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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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洛政[2011]3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洛政[2011]3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洛政〔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2010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民主立法、科学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应诉、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者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负重进取,开拓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洛阳、建设法治政府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激发全市法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对偃师市人民政府等38个单位和张旭伟等60名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科学规划,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扎实推进,为提升我市依法行政水平、推进“福民强市”战略目标实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洛阳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洛阳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38个)偃师市人民政府宜阳县人民政府涧西区人民政府瀍河区人民政府龙门石窟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宗教局市农业局市信访局市档案局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市绿化监察大队市卫生监督中心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栾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孟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伊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洛龙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高新区法制和信访局吉利区司法局汝阳县交通运输局宜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新安县人口计生委二、先进个人(60人)张旭伟薛翠红李继东史汉民刘江生刘温寿周云峰刘慧宁张天鹏梁燕燕刘卫东聂宪明聂五建刘虎成李鹏李凯杰吴梦松宋煜炜崔巍秦振华王学国岳运朝牛振宇鲍小丽高婷王永好王锦志宋磊景武杰詹殿功刘晶涛卢大义李卫娜卢云刘洛仁王娜任宏恩宋海平于国志朱俊才代安华葛建伟张占国陈琳马兰郭海斌王为民许文忠张雅萌邢柯枫梁洪超张江宏隋枫岳延峰许健孙冬翔马杰包布特马守文翟广宏——结束——。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豫司文[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豫司文〔2009〕6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2008年度,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厅党委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王文海厅长关于司法行政宣传工作“要整合我们系统的宣传力量和资源,统一宣传口径,统一挖掘各种宣传题材,统一宣传司法行政这支队伍,统一宣传司法行政干警先进事迹、先进个人,形成有规模、有声势、有特色、有成效的大宣传工作格局”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2008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共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稿12600多篇,在数量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在质量上实现了大幅提升,宣传工作成绩在省直政法部门中累计排名第一。

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河南日报》等主流媒体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专题报道、连续报道。

在《法制日报》发稿420篇,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名第一,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法制日报》发稿1532篇(幅)的28%,被司法部评为“运用《法制日报》做好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各单位和广大宣传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宣传工作创新发展,省司法厅决定,对2008年度在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郑州市司法局等16个先进集体和王先海等36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法学(研)[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目前已全部结束。

自今年1月17日《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11]1号)下发后,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论文的征集工作进展顺利。

截至9月1日,组委会办公室共收到法院系统的参赛论文1620篇,法院系统外的参赛论文17篇。

为了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组委会组建了由资深法官、法学教授等专家组成的“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实行匿名评审、一稿三评、独立评审、同行评审、同题(类)择优推荐制度,分15个小组对参赛论文进行了评审。

同时,为了保证学术论文的评选质量,组委会办公室对每一篇推荐获奖的论文均利用专门的检测软件进行了原创性检测,从论文复制的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了甄别,对复制情节较轻的论文作了降等处理,对确定为抄袭的论文取消获奖资格。

最后,共评选出一等奖论文12篇,二等奖论文127篇,三等奖论文182篇,优秀奖论文229 篇。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获奖情况通报本辖区的获奖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李勇王松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网络交易平台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探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民事审判思维方法实证研究——“三段论”逻辑的中国式续造与验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郝廷婷寻找从现实生活出发的民商事审判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凯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兼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行政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司法涅槃的重要场域:民事宣判程序的现状检讨及构建思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海龙合同无效认定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强制性规定区分为视角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明耀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胡旭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兵“反差”背后的思索——负面司法舆论下的法院形象重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玉沙十年回首:对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视与修正——基于对东部地区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调查分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王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刘卉二等奖好意施惠侵权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限度——以“重大过失”的多维判断为核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华伟“房地一体”在农房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赵玉东理性的回归:能动司法边界体系之构建——以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为基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彭珍珍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论隔代探望权的确立和制度设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付晓斌在限制与扩张之间——审判权与诉权衡平下的立案审查制度探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尹海萍“个案改变中国?”——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及其阐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安凤德赵华军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查阅对象的实证分析与法律重构——以《公司法》第34条的扩张解释为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晓艳王艳华交强险需“正本清源”——以公平为视角谈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性设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王姗妮保全权益平衡与诉讼风险规制——“跨越式财产保全”司法悖论的辨证延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杨晓玲从“单线执行”到“双线参与”:执行公信力程序化的构建——基于程序理念、功能的考量与应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卫一平高旭沟通协调之谜: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改判的实证研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关于侵权补充责任形态的若干思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物之毁损的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下的解释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论递补型诉讼请求及其规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国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路径抉择——基于法社会学分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曹更海谭振荣博弈与平衡:民事执行的心理学分析及其制度构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刘振清顾孟奎关于建设“社会型”法院文化的思考——以某法院婚姻审判实践为视角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慧波民间法化解草场权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以包头市达茂旗草场为研究样本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沈艳萍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角色定位之我见——-兼论角色异化与能动过度的反思与规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李钢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朴永刚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选择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丛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立法研究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洪涛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价值定位、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烨申请再审完全“上提一级”审查的检视、反思与重构——兼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修改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社会风险评估纳入司法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风险预期对司法裁判反向作用的考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彭浩被误读的“避风港”: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兼论版权司法保护功利主义的式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飞“突袭裁判”抑或“值得信赖”——探寻法官心证公开的“六因素”、“四要素”与“五层级”模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佳运民商事审判的风险管理研究——“破窗理论”视角下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的建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吴金水郑重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实施路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并不仅仅是“鸣哨暂停”——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王庆廷融合与再造: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体制中民刑思维的贯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潮从消沉到激活的蝶变——走出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唐墨华转型中国公司章程自治实践中的司法力量——以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约定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为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颖琦打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回溯追究的司法路径——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责任规定之抵牾与衔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研究——以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为重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方文光“要件事实”框架内法官释明路径之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审判效能的优化与审理时间管理——基于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结构的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文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知识产权审判中合法来源抗辩之审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论“民事法益”的司法救济及其限度——基于法益、权利的二元关系维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薛忠勋违约或侵权——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法律之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皮轶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鸣论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受人的物权实现——以后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视角的分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蒋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规律探寻——报告解读与实例剖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彬黄伟峰管辖权异议:实证考察与制度检讨——以L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为样本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袁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汪世芳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制约与平衡——探寻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完善路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晓燕论医疗特殊干预权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以《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陈歆从依法审判到案结事了——对当下中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观的审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月秋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以“债”补“物”——论农村宅基地继承中债权理论的引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奚巧群二审基于法律适用改判的实证分析——以民事错案评判标准合理化为视角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申斌“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怀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再思考——以回应司法实践现状和需求为切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发兴论行政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基于裁判文书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袁俊韬“老传统”与“新问题”: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以司法审判实践法律适用为视角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雅冰冲突与协调:行政机关事故认定书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厦门海事法院陈亚机动车恶意肇事的保险赔偿责任——以裁判为中心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光卓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甄别与责任承担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秋萍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钟定德胡波警惕法官职业认同危机——以某法院法官职业认同调查情况为分析样本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翰朋李锋“随物赋形”与“不离其宗”——基于区域因素强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黄淑彬包忠荣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钟小凯离婚时人力资本的分割——一件博士调解离婚案例的启发与思考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刘思婷顾此,不可失彼——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刘晓金罗超群司法确认程序之关系重构——以双方共同申请形式要件为视角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黄正光认真对待责任——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反思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欲民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各就各位:司法公信的价值回归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孟祥刚程卫华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刘强民王磊闫晓辉寻求正义的眼睛:论法官的思辨自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徐艳丽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司法过程中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炉安宏观中观微观:能动司法的平衡推进——以民事审判为视角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尹红国李平贵王东辉某省S市审委会制度运行实证探究——一个审委会秘书的观察与思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继红政策导向型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武汉海事法院吴良志比较与借鉴: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李莎莎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以Y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车志平交强险与商业险竞合诉讼问题研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朱晓勤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唐玲莉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熊洋沉默是“金”?——论标准中的专利默示许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黄姝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芳送达的选择与选择的送达——基于五件民事案件送达的法社会学思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吴亦武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兼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强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兰伍斐辩识与慎查:高息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及规制——以839宗基层民间借贷纠纷为研究蓝本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曹彦博弈与重构:走出业主自治内部纠纷之困——一种社群主义下的法经济学认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青商标共存问题研究——原理、比较与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蔡叶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困境和出路——以投入和产出为分析视角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钟尉函从撤诉到契约:论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模式转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谭炜杰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案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当司法遭遇“围观”——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回应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彩华“子弹式”解锁:民事审判效率改革之路径依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基层法院在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回归——兼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练长仁矫正正义: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为研究视角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迪劳动合同法:在自治和干预中走向和谐的路径选择——以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淦华张华陈丹政策正义的司法保障——以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为视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从报复走向恢复——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和解制度的构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黎晓婷公正·效率·效果的博弈与共赢——以西部某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选择和优化为着眼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反思与构建:法院调解之中国式困境——以司法ADR导入民事审前程序为出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覃斯类型化调解机制初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麦青修正的法定“代理”行为——涉他效力模式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苏灵艳论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实践困境与发展出路——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宁静论离婚知识产权分割机制的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钟锋盘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审理的思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勇曾令宏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法官造法——司法能动的可能及限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李雨峰审视与重塑:待审批合同生效之障碍及克服——以《合同法》第44条的适用展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晋松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难题与破解——以合同法理论创新和“两权协同”为进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风险社会视野下民法的逻辑与经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难题的求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海昕水乳交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传统理念与为民司法在司法礼仪文化中的融合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蔡瑜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白冰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小锋文化互融与法院队伍之治——兼论中、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熊晓平夏宇郑强寿险保单权益强制执行实证研究——以完善利用寿险机制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为缘起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李欣证据僵局中的举证责任考量——以口头借贷之争的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周力娜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问题——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回答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杨元忠浅析刑事庭审量刑辩论阶段——法官指示的构建与限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能动司法视野下与民意良性互动的选择与进路——以西部某市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活动为样本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京选司法之岛”与法制统一——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中级人民法院职能探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杜豫苏赵旭忠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反思——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得到的启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尔昕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限度——寻求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衡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余慧玲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邢雪梅试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刘利贤王建荣新疆兵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王同明胡春红因侵权而犯罪: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新解——兼议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协调厦门大学姚毅奇蒋凌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过滤判定国家法官学院罗胜华三等奖著作权共有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契合——以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曹丽萍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魏玮善意取得:从物权法到公司法——论善意取得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泽宇法院“案多人少”之应对的实用主义考量——兼论现实情境下司法供求关系的平衡路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罗颐苏微缺席审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以事实认定为重点的实证展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孙铭溪谈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不足、适用及改善——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赵长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博弈与双赢——以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缺位为视角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柏东张守国程立胜任素质理论视阙下基层法院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评析与完善——以宋鱼水、陈燕萍先进事迹为视角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洛云基层法院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构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关键词检索”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雷艳珍过错责任的回归——《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十二条之体系解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钱天彤纵横捭阖:医患纠纷规定的冲突与统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韩津和张宝霞认同与回应:强制执行法的实践品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高生林王晶父业子承的障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古晓爱悖动现象的无常拷问与司法规律的适时扬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价格综合法规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价格综合法规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价格综合法规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湘价人[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价格综合法规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湘价人〔2011〕16号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我省2010年的价格综合法规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在省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各级价格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稳物价、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工作中心和“四化两型”发展战略,在服务价格调控、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推进依法治价、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为促进全省价格工作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根据省物价局湘价传电[2011]2号文件精神,在各地初评的基础上,经省局考核审定,评选出2010年度全省价格综合法规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不断开创价格工作新局面。

附件1:2010年度价格综合法规工作先进单位长沙市浏阳市物价局长沙县物价局株洲市醴陵市物价局茶陵县物价局湘潭市湘潭市物价局岳塘区物价局岳阳市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县物价局汨罗市物价局衡阳市衡阳县物价局衡山县物价局娄底市娄底市物价局涟源市物价局郴州市郴州市物价局北湖区物价局永兴县物价局永州市蓝山县物价局东安县物价局益阳市益阳市物价局赫山物价分局常德市常德市物价局安乡县物价局临澧县物价局邵阳市邵阳市物价局武冈市物价局隆回县物价局怀化市怀化市物价局新晃侗族自治县物价局沅陵县物价局湘西自治州龙山县物价局永顺县物价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物价局桑植县物价局附件2:2010年度价格综合法规工作先进个人长沙市谭异泽徐敬伟何春章株洲市莫立丰钟武强赖亚平王洪兵湘潭市刘贵忠郑群策陈俊岳阳市赵雷罗隆成舒志强王曦衡阳市唐云凌段成月伍中明李运龙邵阳市陈历军林睦清林飞漆昭银张家界市杨玉姣赵三辉郴州市张红华陈爱国彭秋燕雷峰杏永州市唐继华蒋桂芝蒋祎任远欧红杰益阳市谢建军张耐时黄岁春常德市王强李显清王英杰XXX英娄底市彭抚伯刘贤雄怀化市杨华军肖林虹邹胜涛姚茂林自治州覃昆黄文谢文馗附件3:2010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先进单位长沙市长沙市物价局天心区物价局株洲市株洲市物价局醴陵市物价局茶陵县物价局湘潭市湘乡市物价局岳阳市岳阳市物价局湘阴县物价局岳阳县物价局衡阳市衡阳市物价局南岳区物价局祁东县物价局邵阳市洞口县物价局新宁县物价局张家界市张家界市物价局武陵源区物价局郴州市郴州市物价局桂阳县物价局宜章县物价局永州市祁阳县物价局蓝山县物价局益阳市南县物价局安化县物价局常德市石门县物价局津市市物价局娄底市娄底市物价局双峰县物价局怀化市怀化市物价局溆浦县物价局靖州县物价局湘西自治州吉首市物价局永顺县物价局附件4:2010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先进个人长沙市杨蓓王翔罗跃进株洲市刘碧霞文美松钟立林湘潭市廖立君张轩维刘文扬岳阳市张雄伟邱瑞华彭阳杨彬衡阳市王锋尹春明赵燕叶建华邵阳市向南奇唐清蓉龙开跃张彩英张家界市胡月明彭明国郴州市刘莲英邓文超吴彩群曹皓永州市许迪智唐高辉冯海琳卿巧荣益阳市龚高翔谢工良张凡常德市田云南罗立新姚宛妤毕文炬娄底市贺亦能刘洋怀化市易礼璇杨己卯黄雪梅杨欢自治州施莉刘莉利张太成。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湘司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湘司发[2010]59号)厅机关各处室、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厅领导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工作部门、办公室、法制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起草、审查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计划确定后,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四条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承担;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第五条起草部门在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通知法制工作部门参加。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粤普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粤普组〔2011〕5号各地级以上市普法领导小组,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2006—2010年,我省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圆满完成了“五五”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

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全省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他们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圆满完成“五五”普法各项任务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推动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省普法领导小组决定,对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362个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XXX等567名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再创佳绩。

省委、省政府号召,全省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广东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司发[2010]5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湘司发[2010]59号)厅机关各处室、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厅领导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工作部门、办公室、法制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起草、审查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计划确定后,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四条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承担;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第五条起草部门在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通知法制工作部门参加。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8.12•【文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地震灾害。

地震发生后,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组织司法行政干警职工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干警职工视灾情为命令,视人民生命高于一切,不畏艰难、快速行动,全力抢救和保护受灾群众,全力保障监所安全稳定,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和干警职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急灾区之所急,想灾区之所想,倾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同时积极完成各项工作,大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损失,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做了大量工作,为抗震救灾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抗震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司法部决定表彰四川省司法厅等105个单位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作明等176名个人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先进个人”。

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优秀代表。

其中有的处险不惊、临危不惧,面对危重灾情不屈不挠,义无反顾抢险救灾;有的心系灾区,勇赴时艰,自告奋勇地参加各种抗灾应急分队或志愿前往灾区,舍身忘死地与灾区人民并肩战斗;有的恪尽职守、胸怀大局,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出色完成向灾区提供救援物资等各项救灾任务。

他们的事迹,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干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品格和不怕牺牲、勇于奉献、顾全大局、顽强拼搏的优良作风,集中展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干警职工参加抗震救灾斗争的英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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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
论文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湘司发[2011]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1.06
【实施日期】2011.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的决定
(湘司发[2011]4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10年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厅党组的工作部
署,积极加强业务学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献智献策,涌现
了一大批既有指导意义又有实践价值的调研成果。经认真评选,共评出特别奖6篇,一
等奖4篇,二等奖7篇,三等奖8篇,优秀奖18篇,现予以表彰。
湖南省司法厅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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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获奖调研论文名单
特别奖
1、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省司法厅 夏国佳
2、新形势下我省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分析及应对之策
省司法厅 刘道龙 刘刚魁 陈昆仑 易洪辉
3、关于建设法治湖南若干问题的思考
省司法厅 傅莉娟
4、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研究--以湖南省律师工作为例
省司法厅 万传友 向新林
5、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
省司法厅 文泽纯、刘晋华、王专明
6、当好政治部(处)主任的几点思考
省司法厅 谭颂方
一等奖
1、破解医疗纠纷困局的“突围”之路--岳阳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调查
岳阳市司法局 张群望 黄北星
2、围绕安全稳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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