伐利亚法典》;1794《普鲁士法典》影响最大:1804年《法国民法典》,而后立法模式多样单行法规: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日本法例》判例法统:1896年戴西《法律冲突论》,1993年第12版(三)现代国际私法立法代表立法:奥地利1979/瑞士1987/德国1986/中国示范法发展的趋势:法典化/体系化/扩大化/灵活化/实体化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概述19世纪末,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始,1883、1886年(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www.hcch.nl)1893年首届会议,1951年正式组织,14届议,37个(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OAS)1888南美国际私法会议;1928布斯塔曼特法典,437条;(四)国际联盟和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示范法模式(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EU)1992年(六)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展望规模全球化;内容扩大化;方式灵活化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涉外案件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一)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Personal law v. Real law2、法国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3、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萨维尼(Savigny)法律关系本座说2、斯托雷(Story)的“国际礼让说”3、孟西尼(Mancini)的“国籍国法说”4、戴西(Dicey)的“既得权说”(三)现代国际私法学说1、库克(Cook)的“本地法说”2、凯弗斯(Cavers)的“结果选择说”3、莱弗拉尔(Leflar)的“较好法说”4、柯里(Currie)的“政府利益分析说”5、里斯(Reese)的“最密切联系说”6、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的“直接适用的法说”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萌芽•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张仲伯*国际私法无论作为一门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相比较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历史发展时间很长;二是学术争论问题最多。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概况从西方来说,国际私法产生于中世纪地中海半岛的意大利,然后扩及到西欧大陆乃至美洲国家。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出现就更早。

远在公元七世纪,即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的永徽三年,颁布了涵盖多达30卷的《永徽律》,其中“名例篇”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这样的冲突规则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在世界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唐宋以后,只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太长,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对外处于封闭状态。

从此以后,历代的冲突立法便停滞不前。

1840年清末道光年间的鸦片战争,以英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许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正式明文固定下来。

不久,清帝退位,民国建立,在辛亥革命的成功和1919年“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浪潮中以及社会剧变的情势下,为顺应地主阶级改革派和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需要,西方的冲突法学说和民商法学说,被当时的知识分子新派逐渐引进中国,出现了一些国际私法启蒙著作。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即1918年公布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中华民国法律适用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单行法。

2它在文字表述上还是坚持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内、外国的法律。

但是,由于旧中国当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社会,西方列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完全丧失了独立涉外司法管辖权。

因此,这部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一切在华特权,确立了独立的司法主权原则,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国际私法的萌芽(一)、罗马法时代罗马的“万民法”,其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二)、种族法时代西罗马帝国灭亡后400余年,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的支配,故也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三)、属地法时代10世纪后,封建制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

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属地法时代”是封建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

国际私法正式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的。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历史条件: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城市共和国即城邦的出现、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不同城邦之间的法则冲突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物的法则”是属地的,“人的法则”是属人的,“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

巴尔多:主张取得权利和为法律行为的能力,应受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支配,而不应适用他的出生地法。

3、影响和评价第一,这个学说就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历史条件国内各省之间的法律冲突明显,尤其是南北部、工商业有了相当的发展、自然法思想的兴起、法国在15、16世纪后社会意识形态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发生了几次资产阶级的革命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杜摩兰:把法则风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他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达让特来(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除了人法和物法之外,还有一种“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国际私法发展史

国际私法发展史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简练版: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1、中国唐朝《永徽律》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法国人,杜摩兰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五)英国的既得权说★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详细版: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

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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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趋同性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协调、 法律的趋同性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协调、 相互接近以致趋于一致的特征。在动态发展上,它表现为法律的趋同化。 相互接近以致趋于一致的特征。在动态发展上,它表现为法律的趋同化。法 律趋同化的前提首先是存在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律趋同化的前提首先是存在有不同的法律制度,趋同化就是指随着社会的发 法律制度间的差异性逐渐减少,而共同的因素相对增长的这种趋势。 展,法律制度间的差异性逐渐减少,而共同的因素相对增长的这种趋势。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1983年民 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 年民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中关于此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年颁布的《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年颁布的 业法实施条例》 年颁布的《 条和《 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1985年颁布的《婚姻法》第36条和《涉外经 条 年颁布的 婚姻法》 条和 济合同法》 济合同法》第5条。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是我国的国际私法 条 年 民法通则》的颁布,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和《民 年 海商法》 年 票据法》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 ) 新 中 国 的 国 际 私 法 学 二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完 全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苏联法律和法学为模式,建立社会主义的 法律体系和法律科学。
1957 , 法学 国法 ,国 法律 中,国
的 和法律 主义的 , ,国 法 为 民 系 的法律 , 完全 。 法的 完全中 , 全国 的 法的 学 了。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发布的《关于 年发布的《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年发布的 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88年发 年发 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 月一日开始施行《 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年4月一日开始施行《中 年 月一日开始施行 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极大丰富了我 国关于法律适用的法律制度。 国关于法律适用的法律制度。
法 国
党的 中全会 了党和国 的 WTO以后, 国国 了
。经 法立法 的 。
政 以后,国 30 的 , 中 了 ,国 法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种新学说
(一)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生活基础
(三)在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中国际私法的重构
中国国 中国国际私法的重构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最主要的立法是:1991年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最主要的立法是: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以 章33条规定了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编以6章 条规定了外国人 编以 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境外送 达和期间、财产保全、涉外仲裁、司法协助等内容,和1999年 达和期间、财产保全、涉外仲裁、司法协助等内容,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主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发布的 年发布的 主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年发布的《 意见》和200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年发布的 关于适用〈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发布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 年发布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 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在重新构 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任务方面表现出以 下基本走势
国际私法 性质改变
个案转入 体系
范围突破
制度变化
经济法0801 刘杰 高洋 侯辰雪 刘瑞 白雪 张芳 经济法
就国内立法而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首先是 就国内立法而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首先是1982 年宪法第18条关于允许外国法人和个人来华投资的规定 条关于允许外国法人和个人来华投资的规定, 年宪法第 条关于允许外国法人和个人来华投资的规定,第32条关 条关 于保护在华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于保护在华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此外,还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已 此外,还有 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年已 年颁布的 修订)第1、2条;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 修订) 、 条 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条 19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1、3条;1984年《专 年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 条 年 利法》第18、19条;1982年《商标法》第9、10条等。 利法》 、 条 年 商标法》 、 条等。 条等
国际私法趋同化是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重要表现。 国际私法趋同化是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重要表现。趋同性是国际私法 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国际私法趋同化是历史的必然。首先, 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国际私法趋同化是历史的必然。首先,国际私 法趋同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经济贸易交往的需要。其次, 法趋同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经济贸易交往的需要。其次,国际私法的趋同 化也是它从自身局限性中解脱出来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再次, 化也是它从自身局限性中解脱出来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再次,由于国 际私法处理问题的国际性, 际私法处理问题的国际性,使得各国通过协商缔结国际条约的办法来协调各 国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有了可能性。最后, 国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有了可能性。最后,各国间法律文化交流也促进了国际 私法的趋同化。 私法的趋同化。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经济法0801 经济法0801
刘杰
高洋
侯辰雪
刘瑞
白雪
张芳
1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2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3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新学说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古代中国
近代中国
新中国
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
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永徽律 名例章 名例章》 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永徽律·名例章》 中作了原则性的立法规定: 中作了原则性的立法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 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 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 其疏议称: 化外人, 论。”其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 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 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 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 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 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 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 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上述规定遂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清朝基本上沿用旧制,直到清末, 清朝基本上沿用旧制,直到清末,国际 私法仍没有发展。 私法仍没有发展。
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鸦片战争以后, 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 得了领事裁判权。这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 得了领事裁判权。这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 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 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 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洋政府于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洋政府于1918年颁布 年颁布 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 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 条例》 条例》。但由于当时中国还在帝国主义国家的强权 支配下, 支配下,我国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没有司法管辖 因此该法所起的实际作用很有限。 权,因此该法所起的实际作用很有限。
世纪80年代为分界线 以20世纪 年代为分界线,之前由于人类的生存和 世纪 年代为分界线, 生活,基本上还被分割在地区、 生活,基本上还被分割在地区、民族和国度的范围 之内,人类的全球和整体意识还未得到充分的发展, 之内,人类的全球和整体意识还未得到充分的发展, 国际社会的现实生活基础还没有提出通过国际私法 性质与功能的转换, 性质与功能的转换,重新构筑国际民商法律新秩序 的要求。之后,主要由于以下几点: 的要求。之后,主要由于以下几点: 首先,在人类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和随后几十对峙之后,全世界开始认识到,必须建 立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政治环境。 立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政治环境。
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1
国内立法
2
参加的国际立法
外国人民 事法律地位
法律适用
国际民事
国内立法
诉讼程序
国际商事 仲裁制度
从上述内容来看,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 从上述内容来看,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其 中不少制度甚至在国际上亦颇为先进。但总的来看, 中不少制度甚至在国际上亦颇为先进。但总的来看,还存在 一些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些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 第一、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 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模式。 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模式。 第二、 第二、已有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不少规定本身的周严 性欠缺,不少国际私法规范还相当粗略或比较模糊,可操作 性欠缺,不少国际私法规范还相当粗略或比较模糊, 性较差。 性较差。 第三、未能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的力量, 第三、未能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的力量,从而顾此 失彼的现象常有所见。 失彼的现象常有所见。
参加的国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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