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六章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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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邻接权

第六章  邻接权
(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在具体的表演中所表现出来的艺术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本来的形象。前者是艺术作品中的艺术形象,后者属于表演者的个人肖像。
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丑化其表演形象,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把他的表演形象挪作他用。
2、表演者的财产权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4、姚欢庆等:《知识产权法定性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5、郭禾:《知识产观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掌握表演者权利的核心内容。
教学内容(并注明属“三基”或一般综合或综合的内容,教学的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邻接权的概念;
2、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教学难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讨论/思考题、作业:
思考题:结合表演的性质,思考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本章参考书目(包括参考书、文献资料等):
本次课程学生出勤率高,全部到课,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传播利用作品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内容涉及出版者权、音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四个方面。著作权的邻接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作品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利益繁荣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邻接权的保护也是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方面。本次课程,通过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案,一方面系统讲解了邻接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同时,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具体分析相关的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和思考,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教学的生动性,也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取得了更好的教学效果。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B;3.C;4.ABCD;5.ABCD;6.ACD。

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法律应用】【案例一】泥塑被合法转让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本案的“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

【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 C;2.B;3. ACD;4.AC;5.ABD;6. ABC。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法律应用】【案例一】(1)甲描述客观事实的诗具有独创性。

(2)八个字可以构成作品。

【案例二】(1)临摹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2)临摹是著作权法上一种复制的形式。

(3)临摹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案例三】(1)张某演奏的华彩乐段属于音乐作品。

(2)李某对张某的乐曲进行记录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属于复制行为。

(3)李某对于所记录的乐谱进行的改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或侵犯修改权,或侵犯改编权。

综上,李某的记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其擅自将所记录的乐谱以自己名义发表,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侵犯了前述各项权利,还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

【案例四】这张照片不应该展览。

本案主要涉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问题。

【案例五】(1)《乌苏里船歌》属于编曲。

(2)《乌苏里船歌》的权利主体是赫哲族。

【案例六】(1)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时事新闻。

(2)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

(3)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 C;3. B;4. D;5.B;6.AB;7. BCD;8.ABD;9. AC; 10. ABCD; 11.BCD。

五、案例分析题(1)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理由如下: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第六章邻接权

第六章邻接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 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这是针对 录制他人表演的情形而言的,这时应当征得 表演者的许可才能录制,而且如果表演者表 演的是他人的作品,录制者还得征得作品著 作权人的许可方能录制。这种现象是一种邻 接权建立在另一种邻接权基础之上 .
第五节 音像播放者权 一、音像播放者权的概念 音像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对其编排、 播放的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音像播放 者权的主体就是那些编排并播放广播电视 节目的广播组织,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广播 组织权。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由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组 成。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 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这表明表 演者身份权相当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保护表演形 象不受歪曲权相当于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38条规定了表演者享有的两项人身权利的保护期 不受限制,这和著作权中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 受限制是一致的。
第六章邻接权(非重点) 思考题: 1.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如何?2.出版者权的 内容和出版者的义务有哪些?3.表演者权的 内容和表演者的义务有哪些?4.录制者权的 内容和录制者的义务有哪些?5.广播组织权 的内容和广播组织的义务有哪些?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即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益,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在传播 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所形成的作 品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称谓来 自英文neighbouring rights,意指与著作权相 邻接、相类似的权利。
第四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权的概念 音像制作者权也称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 依法对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录音制品是指 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如唱片、 录音磁带、激光唱盘等。录音制作者是录音制品的 首次制作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 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录像 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知识产权邻接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邻接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邻接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邻接权是指一个权利人拥有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相互关联关系。

邻接权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互相影响、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特性。

它意味着某一种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会依赖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允许或许可。

例如,一个发明的专利权可能与其背后的技术领域的其他专利权存在关联,其中的一些专利权可能是前置技术或后续改进。

这种邻接关系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增强创新的动力,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协调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权益关系。

zhou6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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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
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 名权。不同艺术形式表演的署名习惯不同,很难 统一规定,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1)在演出广 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 标明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名称和姓名;(2)有些节 目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 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通 过字幕在屏幕上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案例:原告蓝天野在北京东城区天伦王朝 地下一层的影视食苑餐厅用餐时,发现 了一幅以自己所饰演的电影《茶馆》中
“秦二爷”形象制作的广告,而使用该 广告的饭店既未事先征得原告许可,又 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遂对饭店提 起肖像权、名誉权诉讼;此后,蓝天野 又追加了许可饭店使用剧照的北京电影 制片厂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 付原告肖像权赔偿金10万元,名誉权赔 偿金5万元,及经济损失6040元。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规定,不再 区分未发表作品和已发表作品,而是一律对待均 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再区分营业性演出 和非营业性演出;同时也取消了所谓“按照规定” 支付报酬的说法,实际上把报酬问题留给著作权 人和作品使用人自己协商解决,符合市场经济的 原则。该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 (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 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表演形象不同于表演者的形象,前者是著作权 邻接权,后者则属于表演者的个人肖像权,前 者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后者则是民法的任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 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公民的肖像。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第 100条规定,把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合法使用 公民肖像的标准,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即使 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本人同意,也不得使用 他人的肖像,否则,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就失去 了意义。

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邻接权

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邻接权
比较著作权当中的出租权 4. 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录制品首次制作 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3
关于录制者权的几点说明 1. 录制者无精神权利,有技巧但主要是财力、
物力和人力的投入 2. 无“第二次利用”的权利,参见表演者权 3. 录制的对象可以是作品,也可以是非作品 录制者的义务 1.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制者权
1
何谓录制者权? 指录制者对其录音录象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录制者权的主体:录音录象制作者,简称录制者 录音制作者: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象制作者:录象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广播组织,在我国还包括出版者
邻接权的产生与意义
1
邻接权的产生
留声机、电台、电视、录音
表演者权
唱片、磁带、胶片非法复制
录制者权
广播技术与电视技术
广播组织者权
1910年德国开始保护邻接权
1961年缔结《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 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1970年《日内瓦公约》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二者的相同点 二者的区别 以音乐作品为例
思考:谈谈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录制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 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 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 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 除外(法定许可)

邻接权6章

邻接权6章

2 世界各国对邻接权的保护历程
英国较早地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 1911年、1925年和1956年 分别制定了保护 录音制品的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 视组织权益的法律。 随后,德国、美国、奥地利、意大利、日 本等国也规定了对邻接权的保护。

3、邻接权的国际保护公约
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签署的《保护 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标志邻接权保护制度进入了国际保护阶段。 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29日《保护录制 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 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5月21日《播送由人 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邻接权的保护领域进一步扩大。

必要提醒: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只有公开表演
才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它将公开表演解释为:“一般指表演 一个作品,其听众或者观众不限于属 于某私人团体的人员,而且通常超出 家庭演出的范围。”
3.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现场表演的 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和 光的组合。在这里受邻接权保护的 是活的、生动的表演,而不是死的 剧本。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从属关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是派生权利。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专章 规定。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适用于邻接权。 2)补充保护。对独创性低于著作权保护要 求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如美术作品受著 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 计,则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著作权 保护,而录像制品则受邻接权保护。
2、广义的邻接权
狭义的邻接权加上出版者权。 一般来说,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 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 织权这三项传统的邻接权。我国的著作权 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 但包含了广义邻接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笔记 邻接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笔记 邻接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笔记邻接权制度邻接权制度一、邻接权制度的产生及与著作权制度的关系1.邻接权的定义:neighbouring rights, related rights,是指与著作权相关联、相邻近的权利。

2.邻接权的产生主要是为了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

3.有的国家以版权制度来包容邻接权,如英国;有的则单独设立邻接权制度,如俄罗斯著作权与邻接权法。

二、邻接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三、邻接权的内容(一)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1.表演者的含义:表演作品的人。

2.表演者权的内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形象是表演者通过表演活动所塑造出来的形象,与其自身的肖像不同。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二)音像制作者权:音像制作者对于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组织者权: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四、其他相关权利图书出版者的权利:1.根据合同产生的专有出版权;2.版式设计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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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邻接权
产生原因: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
邻接权概述概念: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与狭义著作权关系①两者客体不同:
②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受到的法律保护水平也较低。

主体: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
客体:表演活动
表演者权内容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表演者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应当
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主体:首次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

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中的录音和录像对表演者表演活动的录制;
对表演活动之外其他事件进行的录制
对人类生活中声音和画面的录制
对纯粹自然界声音和画面的录制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内容
录制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关系:录制者必须获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录制为典型的复制行为
△录制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录制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主体:“无线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但不包括“网播组织”
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内容转播权
广播组织权录制、复制权
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表演者与录制者的关系:现场直播或播放载有表演活动的录像制品时,应当
尊重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广播组织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广播组织权,而不能将属于
著作权人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
与装帧设计的对比
其他邻接权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
对照片的邻接权
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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