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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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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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穗府(1987)85号【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87年12月21日【生效日期】 1988年01月01日【正文】全文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章名】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章名】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章名】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章名】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广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外经贸大省,其经济发达,那她的一定有着不一样的城市规划管理,那么你知道广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广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大家喜欢!广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全文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全文

No one's life is smooth sailing, and no one knows how to grow from birth. It is through constant tempering thatwe learn to grow.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中,未批)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4)第三节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6)第四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7)第五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8)第六节中心村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2)第七节其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6)第三章城市专项规划管理 (17)第一节城市居住区规划 (17)第二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9)第三节城市工业布局规划 (23)第四节城市仓库区规划 (24)第五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5)第六节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29)第七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2)第八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34)第九节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7)第十节城市市容景观规划 (39)第十一节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电信、供气、供热、环卫设施规划 (42)第十二节城市防灾设施规划 (47)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 (72)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72)第四节行政划拨用地的规划管理 (76)第五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76)第六节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77)第七节其他 (79)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94)第一节建筑工程申报管理 (94)第二节建筑工程设计管理 (100)第三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 (111)第四节建筑工程专业管理 (111)第六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 (124)第一节一般规定 (124)第二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申报管理 (125)第三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127)第四节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申报管理 (131)第五节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133)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 (140)第一节一般规定 (140)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141)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验收 (143)第八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14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4)第二节立案和调查 (145)第三节行政处罚决定 (146)第四节送达和执行 (147)第九章法律责任 (148)第一节违反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 (148)第二节违反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 (149)第三节违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 (154)第四节其他违反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 (155)第十章附则 (157)表格目录表3- 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50)表3-2 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50)表3-3组团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1)表3-4 小区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4)表3-5 居住区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6)表3-6 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分类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千人指标 (57)表3-7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分项控制指标: (59)表3-8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分项控制指标: (61)表3-9 规划工业区 (64)表3-10 城市道路标准断面、路网间距 (65)表3-11 各类道路交叉口立交形式 (65)表3-12 建筑物、道路退缩铁路距离(米) (65)表3-13 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建设特点的保护区表 (66)表3-14 广州市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单位 (67)表3-15广州市区域处理系统规划 (69)表4-1 广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字典 (80)表5-1:民用单体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规定 (115)表5-2:一般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规定路别 (116)表5-3:居住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17)表5-4:居住建筑工程密度3、4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18)表5-5:公共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18)表5-6:公共建筑工程密度3、4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19)表5-8:一、二类工业用地生产厂房建筑工程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19)表5-9:普通仓库建筑工程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20)表5-10:居住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0)表5-11:办公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0)表5-12:旅馆业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1)表5-13:经营性饮食业(含旅馆业内的饮食业)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1)表5-14:商业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2)表5-15:影剧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等建筑工程应配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2)表5-16:医院、诊所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3)表5-17:大、中、小学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3)表6-1: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米) (136)表6-2: (137)表6-3: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米) (139)表6-4:煤气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表(米) (1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 区:密度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实施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届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1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 2 ―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在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改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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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 年 06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 0.5 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 0.8 - 1.5 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由文本和导则组成,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由通则和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是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和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各部分内容的表达深度和形式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后,应当报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

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经村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规划草案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

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导则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编写公众参与报告。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编写公众参与报告。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查并进行过公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原组织编制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再次进行公示后,再次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

由区、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再次审议之前应当先通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十三条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批准。

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下设的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备案批准。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经批准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和技术文件,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构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并组织公示后,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第十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原以往行政许可核定的用地性质与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如与重大公共利益没有矛盾,属于非重要地区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在规划和国土批准文件有效期内维持其原用地性质继续实施建设。

第十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医疗卫生设施、配套教育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它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未批控规的地区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 1 的规定。

(二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申请。

(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四 ) 市政府委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设计条件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未批控规的地区内已经立项的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项目,可先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补发,市政府委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第二十一条各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按控规深度完善后按控规执行。

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第二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组织调整规划的编制,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规划的审批:(一 )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 )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 )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四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管理单元主导属性、开发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要求有重大调整的。

第二十三条各区、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建议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后,组织编制规划调整草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 2 的规定。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当纳入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中。

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情形,需要进行规划更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规划更改可行性论证的,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更改草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规划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3 的规定。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审查意见。

申请人可以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当将规划更改申请、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更改草案公开展示。

(三)规划更改草案经公示后,公众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进行论证,并研究确定是否批准规划更改。

(四)规划更改草案经公示后,公众无重大异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规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第二十六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及调整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或调整草案公开展示不少于二十日,征询公众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规划调整过程中的公开展示和批准后的公告应在《广州日报》、“规划在线”网站( )上进行,并所在区相应地段张贴公示。

公示和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二)规划期限、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原则、规划定位;(三)规划管理单元的主导属性、总用地面积、各类用地构成、总建筑面积、文物保护要求、人口规模;(四)地块划分及各地块主导使用性质;(五)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六)规划路宽15 米以上(含 15 米)道路的走向和宽度。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改的申请后,应将通过审查的规划更改申请、更改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更改草案公开展示不少于二十日,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更改申请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更改后的规划公告。

有关规划更改的公示和公告应在“规划在线”网站上及更改涉及地块所在的主要街道或者其它公共场所进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规划在线”网站( )上予以公示。

与许可事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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