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对内担保可以吗?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以正式发文的形式重申了跨境担保系列法规的外汇监管要求(跨境担保系列法规主要包括《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9 号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29 号文指引》”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 )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以下简称“《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 ,)对)于当前跨境融资市场仍然广泛采用的内保外贷交易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通知》的出台背景本《通知》与2017 年12 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近期一系列对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案例的通报以及外汇局近期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形成的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思路有着紧密联系。
外汇局2017 年下半年以来对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过程中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已经逐渐加强了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
根据外汇局各处罚案例中通报的情形,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违规情形主要体现为: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预计还款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未对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以及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等。
我们认为《通知》一方面是针对以上违规情形要求银行规范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另一方面再次着重强调了与境外投资(ODI) 相关的内容,并将《3 号文》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中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文的形式予以落实。
这一举措将对内保外贷交易的进一步规范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也是对《29 号文》和《29 号文指引》中未明确提及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审核标准是否应按外汇局审核企业内保外贷逐笔签约登记适用同样标准的重要补充。
《通知》适用范围《通知》主要针对的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即主要规范以银行为担保人的情况,实践中多体现为以银行保函或SBLC 担保境外贷款或发债的交易结构。
关於内资企业对外担保所受限制及内债外保基本规定的简介

《辦法》規定應經外匯局審批的對外擔保,如內資企業並未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 的,其對外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內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未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的,其對外履約時外匯局不批准其購匯及匯出。
II. 關於內債外保的基本規定 根據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 知》(匯法 [2005]74 號,下稱“《通知》”),內債外保即指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向 境內機構發放本外幣貸款時,接受了境外機構或個人的擔保。根據借款人不同,又可 分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內債外保和內資企業的內債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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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以及境外居民在境内进行的担保外汇活动所需遵守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管理和监管境内外担保外汇活动。
本文将对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外汇管理基本原则1. 外汇管理基本原则是指境内外担保外汇活动需要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方针。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合规原则:境内外担保外汇活动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2)风险控制原则:境内外担保外汇活动需要控制风险,确保担保人的能力与外债的规模相适应,避免外汇风险。
(3)平等互利原则:境内外担保外汇活动应该实行平等互利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境内外担保外汇活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境内外担保外汇活动的申请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等。
(2)申请递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外汇管理部门。
(3)初审:外汇管理部门对担保外汇活动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受理或驳回申请: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如果符合规定则受理,否则驳回。
(5)审批或备案: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批或备案。
审批一般是指需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备案一般是指只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备。
2. 担保外汇活动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1)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人与债权人或担保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担保人资格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其信用状况、资金实力等。
(3)外汇资金划付: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划付相应的外汇资金。
三、境内外担保外汇活动的管理要求1. 审批前管理要求:(1)资金来源合法:担保外汇活动所使用的资金必须来源合法,不得从非法途径获取。
(2)风险评估和控制:申请人需要对担保外汇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外汇管理法规之一,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跨境担保是指在跨境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中,担保和保证人承诺为被担保人或受担保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或偿付责任的行为。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跨境担保活动,防范风险,促进跨境资金流动的便利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与境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跨境担保活动。
三、主要内容解读1. 境内主体的申请境内主体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需要在外汇局进行跨境担保登记并办理外汇核准手续。
担保金额在3百万美元以下的,可以自行办理,担保金额在3百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境内主体在办理跨境担保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担保合同、委托书等。
2. 担保款项的支付对于境内主体提供的担保款项,需通过外汇银行进行支付。
对于资本项下的担保款项,需通过境内资本项目专户进行支付。
而对于经常项下的担保款项,则需要通过境内经常项目专户进行支付。
3. 外汇收入的用途境内主体若取得了境外的外汇收入,可以自由支配该收入,用于偿还跨境担保债务、购买合规外汇资产等。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未履行或违反跨境担保义务的情况,外汇局有权采取限制性措施,限制其使用外汇。
4. 终止跨境担保跨境担保的合同终止后,相关担保权益和债务责任也终止。
若存在未偿还的跨境担保债务,则需在合同终止后180个工作日内偿还。
5. 执法和监督外汇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于跨境担保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外汇局有权要求境内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其进行核查和审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外汇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企业在跨境担保活动中的操作有一定影响。
建议企业在进行跨境担保前,详细了解和掌握该规定的内容,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需要做好相应的外汇管理工作,比如及时申报登记、核准手续办理等,以确保担保款项的合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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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外保内贷方案篇一:外保内贷方案厦门国际银行NRA存款质押方案为解决企业境外资金入境困难的问题,我行特推出NRA存款质押贷产品,具体如下:一、产品结构境外企业在厦门国际银行开立NRA人民币结算账户,将境外资金兑换成人民币后汇入该账户并质押,厦门国际银行在境内发放人民币贷款。
二、期限、价格及费率? 期限:一年期? 境外NRA人民币存款利率:0.385%(人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 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 3.3%-4.2%三、企业资质要求本业务我行重点审核境内借款企业资质,具体要求为:? 需是生产型企业或贸易企业? 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1X年对境外存款企业另有如下要求:? 应为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其他地区(如BVI、开曼群岛等)成立的公司开户时资料均需由当地大使馆转递),故建议使用香港公司四、质押率最高可达到97%五、到期处理1、到期境内企业正常还款,境外存款解押2、境内贷款还旧借新,周转至下一期3、境内企业发生违约,境外质押存款扣收六、审批周期审批一般需要两周时间,特别案例可实现一周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篇二: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十、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3.其他相关法规提交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三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业务,外国债权人提供的对内担保业务,以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的跨境担保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审批与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机构涉及的跨境担保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后续增加或变更跨境担保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第九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支出应当依法申报和结汇/售汇。
第十条对于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确保跨境担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为了满足外汇管理要求而故意操纵或收取高额担保费用。
第四章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检查机构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跨境担保业务的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2023年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2023年跨境担保管理规定2023年跨境担保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境外企业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境外企业担保特点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的区别在于企业的成立地(即注册地)不同,以我国大陆法律规范为依据设立的即成立地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是境内企业,否则为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是指由境外企业以其保证或特定资产为基础,为境内企业客户的债务提供担保。
境外企业担保要求担保企业信誉好、经济实力强,并具备提供担保的实力,同时也要求境外企业所在国允许此类担保,且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冲突,具备提供担保的可行性.与境内担保一样,境外企业担保也包括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但相较于一般的境内担保而言,境外企业担保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涉外性。
境外企业担保较之境内担保,其主要特点就在于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方是境外企业。
二是跨地域性.即担保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发生或者履行可能在境外。
不论是保证担保还是物权担保,担保的资金或者担保物的资产权属于境外企业,其物理位置大多也在国外,担保合同一旦涉及履约,则需要从一个国家或地区交付到另一国家或地区。
三是法律差异性.在此种担保模式下,一旦发生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或纠纷,对于“究竟适用何种法律”、“以何种方式解决和处理纷争”等问题,都可能会因各国法律的不同要求和规定出现法律上的冲突.境外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正是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上述特点,在境内融资业务中接受境外担保时,存在着不少操作上的难度与法律上的风险,银行也因此面临着境外企业担保的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例如,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会产生法律上的冲突或障碍,最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此时银行无法获得担保的保障。
此外,由于境外企业所在区域在境外,给银行经办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带来了困难,银行往往无法获得境外企业实际的财务能力和信用的真实信息,从而给境外企业担保能力的核实带来困难;同样,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担保资金或担保物一般也处于境外,给担保资金的划转、担保物的递送及处置带了诸多不便,甚至有时还不仅仅涉及境外企业所在国一国,还可能涉及第三国,执行手续多、执行费用高、执行时间长、执行程序相对复杂等情况都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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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对内担保可以吗?
导读:境外机构对内担保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担保的相关条件,即境外公司或者个人应当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且具备合法的政治权利等,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那么是无法进行担保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境外机构对内担保可以吗?
境外机构对内担保可以,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
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
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涉及到境外机构对内担保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事项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有关事项的处理上,
还需要由境外机构按照规定的担保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担保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