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湖南劲峰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公告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3.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公告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景学所)设立于1999年10月,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信用代码31220000740484207D,地址为公主岭市头道街明胶岗西100米道南。
负责人曹景学因病去世,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应当终止。
景学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因景学所无法履行上述义务,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景学所终止;
二、景学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该所的设立人承担,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长春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9日。
罗汉成、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汉成、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湘05行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竹梅段嫦娥黄毅【审理法官】肖竹梅段嫦娥黄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汉成;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当事人】罗汉成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当事人-个人】罗汉成【当事人-公司】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罗汉成【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本院观点】虽然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汉成阻工的时间不准确,但其在江馨裕泽园二期工地多次阻工的事实有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签字确认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证人证言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2019年12月9日下午,上诉人罗汉成和其老婆黄均真在江馨裕泽园二期工地阻工。
该事实有施工人员孟伟成、现场工作人员夏卫平等人的证言及罗汉成的陈述在卷证实。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汉成阻工的时间不准确,但其在江馨裕泽园二期工地多次阻工的事实有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签字确认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罗汉成阻工事实清楚,且具有治安违法性。
北塔公安分局在履行了立案、调查、传唤、行政处罚前的权利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后,以罗汉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北公(陈)决字[2019]第04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汉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无不当。
2019年12月9日罗汉成阻工虽然未达七小时,但不能改变其阻工行为的违法性,其提出北塔公安分局程序违法与客观事实不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湘司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12〕67号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2、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湖南省司法厅2012年7月26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3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工作方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取消审批后,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
黄艳红与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艳红与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12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兵戴陈峰陈新德【审理法官】李红兵戴陈峰陈新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黄艳红【当事人】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黄艳红【当事人-个人】黄艳红【当事人-公司】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良同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良同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良同【代理律所】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黄艳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认定黄艳红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工资为5689.39元是否错误;二、黄艳红加班的事实是否存在,如存在加班的事实,加班工资应当如何确定;三、炬神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炬神公司未支付黄艳红2019年9月份工资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黄艳红于2018年12月被任命为炬神公司生管部副经理。
2019年9月18日炬神公司生管部以黄艳红工作效率低、与客户沟通有障碍等为由申请给予黄艳红岗位调整为副主任。
同日,炬神公司发布了人事命令:黄艳红调降为生管部副主任。
黄艳红知道调降职务后未向炬神公司提出异议,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未到炬神公司上班。
还查明,黄艳红向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炬神公司支付黄艳红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工资9194元;2.炬神公司支付黄艳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3.炬神公司支付黄艳红超过法定试用期一个月的赔偿金7000元;4.炬神公司支付黄艳红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周六加班费54804元及平时加班费31034元;5.炬神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决定
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6.03
•【字号】湘司许[2009]57号
•【施行日期】2009.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湘司许﹝2009﹞57号)
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注销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注销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六月三日。
廖克俭、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廖克俭、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黎丽黄山宁曾昊锋【审理法官】向黎丽黄山宁曾昊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廖克俭;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办事处;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廖克俭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办事处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廖克俭【当事人-公司】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办事处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玲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欧俊凡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何云桓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玲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欧俊凡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何云桓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玲欧俊凡何云桓【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廖克俭;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第三人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