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丈夫积极生育权的保护
浅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男性生育角色及男性权益

浅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男性生育角色及男性权益罗莉卢敏• 2012-10-11 10:08:45 来源:《中国市场》2012年第5期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都强调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将女性作为生育保险的对象,而忽视生育过程中的男性生育角色和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
本文将从生育过程中男性的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出发,讨论男性生育角色以及男性在生育保险中的权益,以促进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生育保险,男性生育角色,男性权益1 引言生育保险制度是女性劳动者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从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到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再到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与完善的过程。
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保证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体健康,维护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保障女性权益的同时,却忽视了男性生育角色和男性权益。
2 生育保险中男性生育角色及男性权益的现状分析男性生育角色即男性(丈夫)在(妻子)生育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一系列义务。
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都强调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而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根据我国的《试行办法》,男性在生育保险制度中要履行的义务集中表现在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男职工承担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尽管是单位为他们代扣代缴的),理应具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然而,生育活动中的男性并没有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
从目前来看,生育保险制度在性别平等方面存在着一些盲点。
一是表现在男性缺少生育假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父育假”。
“父育假”也称带薪护理假,是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
目前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规定了“父育假”,如丹麦规定父亲有2周假期,卢森堡有8周。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

浅论我国夫妻生育权作者:向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顾名思义,生育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了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以及生殖健康权四大方面。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单位,家庭的核心是夫妻双方,而生育权正是夫妻之间关于生育生殖的一个法律保障。
在生育权中,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女性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行为。
而从另外一个层面讲,公民有权力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扰,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婚姻法最近也对相关问题给出了最新的解释,可见我国对此法的重视程度。
一、生育权之内容生育权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了自由权利、生育自由、夫妻平等权利以及生殖健康權四大方面。
(一)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指夫妻双方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这个权利给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权利,让他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生育子女。
(二)生育自由生育自由是指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同时,这个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让她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生育与否,更加彰显人性与关爱女性。
(三)夫妻平等权利夫妻平等权利是指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在封建社会,女性地位较为低下,通常被附庸于男性,并赋予生殖的功能,这样对女性带有歧视的色彩,故此权利能够更加保障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意愿以及权利。
(四)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男性生育权保护的可行性建议-最新年精选文档

男性生育权保护的可行性建议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当这种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根据享有的主体不同,分为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现代法律和社会对女性生育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男性生育权却被明显弱化,没有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应有的法律保护,本文将从法律、社会、人文观念等方面简单论述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
男性生育权存在的法律依据生育权属于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主要原则;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外,《民法通则》第10 5条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9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等。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综上,男性生育权有存在和受保护的合法性。
我国男性生育权被弱化的原因1、历史原因:在男权极重的封建社会,男性主导生育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刻意强调的必要,这一历史原因最终导致了人们对男性生育权的忽视。
2、社会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 女性能顶半边天"成为了人们的共识,女性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宣传和重视,相反男性则没有成为被重视的对象,男性生育权自然也不会被重视。
3、民族特性:中华民族是一个思想保守的民族,性是忌讳谈及的话题,尤其是男性,更不会把" 性"拿到台面上去讨论,一味的遮遮掩掩不利于发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引起人们的重视。
4、法律原因:中国的立法有明文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男性生育权,没有具体的保护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武器。
论男性生育权及其保护——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论男性生育权及其保护——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女方堕胎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
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这条规定在实践中否认了男性生育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男女生育权的冲突,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缺陷,应对此进行修改。
关键词:生育权;婚姻法;男女平等随着近年来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的迅速变化,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女方堕胎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
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该司法解释明确保护了女性生育权,支持了女方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否认了男性生育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男女生育权的冲突,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缺陷,应对此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生育权和男性生育权生育权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
生育权包括的方面比较多,但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生育自由,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婚姻法》中对女性生育权未作规定,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2002年,吉林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是对女性生育权的独立规定和保护。
在《婚姻法》中对男性生育权也未做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直接规定男性生育权。
我们只能从《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和《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丈夫生育权的保护和限制

珠拿不 到钱就发脾 气 , 家里的东西 , 乱摔 二人为此经常 大打出手 。 同的配合 。即便是现 在所 流行 的无性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或代 孕也 无法 改变这
2 0 年 l 月金珠怀 孕, 到丈夫不仅不 体贴 , 07 】 想 反而为几十 元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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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 律 。从 这一层 面上来 说 , 我们 必须承 认男 性的生育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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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育权 的保护和 限制
王寒朵
摘 要 生 育权作 为一项 特殊 的人 权 , 男女双 方的配合 , 需要 也需要 考虑到生 育子 嗣的社会责 任和 家庭 责任 。男女公 民均 享有相 应的 生育权 , 在发 生夫妻 生育权 冲突时 不宜过多地通 过法律 强制干预 , 应该 具体情 况具体对待 , 从保 护女 性的 角度 出发对 夫妻生 育权 中的丈夫生 育权进 行一定 的限制是 必要 的。 关键词 夫妻 生育权
保健 卡 , 出“ 子是我们共 有的 , 提 孩 她不 能 自作主张 打掉 那么健康 育权 中 自主 决定 的内容是生 育行 为, 是人 类繁衍 的手段 , 对人来
浅谈配偶生育权共有——探索生育权纠纷化解的新思路

夫妻 生育 权必须 受 婚姻 的约束 , 对于 社会 最基本 单位 的家庭 , 有 几个 方面 分析 :
、
生 育权 个人 所有 : 存在 逻辑 缺陷
育 一个 子 女” 。 生育 权有特 殊属 性 , 需夫妻 双方 互相 协助 , 共 同完
举 个例子 说 明:从 2 0 0 5年 审结 的全 国首例 生育 权纠纷 案说 成 一个繁 衍后代 的生 育行为 , 可 以说 夫妻双 方的生育 权在 实现 的
而这个 义务并不一 定导致 自己享 有权利 , 因为其权利 是立足于 “ 女 共 同共有 权利
方怀孕 ” 的基础 之上 的, 这 在逻辑 上是讲 不通 的
二、 生 育权 共 同பைடு நூலகம்有 : 存在 法律 空 间
由享有 基本人 权 的宽泛意 义上 最高 院在 2 0 1 1 年7 月 4日出 台的 《 关 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妻双方 生育权 的性质 发生 了转变 , 国婚 姻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三) 》 ( 下 文简称 《 婚姻法 解释 ( 三) 》 ) 的生育 权转 而 成为在 婚姻 内部有 法律 强制 力保 护 的生育 意 图。 第 9条规定 : “ 夫 以妻擅 自中止 妊娠 侵犯 其生 育权 为 由请 求 损害 生育权 的共有状 态是 建立在夫 妻共有 关系 的基础 上 的, 而夫 易产生共 同共有 的权 利 , 如 财产 , 婚姻 赔 偿 的, 人 民法 院 不予支持 ; 夫妻 双方 因是否 生育发 生纠纷 , 致使 妻 因为其 特殊 的身 份关系 , 可 以说 , 立法 的初 衷 感 情确 已破裂 , 一方请 求离婚 的 , 人 民法 院经调解 无效 , 应依 照婚 存 续期 间 家庭收 入 的财产 为夫妻 共 同所有 。 姻 法第 3 2条第 3 款第 ( 5 ) 项 的规 定处 理 。 ”
论丈夫积极生育权的保护

论丈夫积极生育权的保护由于生理和法律上的原因,现实中,丈夫的积极生育权在与妻子的消极生育权的平衡中处于不应有的劣势,如何保护和实现丈夫的积极生育权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婚姻法的范围内构建完整的生育制度是比较可取的立法模式。
标签:夫妻;生育权;积极生育权由于对生育权的性质以及主体的分歧,学界对于生育权概念的表述未尽一致,如:生育权是指夫妻双方和其他妇女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次数和生育时间的权利;生育权是指一定条件下公民基于合法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是指已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也有权享有按各人意愿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但是,大多数学者对于已婚男性的生育权是没有争议的。
一般认为,丈夫依法享有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次数和生育时间的权利。
而丈夫的积极生育权指的是决定生育、选择生育方式以及其他与生育相关事项的自由。
1丈夫积极生育权保护的必要性1.1生育上的弱势生育活是两性结合,但是丈夫和妻子在生育活动中的生理作用和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丈夫仅仅提精子,而怀孕和分娩都由妻子来完成。
男女两性的这种生理差别使得妻子在生育活动中享有较大的主动权,从而导致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具有较大依赖性。
换句话说,丈夫生育权的实现是借助于妻子的一系列生育行为才得以实现的,丈夫生育权的实现比妻子生育权的实现具有更大的生理依赖性:丈夫行使自己的生育权不仅必须事先得到妻子的同意,而且丈夫的生育权在女方受孕后仍然受到威胁,因为妻子仍可选择堕胎来阻止生育活动的完成。
生理上的弱势使得丈夫生育权变得非常的脆弱。
1.2立法上的模糊我国当前的立法对丈夫的生育权问题规定得比较抽象,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相比之下,立法对妻子生育权保护的规定显然要明确和具体得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的规定,妻子的生育权,包括积极生育权和校级生育权的保护得到了明确。
优生优育丈夫有责

优生优育丈夫有责小张结婚两年了,已经到了28岁的年龄,预备生育个孩子。
为此他多次到医院妇产科、遗传室、儿科找专家询问,打听如何生一个健壮的孩子,如何可以优生,他本人需要怎么做等等,真是一大堆的问题。
他的许多伴侣还笑话他,说他太细、太琐碎了。
其实,小张的做法没有错误,也不是什么琐碎。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存在着好多好多的误区。
人们一说起优生优育,似乎都是女性的问题,孕前检查、孕期保健、胎教、产后保养等等,好像没有男性的份。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男性在优生优育方面同样具有责无旁贷的责任。
在生育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男性“表现”好坏,对宝宝优生的确有不行低估的影响。
保持精良的生育种子近些年来,由于人们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男性的生育在不断下降,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向人们发出警告。
在临床上,医学统计完全证明人们的确面临“生育危机”。
一些男性的精液常规消失了问题,精子质量与数量都消失了问题,产生了很多不合格的“劣质产品”,消失了不少滥竽充数的“残兵败将”。
这样的状况下生育,形成的胚胎也往往发生自然流产,不利于胎儿成长,简单给优生优育带来麻烦。
依据我们的临床讨论阅历,认为男性在准备生育之前,最好做一个全面的查体,以排解疾病嫌疑,看看精子状况,以免发生问题再实行亡羊补牢的行动。
从临床观看的状况来看,对来我们医院诊治不孕不育的女性做其他诊断治疗的同时,随便抽查男性精液常规,结果不让人乐观。
有相当比例的男性精子数量削减、活力偏低,顶体反应力量下降。
经过有目标的治疗之后,发生因精子质量问题自然流产的现象大大削减。
说明生育之前检查精子状况是非常必要的。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良的生活习惯,对男性生育的影响是特别显著的。
大量饮酒,对男性的生殖系统有肯定的毒害作用,它可使精子数量、活力不正常。
据报道,“妻子怀孕前一个月,例如丈夫每日饮酒量折合酒精30毫升;或一月内饮白酒10次,每次50毫升以上;或一月内曾饮酒1次,而酒量大于或等于125毫升;其妻子所生下的新生儿诞生体重较对比组下降23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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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J. 1 9 ,2 . 应 认 定 为 侵 害他 人 名 誉 权 。 由 此 可 见 , 立 法 及 司 法 方 面 , []杜 甲 华. 隐私 权 及 法 律 保 护 [] 辽 宁 大 学 学报 ,9 9 ( ) ” 在 6 []王利 明, 7 杨立新. 人格权与新 闻侵权[ 1北京: M . 中国方正 出版社 , 是 将 隐 私 权 纳 入 名 誉 权 的 范 围进 行 类 推 保 护 的 。
3 结 语
纵观全文 , 围绕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应 当 遵 循 三 个 原 则 : 是 一
19 . 9 5
[]王利 明 , 立 新 , 辉. 格 权 法 [ . 京 : 律 出版 社 , 9 7 6 8 杨 姚 人 M] 北 法 1 9 ,
( ) 1.
社 会 政 治 与 公 共 利 益 原 则 ; 个 人 利 益 与 公 共 利 益 比 较 时 , []王利 明. 众 人 物 人 格 权 的 限 制 和 保 护 [] 中 州学 刊 ,0 5 () 当 9 公 J. 2 0 。2 . 公 共 利 益 大 于 个 人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涉 及 社 会 时 , 人 利 益 [0 慧 星先 生 的 观 点 见 孙 欣 , 智 媛 . 灿 烂 , 别 怕 曝 光 [ ] 法 且 个 13梁 杜 想 就 J. 应 当服 从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为 最 高 利 益 标 准 。 二 以 律 与 生 活 , 0 3, 1 . 2 0 ( )
No 2 2 1 . 3, 0 0
现代商 贸工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eI ut n n r
2 1 年第 2 00 3期
论丈夫积极生 育权 的保护
沈 赘
( 浔 区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局 , 江 湖 州 3 3 0 ) 南 浙 10 9
模式。
关 键 词 : 妻 ; 育 权 ; 极 生 育 权 夫 生 积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O 0 2- 3 30 1 7— 1 8 2 1 )30 5 -2
由于对生 育权 的性 质 以及 主 体 的分 歧 , 界 对 于生 育 借 助 于 妻 子 的 一 系 列 生 育 行 为 才 得 以 实 现 的 , 夫 生 育 权 学 丈 丈 权 概 念 的 表 述 未 尽 一 致 , : 育 权 是 指 夫 妻 双 方 和 其 他 妇 的 实 现 比妻 子 生 育 权 的 实 现 具 有 更 大 的 生 理 依 赖 性 : 夫 如 生 而 女 依 法 享 有 的 自主 决 定 是 否 生 育 、 育 次 数 和 生 育 时 间 的 行 使 自己 的 生 育 权 不 仅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妻 子 的 同 意 , 且 丈 生 因 权 利 ; 育 权 是 指 一 定 条 件 下 公 民 基 于 合 法 婚 姻 基 础 而 享 夫 的 生 育 权 在 女 方 受 孕 后 仍 然 受 到 威 胁 , 为 妻 子 仍 可 选 生 择 堕 胎 来 阻 止 生 育 活 动 的 完 成 。 生 理 上 的 弱 势 使 得 丈 夫 生 有 的决 定 是 否 生 育 子 女 及 如 何 生 育 子 女 的 自 由 ; 育 权 是 生 指 已婚 妇 女 有 权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生 育 子 女 , 有 权 享 有 育 权 变 得 非 常 的脆 弱 。 也 1 2 立 法 上 的 模 糊 . 按各人意愿 不 生育 子 女 的 自 由。但 是 , 多 数学 者 对 于 已 大
摘 要 : 于 生 理 和 法律 上 的 原 因 , 实 中 , 夫 的 积 极 生 育 权 在 与 妻 子 的 消极 生 育权 的 平 衡 中处 于 不 应 有 的 劣 势 , 由 现 丈 如
何 保 护 和 实现 丈 夫 的 积 极 生 育 权 便 成 为 一 个 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在 婚是 比较 可 取 的 立 法
生理作用 和地 位是不平 等的 , 中丈夫 仅仅 提精 子 , 怀孕 其 而
律平等 。 的原则 推定 丈 夫 拥有 和妻 子在 《 女权 益保 障 ” 妇 和分娩都 由妻 子来完成 。男女 两性 的这种 生 理差别 使 得妻 法 》 被 赋 予 的 生 育 权 。另 外 《 口与 计 划 生 育 法 》 “ 育 中 人 在 生 子 在 生 育 活 动 中享 有 较 大 的 主 动 权 , 而 导 致 男 性 生 育 权 调 节 ” 章 中的 第 1条 规 定 了 公 民不 分 性 别 均 享 有 生 育 权 , 从 一 的 实 现 具 有 较 大 依 赖 性 。 换 句 话 说 , 夫 生 育 权 的 实 现 是 这 也 体 现 了 丈 夫 生 育 权 的 存 在 , 是 仍 然 不 明 确 和 具 体 。 丈 但
我 国 当 前 的 立 法 对 丈 夫 的 生 育 权 问 题 规 定 得 比 较 抽 象 , 多 是 一 些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相 比之 下 , 法 对 妻 子 生 育 大 立 决 定 是 否 生 育 、 育 次 数 和 生 育 时 间 的 权 利 。 而 丈 夫 的 积 生 权保 护的规定显然要 明确 和具体得 多 。 极 生 育 权 指 的 是 决 定 生 育 、 择 生 育 方 式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育 选 根 据 《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 4 条 第 1 :妇 女 有 按 照 国 妇 第 7 款 “ 相关事项 的 自由。 家 规 定 生 育 的 自 由 , 有 不 生 育 的 权 利 。的 规 定 , 子 的 生 也 ” 妻 1 丈夫 积极 生育权 保护 的必 要性 育权 , 括 积极 生 育 权 和 校 级 生 育 权 的 保 护得 到 了明 确 。 包 1 1 生 育 上 的 弱 势 . 而丈夫 的生育权 在 当前 的法 律 体 系 中是 被 间接 确立 的 : 我 生 育 活是 两 性 结 合 , 是 丈 夫 和 妻 子 在 生 育 活 动 中 的 国《 但 宪法》 3 第 3条第 2款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在 法律面前 “ 婚 男 性 的 生 育 权 是 没 有 争 议 的 。一 般 认 为 , 夫 依 法 享 有 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