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物权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本文梳理绘制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的要点及流程图一、企业破产法-总流程图二、重整程序流程图三、和解程序流程图四、清算程序流程图五、企业破产法知识要点整理(一)三种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的归结为倒闭清算事件。
破产法设立的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直接选择适用三种程序之一。
债权人提出:重整、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4)在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可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6)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二)破产原因(特定法律事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集中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
其中,清算责任人(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只能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
3、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六)受理裁定的送达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民事裁定书》。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无法还清欠款,无力维持运营时被法院判定破产。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认定他们的债权。
共益债权就是其中一种可以认定的债权,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一、共益债权的概念共益债权是指由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的、不能具体指认的债权。
由于共益债权的性质,它通常不得单独进行强制执行,必须与其他债权一起分摊破产财产。
二、共益债权的种类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可以分为三类:1、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指企业未履行劳动合同、退休金、社会保险等法定、约定的义务导致的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些债权人一般是企业员工或前员工。
2、保障性债权:保障性债权包括国有财产、税款、税费追征款、扣缴款、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在法律上已经被确认的债权。
这些债权人大多是国有单位或者相关政府机构。
3、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费用债权:指个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至关重要的开支,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租金等。
由于这些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通过专门规定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来加以保障。
三、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1、公告债权清单企业被拉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会公告征集债权申报书。
所有认为自己有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债权申报书并提交给法院。
法院将在债权申报书提交期的截止日后的7日内,公布债权清单。
2、申报共益债权在法院公布债权清单后,劳动者、国有单位或者政府机构及个人,如认为自己是共益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认定自己的共益债权。
3、核定共益债权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核实提交的申请,然后将申请转交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核实共益债权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共益债权清单。
在列入共益债权清单后,共益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的资产份额,应当与其他清偿顺序相同等级的债权人享有同等待遇。
四、共益债权的保护共益债权人的权益是比其他债权人更受法律保护的。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优先权。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力偿还债务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资产清算以偿还债务的一种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也日渐完善,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发展。
本文将介绍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对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企业破产程序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法律规定一系列程序和流程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首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如果企业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将裁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清算程序包括债务核实、资产评估、资产拍卖等环节,以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破产程序还规定了职工权益的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得到支付。
对于因企业破产而丧失工作的职工,法律也规定了相关补偿措施,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二、企业债务重组除了破产清算外,法律还提供了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机制。
债务重组是指企业与债权人通过协商、重组协议等方式,达成债务减免、债务重组等协议,以实现企业的经营持续性和债务的合理调整。
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和《债务重组办法》等文件中。
在债务重组中,企业需要与债权人协商并制定重组方案。
重组方案一般包括债务减免、债务转股、债务兑换等方式,以减轻企业的债务压力。
债务重组的程序一般包括债权人大会、债务人申请、债务重整管理人的选举等环节。
三、企业发展的意义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破产法的出台和完善使得企业面临破产时不再盲目进行清算,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尽可能保留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为企业复苏创造了条件。
其次,债务重组机制为企业提供了通过协商、重组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多数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少数不合作的债权人进行强制约束,加强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面对的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债权的性质和特点,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国家重要利益债权等。
优先债权的特点是在破产清偿中享有优先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一般债权一般债权是指除优先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受偿顺序较低,只有在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得到偿还。
一般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债权转让等。
三、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是指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的连带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债权,按照一定比例或顺序进行分配。
连带债权的特点是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破产清偿时需要协商确定各自的权益。
四、个人债权个人债权是指个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个人债权包括个人借贷、个人担保等。
在破产程序中,个人债权人通常是指个人债权人和个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五、金融债权金融债权是指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金融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债券等。
在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人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六、公共债权公共债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公共债权包括税收债权、行政罚款等。
在破产程序中,公共债权人通常是指政府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七、特殊债权特殊债权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债权关系。
特殊债权包括知识产权债权、劳动保护债权等。
在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人通常是指享有特殊权益的债权人。
不同类型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不同的权益和受偿顺序。
了解各类破产债权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同时,债务人也应该了解自身面临的债权种类和权益,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效的担 保制度, 以提升 弱势 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整 个社 会的经 已经欠付职工债权 为前提, 可 因为他们无法确信在贷款后 债务人
济 效率 在我国现 阶段 , 优先的考虑应当是确保交易安全, 为企 不会 出现 新的大量欠 付职工债权 行为。其 次, 有物权担 保的债
明确政策性破产 是仅适用 于特 殊时期、 殊情况下 的部分 国有 创造社会 财富 , 特 不是 为市场经济提供 发展 的动力 与保障 , 而是 企 业的一种过 渡性措施 。如果再将 职工债 权先于所 有债权 受 在遏制人 们的市场 经济活动 , 阻碍交 易进行 , 对市场 经济 的发 偿, 则似有政策性破产之嫌 。 是把清偿顺序 推广 到所有企业 , 若 破产立法宗 旨不相符 。以我 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保护劳动者合 展将起到 消极破坏 作用 , 实际上也将损 害 国家 、 企业和 职工 的
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 权人 就担 保财产在 破产程序 中享有别 除 于职 工债 权在 破产 程序中将优先 于所有债权清 偿, 债权 人为避 权, 即便债 务人丧 失清 偿能力 , 陷于 破产 境地 , 只要 担保物 尚 免损失 , 将拒 绝与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进交易 。所以, 那些 陷入 存, 价值超过债额 , 债权人仍可保 障 自己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 。 经营 困境 的企业如 果欠付职 工债 权, 尽管可能 尚未达 到破产境 物 权担 保制度是别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否认担保债权 的优 先 地 , 也将 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 , 而被提前 宣告死亡 , 职工
【 要】 摘 职工的正当权益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保护, 但是将范围甚广的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有担保的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 设计有所不妥.从法理基础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看,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是应 然选择, 同时对职工正 当权益的保护也必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企业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常常伴随着大规模的财务困难和债务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权益往往受到重大影响,尤其是其债权清偿问题。
在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范围及清偿疑难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范围进行界定,并探讨其中存在的清算疑难点。
首先,企业破产中职工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社会保险债权、福利债权等。
具体来说,工资债权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社会保险债权则是指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福利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金、节日福利、住房公积金等。
在清偿职工债权时,企业破产程序通常遵循优先清偿的原则,即首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债权。
这是因为职工债权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具有特殊保护的法律地位。
如果企业破产后仍有余额,福利债权可以作为次要清偿对象。
然而,在实际清偿过程中,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存在一些疑难点。
首先是清算资金不足的情况。
由于企业破产通常伴随着资金短缺和债务过大的问题,可能导致职工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面临着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用无法支付等困境。
其次,企业破产程序可能存在拖延和难以执行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破产程序可能被推迟或拖延,职工债权清偿的进程受到影响。
此外,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清偿责任,使得职工债权难以执行。
为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清偿的疑难点,我们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同时,企业在面临破产风险时应及时向职工说明情况,积极与职工协商,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合作与沟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益,才能在企业破产中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分配给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主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一、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破产程序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审计费用、法律顾问费用等。
这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得到清偿,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优先清偿债权也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优先清偿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清偿债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与劳动者有关的费用、国家和其他单位的税款、罚款以及其他债务人应当优先偿还的债权。
二、一般清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二顺序是一般清偿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是指除了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按照等顺序进行清偿,即同等地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三、股东及其其他债权股东的权益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在破产清偿中,股东的权益处于最后的位置。
只有在清偿完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和一般清偿债权之后,才能清偿股东及其其他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偿顺序并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和具体的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
此外,破产财产的清偿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等。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按照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一般清偿债权以及股东及其其他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可以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同时,了解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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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物权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内容提要:本文从阐述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和物权关系入手,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与物权关系及其特点,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破产债权类别、物权关系、债权与物权关系。
债权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
企业破产必然引起破产人或他人财产权的转移,这就表明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也关系到物权关系的调整。
为此,认真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及其相互关系,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主要是指以破产人为义务人,以相对应的权利人为债权人的债权。
对于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人,以管理人为权利人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及《企业破产法》均未作出相应的称谓。
从民法学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讲,债权和债务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就是债务人。
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其享有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只能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据此,破产管理人可以自己名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
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
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顺序债权。
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顺序债权。
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债权。
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二、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物权关系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物权关系的情形较少,《企业破产法》中涉及物权关系的法条也不多见,而且通篇《企业破产法》均无“物权”的概念。
但是,没有物权概念不等于没有物权关系。
《企业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应当理解为物权人对自物权的支配权。
该法第十七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法条把“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区分开来,就是将债权和物权作出区分。
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尽管通篇没有“物权”的概念,但仍然蕴含了物权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
(一)对无权占有的请求返还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所指的财产持有人,应当是指持有破产人财产的相对人,其之所以负有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表明相对人持有破产财产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属无权占有。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学中将这种请求返还原物的物权保护方法,称之为物上请求权。
破产法以物权保护制度为依据,为保护破产财产,进一步强化了物上所请求权的效力。
要求对破产财产的无权占有人,主动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持有人交付财产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如财产持有人拒不交付无权占有的财产,经管理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即可依法执行。
如应当返还的原物已灭失,相对人则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二)取回权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是指企业破产宣告后,由破产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破产取回权,仍是一种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它的基础来源于民法中物之请求返还权,而非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性的程序,法律不禁止破产管理人概括接管债务人占有的一切财产,这些财产可能包括债务人基于租赁、承揽、保管、委托等合同关系占有的他人财产,作为补救,法律允许财产的权利人行使取回权”[ ①] 。
取回权具有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追及效力。
物权中的优先效力,是相对债权而言的。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
物权人行使“取回权”,则不必纳入破产程序,只须通过管理人,即可直接将所有物取回。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的“一物一权”之规则所决定的,这种权利的独立性,是“取回权”的理论依据。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物之所有权人,非经自己意愿而因他人之故,使所有物转移占有,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二是“取回权”的行使,在破产程序中没有规定时间限制,权利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清理阶段行使,也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阶段行使。
但破产案的审理是有期限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也随破产案的终结而告结束,因此,“取回权”的行使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也是相对的。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
担保物权民法上设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
抵押权的设定,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物之占有,债权人即可取得担保物之交换价值,作为履行债务的物质保障,而抵押人仍可行使抵押物之用益权。
使物质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故此,这种担保方式,为金融部门和生产性企业广为采用。
在企业破产中,也是一种最常见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用于债务担保的财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属于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财产。
优先受偿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列入破产财产。
但我国《企业破产法》为保障破产企业人群中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条件,为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设置了特定情况下的“例外”,对这种优先权作了特别的限制。
首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作了确定。
但在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则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这一条款的设定,就是要以优先受偿的财产,弥补破产财产清偿第一顺序债权之不足。
使第一顺序债权优于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使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新物之事实状态[③]。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态。
我国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百六十八条提出:“动产因附合而成为他不动产的重要成分,且不能分离或分离不符合经济原则的,对不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未采用这一条款,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添附物权利之归属,自当以此为依据。
梁教授关于添附的权利归属的阐述,对于司法务实界加深“主物转让,从物随主物转让”这一条款立法原因和动机的理解是颇有裨益的。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初,国家为鼓励搞活企业经营,曾大力推行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济模式,对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随着经济体制改制步伐的推进,企业破产成为实行企业改制的一项重要手段。
在租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中,我们常会发现这样的情况: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对租赁企业的厂房、生产设备、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甚至部分更新。
然而,租赁企业因政策性的改制而宣告破产。
出租人成为破产人。
承租人投入到租赁物中的附合物,已与破产人的财产融为一体。
按“从物随主物”原则,承租人附合之物的物权自然因物之附合而消失。
而破产人含附合之物的财产,已经成为破产财产或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财产。
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企业破产而解除。
在这种状态下,就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附合之物的权利,是按债权申报处理,还是按物上请求权处理?在审判实践中成为一个找不到直接答案的难题。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厂房、设备及基础设施的改造、更新,投入的首先是资金,由资金再转化为物,再加上人工费和其他消耗的投入。
这几项经费的相加,就是承租人对租赁物投入的价值。
既然这种投入能以货币的形式直接反映其价值,那么,承租人在经营期间因买卖合同欠付的货款,因借款合同尚未清偿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普通债权的形成,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应按普通债权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对租赁物改造、更新的行为,要看租赁合同的约定,是否属于权利允许范围,如合同中没有授权实施这种行为的条款,则应将其投入的全部财产按普通破债权处理。
如合同约定许可则应作出以下几种处理:1、承租人在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更新的过程中,如损坏了原物或造成了租赁物价值的降低,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由于对租赁物的改造、更新,使原物增加了价值,而又不能对改造更新后的租赁物中取走所增加部分价值的,则对增加部份的价值作普通债权处理。
3、在保留租赁物原状或不影响租赁物原用途的前提下,承租人可将其在对租赁物改造、更新过程中投入的财产,按“取回权”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以破产财产优先补偿承租人附合于租赁物上的财产权利。
其理由是: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更新、改造的行为,是将其动产和不动产附合于租赁物不动产之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