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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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我是您的法律顾问,在您的案件中,我负责为您提供有关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

根据我们之前的讨论和案件材料,我针对该阶段为您提供以下建议。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阶段,其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满足起诉条件。

以下是我对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一、立案侦查程序在侦查阶段开始之前,必须先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侦查。

您需要确保侦查的立案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措施合法性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二、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讯问、搜查、抓捕等,但这些措施必须在法定条件下进行。

作为被调查对象,您有权利了解并确保这些措施的合法性。

如果您认为某些侦查措施存在违法行为,您可以通过申请异议或抗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取证和收集证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收集证据用于案件调查和起诉。

作为被调查对象,您有权利监督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果您对某些证据存在疑问,可以通过您的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或者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辩解。

四、与辩护律师的合作在侦查阶段,您有权聘请辩护律师来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

辩护律师将代表您的利益,监督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并为您提供法律建议。

您应该与您的辩护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并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

五、关于涉密案件的特殊注意事项如果您的案件属于涉密案件范畴,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

在证据收集和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涉密法律法规,并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性。

总结:在侦查阶段,您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利了解并确保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同时,您也有义务配合和提供合法的协助。

我建议您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与您的辩护律师合作。

我们将继续跟进案件,并就后续阶段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最后,希望以上法律意见对您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您的法律顾问。

论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论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所以, 法 律既 然 下面, 笔者 将重 点对 侦查 阶段律 师 的知情 权 、 会 见权和 意见 表达 对不 仅仅 限制 在侦 查机关 已经查 明的案 件事 实 。 权 问题进 行 分析与 诠释 。

明确 了侦 查 阶段律 师 的知情 权 问题 , 就不 能够 再设 置种种 障碍 ,
使这 一权 利 仅仅停 留在 理论 上 。
二பைடு நூலகம் 会见 权

知情 权
知 情权作 为一项 宪法性 权利 , 一直是 为人们 所普遍 关注 的一 项 重要 权利 。 具 体到 刑事诉 讼活 动 中 , 其毫 无例 外 的应该 是诉讼
会 见权 是侦查阶 段律师 获知案 件事 实 , 维护 和保 障当事 人合
参 与 人参 与刑 事诉讼 活 动 的前 提 和基 础 。对于 侦查 阶段律 师 的 法权 益 的另外 一项重 要权利 , 在我 国所 缔结或者 加入 的相关 国 际 例如联 合 国制 定 的 《 保 护所 知情权 问题 , 早在 1 9 9 6 年刑 事诉讼 法修 订的过程 中, 刑 事诉讼 法 条 约或 者 公约 中早 已经有 明确 规定 , 8条第 l 项 和第 2 就做 了 明确 规定“ 律 师有权 了解犯 罪嫌疑 人所 涉嫌 的罪名” , 相对 有 遭 受任何 形 式拘 留或监 禁 的人 的原则 》第 1 “ 被拘 留或监 禁 的人有权 与其法 律顾 问联 系和磋 商 ; 被 拘 于7 9 年刑 事诉讼 法 的规定 而言 , 1 9 9 6 年 刑 事诉讼 法第 一次 允许 项规 定, : 第 律 师介入 侦 查活动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获得 了知 情权 , 毫 无疑 问是 留或 监禁 的人 应 当有 充分 的时间 和便利 与其 法律 顾 问磋 商”

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的几点思考

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的几点思考
阶 段 确 定 律 师 的 辩 护 人 地 位 充 分 体 现 了人 权 保 障 意 识 和 程 序 公 正 理 念 。 因此 。 应 当切 实发 挥 律 师在 侦 查 阶 段
的作 用 , 保 障侦 查 活动公 正 合 法的进 行 。
【 关键 词 】 侦查 阶段 ; 律师; 程 序 公 正
这 跟 侦 查 阶 段 强 大 的 权 力 和 出 现 的 问题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 下 面本文 将从 律 师介 入侦查 的背景 原 因 、 律 师 介
在 侦 查 阶段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一 系 列 的 侦 查 手
段 和强制措施 . 新 修 改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了 侦 查 机 关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An h u i V o c a t i o n al Co l l e g e o f Po l i c e Of f i c e r s
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的几点思考
陈 富 军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京 1 0 0 0 3 8 )
认 为 至 少 有 以下 两 个 原 因 。
( 一 ) 监 督 侦 查 机 关
2 01 2年 3 月 l 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刑 事 诉 讼 法 的决 定 ,其 中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赋 予 了 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的辩 护 人地 位 , 这是 一 次 突破 。 应 该 说 这 也是 一 种 必 然 。 在 很 多 法 治 发 达 的 国 家 , 侦 查 阶 段 的 律 师 辩 护 早 已 被 法律 确认 , 当前 , 随 着 新 闻 媒 体 对 一 些 冤 假 错 案 的 报 道 。 随 着 社 会 对 侦 查 阶 段 出 现 的 非 法 侵 犯 人 权 的

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法规梳理与司法实践考察

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法规梳理与司法实践考察
押犯罪嫌疑人 、 告人有关 问题 的通知》( 被 以下称 《 河
主要有 :19 9 8年公安部发布 的 《 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 以下称 《 公安规 定》 ,19 ) 9 8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摄高人 民检察 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 司法部 、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 《 关于刑事 诉讼 法实施 中若干 问题的规定 》( 以下称 《 六机 关规
监 听 。 ”


法律规范 的文本梳理
关于侦查阶段律师帮助之法律规范 ,根据制定机 关和效力范围的不 同可 以分为 四个层次 :
( )法律 一
( )行政 法规 二
主要 有 19 年修 订的 《 96 刑诉法 》和 2 0 0 7年修订 的 《 律师法 》 刑诉法 》是侦 查阶段律师 帮助 制度 的 。《 原始法源 , 其第 9 6条集 中规 定 了侦 查阶段律 师帮助 制 度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关第 一次讯 问后 或者采 取 “ 强制措施之 日起 ,可 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 咨询 、 代理 申诉 、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的,聘请 的律师
主要有 2 0 03年 国务 院发布 的《 法律援助条例》 以 (
下称 《 法援条例 》 。在经历 了多年 的酝酿之后 ,我 国 )
首部规范法律援助行为 的法规—— 《 法援条例》终于 问世 ,填补 了侦查阶段法律援助 的立法空 白。其第 1 1 条规定: 刑 事诉讼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民可 以向 “ 公 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 关第一次讯 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 ,因经
法制 度 。
中南大 学学报 ( 会科 学版) 社
第 1 卷 6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摘要:在如今的刑事诉讼中,律师最主要的职能即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定位为”辩护人”的角色,然而,对于侦查阶段这一特殊阶段却无法对律师进行定位,是”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值得探讨,笔者认为,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解决得好, 对下一步辩护作用的发挥有着着重大的影响,也对维护人权, 提高诉讼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辩护人帮助者一、现行法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活动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提供法律咨询,是指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办理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建议。

具体包括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等权利,和如实陈述案情、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有遵守法律规定等义务。

第二、代理申诉、控告,代理申诉, 作为受委托的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或者不应当定此罪名的情况下,可以向侦查机关提起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如侦查机关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在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申诉作出了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确认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并因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之日起,7 日以内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侦查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7 日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拒不纠正, 继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应有权提出控告。

”代理控告, 主要指受委托的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嫌疑人权利和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控告。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证据、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

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指定辩护应自审查起诉阶段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首先,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显失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相关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以及《律师法》修订后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回顾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律师辩护权的性质、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范围等。

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的分析,为后续的探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本文将关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影响。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地位等方面作出了诸多积极的规定,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落实、如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等挑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律师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方面的实施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修订后《律师法》实施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分析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了逐步扩大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仍然有限。

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

、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一、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

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

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

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律师1、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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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思考【摘要】本文首先对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设置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然后详细探讨了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现状与不足,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完善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对策。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思考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与自由最容易受国家权力侵害的阶段,因此使律师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可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民主化、文明化的重要体现。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受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的影响以及固有的思维方式的制约,实践中忽视程序正当性,人权保障观念淡漠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致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受到人为的干预与制约使辩护工作陷入困境。

这于立法的本意是相违背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律师介入侦查这一制度,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文明化的迫切需要。

一、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设置的必要性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者参与侦查活动,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改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平衡国家追诉权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同时,从心理学的角度讲,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出于恐惧,即使真的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也难免不能够真正进行自我辩护。

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和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现状与不足(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立法之现状。

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为进一步保证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职责,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更明确地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讨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二十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由此可见,我国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3)代理申诉和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的这些权利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合法的诉讼权利,防止其受到非人道的待遇,制约侦查人员滥用权利等方面都可发挥一定的作用。

(二)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存在之不足。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

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

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

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1)会见交流权得不到保障。

主要表现在侦耷机关任意为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以种种理由拒绝律师的合理要求;即便同意安排会见,也不遵守规定时限,有的律师往返多次才能办妥会见手续;有的侦查机关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和人数;多数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嫌疑人时派人在场,律师往往不能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

(2)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按我国法律之精神,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理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但是,我国关于这方面权利的保障措施却一片空白。

因此,辩护律师既难以保全自己,更难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尊重。

这极大地挫伤了律师辩护的积极性,使他们顾虑重重,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办理刑事案件视为畏途。

3.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

目前,辩护制度作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心,在联合国文书中得到极高的重视,依循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设计与调整本国的辩护制度框架,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不容回避的焦点。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立法尚存在一些差距:(1)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具体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前,而我国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具体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侦查机关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各项权利的义务,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笼统。

(3)国际上,尤其是英美国家在侦查阶段,往往给贫困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提供服务,而我国的指定辩护却仅限于审判阶段。

三、完善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对策(一)给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增加侦查的透明度,减少两边力量的悬殊差距,促进客观事实的发现,赋予辩护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极为必要。

律师在场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人员必须告诉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在场,侦查人员必须通知律师到场,在律师到场前不得进行讯问。

如果没履行告知义务,其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在讯问过程中,在场律师有权针对侦查人员的不法行为提出异议。

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缺乏程序意识的侦查人员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这时候,律师应有权提出异议予以制止,必要时还可提出控告。

(3)讯问笔录必须有律师签名,否则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

经律师核对签名认可的讯问笔录,可以有效防止遗漏或差错的出现。

(二)赋予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与通讯权。

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均赋予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信权。

但是我认为,在高科技发达的今天,人们联系的方式已不仅局限于通信。

我们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

所以我认为应当将通信权扩大化,赋予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讯权。

参照国际标准及世界各国的做法,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为了保持律师会见权、通讯权的独立性,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律师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通讯不受非法干预;(2)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及时与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通讯不受非法干预;(3)律师会见时享有录音、录像权和拍照权;(4)侦查人员不得对会见进行监听,可用目光监视,但只能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以内。

(三)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

目前,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调查权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应包括三个方面:(1)自行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向一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员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这是原则。

(2)申请调查取证权。

当律师因为个人能力有限,只依靠自己的微薄力量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时或者律师在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合法的取证遭到他们不配合时,律师有权向法院这一中立机构申请协助,法院应当接受,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授权调查取证的决定或者发出协助调查令,由辩护律师去调查。

(3)申请保全证据权。

当证据有可能在律师尚未收集前便已灭失或者被破坏时,律师有权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法院应当毫不迟延地保全证据。

若因法院未及时保全证据而造成证据灭失由此导致律师对证据无法收集时,应视为证据已收集。

(四)建立犯罪嫌疑人可迅速得到律师帮助的制度。

1.司法机关及时告知义务。

针对多数犯罪嫌疑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不知道自己拥有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帮助的权利这样一个事实,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家的做法,规定司法人员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时至迟48小时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并且告知其在无力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时可以免费获得律师帮助。

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侦查人员应当按照《警察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2.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世界许多国家的作法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公正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我国也应当在侦查阶段对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具体程序是: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近亲属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向法院出具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如医院开出的能够证明本人有法律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律援助的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免费的辩护律师。

四、总结通过全文的论述,我们应看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文化决定了在侦查制度的设计上与其他国家必然会存在一定差别。

盲目地照搬西方模式,过分地鼓吹侦查阶段的人权是不现实的。

控制犯罪、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有不同的侧重。

在侦查阶段为了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偏重控制犯罪,对律师权利给予一定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这不是否定律师的辩护职能,相反是通过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来达到抑制侦查权的滥用,更好地发挥控诉职能的作用。

参考文献:[1]唐磊,张斌.侦查制度改革的法律文化思考[J].政法学刊.2008(12).[2]马保卫.我国侦查模式的特点及其重构[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9(04).[3]肖刚,张慧.论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不足与完善[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04).[4]陈黎.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新论[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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