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六个“应当”和六个“必须”
安全生产法

2013-7-24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 3、安全投入; 4、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5、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6、建设工程“三同时”; 7、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8、安全技术装备管理; 9、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10、社会工伤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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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 4、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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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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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危险源管理
A: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 B: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C:制定应急预案; D: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须报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内容

《安全生产法》修改之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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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 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 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 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提出建议。 •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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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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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 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 果负责。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2016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修订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实行安全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检验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强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报告、通报、查询等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体系、指挥体系和保障体系,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和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公布。
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注册安全师考试《安全生产法》重点解析

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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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 产安全的物品。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种单位:矿山、建筑、危险物品(强制性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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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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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关键词
第一章 总 则
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工会 政府 安监部门 有关部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宣传 中介机构 责任追究 科技进步 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生产企业(按企业法注册登记的)、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登记的)、个体 工商户(雇工少于6人)、公民(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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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 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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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8028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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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六个“应当”和六个“必须”
Sixteen "should's" and six "must's" stipulated in the law of work safety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六个“应当”和
六个“必须”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生产经营单位十六个“应当”(主体责任)
应当具备安全条件和确保安全投入;
应当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维护良好;
关键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物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重大危险源应当有安全监管和应急措施;
厂区与非厂区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区、生活区应当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危险作业现场应当派专人安全管理;
应当履行安全教育、督促、告知义务;
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佩带、使用);
应当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
相邻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承包或承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应当及时组织事故抢险。
生产经营单位六个“必须”(主体责任)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安全资格和能力;
必须掌握安全生产新的技术特性;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标准;
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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