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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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掘进处罚管理规定(4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掘进处罚管理规定(4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掘进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煤矿安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章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依据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奖惩相结合、宽严相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煤矿安全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煤矿安全工作方针和政策,全面负责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部门为煤矿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煤矿安全巡查小组为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煤矿工作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为煤矿工人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等各类培训服务。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八条对于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安全工作、提出有效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以下奖励:(一)先进集体奖:对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模范集体给以奖励,如奖金、奖状、奖杯等。

(二)先进个人奖:对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以奖励,如奖金、奖状、荣誉称号等。

(三)技能大赛奖励:对于在煤矿安全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给与奖励,如奖金、奖状、荣誉称号等。

(四)其他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认可的突出贡献给以奖励。

第九条奖励的评选方法和标准由煤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制定。

第十条奖励经颁发后,应及时公布在煤矿内部及相关媒体,加强宣传,树立榜样,在煤矿内部营造出安全文化。

第十一条对于煤矿安全工作中发生的积极救援、防止事故扩大等行为,应及时给予奖励,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安全警觉和责任心。

第十二条奖励的资金来源可以是煤矿安全工作专项资金预算,也可以是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自筹奖励资金。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4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4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煤矿三违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就对《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惩治煤矿三违行为,维护煤矿生产安全秩序,依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三违行为指违反煤矿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煤矿生产安全制度、规程和操作规定,致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三条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煤矿生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煽动、协助或者纵容煤矿三违行为。

第四条煤矿三违行为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类。

根据具体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作出相应的记录;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同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煤矿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煤矿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三违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煤矿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对报告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故意虚报、陷害他人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处罚的,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三违行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煤矿生产安全的支持力度,加强煤矿监管力度,落实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采煤安全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采煤安全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规定1、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中高不够(1.8米),罚款100元;如果上下付费车道的高度未达到规定的每米罚款1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部紧急出口升降棚和大型挡梁缺柱或柱被压下,每根罚款100元。

3、超前支撑没有背部或紧靠背部,每处罚款5元。

4、发现歪旋、迎山不照、伸展你的腿,蜷曲起来。

每对棚子都可以20元。

5、每个压降柱10元。

6、工作面顶板间距350-400mm,违者罚款10元。

7、如果未连接采煤工作面网,将处以罚款10元。

8、工作面上部宽度低于2米少1公分罚款10元。

9、那些在帮派顶端少打一个椽子的人将受到惩罚2元。

10、空顶超过2公寸,细/英寸10元。

11、舍帮每空一处(小于三通阀)罚款50元。

12、下面的列60公分高于70公分,每根罚款10元。

13、一旦断链器无法悬挂或工作,将处以罚款10元。

14、每个地区团队的卫生区域不卫生,每米罚款5元。

15、未在工作面悬挂瓦斯报警器的,每次罚款500元。

16、采场厚度超过1米者,每10公分罚款20元。

17、使中间行列远离滑槽20公分,否则每处罚款10元。

18、工作面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前放顶一对罚款20元。

19、工作面空顶距超标(大势法),每一处罚款50元。

20、必须在大型挡梁处恢复采煤工作面的上角,回收不及时罚款50元,(包括门帘闭子打严闭实)21、回采工作面下运输巷道不得落后5米,否则每超过1m罚款100元。

22、回采工作面上下辅助巷道超前支护1米罚款100元。

23、采煤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备用材料。

(长木不少于50根,短木不少于50根,铁钎椽不少于40根,荆筢不少于20捆,椽子不少于20捆,否则每少1件罚款5元。

)24、如果超前支护未形成直线,将按每米处以罚款20元。

25、采面冒顶2对以上罚款200元,挡风罚款1000元。

26、回采工作面采放平行作业,一处罚款50元。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触及安全红线,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矿长、矿领导、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员工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3. 公正、公平、公开;4.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煤矿安全责任主体为矿长,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七条以下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1.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蛮干;2.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3. 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4. 不按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5.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隐患;6. 隐瞒、谎报事故;7. 拒不执行安全指令;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九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立即上报矿长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长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长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掘进处罚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掘进处罚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掘进处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掘进工作中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管理。

第三条掘进工作的处罚原则是: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违法必究。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掘进工作的安全奖惩制度,对不同性质、程度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条掘进工作的奖励原则是:表彰先进、激励员工、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章奖励管理第六条对于在掘进工作中表现优秀、为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给予以下奖励:(一)表彰先进个人奖。

对在掘进工作中成绩突出、杰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并颁发奖状和奖金。

(二)集体表彰奖。

对在掘进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并颁发奖状和奖金。

(三)岗位技能竞赛奖。

对在掘进工作中参加技能比赛获奖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安全知识竞赛奖。

对在掘进工作中参加安全知识竞赛获奖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对于在掘进工作中表现突出、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的个人和单位,可以给予以下奖励:(一)安全先进个人奖。

对在掘进工作中积极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的个人,给予表彰,并颁发奖状和奖金。

(二)安全先进集体奖。

对在掘进工作中积极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的单位,给予表彰,并颁发奖状和奖金。

(三)安全技能竞赛奖。

对在掘进工作中参加安全技能比赛获奖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安全知识竞赛奖。

对在掘进工作中参加安全知识竞赛获奖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煤矿应当及时公示获得奖励的个人和单位名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处罚管理第九条对于在掘进工作中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的违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程度,可给予以下处罚:(一)口头警告。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

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外协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煤矿安全处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处罚范围与标准第四条煤矿安全处罚的范围包括:(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行为;(二)违反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三)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脱岗、串岗的行为;(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五)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行为;(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使用火源、火种的行为;(七)其他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条煤矿安全处罚的标准如下:(一)警告: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罚款: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可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三)停工整顿: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可给予停工整顿,期限为1日至15日;(四)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五)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六条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现场制止: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告知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二)调查取证: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三)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本制度规定,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四)告知当事人: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五)上报备案:将处理决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第一章安全质量管理1、采掘工作面没有设计或者未经“三项评价”而私自生产的,对业务主管部门罚款10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3000元,队长罚款300元。

2、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未进行消突评价而私自生产的;罚款5000元。

对业务主管部门罚款20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20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3000元,队长罚款300元。

3、采煤工作面未经集团公司验收而开帮生产的,对业务主管部门罚款10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对施工区队罚款2000元,队长罚款200元。

本条建议增减:经集团公司同意试生产的除外。

4、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开拓掘进巷道无开口通知单擅自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队长罚款200元。

5、未按规定程序落实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制度或者重点监控隐患未按规定限期整改落实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队长罚款100元。

6、未进行安全确认的而施工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队长罚款100元。

7、不具备安全确认条件就组织安全确认的,对牵头部门罚款300元,技术员罚款50元。

本条建议增加对施工区队罚款。

8、现场安全确认的问题没有处理而私自施工的,对施工区队罚款500元,队长罚款50元。

9、评价未贯彻学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0、业务部门未建立“三评价、一评定”台帐的每次罚款200元,技术员罚款50元。

11、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本条建议修改为: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2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12、日常隐患没有建立隐患台帐的每项罚款200元,主管技术人员罚款50元。

13、抽放泵站抽放系统未按规定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罚款300元,科长罚款50元。

14、钻孔记录数据不详、涂改、意见签写不明确、前后不一致的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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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安发[20××]×号关于印发《安全处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人的上岗行为,扎实推进精细化管理,预防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对各种危及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明确处罚界限,使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法可依”。

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二〇××年×月××日主题词:安全处罚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公司党委、公司工会发: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师、各单位、存档(共印35份)□□□□煤业有限公司二○××年×月××日印打字:○○○校对:○○○□□□□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处罚管理规定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各专业。

二、执行处罚时已明确具体责任人的处罚到具体责任人,无明确具体责任人的,按施工地点的区域界定执行。

三、现场查处的隐患在本规定中找不到处罚标准的在走动管理卡上写明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人,未按时间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按规定落实处罚。

四、在合同期内,具有师徒合同关系的徒弟违章的视老师(包括临时指定的老师)违章。

五、各级管理人员制止“三违”的标准,按本规定中的“停止作业”、“一般违章”、“严重违章”规定的条款执行。

对一种违章行为的处罚在其它制度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重处罚的原则执行。

六、停止作业的处罚被公司各级人员停止作业的,对单位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50元。

凡整改不合格、隐患未解除而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对单位再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被上级机关停止作业的加倍处罚。

停止作业的具体程序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七、“三违”行为的处罚违章人员是指危及安全行为(或隐患)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联责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的,只对被联责人员罚款,被联责人不记违章。

一般违章罚10元,严重违章罚50元。

八、“331”帮教程序1、“331”是指: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人员停止工作3天;每人罚款300元;相关人员要过“三关”;对相关违章违纪行为通报全公司,使广大员工接受教训。

2、过“三关”是指:相关专业组织学习,人力资源部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当事人写出保证书,安全质量办公室负责;相关专业领导或安监处长谈话。

每项不过关,继续停止工作。

3、被办理“331”的人员包括:被停止作业的当事人、故意恶劣的严重违章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办理“331”。

4、安全质量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办理“331”的各项工作,对被办理“331”的人员建档备案。

附件一:《停止作业和三违规定》附件二:公司停止作业“二十三条”附件三:公司一号安全指令附件四:总经理一号指令附件一:《停止作业和三违规定》一、公共部分:(一)、停止作业第1条:集团公司停止作业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2条:无规程、措施施工的;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第3条: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第4条: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第5条:群体违章的,对群体人员办理“停止作业”。

(1)在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人员。

(2)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规定撤人的人员。

(3)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睡觉的。

(4)带电架空线下三人及以上同时推车的。

(5)三人及以上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

(6)放炮、定炮时存在三人及以上同时违章的。

(7)三人及以上违反停送电制度的。

(8)三人及以上带电作业的。

(9)综掘机不停电,迎头有3人及以上工作的。

(10)三人及以上推车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11)扒装机工作期间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人的(含扒装机司机)。

(12)封闭巷道内同时行人的,提、松车时巷道内同时行人的。

(13)提松车时巷道内施工的所有人员。

(14)三人及以上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15)松车时,上把钩人员(包括绞车司机)三人及以上违反“七不开”和“五不发”规定的。

七不开为:小绞车不完好;安装不符合规定,固定不牢;信号不良不清;车房顶板不好,支护不完整;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排绳乱,有余绳;小绞车没有保护板;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6)提车时,下把钩人员三人及以上违反“五不发”制度的。

五不发为:提升物料时,物料超宽、超重、超高、捆绑不牢的;提升大型设备没有特殊措施的;滑头、销、环、保险绳未连接好的;信号不健全,不完善、不灵敏时;不经定期培训合格,无合格证,不发信号。

第6条:入井人员不带矿灯、自救器的。

第7条:管理人员在现场严重不负责任的。

在处理重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

(二)、严重三违第8条:未自动完善疏排水系统的。

第9条:无检测仪器或检测仪器不起作用的。

第10条:井下烧焊,一措施多地点使用的第11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第12条:值班(盯班)人员脱岗、空岗的。

第13条:凡运送大件期间掉道的责任人;电瓶车掉道的责任人;人行车掉道的责任人;矿车掉道四个轮的责任人。

第14条: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

第15条:一般“三违”在违章过程中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发现“三违”不制止的。

第16条: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或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的。

第17条:现场无施工图板或与现场施工不符的技术负责人。

第18条: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

第19条:戗、压点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的。

第20条: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够的、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区长或责任副职。

第21条:反程序施工的;最大、最小空顶距与规定不符的;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22条: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不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责任人。

第23条:转动部分无护罩,设备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第24条:凡违犯“准用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第25条:无规程、措施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

第26条:巷道内积水影响正常通风的。

第27条:支护不合格、施工工序不合理造成漏顶的责任者。

第28条:规程措施不传达或传达不签字的技术负责人。

第29条:规程、措施、任务书编制不符合三大规程规定及技术管理规定的责任人,编制规程、措施、任务书针对性差的责任人。

第30条:每季度不对作业规程重新传达学习、签字的责任者,每月不对作业规程复查的责任者。

第31条:对新工人、转岗、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责任者。

未签订师徒合同或以师带徒而独立上岗的。

第32条: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投产前,未经验收批准而生产的。

第33条: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不按规定距离下达预透通知单的,不按时报送开、竣工、初采、撤除通知单的。

第34条:开工前未及时报送规程、措施、任务书的技术负责人。

第35条: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的责任人。

第36条:新面准备、老面撤除不制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37条:外来人员无专人监护的责任人。

(三)、一般三违第38条:井下不系帽带的;涂改、损坏帽号的;穿化纤衣服下井的;自救器失效的;粉尘大的工作地点不戴防尘口罩的。

第39条:跨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的、无过桥或过桥不合格的;皮带下卸载点无缓冲托棍或缺托棍的。

第40条: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第41条: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附近煤粉的。

第42条:运输机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第43条:销轴无平垫、无开口销的。

第44条:日常技术资料填报不及时或存在错误的。

第45条:溜子连续缺刮板的,链子联结件不齐全及不合格的。

第46条:不及时填写各类牌版与记录的。

第47条:未挂上岗牌的。

第48条:上、下人行车拥挤的、乱扔物品的。

第49条:井下随意关灭矿灯的。

第50条:工作面存在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的,存在伞檐的。

第51条: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第52条:用过的绵纱、布头和纸乱仍乱放不及时带上井处理的。

第53条:井下工作地点设挡风墙、睡铺的。

第54条:在工作岗位上干私活、看书报(现场使用工具书、图纸除外)、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第55条:皮带跑偏,接头有脱扣现象不及时处理的;皮带破口、皮带接头破口达到皮带宽度5%的;皮带距底版(地面)不足40CM的。

第56条:使用梯子无防滑措施的。

第57条:将茶水杯、饭具等放在设备操作台上者。

第58条:不穿标准工作服上岗的,或不穿胶靴下井的,不属公司规定乱穿安监制服的。

第59条:单体液压支柱不拴安全绳的、不合格的。

第60条:液面低于液箱三分之二高度开泵的司机;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数值的。

第61条: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规定设置“小心溜煤眼”警示牌的;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规定设置警示灯。

第62条: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第63条:各类设备、设施编号不齐全的。

第64条:巷道内积水超过规定的。

(1*1米、超过轨道上平面)第65条: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二、回采专业:(一)、停止作业第66条:进入老空区、盲巷。

第67条:空顶作业。

第68条:回采面改支柱时,不先支后回。

第69条:人员进入机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

第70条: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一人回柱,无人监护。

第71条:工作面溜子煤机运转时人员进入机道。

第72条: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73条: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检修煤机时,机道内空顶,人员进入机道的。

(二)、严重违章第74条: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压力表损坏不及时完善继续向工作面供液的。

第75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第76条: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全工作面超过5架的;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全面有三架达不到规定值的。

第77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78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的。

第79条:丌型钢单挑、不及时前移、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80条:采煤工作面人行道内不畅通,影响行人的。

第81条:超过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

第82条:乳化液泵站不使用自动配比器、水质不符合要求、无乳化液配比检测手段的。

第83条:采煤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规定;滚筒缺5把及以上截齿;机身下强行通过大块煤矸、物料。

第84条:综采支架不正(与运输机垂直度小于89度,上仰下歪超7度)支架有咬架现象;顶板破碎时滚筒后空顶距超过两组支架;支架及前梁自降不及时处理;乱拔管子及插单腿U型销;支架与溜子不联接超过3组;移架后顶梁不接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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