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民事起诉状

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民事起诉状
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家住,身份证:电话:

被告:,法定代表人:,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权属证书违约金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在建中的位于房屋一套,面积为189.26平方,房屋总价款为元,交房日期为年月日前。协议生效后,被告于年月日向原告交付了该商品房,但是被告直至年年底才贴出产权证办理告知书。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双方在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被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按第3项处理;第3项第一款规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但是被告一拖再拖,日前为止仍未获答复。现诉诸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叛令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讲解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 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应否分段计算、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许擎宇、许文蕾与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概要】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1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305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许擎宇,男,57岁,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 原告(被上诉人):许文蕾,女,27岁,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 被告(上诉人):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37层。 法定代表人:黄楚标,董事长。

4.一审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琼英独任审理。 5.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青;代理审判员:周虹;代理审判员柯云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6日 (二)【一审审理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两原告诉称:2000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支付1501458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福禄居6栋20B号房产,建筑面积130.61平方米,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房产,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原告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致使两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直至2002年11月28日两原告才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地产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人民币59505.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告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起诉书

告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 证或不动产证起诉书-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起诉书 原告:,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xxxx 小区)号楼单元室 电话: 被告: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路xx 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年月日前办理并交付“国有土地使有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元,(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xxx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单价元,总价元认购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x小区号楼单元室,并约定年月日前交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

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其中第2项规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同期活期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应为原告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是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已属违约。期间,原告多次要求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手续,被告均以种种原因拖延。 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即“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即“买受人

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书 (二合一)

房屋买卖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户的房产给乙方。该房屋户型为,建筑面积按套计算,包含地下室。本房产因无房地产权证,甲方保证房屋权属为私产,所有房款已经结清。若开发商就实际面积提出补退,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购房合同面积,由甲方支付,房屋实际面积小于购房合同面积,开发商退款经甲方退于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整(大写: 整),按套计算,包括公共维修金、房屋现有设施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甲方须提供该房购房协议、购房发票原件等相关所有证明文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各壹份。 四、甲方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前无其他拖欠费用及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所有权为合法取得,即权力无瑕疵。甲方保证其丈夫、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年月日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不得拖延。乙方向甲方银行账户(户名:账号:)转账元整(大写:元整),银行

转账凭证即为交易凭据,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时起归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方使用,甲方与此房屋再无任何关系,甲方亲属也不再享有任何与此房屋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甲方应于当日将该房屋房产实物全部钥匙及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合同文书等权力凭证及房屋相关的资料和物品等正式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 六、由于现实原因,本小区房产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对此情况了解且自愿购买该房,但买卖协议因由甲方与开发商签订,所以乙方如需甲方办理任何关于此房屋的事宜甲方需出面办理并提供手续. 七、虽然买卖协议由甲方与开发商签订,房产所有人署名虽为甲方,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应将所有合同手续等文件交由乙方留存。 八、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许再行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将房产写成第三人或私自转让第三方。 九、甲方保证该房屋无重大质量问题或瑕疵,并保证在交接前未发生非正常死亡或行凶致死等事件,如交接后发现上述事件发生,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给予乙方万元的赔偿。 十、甲方在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时,甲方保证将与该房产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已结清,并将相关缴费证件交于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十一、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毁约,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毁约应将定金退还乙方,另付乙方相同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超壹日,由违约方赔偿房价款的千分之一

商品房退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9528550.html, 商品房退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与开发商都可能会发生因为某些原因而导致退房现象的发生。那么,在此过程中,商品房退房违约金如何计算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 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二)退房违约金的协议 1、关于开发商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问题,要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一般在该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约定,那么您可依据本合同及开发商违约事实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2、至于退房协议的条款约定,没有统一格式,应一次性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约定如果在退房过程中开发商未按照协议履行退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对您的权益可以实现有效保护。 3、综上,开发商在第一次违约时,应支付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如在今后退款的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仍需向您支付违约金。 相关内容: 商品房退房的流程: 第一步,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 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起诉状

房产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族,出生于年月日,住XXX市XXX 县XXXXX,电话:。 被告:XXXXXXXX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市迎XX路X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XXXXX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共计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给原告所造成的其它损失共计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xx小区栋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总价为XXXX元,并由被告于年月日之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应当在XXX年XX月XX日起XXX日内按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X年XXX月XXX日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房款XXXXXX元,办证等费用XXXXX元,房屋维修基金XXXXXX元,余款XXXXX元也已于XXX年XXXX月XXXX日付清。 然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首先,被告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直到XX年XXX月左右才通知原告收房。其次,在原告已付清房款、房屋契税、维修基金、房产证办证费等所有费用的情况下,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履行义务,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方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推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法依约,被告理应及时为原告方办妥所购商品房的房产证,并应当承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年月日

房屋买卖中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责任的承担

房屋买卖中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责任的承担 宋晓锋 1. 案情简介 1999年8月15日,吕某与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吕某购买合作社建设的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民园小区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0073元,双方在房屋交付后九十天内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契约过户手续并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等内容。吕某按约定支付首付款30022元,其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作社于2000年5月12日向吕某出具了收到总房款的收据。2000年10月20日,吕某办理了入住手续。但至今合作社仍未给吕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9月,吕某将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合作社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支付逾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金59555.9元。 合作社答辩称:吕某至今未将所欠房款结清,有(2009)一中初字第9771号民事调解书为证。违约的是吕某,不是合作社;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并且因其拖欠贷款曾在2002年10月13日给物业写信同意由原来的物业收回房屋过户;吕某拖欠房款,至今未还清,因吕某还不起房款,有退房打算,怕合作社找他索要房款,从未找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是导致被告代其偿还后发生追偿纠纷的原因,也是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根本原因,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要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有关追偿借款的纠纷现已通过诉讼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于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吕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评析意见 3.1吕某已履行了购房人的主要义务,合作社以代吕某偿还银行借款为由拒不协助吕某办理产权证的抗辩理由不应成立。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抗辩权有以下特征:(一)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二)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三)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四)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吕某作为购房人的主要义务是及时足额支付房款。本案中,吕某已及时向合作社支付了首付款,并且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也将剩余房款支付给了合作社,吕某依约履行了买方人的主要义务。关于吕某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合作社作为担保人为吕某偿还银行借款,这属于担保追偿纠纷,这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且合作社就代吕某偿还借款事宜已诉至法院并经法院调解结案,其作为担保人的权益已得到保护,

万科房地产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万科房地产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1.目的:加强和规范集团各地产公司应收帐款的管理,加快销售房款的回收,降低资金占用,减少坏帐损失,防范财务风险。 2.范围:适用于集团内各地产公司所发生的销售应收帐款。 3.职责: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及修订;集团各地产公司销售部、财务部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管理原则 4.1.1 主动避免原则:在确定销售信用政策、销售付款方式及合同条款等方面充分考虑房款回收风险,尽量减少应收帐款的发生和占压的时间。 4.1.2 职责明晰原则:建立明晰的岗位责任制及清晰的工作流程,将销售、催收、按揭、统计及核算等应收帐款管理的各个工作环节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 4.1.3 及时催收原则:对应收帐款应定期统计、定期核对,对到期款项应及时进行催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回笼资金。 4.1.4 有效保障原则:对未按期付款或还款的客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或合同规定采取不予办理入伙手续和房产证、收取违约金、及时移交法律程序等强有力的限制措施,从而有效保障应收帐款的回收。

4.2 职责划分 4.2.1 部门职责: 4.2.1.1各单位的销售部、客户事务部(以下统称销售业务部门)为应收帐款催收的直接责任机构,主要负责客户信用的审查、按揭资料的收集、销售楼款及逾期款的催收等。 4.2.1.2财务部为应收帐款催收的监督机构及间接责任机构,主要负责房款的收取、销售单据的开立、销售楼款的核算、应收帐款的分析及报送、应收帐款回收情况的动态跟踪等。 4.2.2 岗位职责: 各单位应根据销售及催收流程设置销售前台岗、客户事务岗、银行按揭岗、销售统计岗、应收帐款核算岗等五个岗位: 4.2.2.1销售前台岗:即为直接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的资信考察、与客户签定楼宇认购书、催收首期款及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楼款等。该岗位设于各单位销售部。 4.2.2.2客户事务岗:负责催收销售合同签定后的应收款项及督促客户备齐按揭资料等。该岗位设于各单位销售业务部门。 4.2.2.3银行按揭岗:负责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督促按揭放款的及时到帐。该岗位设于财务部或销售业务部门。 4.2.2.4销售统计岗:该岗位设于每个项目销售现场,负责记录、统计客户的付款情况,并及时督促销售前台岗向客户收款。该岗位设于销售部或财务部。 4.2.2.5应收帐款核算岗:负责对应收帐款的核算、分析及动态跟踪等。该岗位设于各单位财务部。 4.2.2.6各单位根据业务流程及人员设置情况,可对以上岗位再进行细分或合并,并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4.2.3 以上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及责任人的考核应与应收帐款催收情况直接挂钩。

房屋产权证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编号: 原告:,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编号: 被告: 法定代表人: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号幢单元层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判令被告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直至原告实际取得不支产权证书之日(违约金从年月日暂计至年月日,共天,元) 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维修基金、契税、国土分户费、国土证工本费、印花税共计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幢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元。该房屋实际于年月日交付原告。同时,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台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第7项约定“出卖人在交付买受人房屋产权证后的二年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被告违约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因不动产登记制度政策调整,已不再单独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合作权证改为颁发不动产权主,原告作为房屋购买人,仍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即不支产权证。 同时,按照《商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2项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之约定,原告在房屋交付之日已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的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代缴,长期恶意占用原告资金,导致原房产证不能办理。为了资金不被侵占和顺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 *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房屋产权证迟办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元。 二、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位于*****(现县地名办定名为) 幢单元室商品房套房壹套,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其中合同第l 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l.2项处理。l、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己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己付房价款的5%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己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义务,支付商品房总额价款元。原告选择不退房,被告于年月日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并向原告收

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相关税、费,受托办理原告“两证”。但由于被告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原因,没有按规定要求提交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资料,迟迟无法办理“两证”。 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资料,无法按期办理“两证”,显属违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l 5条第2项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已付房价款×5%,即人民币*****元。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一事,原告等小区业主曾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协商不成。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时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告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起诉书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起诉书 原告:,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xxxx 小区)号楼单元室 电话: 被告: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路xx 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年月日前办理并交付“国有土地使有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元,(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xxx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单价元,总价元认购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x小区号楼单元室,并约定年月日前交房。《商品房买

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其中第2项规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同期活期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应为原告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是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已属违约。期间,原告多次要求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手续,被告均以种种原因拖延。 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即“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即“买受人应在

2020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房产局资金监管版)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户,房屋结构为,房产证登记面 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第二条 价格: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 币万元(大 写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向甲方支付交首付款__________万元(大 写万元整),余款____________万元(大 写万元整)在产权办理之日存 入房产局产权交易资金监管窗口,在甲方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余款。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房地产公司延期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房地产公司延期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 要点提示] 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常常涉及到所有权属登记义务的实际履行问题,办案中一方面必须正确理解合同约定内容,另一方面应当全面掌握一时性债权与继续性债权的运用规则,以便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张艳霞 被告(上诉人):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3日,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 主要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二路18—8号A幢三单元3501 号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152962 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03年9月30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交付房屋时原告已依约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48372.66 元。房屋交付一年内,原告给被告支付了购房总价款3%的质保金共计4589.34 元。2004年9月2日,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向被告出具了该幢房屋的产权证明单。2004年11 月 4 日,宜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了原告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原告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迟延于2004年11 月4日履行义务,导致其比规定的期限超过374天才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请求判令由被告给其支付违约金17162.30 元。

被告答辩认为:第一、被告在商品房交易中已经办理了整栋商品楼房的大产权证,有了大产权证就具备了办理各商品套房小产权证的条件,而办理小产权证是买受方原告个人的事情,被告作为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即行,故被告不存在违约。第二、合同约定被告递交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时间为交房后60 天,据此原告应当于房屋交付后90天之内取得房产证,即2003年12月29日之前,故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已过。 [ 审判]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张艳霞与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于2003 年1 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在交付房屋后60日内即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 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在2004年11月 4 日才将应由其提供的资料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被告履行义务逾期338 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被告违约逾期374 天有误,应据实计算。因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因被告迟延履行义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时间是2004年11月4日,相应违约责任的时效应从次日即2004年11 月5日开始起算,故原告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大都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原告张艳霞支付违约金15044.99 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大都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艳霞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上诉人却未按约于交付房屋后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被上诉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最终提供完备房屋交易

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赔偿代理词

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赔偿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原告与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权属证书违约金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明亮雅居58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购房金额为563717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原告与被告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原告有权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按照合同第二十条中(二)约定因被告原因原告无法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该约定未明确不能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被告违约金。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交付案涉房屋给原告,截至起诉日被告一直未将办理产权证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递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达31个月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 二、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计算标准应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5.25%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予以计算,直至承担至被告初始登记之日止的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逾期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条款,故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房屋产权民事诉讼状完整版

房屋产权民事诉讼状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被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 年月日,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XXXXXX的小区X号楼X单元室商品房,并签订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元(¥:元)。20 年月日,被告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该房屋契税及维修基金及其他交房费用共计: 元(¥:元)并敦促其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方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原告办理其应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方该项目的负责人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均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8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附:证据材料清单一份。 证据材料清单 编号名称证明对象份数页数备注 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 1 20复印件

明明五证俱全 买房8年却办不下来房产证

明明五证俱全买房8年却办不下来房产证 买房时明明五证俱全,却8年办不下房产证,原来是因为开发商后期违反了最初的规划,并且拖欠有关部门大笔的费用。鸿苑·雅士园小区的业主很郁闷自己辛辛苦苦攒钱买的房子,却要承担开发商违规带来的后果。 鸿苑·雅士园的业主买房8年了却办不下房产证。 13日,记者来到位于利农庄路的鸿苑·雅士园小区了解情况。小区共有6栋楼,多为2003年购买并交房,“买房时绝对是五证俱全的,专门摆在一张圆桌上给我们看的。”小区业主温女士说。据观察,小区内有6栋6层高的楼,但据6号楼一位姓彭的业主介绍,靠近大门的3号楼是另一个开发商开发的,有房产证,另一栋4号楼是一个单位集体买的,房产证的问题好像也解决了,目前主要是1、2、5、6号楼的大约200户业主没有房产证。“当时就是看中这里是学区房,为了孩子上学才买的。”5号楼一位业主表示,由于迟迟办不下房产证,孩子没法就近上学,只好搬走了,“不在这里住,想卖掉,可因为没有房产证根本卖不了好价钱。”这位业主说。 “买房时跟我们说的一年内就能办好房产证,可这都8年过去了,还没见到房产证的影子。”温女士说,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业主代表曾经多次去找开发商讨说法,可对方每次都找理由推脱。而6号楼的彭姓业主说,当时的合同上明确说明,一年内办不下房产证会有赔偿,但现在没有收到开发商一分钱的违约金。 究竟为什么8年办不下房产证?“有关部门给我们的答复是开发商在建楼的过程中违规,一是违反了规划局的规划,二是欠建委配套费400万元。”小区几位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当时规划的是五层楼,但盖楼时违规加盖了第六层和阁楼,所以小区从手续合法的房子变成了违规房。 13日下午,记者拨通了鸿苑·雅士园小区的开发商山东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话,一位自称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人表示,“办房产证需要交一笔钱,但我们现在拿不出这笔钱来。”对于是否存在违规加盖和拖欠配套费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并且表示公司现在运转不太好,已经没几个人了,也无法联系到其他负责人。 “现在这个事已经交到市中院了。”记者从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费办了解到,鸿苑开发公司确实欠几百万的配套费,他们必须在规划局补办相关手续并确认,再补交这笔费用,才能进行之后的步骤,“在补交费用之前,手续不全,房管部门肯定无法给办房产证。” ■律师说法

房产证违约金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 姓名:,性别:,民族:族, 出生年月: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06-1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 金 (至起诉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 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

由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

黄河北大街270号 _________ 商品房一处,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房条件为该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房屋交付后720日内,出卖人将办理 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去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原告按规定日期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 元,并缴纳了房屋维修资金,支付了印花税。被告自交房至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 年月—日至 ______ 年—月—日期间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x 0.0001 x 天),诉讼费用由被告 全部承担。 此致 皇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延期交房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XXX,男,XX出生,汉族,单位:XXX,地址:XXX 电话:XXX ;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X街79号7门,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月XXX日,原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XXX街133号A座1-23层18号商品房卖给原告,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总价款:XXX(大写:XXX)万元整,双方约定该房交房时间为XXX年XXX月XX日,任何一方违约按XXX的违约金向对方赔偿,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定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直到XXX年XX月XXX日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共违约XXX天,累计应赔偿原告违约金XXX元(大写:XXX),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该笔违约金给原告。 综上,原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日期:XXX

https://www.360docs.net/doc/59528550.html,/lyxws/content/2014-03/20/content_130630 1.htm 未办房产证等于没交房开发商被判赔偿违约金 闽西新闻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9528550.html,2014-03-20 09:15来源:闽西新闻网字号:小中大 本来买房是件开心的事儿,可漳平市的110名业主却闹心了,买房四年了,开发商却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证。日前,漳平市法院一审判决了27起这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开发商应支付每名购房者逾期办证违约金1.2万—1.9万余元不等。余下的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了解,2009年5月起,林某等110名业主陆续与漳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交房,并于交房后360日之内办理产权证。同年12月起,业主们领取了新居钥匙,入住后,催促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但是依然音讯全无,万般无奈之下,2013年5月,林某等人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房产证,并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业主们诉称,他们购买的房屋没有按约定拿到房产证,开发商显然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并依约尽快办好房产证。开发商辩称,已按合同约定交了房屋钥匙,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产证没能办理下来并不影响居住,没有造成损失,且不能办理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逾期办证是由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不予支持。法官提醒广大业主:房地产交易中,交钥匙不是“交房”,房屋作为不动产,房产证才是证明房屋产权的惟一合法证明,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证,则购买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依法继承、转卖、抵押。因此,在购房后,广大业要及时催促开发商办理房产证。

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民事起诉状

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瑞,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重庆梁平市梁平区文昌北街运上苑58号楼2单元102室。电话157218 被告:深圳区块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梁平市梁平区文昌北街运上苑78号楼。电话:095156 法定代表人:韩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梁平区运上苑58号楼2单元402室产权权属证书过户登记;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权属证书违约金99026元,并按照年利率6.8%承担2020年4月28日至被告办理梁平区运上苑58号楼2单元402室初始登记之日止的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梁平市梁平区运上苑58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购房金额为563717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书。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交付案涉房屋给原告,截至起诉日被告一直未将办理产权证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递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迟迟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逾期达31个月。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协助办证义务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导致原告不能出售所购房屋,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

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以年利率 6.8%承担违约金99026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故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如所请。 此致 梁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4月20日

延期交房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 XXX,男, XX出生,汉族,单位:XXX,地址:XXX 电话:XXX ; 被告: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X街79号7门,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月XXX日,原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XXX街133号A座1-23层18号商品房卖给原告,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总价款:XXX (大写:XXX)万元整,双方约定该房交房时间为XXX年XXX月XX日,任何一方违约按XXX的违约金向对方赔偿,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定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直到XXX年XX月XXX日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共违约XXX 天,累计应赔偿原告违约金XXX元(大写:XXX),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该笔违约金给原告。 综上,原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日期:XXX

未办房产证等于没交房开发商被判赔偿违约金 闽西新闻网 09:15来源:闽西新闻网字号:小中大 本来买房是件开心的事儿,可漳平市的110名业主却闹心了,买房四年了,开发商却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证。日前,漳平市法院一审判决了27起这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开发商应支付每名购房者逾期办证违约金万—万余元不等。余下的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了解,2009年5月起,林某等110名业主陆续与漳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交房,并于交房后360日之内办理产权证。同年12月起,业主们领取了新居钥匙,入住后,催促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但是依然音讯全无,万般无奈之下,2013年5月,林某等人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房产证,并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业主们诉称,他们购买的房屋没有按约定拿到房产证,开发商显然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并依约尽快办好房产证。开发商辩称,已按合同约定交了房屋钥匙,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产证没能办理下来并不影响居住,没有造成损失,且不能办理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逾期办证是由被告的原因造成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不予支持。法官提醒广大业主:房地产交易中,交钥匙不是“交房”,房屋作为不动产,房产证才是证明房屋产权的惟一合法证明,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证,则购买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依法继承、转卖、抵押。因此,在购房后,广大业要及时催促开发商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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