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_田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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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省察与再造

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省察与再造

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省察与再造破产程序是指企业经营者或个人因财务困难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经法院认定依法宣告破产,通过破产清算或重整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往往会面临债权优先性的问题,其中税收债权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性的问题展开讨论,省察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再造建议。

关于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性,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破产清算分配顺序为……(七)支付优先清偿的债权,国家赋予优先清偿权的税款……”可见我国法律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予以了明确规定。

这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因为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必须具有一定的保障性。

实际情况中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由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周期性,造成了税收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实际维权难度加大。

一些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存在着资产注水、重组规避等手段,从而导致税收债权人的实际权益受到损害。

一些地方政府在破产程序中存在过度干预和保护市场秩序的不足。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税收债务项下存量债务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这也给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带来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对税收债权优先性进行进一步的省察和再造。

一方面,需要加强破产程序的监管力度,保障税收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可以通过建立破产程序信息公开制度和完善税收债权人的诉讼维权途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管力度,确保税收债权得到优先清偿。

需要加强对破产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税收债权人的权益。

可以通过建立破产案件审计制度,加大对破产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防范和打击破产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还需要加强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监管力度,保障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得到充分体现。

可以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热线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监管力度,确保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得到充分体现。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破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破产对企业和债权人都是巨大的打击,而税务问题则是破产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就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税收债权的概念税收债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企业的收入或利润等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种的权利。

对于纳税人而言,缴纳税收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经营的重要保障之一。

企业破产时,企业在财务状况上一般处于不良状态,面临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

这时企业所欠税款是否应该优先偿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此,破产中的税收债权司法保护机制也成为了破产法律的关注重点。

破产中,税收债权有特殊的地位,它是一种优先受偿债权。

在企业破产时,企业的债务优先顺序是债权人的科学合理排列顺序,国家财政部门所持有的各类税收债权在优先顺序上排在第一位。

这就意味着无论资产分配多么复杂,税收债权都应该被最优先受偿。

当破产企业的资产被清算后,缴纳税款通常由清算人扣留,将资金先行用于缴税。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承担所有债务,因此,破产企业只能以先清偿有保障的债权者的债务为前提,才能确定最终资产的分配,而缴纳税款则通常需要等债权人的清偿后才能进行,这就为税收债权的优先领取带来了不确定性。

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分配在法庭的调查、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因为与其他普通债权者的重组或清偿等涉及到多重利益,所以其时间和程序都比较复杂和长期,可能需要经过数个阶段。

这就意味着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也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待,才能恢复其权益。

1、税收债权适当分担作为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者,税务机关可以接受适当的分担,以尽快解决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问题。

如果税务机关愿意优先取消一定部分的税收债权,就可以让其他债权人更快地获得资产的分配,从而加速资产清算过程。

2、完善税收债权保护机制在实践中,要加强对税收债权的保护,特别是优化税收债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税收债权问题是指破产程序中涉及到国家税收机关的债权。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国家税收债权通常会优先受到清算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一定影响。

税收债权问题在破产清算中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家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之一,其债权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国家税务机关的债权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类税收债权。

破产程序中,国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有权参与债权确认、债权分配、债权支付等各项程序,并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确认和清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税收债权确认:国家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税收债权材料,包括纳税申报表、纳税缴款凭证等,破产管理人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确认相应的税收债权,并将其列入破产清算债权名单。

2.税收债权分配:破产清算中,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清偿债权的过程中,税收债权优先受偿,其次才是一般债权。

这就意味着,破产企业清算资产时,首先要清偿税收债权,如果清偿完税收债权后还有剩余资产,则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3.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主要是通过破产财产的变现来实现。

破产管理人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变现破产财产,取得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税收债权应优先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的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所有税收债权,那么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保护税收债权得到合理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问题的解决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务得到合理清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税收债权问题,需要破产管理人和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密切合作,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税收债权管理机制。

1.完善税收债权管理制度:针对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特地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税收债权的确认、分配和清偿程序。

加强税收债权的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确保税收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按期清偿债务,或者在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法院对其进行清理和重组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资产将被清算,债权人将根据其在债务人资产中的优先顺位来分配清算所得。

税收债权是指政府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所拥有的权利,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由于税收债权的特殊性,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和程序。

税收债权的种类税收债权是指政府依法对纳税人征收的各种税款、罚款、滞纳金等,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根据我国《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债权主要包括下列几种:1. 税款债权:指纳税人依法应当支付的各种税款,包括应交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

2. 滞纳金债权:指纳税人因拖欠税款而被征收的滞纳金。

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分别规定有关税款及其他支付给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凭据的优先受偿办法,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和顺序,以及付给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性质的债务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偿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地位,即税收债权在债务人破产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换言之,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和股东权益得到清偿。

税收债权能够在破产中获得优先受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国家利益优先: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纳税人应当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

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财政收入,税收债权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

3. 维护市场秩序优先: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保障,而拖欠税款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税收债权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

1. 申报和确认:税收债权需要通过破产程序的申报和确认程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在债务人处的税收债权,并得到确认。

2. 优先受偿: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其清偿顺位高于一般债权和股东权益。

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省察与再造

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省察与再造

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省察与再造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省察与再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企业破产已成为当前经济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往往处于次要地位,这不仅对政府财政收入构成了一定影响,更是对企业重整过程中各方利益的一种挑战。

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合理确定税收债权的优先性,成为了当前破产法治建设中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从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现状、问题分析以及再造与完善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性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观点。

一、税收债权优先性的现状在我国的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并不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为:破产清偿费用、破产债权、优先受偿债权和一般债权。

税收债权只属于一般债权之一。

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往往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税收债权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清偿。

这种情况不仅可能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损失,更会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二、问题分析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处于次要地位,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1.税收债权优先性不高,容易受到其他债权的挤占。

一旦企业破产,其他债权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争夺有限的资产,从而影响税收债权人的清偿权。

2.对税收债权的认定和保护不够。

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企业拖欠的税款往往缺乏明确的界定和保护措施,这势必增加了税收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和风险。

3.税收债权的优先级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破产法对税收债权的优先级规定较为模糊,无法有效保障税收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三、再造与完善1.明确税收债权的优先性。

应当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手段,明确税收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性地位,确保税收债权在破产情况下获得应有的清偿。

2.建立完善的税收债权保护制度。

应当完善对于企业拖欠税款的认定和界定,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税收债权保护制度,防范各种形式的逃避和挤占。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破产是指一个个体或机构无法支付债务,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的情况。

在破产过程中,税收债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涉及到政府部门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围绕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在破产过程中政府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以及如何合理处理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部门作为债权人之一,享有与其他债权人相同的权利,即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欠税款。

这是因为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政府有责任保障税收的收取。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部门与其他债权人一样,有权根据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其应收的税款。

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问题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在破产程序中政府部门的税收债权地位和权利保障。

根据《破产法》,政府部门的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清偿债务时,应当首先满足政府部门的税收债权要求。

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保障了税收的收取和政府的财政利益。

在处理税收债权问题时,破产程序还需要考虑到税收债权的性质和特点。

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不同,其具有公共利益性和强制性。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部门作为税收债权人,需要履行特殊的职责,即要求债务人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并保障政府的税收权益。

与此破产程序中需要考虑到税收债权的特殊性,合理平衡政府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避免过度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破产程序中,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与协商,充分了解债务人的破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税收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也避免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造成过大的影响。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税收债权的要求和实际收取方式,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形成优先清偿税收债权的机制,保障政府的财政利益。

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问题涉及到政府部门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和法律程序的合理处理。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破产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体拥有的资产无法完全清偿其债务,因而宣告资不抵债的法律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人会根据其地位和法律规定按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而税收债权在破产中的处理往往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破产程序通常包括清算破产者的资产、向债权人分配资产和确定破产者的责任。

税收债权在债权分配中的地位和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进行具有重要影响。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通常具有较高的优先地位。

这是因为税收债权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被认为应该得到优先清偿。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税收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往往排在最前面。

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并非是绝对的,很多情况下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联邦法律规定,优先清偿的税收债权包括在破产申报之前三年内未清偿的税款。

这些税款具有较高的优先地位,通常排在其他未经担保的债权之前。

如果债务人有担保的债务,那么这些担保债务的优先地位可能会超过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地位并非是绝对的,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的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清偿情况可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如果破产者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税收债权可能不能得到完全清偿。

如果破产程序中存在其他优先于税收债权的担保债务,那么税收债权可能会受到排挤。

在实际的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清偿情况往往是一个个案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了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地位外,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其他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者可能会出现逃避申报或转移资产等行为,从而影响税收债权的清偿。

为了确保税收债权能够得到合理清偿,破产程序中往往需要对破产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踪,防止其逃避税收债务。

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也可能会造成其他债权人的不满。

如果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得到了较高的清偿,那么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损失,从而产生纠纷。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破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会选择申请破产以进行清算和重组。

在破产过程中,涉及到诸多利益相关方,其中就包括税收债权人。

税收债权问题在破产中起着重要作用,对破产清算和债务重组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就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展开探讨。

从税收债权人的角度来看,破产可能会给其带来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破产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

税收债权人通常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其在企业经营中所形成的税收债权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在清算资产时会被优先清偿。

在实际情况中,破产企业的资产通常难以清偿全部债务,这就可能导致税收债权人无法获得全部应得的债权,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征收和使用。

对于破产企业而言,税收债权问题也是一大难题。

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人的债权优先级如何确定,是破产清算的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我国《关于企业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优先受偿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债权受偿顺序做了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破产清算涉及到大量的利益相关方和复杂的情况,税收债权的受偿顺序往往是一个争议性较大的问题,也是破产清算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可能会出现“偷税漏税”等情况。

当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清算时,为了将少量的资金腾出来支付其他债务或者逃避清算,企业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包括虚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隐瞒利润等逃避纳税。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破产清算的进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税收债权人、债权人、破产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而言,如何有效地解决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债权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人应当在依法享有其应有的债权的也应当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制定合理的清算方案,减少应税财产的流失,促进企业资产的合理流转。

国家税务机关也应当加大对破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在破产企业出现违法行为时依法进行处罚,维护税收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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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田学伟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属性,并确认其优先受偿的地位,但是税收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以及纳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等问题,依然需要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已有淡化,税收债权应当与其他债权一样在法院确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申报主体以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妥;破产税收债权应以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发生的"所欠税款"为限;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规定不适用于纳税担保,而有关别除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应适用于纳税担保。

关键词:税收债权;破产债权;税收优先权;纳税担保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9-0016-06如何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与税收优先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新破产法将“税款”列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但关于税收债权的地位、申报,税收优先权的适用以及纳税担保权如何处理等问题,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本文主要探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地位、税收债权的申报以及纳税担保的适用等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探求破产法与税法的衔接与协调适用。

一、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地位长期以来,我们在提及“债权债务”的概念时,都是指“私法之债”。

但随着债权理论的发展和“公法之债”也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

其中,税收之债即是典型的公法之债。

根据观念的更新,税法学者的理论,“税是把私有性部门所产生的财富的一部分为了筹集公共服务资金而被强制性地转移到国家手中的手段”,“税的法律关系的中心是国家和纳税义务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关系”,但是,“税法上的这种债务关系同私法上的债务关系具有种种不同性质。

第一,税债务是法定债务,而诸如私法上的债务是由当事者的合意来决定的。

第二,在现行法的框架中,税债务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围绕税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上的诉讼均作为行政案件而适用行政案件诉讼法。

第三,税是作为筹集公共服务资金的手段,所以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其确定和征收反映出必须公平、确实、迅速的原则。

因此,在税债权者———国家手中掌握着在私法上的债权者那里所见不到的种种特权”。

1由此可见,税收之债作为“公法之债”,符合债的形式属性,与私法之债具有相通之处。

在法“税收和私法之债的作用领域不同,相安无事地遵循各自的逻辑”2。

但是,一旦进入破律实践中,产程序,税收之债就和普通债权人的私法之债发生了冲突,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的适用出现了竞合,由此引发了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地位问题。

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也因不同历史时期而有所区别。

有的国家将其列为共益债权,如日本破产法第47条规作者简介:田学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稽查局立案科副科长;徐阳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16“依国税征收法及国税征收条例可以征收的请求权为财团债权。

”有的国家将其列为优先破定:产债权,即承认其为破产债权,但优于一般破产债权。

德国旧破产法就是如此。

但德国新破产法不再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破产债权,而是将其作为一般债权对待。

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的新破产法也都将税收优先权彻底取消而视为一般债权。

从世界各国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性正在逐步淡化。

3我国《企业破产法》从两方面规定了税收债权的法律地位。

首先,明确了税收的债权属性。

《企业破产法》使用的“债权”概念,囊括了私法债权和公法债权,即包括税收之债,这可以从债权申报等立法规定中推导出来。

而且,《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定: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此条规定明确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的一种,并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将其作为独立分组的债权种类之一。

换言之,新破产法认定税收是一类独立的破产债权,明确了税收的债权特性,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因为在此情况下,破产法上的所有程序都可以平等适用于“私法和公法上的各类金钱请求权”。

4“破产财产优其次,规定了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

我国原破产法第37条规定: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该条规定将税收债权列为第二顺序的优先债权。

原《民事诉讼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第204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两部破产法对税收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存在一定区别,尤其是顺序在先的其他债权有所变化,使税收债权的地位受到影响:第一,新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而共益债务包括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的侵权债务,这使后顺序的税收债权的清偿面临一定风险;第二,新破产法对劳动债权范围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宽泛,并将“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收债权共同列入第二顺序,在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清偿。

此外,普通债权人也可能通过行使抵销权,优先于税收债权获得清偿。

由此可见,新破产法上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逐步淡化,这也是符合世界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势。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主张并证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债权的意思表示。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56条规定: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由此可见,债权人只有积极按时申报债权,才能更好地维护其债权利益。

我国《企业破产法》原则上要求所有债权都进行申报,只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48条第2款)。

对税收债权是否需要申报,能否像劳动债权一样由管理人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即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学界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税收债权,应当依法予以申报,申报的主体依据税收征收的主体格局确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未规定税收债17权可免予申报,但由于税收债权是因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而且如无债务人提供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有时无法认定欠税数额,难以准确申报债权,故也可以考虑由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会计账目直接列入债权表,并向债权人公布;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时,债权即得到确认,有异议时则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

笔者基本上赞同第一种观点,即认为税收债权也应当进行申报,但是在申报主体和申报范围方面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从理论上讲,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无疑应当就是征税机关。

在我国,不同的税种由不同的机关来征收。

例如,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等。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等。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税以及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此外,在大部分地区,契税等少数税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

由此可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门、海关等机构都有可能成为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

在破产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而且,申报主体的确定关乎税收债权人的数量,也关系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等具体问题。

因为《企业破产法》第6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条第1款规定: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82条和第84条也规定,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由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分组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这说明,在税收数量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债权人数量的多少会影响破产程序进程。

5“在申报破产税收债权时,目前关于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于便利、稳妥的考虑,最好能基于现行征管体制,由负责征收的机构向法院申报”,当破产债务人在不同地方发生欠税时,申报主体还涉及到不同地方的国家税务局,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报经共同的上级决定,由其中一个机构出面申报债权”的做法。

6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征税权主体泛指国家,但是税收收益被分别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即所谓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后者还可以在省级以下政府间进一步划分,具体征税机关则有国税、地税和海关,如果据此确定申报主体,则过于庞杂。

因此,应当统一确定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为税收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内部专设机构和人员负责征缴破产企业的税收,相关征税机关协助其确认税收债权,债务清偿所得按比例和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国库。

7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宜根据我国目前复杂的征收主体格局来确定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因为这样的实施机制过于庞杂,不利于破产程序的便利进行。

如果采取“确定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为税收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的做法,可以减少分歧和争论,便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展。

2、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对税收债权申报范围的确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所欠税款”必须是税法所规定的应当缴纳的税款,对于各种应当缴纳的各种规费,不首先,属于税款的范畴,也不应当作税收债权对待。

在理论上,我国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也具有类似于税“费改税”的历程让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规费并入了税收的范畴,甚至养路费、排收的特征,而且,污费等收费项目也可能随着燃油税、环境税等税种的开征而进入税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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