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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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

的通知

HNPR-2014-11002

湘司发〔2014〕4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三个文件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4年3月26日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

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

(二)直接处理投诉;

(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投诉一般向负责被投诉人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人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调查处理,或者转交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条投诉人可以书面投诉,也可以口头投诉。书面投诉的应当提交有投诉人亲笔签名和联系方式的投诉材料;口头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投诉笔录,登记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并要求投诉人在投诉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投诉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告知投诉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委托他人投诉但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可作为投诉案件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受托人限期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匿名投诉,如有具体投诉事实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应当予以登记,视情再作处理。

第九条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未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应当告知投诉人限期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投诉人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如投诉人提供复印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第十一条在投诉受理过程中,要做到热情、礼貌,耐心倾听诉求,要向投诉人客观介绍法律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投诉的范围、投诉查处的基本程序等。不应对正在受理尚未调查处理的投诉做出带有倾向性或结论性的意见。

第十二条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项;

(三)已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四)与被投诉人的执业行为有关。

第十三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处理完毕,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三)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执业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

(四)投诉事实不清,投诉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

(五)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无法查明事实的;

(六)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

第十四条对于已受理的投诉,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出如下处理:

(一)初次受理的投诉,如投诉事项涉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转交被投诉人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调查处理结果不服继续投诉,或者投诉事项涉嫌违法违规,依照职权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转交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下列投诉案件实行督办: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转办、交办的投诉案件;

(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的投诉案件;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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