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思考
论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核

论 管 理 人 对 破 产 债 权 的 审 核
李 成 文 ( 京 市 中伦 律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分 所 , 东 深 圳 5 8 0 ) 北 广 1 0 1 摘 要 : 产 程 序 首 先 应 当 解 决 破 产 债 权 的 确 认 问题 , 理 人 的 特 殊 地 位 决 定 了 其 应 当 对 破 产 债 权 进 行 实 质 性 审 核 , 破 管 债 权 人 会 议 对 破 产 债 权 的 最 终 确 认 应 当 以 管 理 人 的 实 质 审 查 作 为 前 提 , 不 仅 体 现 了破 产 程 序 的 效 率 理 念 , 减 轻 了 这 也 人 民 法 院 的 工作 负担 。 关 键 词 : 理 人 ;破 产 债 权 ; 实质 审 查 管
破 产债权 属 于 债 权 的 范 畴 , 一 项 债 权 若 构 成 破 产 债 故 权 , 须 符 合 破 产 立 法 目标 和 破 产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 必 。我 国 立 法 以概 括 的 方 式 对 破 产 债 权 进 行 了 规 定 , 据 《 业 破 产 法 》 根 企 第 1 7条第 2 之规 定 ,债 务 人被 宣 告 破 产后 ……人 民法 0 款 “ 院受理 破产 时对 债务 人享有 的债权 成为破 产 债权 ” 。根 据该 条款 , 破产 债权应 当被 限定 于“ 债务 人被 宣告破 产后 ” 特定 的 阶段 , 如果 仅从文 义来 看 , 破 产受 理 后 至破 产 宣 告 期 问 的 在 债权不 被包 含于破产 债权 的范畴 之 内。 但 是 , 于 我 国 《 业 破 产 法 》 定 的 破 产 程 序 启 动 于 破 由 企 规 产受 理 , 且前述 条款 又 同时 规 定 , 产 债 权源 于破 产 受理 而 破 之 时对 债务 人享有 的债权 , 破产债 权在外 延上 也包 括 前一 故 个 阶段 的债权 。因此 ,不必 将 ‘ “ 破产债 权 ’ 概念 限 定在 ‘ 债务 人被 宣告破 产后 ’ 这一 破 产清 算 程 序之 中 , 而将 破 产 申 请受 理后对 债务 人所享 有的债 权均泛 称 意 义
【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

【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如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或者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则应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将债权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前,亦即,债权人应当第一步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如未获管理人回复或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才可进入下一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
案例一【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上述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债权表中记载的案涉债权向管理人提出过异议,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债权如果存在异议,应当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债权人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的,异议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案例索引】蔡金桥、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8民终602号【裁判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由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与完善

及数 额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仅仅是指有权 的主体
依法 对破 产债权之有无 、性质与数额予 以确定 和认 可的行为 。
本文是从 狭义的角度探讨债权确认 的 ,因为破产债 权的 申报 、
、
破 产债 权确 认 的含 义与性 质
破产债权确认 含义 破 产债 权确认 的含义 应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 。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 的确 认过程 , 指
我 国现行破产 债权确认 制度有违法制原 则主要表现在 以
下两个方面 :
的是债权 人通过破产程序 向有权 的主体 ( 人 民法 院) 申报债权 ,
法》 ) 的规定 , 人 民法 院受理破 产案件 后 , 对债权 人申报的债权 只有经过相应 的法律程 序审查确认 , 方可做 到去伪存真 、 公平 受偿 。破产 债权 的确认是处理破产案件 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
步骤 , 是 进 行 破产 债 务 清 偿 的 重 要 前 提 和 依 据 。 由于 破 产 债 权
的确认 不仅事关各方 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 , 更与各方 当事人 的实
体权 利密切相关 。因此 , 立法应当对其加以科学 而合理 的规定 。
但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破产债权确认 的规定存 在许多不足之处 ,
必须 对 其 加 以完 善 。
一
三、 我 国现行 破产 债权 确认 制度 的不足
( 一) 违 反 法 制 原 则
请人 民法院裁定 。 ” f 2 1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当前人 民法院审理企
业破 产案 件应 当注 意的几 个 问题 的通 知 》 第 五 条规定 的 “ 债 权人会 议 的职 责包括审 查有关债 权 的证 明材料 , 确认 债 权 有 无财 产担保及其数额 。 ”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国
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总结

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总结破产重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经济法律概念,特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无法继续运营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资产重组与债务重整,来保全企业价值和恢复经营能力的一种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进行一系列的重组调整,包括法定程序的清算、债权人的债务重组以及重新制定更加合理的经营计划等。
下面是对破产重整思想和感想的细致总结。
首先,破产重整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企业价值和维护股东利益。
在企业破产面临巨大的债务问题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企业价值会因此大幅下降甚至消失。
破产重整的目标就是通过合理的调整和处理,最大程度地恢复企业的价值,保护股东的权益。
通过重整,企业可以有机会重新规划、整合和优化,以求实现更好的发展。
其次,破产重整是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合法途径。
面对巨额债务,企业经营者和债权人很难达成共识,常常引发多方利益的纷争和冲突。
破产重整为各方提供了一个进行谈判和调解的合法框架,使得其有机会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协商解决争议,并共同制定双方能接受的重整计划。
债权人通过重整可以有机会获得更大程度的债务偿还,企业经营者也有机会保住企业并恢复其经营能力。
再次,破产重整是一种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方式。
相对于直接清算企业的方式,破产重整有助于减少就业岗位的流失,保障员工的权益。
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增加企业的收益能力和竞争能力。
重整还可以减少企业对外借贷的信贷风险,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总的来说,破产重整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
此外,破产重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重整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妥协。
各方在谈判过程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不均的问题,容易导致谈判僵局。
其次,一些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虽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救助,但仍面临着经营困难和市场不确定性,成功重整后是否能够实现持续盈利也是一个难题。
最后,重整过程中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引导和力量也至关重要,在缺乏有效监管和不公正法律环境下,破产重整可能会被滥用或失去其本应具备的价值。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兼论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

基 金项 目: 河南大学 2 0 年人 文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03 民事诉讼 当事人制度研究 ”x 0 0 1 (l 2 6 ) c 作者简介 : 朱春河 (95 。 , 16 一)男 河南平顶山人 。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 硕士 。 主要从 事民商法 学研究 。
①债权 申报还包含着 两个潜 在的意义 。 一是通过 申报后的调查和确认 防止 冒牌债 权人 的非法介入而给合法债权人带来的利益损 害及对破 产程 序带来 的不安定影 响; 是原则上排除债权 申报 以外的债权实现方式 的运用 。因为 , 二 破产法作为一种特殊 的债 务清偿 和债权 实现程 序。 具有 比一般 民事诉讼和执行程 序在法律适用上更为优先的效力 , 债权 申报 以其特有 的提起诉讼的性质( 即破产 申请后 的诉讼参加 ) 正在进 行的 使 切诉讼程 序或执行 程序均告终止 。
关键 词 : 破产债权 ;债权 中报 ; 债权确认 ;确认之诉 ;当事人适格
中圈分 类号 : F 1 .2 D 4 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 :0 7—5 4 (0 60 0 0 — 4 10 3 8 2 0 )4— 0 1 0
破产 清算 以破产 债权 的合法 存 在为前 提 。此 处 所谓 “ 破产 债权 的合 法存 在 ” 除 了实体 法上 合 于债 , 权成 立 的有效 要 件外 ,还包 含着 破产 程序 中债权 调 查 和确认 制 度对 相关 破 产债 权 的合 法性 所进行 的确 认 。债权 的确 认 又 是 以债权 的私权 性质 所决 定 的处 分原 则 引发 的债 权 申报 制度 作为 制 度基 础 的 ,也 即 债 权人 只有 于破 产程 序 开 始后 的一定 期 间 内向 法院 申报 债权 , 出参与 破产 程 序 的意思 表示 , 能 引发 做 才 之后 的债 权确 认 程序 和 债权 分配 程序 。法理 上 ,债 权 申报 的意义 主 要 有两 个 方 面 : 其一 , 债权 人 申报 债 权, 是债 权人取 得破 产程 序 当事 人地 位 , 相应 地取 得 破产 程序参与权 和分配 请求权 的必经程序 。其二 , 债 权 申报 的提 出同时 昭示 了债权 的诉讼 时效 的中断① 。 基 于债权 种类 和 性质 的复杂 性 ,对 不 同性质 和种 类 的债权 的 申报与 确认 是 否应 当设 置 不 同 的制 度 并相 应遵 从 不 同的程 序 , 特别 是 有关 破产 债权 的真 伪 、 数 额 多寡 、有无 担 保及 担保 的效 力产 生争 议 时如何 处 理 ? 凡 此 种 种 法律 问 题 均 与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关 涉 至 深 。然 而 ,我 国现行 企 业破 产 法在 此类 制度 与 程序 环 节 的规 定 上非 常 粗 略 ,甚 至存 在 较 多 的 程 序 漏 洞 。如 何填 补与 修 正这 些 疏漏 ,便 是本 文所 要 讨论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债权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
企业破产必然引起破产人或他人财产权的转移,这就表明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也关系到物权关系的调整。
所以,我想从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和物权关系入手,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与物权关系及其特点,做一分析,谈一下我个人的一些拙见.一、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主要是指以破产人为义务人,以相对应的权利人为债权人的债权。
对于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人,以管理人为权利人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及《企业破产法》均未作出相应的称谓。
从民法学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讲,债权和债务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就是债务人。
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其享有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只能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据此,破产管理人可以自己名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
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
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
破产债权的确认--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7破产债权的确认三、破产债权的确认(了解)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本节思维导图: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熟悉)(一)表决权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者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1)有担保债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得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
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可参加,但不能表决(3)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如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二)列席人员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2.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3.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例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
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答疑编号5757070504]。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

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范围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企业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常常伴随着大规模的财务困难和债务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权益往往受到重大影响,尤其是其债权清偿问题。
在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范围及清偿疑难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范围进行界定,并探讨其中存在的清算疑难点。
首先,企业破产中职工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社会保险债权、福利债权等。
具体来说,工资债权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社会保险债权则是指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福利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金、节日福利、住房公积金等。
在清偿职工债权时,企业破产程序通常遵循优先清偿的原则,即首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债权。
这是因为职工债权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具有特殊保护的法律地位。
如果企业破产后仍有余额,福利债权可以作为次要清偿对象。
然而,在实际清偿过程中,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存在一些疑难点。
首先是清算资金不足的情况。
由于企业破产通常伴随着资金短缺和债务过大的问题,可能导致职工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面临着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用无法支付等困境。
其次,企业破产程序可能存在拖延和难以执行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破产程序可能被推迟或拖延,职工债权清偿的进程受到影响。
此外,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清偿责任,使得职工债权难以执行。
为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清偿的疑难点,我们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同时,企业在面临破产风险时应及时向职工说明情况,积极与职工协商,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合作与沟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中职工债权的界定及清偿疑难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益,才能在企业破产中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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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思考
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
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
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
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
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可见,根据法律调查和确认破产债权的工作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责。
这是债权人自治原则在我国破产法中的鲜明体现。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并未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处理,一概由法庭审查确认债权显然会加重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根据法律,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债权的工作包括两方面:
一、审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
此外,对于债权的审查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查上,还应该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查。
由于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现象。
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之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
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
对于破产企业有法律规定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应该细致的进行审查,掌握证据,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确认债权。
二、确认债权,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
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
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
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
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
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