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规工作规定word版
(完整word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煤矿工作人员不得不知的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和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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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除第三编井工煤矿中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225~245条)、第九章第二节立井提升(393~407条)、水力采煤、放顶煤开采、连续采煤机、柔性采煤法等和第四编露天煤矿(510~636条)以外,有19条对“作业规程”进行要求1.第四条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第八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无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4、第五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时需要用金属前探梁对当班开挖进尺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当班跟拢碛头,本条主要针对锚喷巷道)5、第六十一条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在使用耙装机、反井法掘进煤仓时)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主要是根据耙装机的容绳量,还有必须和锚喷巷道临时支护长度一致)6、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要根据阻车器和挡车栏的设计标准)7、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遇地质构造、冒顶等)8、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矿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矿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压管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矿压管理工作是指对矿井矿体围岩岩层受力状态进行监测、评价和分析,进行科学合理的矿压控制和灾害防治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矿压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矿山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煤矿设备和设施的完好,确保煤炭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矿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施策。
第五条矿压管理工作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矿长负有对矿压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相关部门负有具体落实的责任。
第二章矿压监测和评价第六条矿压监测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的设置位置、数量、深度和频率,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条矿压评价应当综合考虑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开采方法、采场参数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和判断。
第八条矿压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传输到矿压管理中心,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和分析,提供决策参考。
第九条矿压评价报告应当明确分析矿井矿压状态、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矿压监测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矿山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矿井安全生产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矿压控制和治理第十一条根据矿压监测和评价结果,矿压控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做好矿井矿压的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矿压控制应当根据矿山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支护、加固、减量、改进等技术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矿压治理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措施,确保矿压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矿压控制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矿山的生产秩序和生产安全。
第四章矿压灾害应急预案第十五条煤矿矿压灾害应急预案是煤矿矿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矿井突发矿压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矿压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矿压灾害的定义、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理措施、责任人等内容,确保矿山突发事件的迅速应对。
(完整word版)煤矿建设标准

甘肃省煤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高效、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甘肃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矿洞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矿洞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洞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加强生产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矿洞生产管理,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类矿洞生产活动。
第三条矿洞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合规、精益求精”的原则。
第四条矿洞生产管理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矿山资源合理开发,以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生产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生产指挥部,负责矿洞生产的统一指挥调度。
生产指挥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协作。
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生产任务,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方案,并指导各部门实施。
第七条设立生产巡查、检查、安全、技术、质量、设备等专业部门,负责矿洞生产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矿洞应按照规定的生产指标和标准,组织生产作业,并实施过程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矿洞生产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十条矿洞应定期组织生产会议、技术培训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矿洞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落实到位,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矿洞应加强事故预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矿洞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第十四条矿洞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矿洞应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岗位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矿洞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状况。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矿洞应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第十八条矿洞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设立环保部门,负责环保监测和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矿洞应加强对废水、废气、废渣等环境污染物的治理,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2016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 % 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完整word版)煤矿技术管理体系 (1)(word文档良心出品)

【说明】本条规定了煤矿安全标准化的技术保障。
一、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明确和落实各级技术管理责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1.技术管理范围(1)制定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及技术开发、设备更新、地质勘探、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2)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拓延深及矿井配套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管理。
(3)地质勘探及储量管理。
(4)矿井生产水平及采区接替工程管理。
(5)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管理。
(6)工程质量管理。
(7)机电设备管理。
(8)科研及技术开发管理。
(9)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管理。
(10)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2.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总工程师对煤矿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负总责。
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工作人员。
(1)各专业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负责,是本专业技术管理的领导核心。
(2)生产系统各科室必须按要求配备技术人员,生产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
3.总工程师职责、职权(1)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规章所涉及的技术规定、规范、标准。
(2)负责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3)组织编制本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提出实现技术经济目标的技术措施。
(4)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
(5)组织编制矿井地质勘探、矿井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
(6)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采掘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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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及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
主要包括: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K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厚m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煤层可采性指数m K 计算方法:nn K m '= (2-1)式中:m K ——煤层可采性指数;n ——参及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n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100⨯=MSγ (2-2) S =式中:γ——煤厚变异系数;1M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 ;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 ;n ——参及评价的见煤点数;S——均方差值,m。
第十三条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及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二)矿区构造纲要图;(三)矿区地形地质图;(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六)煤矿地质剖面图;(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九)矿井瓦斯地质图;(十)井上下对照图;(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一)钻孔成果台账;(二)地质构造台账;(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四)煤质资料台账;(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七)资源/储量台账;(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十九条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及勘探第二十一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及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二十二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及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及井巷设计工程结合。
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米。
第二十六条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及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第二十九条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第三十条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
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第三十一条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
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