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风险管理实务守则(doc 55页)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附件2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有表内外业务。
(二)审慎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预测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表内外各项业务发展。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及其首席风险官、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核批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政策、信息披露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对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应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和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充分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
第九条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充分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报告;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预,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材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三)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评价公司风险水平,确保风险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催促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五)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份职责。
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催促整改。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资料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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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第九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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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一、引言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违约的可能性。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发行、交易、投资等多种业务,因此信用风险管理对于证券公司的稳健经营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1. 成立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信用风险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2. 各业务部门设立信用风险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3. 成立信用风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信用风险事项进行审议。
三、信用风险识别与评估1. 建立信用风险识别制度,对客户、交易对手、项目等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的信用风险评估。
2. 信用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全面性原则: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3)动态性原则: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评估方法。
(4)客观性原则: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信用风险状况。
四、信用风险监控与处置1. 建立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2. 监控内容包括:(1)客户信用状况变化。
(2)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变化。
(3)项目信用状况变化。
(4)市场信用风险状况变化。
3. 信用风险处置措施:(1)对高风险客户、交易对手和项目,采取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措施。
(2)对已发生信用风险的客户、交易对手和项目,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3)加强内部追责,对信用风险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五、信用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1. 定期编制信用风险报告,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信用风险状况。
2. 信用风险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信用风险总体状况。
(2)信用风险重点领域和环节。
(3)信用风险处置情况。
(4)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3. 加强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用风险信息。
六、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2.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完整版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doc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指因融资方、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等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
按照业务类型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二)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信用衍生品等场外衍生品业务;(三)债券投资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债券相关交易业务),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四)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五)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内部制衡、全流程风控”的原则组织进行相关业务。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内部制衡原则:证券公司应确保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三)全流程风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对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业务全流程,完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商风险管理实务守则(doc61页)
证券商风险管理实务守则目录1.总则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2.1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2.2 风险管理职责3.风险管理之流程3.1 通则3.2 风险之辨识3.3 风险之衡量3.4 风险之监控3.5 风险之报告3.6 风险之回应4.各类风险之管理机制4.1 市场风险4.2 信用风险4.3流动性风险4.4 作业风险4.5其它风险4.6风险限额与风险汇总5.风险性之绩效管理5.1 绩效衡量5.2 收入与成本配置5.3 资本适足率及其它相关议题6.风险管理信息系统6.1 通则6.2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之功能6.3 数据库之建置暨数据之完整性6.4 技术架构之建置暨系统之安全性7.风险信息揭露8.附则1. 总则1.1 为协助证券商建立良好之整体风险管理制度,并促进资本市场健全发展,爰制定本守则,俾供证券商参考遵循。
1.2 证券商业务之经营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凡某一事件之发生可能产生负面冲击,而影响经营策略目标之达成者,谓之风险。
1.3 证券商应塑造重视风险管理之经营策略与组织文化,并掌握质化与量化管理之成果,作为经营策略制定之参考依据。
1.4 证券商为了管理风险,宜建立整体风险管理制度,由公司之董事会、各阶层管理人员及员工共同参与推动执行。
它是一种上下共守的程序,从公司整体的角度,透过对潜在风险之辨识、衡量、监控、响应及报告等一连串活动,以质化及量化之管理方法,将营运活动中可能面临之各种风险,维持在所能承受之X围内,以期能合理确保公司策略目标之达成,并有助它的规划制订。
1.5 证券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除应遵守相关法规外,其执行风险管理之组织架构与权责、风险之辨识、衡量、监控、响应、报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信息揭露宜尽可能参酌引用本守则办理,俾积极扩大风险管理的深度、广度与效能。
1.6 证券商应重视风险管理单位与人员,授权其独立行使职权,以确保该风险管理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进而落实证券商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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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风险管理实务守则(doc 55页)证券商风险管理实务守则55目录1.总则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2.1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2.2 风险管理职责3.风险管理之流程3.1 通则3.2 风险之辨识3.3 风险之衡量3.4 风险之监控3.5 风险之报告3.6 风险之回应4.各类风险之管理机制4.1 市场风险4.2 信用风险4.3 流动性风险4.4 作业风险4.5 其它风险4.6 风险限额与风险汇总5.风险性之绩效管理5.1 绩效衡量5.2 收入与成本配置5.3 资本适足率及其它相关议题6.风险管理信息系统6.1 通则6.2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之功能6.3 数据库之建置暨数据之完整性6.4 技术架构之建置暨系统之安全性7.风险信息揭露8.附则551. 总则1.1 为协助证券商建立良好之整体风险管理制度,并促进资本市场健全发展,爰制定本守则,俾供证券商参考遵循。
1.2 证券商业务之经营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凡某一事件之发生可能产生负面冲击,而影响经营策略目标之达成者,谓之风险。
1.3 证券商应塑造重视风险管理之经营策略与组织文化,并掌握质化与量化管理之成果,作为经营策略制定之参考依据。
1.4 证券商为了管理风险,宜建立整体风险管理制度,由公司之董事会、各阶层管理人员及员工共同参与推动执行。
它是一种上下共守的程序,从公司整体的角度,透过对潜在风险之辨识、衡量、监控、响应及报告等一连串活动,以质化及量化之管理方法,将营运活动中可能面临之各种风险,维持在所能承受之范围内,以期能合理确保公司策略目标之达成,并有助它的规划制订。
1.5 证券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除应遵守相关法规外,其执行风险管理之组织架构与权责、风险之辨识、衡量、监控、响应、报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信息揭露宜尽可能参酌引用本守则办理,俾积极扩大风险管理的深度、广度与效能。
1.6 证券商应重视风险管理单位与人员,授权其独立行使职权,以确保该风险管理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进而落实证券商之风险管理。
2.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2.1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552.1.1 证券商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证券商得在董事会成员中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应指定或设置适当风险管理执行单位,俾有效规划、监督与执行证券商之风险管理事务。
守则说明:1.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之设计,并无放诸四海皆准的体系,宜考量个别组织型态、企业文化及所承担风险主要内涵之差异等因素;但执行风险管理之单位或个人应保持独立性,则为影响风险管理成效的重要共同原则。
2.风险管理非仅风险管理单位之职责,公司内其它相关单位,诸如人力、法务、信息、内控、稽核、规划等亦有其相应需配合之事项,否则难以落实整体业务之风险管理。
3.风险管理之成功有赖全公司上下之共同推动执行,因此董事会与风险管理执行单位以及相关单位间之沟通、协调与联系便极为重要。
除此之外,公司的营运亦攸关各种内、外部人之利益,由于立场不同,自然对风险的观察与接受度各异,因此为能得到正面支持,与内、外部人之沟通亦需重视。
4.风险管理之执行有赖明确之权责架构设计、及监督呈报流程之规划,否则相关风险管理信息难以作有效之汇总、传递与研判,公司的营运策略及风险管理政策也无法因应主客观环境之变化,进行适当之调整。
2.2 风险管理职责552.2.1 董事会的角色董事会应认知证券商营运所面临之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及其它与证券商营运有关之风险等),确保风险管理之有效性,并负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守则说明:1.董事会应对证券商财务损失或股东权益价值之减少负有最终之责任,因此董事会必须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体系,作业流程及全公司的风险管理文化,并配置必要之资源以利执行运作。
2.董事会对于风险之管理,并非仅止于注意个别单位所承担之风险,更应从公司整体角度考量各种风险汇总后所产生之效果。
同时亦应考量主管机关所定法定资本适足之需求,以及各种影响资本配置之财务、业务相关规定。
2.2.2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功能为协助董事会规划与监督相关风险管理事务,证券商得在董事会成员中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如未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则由董事会直接负责相关事务。
守则说明:1.鉴于风险管理之专业性、常态性及时效性,得于董事会成员中组成专责之风险管理委员会,方能有效进行55日常风险管理事务之监督。
但该委员会仍应定期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2.为利日常风险管理事务之监督,该委员会应拟定风险管理政策,并建立质化与量化之管理标准,同时应适时的向董事会反应风险管理执行之情形,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议。
2.2.3 风险管理执行单位的功能风险管理执行单位主要负责公司日常风险之监控、衡量及评估等执行层面之事务,其应独立于业务单位及交易活动之外行使职权。
组织架构上可设计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守则说明:1.风险管理执行单位应依证券商经营业务种类执行以下职权:(1)协助拟定证券商风险管理政策。
(2)协助拟定证券商各部门之风险限额及分派方式。
(3)确保董事会所核可风险管理政策之执行。
(4)适时且完整地提出风险管理相关报告。
(5)在业务单位进行各种交易前,该单位应对相关交易内涵先行了解,并对已完成交易之持有部位持续监视。
(6)对于风险可量化的金融商品,应尽可能地提升风险管理衡量技术。
(7)确实了解各业务单位之风险限额及使用状况。
(8)评估证券商之风险曝露及风险集中程度。
(9)压力测试与回溯测试方法之开发与执行。
55(10)检验投资组合的实际损益与风险管理执行单位预测之差异程度。
(11)检核业务单位使用之金融商品定价模型与评价系统。
(12)其它风险管理相关事项。
2.风险管理执行单位应获有适当的授权处理其它单位违反风险限额时之事宜,且应有适当之权限要求业务单位的部位维持在给定的限额之内。
2.2.4 风险管理执行单位主管的角色风险管理执行单位主管之任免应经应董事会通过,并负责衡量、监控与评估证券商日常之风险状况。
守则说明:1.风险管理执行单位主管主要权责如下:(1)确实监督暨掌握证券商之风险管理政策之执行状况。
(2)建立证券商衡量、监控及评估可量化财务风险之整体架构。
(3)负责领导证券商之风险衡量、监控与评估作业之执行。
(4)监控业务单位之风险限额,于发现业务单位之风险承担有违反限额之情事时,应督促采取相关改正措施。
(5)进行业务单位风险调整后之绩效衡量(risk-adjusted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RAPM)或提供进行风险调整后绩效衡量所需之风险性信息。
55(6)采行适当的方法进行模型有效性之评估与回溯测试,以确保各项估计结果之正确。
(7)确保风险管理技术能与时俱进。
(8)其它风险管理相关事项。
2.除上述事项外,对于不可量化之风险,该主管亦应协助董事会将该等风险责成适当之单位共同进行管理,其中包括紧急应变计划之订定等。
2.2.5 业务单位风险管理人员的角色为了有效联结风险管理执行单位与各业务单位间,风险管理信息之传递与风险管理事项之执行,证券商得于各业务单位中设置风险管理人员,俾有效且独立地执行各业务单位之风险管理作业。
守则说明:1.此等人员之设置与否,应视公司组织型态、规模大小及不同业务单位之重要性或其复杂度而定。
2.风险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1)以固定且制式化之方式,依照风险管理报告呈报程序报告业务单位风险暴露状况。
(2)确保以及时且正确的方式,进行风险信息之传递。
(3)确保业务单位内风险限额规定之有效执行。
(4)监控风险暴露之状况并进行超限报告,包括业务单位对超限采取之措施。
(5)确保业务单位内风险之衡量、模型之使用及假设的订定在一致之基础下进行。
(6)确保业务单位内部控制程序有效执行,以符合法规55规定及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2.2.6 业务单位主管的角色业务单位主管负责所属单位日常风险之管理与报告。
守则说明:1.业务单位主管总承其所属单位的全部风险管理事宜。
他负责分析及监控单位内相关的财务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并采取各种因应对策。
2.业务单位主管应督导每日将相关的风险管理信息传递予风险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执行单位。
2.2.7 风险资本限额之订定证券商宜就公司整体及各业务单位所需之资本进行配置,其配置之根据,应参照公司营运策略目标,于本身所能承受之风险程度范围内为之。
配置权责宜归属于董事会,或经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后,报经董事会核可。
为确保公司营运活动不踰越所能承受之风险胃纳,对风险资本限额之监控管理便极为重要。
守则说明:1.风险资本限额系指公司整体或各业务单位于一定期间内,在一定信赖度下,最大所承受之风险损失,而相应所应配置之资本额度谓之。
其与风险之承担为公司营运活动一体之两面。
552.风险资本限额之订定,在程序上由下而上汇集各业务单位之需求及建议,然后再由上而下将所核定之限额交付各业务单位加以执行,同时透过风险管理体系有效监控其执行情形。
3.在规划计算风险资本限额时,各业务单位所能分配到的资本,必须与其所能创造之绩效,及因此可能承担之风险一并纳入考量。
在此过程中风险管理执行单位扮演重要的评估角色。
2.2.8 风险资本限额之管理证券商对风险资本限额之管理应有一套完备之程序,包括其估算之方法,配置之方式,及监控作业之执行等。
守则说明:1.风险资本限额之估算有质化及量化之方法,凡能量化者,于必要范围内宜尽可能以量化方式表达,目前技术上较可行者除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外,作业风险也逐渐发展出可使用之工具。
2.在估算限额时应考量不同风险间之关联效果。
3.限额之建立或配置可从不同角度或需求层面进行。
例如按业务单位是一种方式,其它如按产品种类,期间长短,部位集中度,不同风险因子等均是可行之方法。
4.限额建立后仍必须持续评估其合理性,以为必要之调整,惟均需经董事会之核可。
2.2.9 风险管理政策证券商应订定风险管理政策,以作为公司日常执行风险管理作业之规范依据。
其内容应能确实反应公司之营运策略目标、风险偏好及所面临风险的特性,并透过一定程序传达予公司上下一体遵行。
风险管理政策得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提交董事会核可后执行。
守则说明:1.风险管理政策之拟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证券商整体营运策略与产品种类。
(2)交易的规模、性质与复杂程度。
(3)对风险的容忍程度。
(4)内部控制程序的品质。
(5)本身对风险的监督能力及风险管理体系与程序的完整性。
(6)风险管理的专业程度。
(7)过去的经验与绩效。
(8)薪酬(或红利)政策(尤需注意薪酬与交易绩效的关连性)。
(9)税务与会计问题。
(10)相关法规之规范与限制。
(11)其它风险管理相关事项。
2.证券商应定期检讨风险管理政策之妥适性,并适时调整,以配合主客观环境之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