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六章 邻接权

《知识产权法》第六章 邻接权
《知识产权法》第六章 邻接权

第六章邻接权

产生原因: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

邻接权概述概念: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与狭义著作权关系①两者客体不同:

②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受到的法律保护水平也较低。

主体: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

客体:表演活动

表演者权内容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表演者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应

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主体:首次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

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中的录音和录像对表演者表演活动的录制;

对表演活动之外其他事件进行的录制

对人类生活中声音和画面的录制

对纯粹自然界声音和画面的录制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内容

录制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关系:录制者必须获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录制为典型的复制行为

△录制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录制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主体:“无线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但不包括“网播组织”

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内容转播权

广播组织权录制、复制权

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表演者与录制者的关系:现场直播或播放载有表演活动的录像制品时,应当

尊重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广播组织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广播组织权,而不能将属于

著作权人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

与装帧设计的对比

其他邻接权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

对照片的邻接权

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丹尼尔·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动者。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其中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如何?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浅谈对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认识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姓名井煜 学号040100543 学院商学院 班别知识产权实务2班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我国,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制度开始于欧洲, 18世纪英国通过了被认为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即《安娜法》,此法的颁布目的在于:“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创作活动。”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之后其他欧洲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著作权法。 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天赋人权思想确立。天赋人权思想体系里,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是私有财产,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将保护私有财产作为著作权立法思想和理论基础。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发展了一套成熟的著作权制度体系,虽然有欧洲大陆国家著作权制度和英美国家著作权制度两大体系, 但是其保护著作权的宗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打击盗版活动的态度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当时清政府预备立宪,引进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与原则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其中之一,该法5章55条,该法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

是。”对著作权的定义出了书面作品外,还包括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该法确定著作权(版权)为作者专有权利,并通过6条“禁例”对作者的权利予以保护。但作者的专有权利并不是作品完成后自行产生,而是必须通过呈报注册手续,由民政部批准发给执照才能取得权利。对于转让和继承版权也需要履行呈报手续。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版权归作者终生享有,作者死亡或死亡后发表,其继承人可以继续享受30年。如果是以法人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亦为30年。保护期限从民政部注册颁发执照之日起计算。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于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如节选成书供教科书及参考用,或节录引用供自己著作考证注释,或仿图画为雕刻模型,或仿雕刻模型为图画。但这些行为的前提都要有注明原著出处。该法也规定了持照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以诉诸法律,向“审判衙门”呈诉。对侵权者的惩罚有罚款、责令赔偿作者损失、没收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通过对比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内容已经非常完整。辛亥革命胜利后,此法因为“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而沿用下来,直到后来北洋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著作权法》,国民政府颁布制定的《著作权法》和《出版法》。《大清著作权律》对后来中国历次著作权立法都有深远影响,对今天的版权立法也是极具参考价值的。 解放后,我国没有专门的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只有关于出版和

环境与资源经济学

《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环境与资源经济学》英文名称: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学分: 2 总学时: 36 实验(上机)学时: 无 开课专业: 经济学专业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培养目标: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是经济学专业限定修课程之一。资源与环境问题是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增长之中,对资源与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人口增长、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形势日益严峻。党的十六大把可持续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突出强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对资源与环境经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出了迫切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对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理论与研究方法的教学,树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分析与解决资源与环境问题的经济理论和研究方法以及节约资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 二、预修课程:微观经济学 三、课程内容和建议学时分配: 章节内容学时第一章导论2课时第一节复活节岛的兴衰 第二节对几个传统概念的再认识 消费。稀缺。市场。 第三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的建立 第四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的主要研究领域 环境与经济的相互作用关系。环境价值评估及其作用。管理环境的经济

手段。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问题。 第五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的发展趋势 第六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的拓展 对资源稀缺性的重新认识。对经济系统的扩展。经济增长模式的重新选 择。效率、最优与可持续发展。 第七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指导思想。配置效率目标的选择。 第八节怎样学习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 重视经济学与环境科学的融合。重视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的双重属 性。重视立足于中国国情的环境与资源经济学研究。 第二章微观经济学基础3课时第一节竞争市场与效率 市场。市场结构。帕托最优。效率。 第二节需求、供给和均衡 需求。供给。均衡。 第三节支付意愿和消费者剩余 支付意愿。消费者剩余。 第四节个别需求和总需求 个别需求。总需求。 第五节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公共物品。 第六节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 市场失灵。政策失效。 第三章外部性理论4课时第一节外部性的定义 外部性。正外部性。负外部性。 第二节外部性的类型 公共外部性和私人外部性。可转移外部性。技术外部性和货币外部性。 第三节外部性理论的应用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总结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总结 首都北京是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2015 年其地区生产总值(GDP)约2.3 万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占比79.8%;能源消费总量为6850.7 万吨标煤,化石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约1 亿吨。北京作为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之一,于2013 年11 月28 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北京市碳交易体系覆盖了火电、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石化、其他工业以及服务业等多个行业,954 家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了三个履约期,累计实现配额交易量1168 万吨,交易额约4.5 亿元。本文将对2013 至2016 年北京市碳交易试点的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国家碳市场建设的启示。 一、实施特点及成效 北京市在碳交易试点期间,通过建立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制定总量目标和覆盖范围、确立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MRV)制度、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建设跨区域碳市场等各方面努力,形成了政策和管理体系较完善、碳排放总量控制严格、经济社会行业覆盖广泛、运行平稳的碳市场,并呈现以下特点。 1、注重顶层设计,构建“1+1+N”政策法规体系针对碳交易体系 建设的系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北京市注重顶 层设计,首先制定了“1+1+N”的政策法规体系,即一个地方法规、一个部门规章和若干配套实施细则。2013 年12 月,北京市人大出台《关

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地方层面确立了碳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是七个试点中唯一提出“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地区。市人大的这项决定明确了北京市实施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和交易、报告和核查三项基本制度及相关处罚规定,使碳交易制度对所有参与方形成强力的法律约束。依据地方上位法,政府出台了部门规章《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碳交易制度的各项实施要素以及各类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后又制定了配额核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交易规则、抵消管理等多项配套政策和技术文件,构建了完善的碳交易政策法规体系,保障了碳交易政策的实施和有效运行。 2、制定严格的总量目标,广泛覆盖排放行业和企业北京市作 为全国政治、文化、国际交往中心,其城市战略定位决 定了必须大力推进生态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北京市提出了“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原则,并确定了“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约7700 万吨标准煤、碳排放总量2020 年左右达峰、2020 年万元GDP 碳排放比2014 年下降约20% 等严格目标。 据估算1,2013-2015 年试点期间,北京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分别约为5400 万吨、5500 万吨和6000 万吨二氧化碳。覆盖的行业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电、水泥、石化以及服务业中的多个子行业,如批发和零售、交通运输、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 1北京未公布碳市场配额总量。

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00226知识产权法自考最新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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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识记】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智力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狭义: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2、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领接权。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领会】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客体的非物质性。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第二章著作权 【识记】1、概念: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1709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领会】著作权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 【应用】1、著作权与所有权:客体的无形性、利用上的特殊性、权能的可分性、存续的有限性、人身性。2、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对象、保护条件、权利产生程序、适用领域。3、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属性、保护条件、权利取得方式。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 【识记】一、概念: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 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1、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 作品。 2、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3、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 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4、电影作品: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 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5、职务作品:职务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 创作的作品 6、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 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7、匿名作品: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 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领会】1、作者具备的条件:(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2) 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外国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定:A.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 版,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 日起受保护。B.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则根据其所属国 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 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C.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 国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 在中国境内出版。D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 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 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 保护。 第四章著作权的客体 【识记】一、1、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 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成的作品。 3、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领会】1、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2、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A、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法律、 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B、时事新闻。C、历法、数表、 通用表格和公式。D、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3、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原创性、固定性。 第五章著作权的内容 【识记】一、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 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期 不受限制。 5、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 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 权能。 6、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价或者复制 品的权利。 7、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8、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9、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的权利。 二、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含义: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 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第六章领接权 【识记】一、概念:即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1、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的统称。 2、表演者权: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 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广播组织播放权: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的广播节目所享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

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及市场、制度改革创新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及老企业、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解决环境污染排放问题的环境政策,在我国刚刚起步,近几年来,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已经进行了试点工作。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排污权并分析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立法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它很年轻,还不是很完善,中国成为了全世界十分关注的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 ,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 ,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使以法律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一、法律角度上的排污权 环境资源法上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 ,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进行排污的权利。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 ,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人们认识到 ,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资源 ,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才能内化其作为纯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巨大的负外部性。于是 ,国家作为这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对各个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的量加以规定 ,以使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不会超过环境允许的容量。规定给各污染源的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就是污染源拥有的排污权。[1]从法律的角度看,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的内容包括 : ①利用权:指向环境排放废水 ,废气等;污染物的权利 ; ②收益权:是指排污权人可利用已获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 ,如在排污

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整理和参考题答案全

第三章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第四章案例分析 1.张力和王洪两人合作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太阳升起的时候》,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张力、王洪。2005年张力和王洪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自己署名为第一作者,张力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张力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向法院起诉王洪侵犯了其署名权。 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王洪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力的署名权并说明理由。 答:王洪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2)王洪未经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张力的署名,故不侵犯张力的署名权。(3)张立署名在先王洪署名在后的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张力可以对王洪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2.某电视台制片主任任某打算拍摄一部描写和平时期军人生活电视剧,邀请刘某担任导演。刘某负责撰写了电视剧的分镜头,并执导全剧三分之二时,因同制片主任任某在剧情发展上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制片主任任某将其赶出剧组,另请赵某担任导演完成余下的导演工作。不久该电视剧在该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刘某发现没有自己的署名,因此提出异议。 问题:刘某是否应享有署名权,为什么? 答:刘某享有署名权。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结合本案,尽管刘某未完成全部电视剧的导演工作,但其对于由其导演的部分是享有署名权的。制片主任任某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维护刘某的署名权,并赔礼道歉。 第五章案例分析 1.小说《爱与恨的边缘》的原件上只有汪洋一人的署名。试分析汪洋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汪洋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汪洋”,而且汪洋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汪洋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汪洋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汪洋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汪洋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论邻接权的法律保护

编号课程论文 题目论领接权法定许可的保护 二级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专业知识产权 班级 912170102 学生姓名柳亦昕学号 35 指导教师雷云

论邻接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邻接权是人类信息技术进步的产物,它的保护领域和保护体制也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扩张和衍生。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也瞬息万变。现代代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利益,还要同时兼顾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邻接权就是一项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利。[1] 本文以分析我国内邻接权立法例为基础,论述我国邻接权的法律保护立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我国的邻接权保护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使我国的信息传播环境更好更快更绿色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保护网络环境邻接权著作权 1 邻接权的概念界定 1.1 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这种权利是以他人之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所以称作邻接权。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制度产生的催化剂。早期,人们欣赏表演必须亲临剧场,但随着录音、录像及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唱片、电影得以大量复制和发行,人们足不出户即可通过传播媒体欣赏节目,表演者的收入因此锐减。与此同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制品经常被他人任意翻录,广播组织制作的节目也常常被他人无偿播放。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求保护传播者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邻接权制度油然而生。 1.2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其共同点在于:(1)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的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邻接权)【圣才出品】

第六章 邻接权 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邻接权的概念 1.概念 邻接权,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指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邻接权界定为:“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 邻接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与著作权人 与相关权利人 和表演者 法定许可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复制权 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节目享有的权利 出版合同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邻接权

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历史发展 英国较早地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1911年、1925年和1956年分别制定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益的法律。同一时期,奥地利和意大利等一些国家也相继开始保护邻接权。1961年10月通过《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形成了国际间对邻接权的保护。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还包括演出单位。表演者必须是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因此不是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进行表演的人。 1.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 ②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日常生活中的本来形象。前者是表演者权的问题;后者属于公民肖像权问题。 (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这种权利一般称为现场直

论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论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摘要: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市场;政府 1概述 从2007年浙江省嘉兴市成立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开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基于市场机制的新型环境经济政策,日益受到各地的青睐。作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排污权交易在污染物减排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了解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内容,对其现行状况进行评估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对更好的发挥排污权交易的作用有着积极的影响。 2排污权 2.1排污权的定义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2.2排污权的来源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向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污染权。 3.排污权交易 3.1排污权交易的定义 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3.2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第六章邻接权案

案一录制并播放表演者现场表演镜头案 1993年9月9日,某自治州举行州庆千周年文艺晚会。歌星全X X应邀参加演出。晚会上,全演唱了两首歌曲。当地电视台为了报道这次州庆的所有活动,录制了全演唱的三个镜头,并在电视台“自治州新闻”节目中播放。当地观众收看这则新闻后,非常高兴,认为“看到了著名歌星全X X的演出”;“虽只看到了片断,但对名歌星的表演风格也有了个大概印象。”全X X从来访的少男少女口中了解到,州电视台录制了他三个镜头并在新闻节目中播放。全感到十分不快,认为电视台未经其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侵犯了他的权利;要求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州电视台认为:这纯粹是新闻采访性质的录制、广播,并非现场直播其表演,电视台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并未构成侵权,拒绝了全的要求。 问题: 1.原告全某的表演者权包括哪些内容? 2.被告州电视台的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为? 3. 被告州电视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案二MP3光盘侵犯录制者权案 1996年9月至2001年2月,滚石公司(甲方)与南京音像出版社(乙方)分别就任贤齐12个专辑86首(15张碟)录音作品签订合约,约定甲方对任贤齐有关演唱歌曲专辑享有录音著作权,独家授权乙方在中国内地(不含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发行盒带与激光唱片两种产品。南京音像出版社就以上专辑引进、购买录像制品版权已经国家有关机

关批准和许可。 2001年1月17日,伟地出版社委托大厂彩虹公司制作《任贤齐经典MP3》,共收录任贤齐演唱歌曲58首。其中有45首与滚石公司授权南京音像出版社发行的各专辑中的曲目相同。 2001年5月8日,伟地出版社因在《任贤齐经典MP3》中使用了歌曲58首、在中国内地发行3000张光碟而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20880元。 2001年4月23日,南京音像出版社和滚石公司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其于2001年4月初,发现第一被告伟地出版社通过互联网销售由第二被告大厂彩虹公司生产的任贤齐MP3光碟中的许多曲目,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方的权利,即第一被告未经原告方任何授权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这些MP3光碟,而第二被告擅自复制了载有原告拥有权利的原唱曲目的MP3光碟。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伟地出版社辩称,其制作销售3000张《任贤齐经典MP3》音乐光碟乃是基于著作权法赋予的法定许可制度。首先,答辩人制作的MP3音乐光碟之全部58首作品均从互联网上下载所得,说明该58首作品在答辩人制作MP3之前业已发表;其次,市场上到处销售的任贤齐音乐制品也足以佐证;第三,著作权人并未声明不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以及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答辩人制作前述音乐光碟无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只要按规定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而其已履行完

著作权法的中邻接权是什么

著作权法的中邻接权是什么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而制定的,那么,著作权法的邻接权是什么意思呢?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都有哪些独特的特征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法律特征 (1)权利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基于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权。而邻接权的主体为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赋予作品特定的传播形式,并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资金和物力的人成为邻接权的主体。具体地说,他们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作者或其他有关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其所占的地位重要。邻接权直接规定了邻接权人的权利,侧重对其传播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保护(表演者权除外)。因为,邻接权人对作品的传播行为,过程中不能对作品进行人格上的再创作。但是表演者在传播作品上还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护问题,故应给予一定保护。 (3)权利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创作或演绎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即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图书版本。 (4)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邻接权当中始终包含着著作权,行使邻接权时必然涉及到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知道近几年来知识产权是越来越重要了,而其中的著作权便是代表,它关乎着作者的切身权益,但随着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得越来越频繁,保护著作权是当下这个社会的基本要求。那么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保护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

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二)行政责任: (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三)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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