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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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邻接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 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这是针对 录制他人表演的情形而言的,这时应当征得 表演者的许可才能录制,而且如果表演者表 演的是他人的作品,录制者还得征得作品著 作权人的许可方能录制。这种现象是一种邻 接权建立在另一种邻接权基础之上 .
第五节 音像播放者权 一、音像播放者权的概念 音像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对其编排、 播放的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音像播放 者权的主体就是那些编排并播放广播电视 节目的广播组织,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广播 组织权。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由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组 成。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 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这表明表 演者身份权相当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保护表演形 象不受歪曲权相当于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38条规定了表演者享有的两项人身权利的保护期 不受限制,这和著作权中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 受限制是一致的。
第六章邻接权(非重点) 思考题: 1.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如何?2.出版者权的 内容和出版者的义务有哪些?3.表演者权的 内容和表演者的义务有哪些?4.录制者权的 内容和录制者的义务有哪些?5.广播组织权 的内容和广播组织的义务有哪些?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即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益,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在传播 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所形成的作 品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称谓来 自英文neighbouring rights,意指与著作权相 邻接、相类似的权利。
第四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权的概念 音像制作者权也称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 依法对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录音制品是指 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如唱片、 录音磁带、激光唱盘等。录音制作者是录音制品的 首次制作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 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录像 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邻接权

第二节 表演者权
* 一、表演者和著作权人
*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具体内容:
* 三、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同步练习:填空题:
*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 ,并支付报酬。
* 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作者的 、 、 和 。
电视 在音像载体上以及 音像载体。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 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
* 一、表演者和著作权人
*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具体内容:
* 三、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同步练习:填空题:
*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 ,并支付报酬。
* 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作者的 、 、 和 。
电视 在音像载体上以及 音像载体。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 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
第六章 邻接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01年 17日 2001年1月17日,伟地出版社委托大厂彩虹 公司制作《任贤齐经典MP3》 公司制作《任贤齐经典MP3》共收录任贤 齐演唱歌曲58首 其中有45首与滚石公司授 齐演唱歌曲58首。其中有45首与滚石公司授 权南京音像出版社发行的各专辑中的曲目 相同。 相同。 2001年 23日 2001年4月23日,南京音像出版社和滚石公 司向法院起诉伟地出版社与大厂彩虹公司。 司向法院起诉伟地出版社与大厂彩虹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滚石公司是涉讼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录音制品的制作人, 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原告南京音像出版社 则是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按其合同约定的方 式和范围复制使用该录音制品的中国内地 独家发行人, 独家发行人,原告享有其制作的录音制品 的邻接权。 的邻接权。被告伟地出版社未经录音制作 人许可, 人许可,委托被告大厂彩虹公司复制部分 原告享有邻接权的录音制品, 原告享有邻接权的录音制品,尽管被告是 以MP3格式制作光盘,但其对原告录音制 MP3格式制作光盘, 格式制作光盘 品仍属于复制并以经营为目的, 品仍属于复制并以经营为目的,被告大厂 彩虹公司对此未尽审核义务, 彩虹公司对此未尽审核义务,因此两被告 共同构成侵犯原告的邻接权, 共同构成侵犯原告的邻接权,即侵犯了原 告作为录音制作人的著作权, 告作为录音制作人的著作权,被告应当共 同承担侵权责任。 同承担侵权责任。
权 利 内 容
发表权、署名 发表权、 修改权、 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 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 参见
保护
参见
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概念 表演者的义务 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 表演者指演员、 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表演者是表演作品的人,不包括运动 表演者是表演作品的人, 马戏演员、魔术师等; 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 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成为表 演者权的主体。 演者权的主体。演员与单位之间的关 可通过合同或章程来解决。 系,可通过合同或章程来解决。
第六章 邻接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 1.它们的主体不同. 1.它们的主体不同. 2.它们的客体不同. 2.它们的客体不同. 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 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 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 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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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定义 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 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 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所谓表演者是指" 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 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 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 表演者使用改编 , 翻译 , 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 表演者使用改编, 翻译, 注释 , 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 应当取得改编 , 翻译 , 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 , 应当取得改编, 翻译, 注释, 注释 , 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 许可,并支付报酬. 许可,并支付报酬. 3. 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 , 不得侵犯 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 作者的署名权, 修改权 , 作者的署名权 ,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 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 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 得报酬的权利.
第六章 邻接权

表演者权
音像制作者权 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出版者权
第二节
一、表演者权的概念
表演者权
指公开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和演出单
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表演者只是包括那些表演文学、艺术
作品的人。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广义的表演者还包括了对非作品的表演。
表演者与其他权利主体的重合问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2)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 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 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 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经 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 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 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例如我国著名芭蕾舞《红 色娘子军》从首次登上舞台至今进行了数千次公演,共有22 位演员先后扮演琼花,16位演员扮演过洪常青。他们同等地 享有表演者权。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邻接权
邻接权概述 表演者权 音像制作者权 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出版者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 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所享有的权利, 或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 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的种类
(3)权利内容不同
前者为财产权,后者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权利内容主要体现 为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 业性演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像制作者权 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出版者权
第二节
一、表演者权的概念
表演者权
指公开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和演出单
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表演者只是包括那些表演文学、艺术
作品的人。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广义的表演者还包括了对非作品的表演。
表演者与其他权利主体的重合问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2)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 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 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 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经 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 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 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例如我国著名芭蕾舞《红 色娘子军》从首次登上舞台至今进行了数千次公演,共有22 位演员先后扮演琼花,16位演员扮演过洪常青。他们同等地 享有表演者权。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邻接权
邻接权概述 表演者权 音像制作者权 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出版者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 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所享有的权利, 或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 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的种类
(3)权利内容不同
前者为财产权,后者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权利内容主要体现 为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 业性演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六章 邻接权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表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 演者对自己的表演有录音录像的权利, 演者对自己的表演有录音录像的权利, 各国法律均有此类规定。 各国法律均有此类规定。表演者也可将 此项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此项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凡是对他人的 表演录音录像的, 表演录音录像的,均应取得表演人的许 对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的, 可,对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的,同样需取 得表演者许可, 得表演者许可,并约定对表演的付酬标 准和付酬办法 。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
一、邻接权的概念 • 邻接权,英文为 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 rights,原意是指 , 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 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对 表演艺术家、 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 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在德国则被称为有关的 权利。为与作品的原创相区别, 伯尔尼公约》 权利。为与作品的原创相区别,《伯尔尼公约》 成员的很多国家习惯上把艺术表演、 成员的很多国家习惯上把艺术表演、录音制品 的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归为传播作品的 行为。 行为。
• 北影厂辩称,电影《茶馆》是1982年拍 北影厂辩称,电影《茶馆》 年拍 摄的故事片, 摄的故事片,影片的著作权归北影厂享 剧照作为影片的一部分, 有。剧照作为影片的一部分,其著作权 也属于北影厂,厂方有权许可他人使用。 也属于北影厂,厂方有权许可他人使用。 原告作为表演者在影视作品中代表的不 是他本人,而是剧中角色, 是他本人,而是剧中角色,角色形象不 等于角色扮演者的个人形象, 等于角色扮演者的个人形象,演员不能 代替角色享有角色的肖像权。 代替角色享有角色的肖像权。不同意原 告的诉讼请求 。
第二节 表演者权
《知识产权法》第六章 邻接权

第六章邻接权
产生原因: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
邻接权概述概念: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与狭义著作权关系①两者客体不同:
②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受到的法律保护水平也较低。
主体: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
客体:表演活动
表演者权内容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表演者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应当
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主体:首次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
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中的录音和录像对表演者表演活动的录制;
对表演活动之外其他事件进行的录制
对人类生活中声音和画面的录制
对纯粹自然界声音和画面的录制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内容
录制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关系:录制者必须获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录制为典型的复制行为
△录制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录制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主体:“无线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但不包括“网播组织”
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内容转播权
广播组织权录制、复制权
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表演者与录制者的关系:现场直播或播放载有表演活动的录像制品时,应当
尊重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广播组织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广播组织权,而不能将属于
著作权人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
与装帧设计的对比
其他邻接权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
对照片的邻接权
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
邻接权6章

2 世界各国对邻接权的保护历程
英国较早地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 1911年、1925年和1956年 分别制定了保护 录音制品的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 视组织权益的法律。 随后,德国、美国、奥地利、意大利、日 本等国也规定了对邻接权的保护。
3、邻接权的国际保护公约
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签署的《保护 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标志邻接权保护制度进入了国际保护阶段。 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29日《保护录制 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 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5月21日《播送由人 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邻接权的保护领域进一步扩大。
必要提醒: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只有公开表演
才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它将公开表演解释为:“一般指表演 一个作品,其听众或者观众不限于属 于某私人团体的人员,而且通常超出 家庭演出的范围。”
3.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现场表演的 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和 光的组合。在这里受邻接权保护的 是活的、生动的表演,而不是死的 剧本。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从属关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是派生权利。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专章 规定。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适用于邻接权。 2)补充保护。对独创性低于著作权保护要 求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如美术作品受著 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 计,则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著作权 保护,而录像制品则受邻接权保护。
2、广义的邻接权
狭义的邻接权加上出版者权。 一般来说,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 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 织权这三项传统的邻接权。我国的著作权 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 但包含了广义邻接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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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在具体的表演中所表现出来的艺术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本来的形象。前者是艺术作品中的艺术形象,后者属于表演者的个人肖像。
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丑化其表演形象,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把他的表演形象挪作他用。
2、表演者的财产权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4、姚欢庆等:《知识产权法定性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5、郭禾:《知识产观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掌握表演者权利的核心内容。
教学内容(并注明属“三基”或一般综合或综合的内容,教学的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邻接权的概念;
2、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教学难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讨论/思考题、作业:
思考题:结合表演的性质,思考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本章参考书目(包括参考书、文献资料等):
本次课程学生出勤率高,全部到课,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传播利用作品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内容涉及出版者权、音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四个方面。著作权的邻接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作品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利益繁荣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邻接权的保护也是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方面。本次课程,通过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案,一方面系统讲解了邻接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同时,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具体分析相关的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和思考,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教学的生动性,也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取得了更好的教学效果。
(二)表演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要行使权利,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
1、取得许可并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取得双重许可并付报酬。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整理、注释已有文字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总之,表演者权的核心是防止未经表演者的许可向公众传播表演者演出的权利。
以上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保护不受期限的限制,财产权为50年,截止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五、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这里的声音,包括人、动物及自然界的各种声音;形象是指各种人、动物及自然形象。这里的首次固定,包括广义的和狭义的首次固定。狭义的首次固定就是第一次将人或自然界的声音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广义的首次固定,还包括利用他人已经固定的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的现象。如《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6、郭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李顺德:《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年版。
8、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第六章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总结
写出关于本章授课情况的一些总结(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学生作业情况、学生掌握知识情况、教学方法的总结等内容):
例如:《新概念英语》第三册第22课《By Heart》,一个著名演员由于表演得好,他的同一出戏曾多年反复的表演,现在不可能有这样的现象。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共同点
1、他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的联系,作品的创作是产生著作权的前提。邻接权责与作品存在间接的联系。
2、他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3、音像制作者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主要有:
(1)复制发行权。包括自己复制发行和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发行自己录制的作品的权利;
(2)出租权。包括自己出租和许可他人出租其音像制品的权利;
(3)网络传播权。指自己或者许可他人通过网络传播自己的作品的权利;
(4)机械表演权。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同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1)非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出版者无权擅自出版作者的作品;
(2)出版者要获得这种同意或授权,必须通过出版合同予以确认;
(3)出版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出版者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因此,出版者权主要是对自己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利。
二、为什么要保护邻接权?
主要原因:早期,人们欣赏表演必须亲临剧场,但随着录音、录像及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唱片、电影得以大量复制和发行,人们足不出户既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欣赏节目,表演者的收入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制品也经常被他人任意翻录,广播组织制作的节目也常常被他人无偿播放。在这些情况下,要求保护传播者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邻接权制度得以产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合同中约定的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约定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对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进行专有出版的权利。
其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
作业:制作一份完整的图书出版合同。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广播组织的权利,及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这项权利主要包括:
(1)播放自己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其节目的权利;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节目的权利。
2、音像制作者的义务。我国《著作权法》第93条的规定,音像制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利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利用改编、翻译、整理、注释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作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相当于法律的“法定许可”,这是专门针对使用他人录制的录音制品录制录音制品的情况,而不包括录制录像作品。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或自己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机械表演权:是指表演者从机械表演其录音、录像制品中获利的权利。主要是指广播电视组织及饭店、酒吧和卡拉OK厅等营业场所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按规定,他们应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该项权利的保护期间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每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五、出版者的权利
1、出版者。是指经依法核准,专门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的单位。
2、出版者的义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出版的权利,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出版者要出版著作权人的图书,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这包括: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支付报酬;该项规定适用于除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之外的其他各类作品。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各有不同。
四、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概念。表演者是表演者权的主体,那表演者的含义是什么呢?国际上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观点:
1、狭义:《罗马公约》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这里的表演者仅指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人,就是狭义的表演者。
四、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1、广播组织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里的广播组织者,是指那些依法核准、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并向其覆盖范围内不特定的公众播放的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但企业、事业内部和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站、电视台不包括在内。如攀大电视台、广播站等。
2、广播组织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广播组织者在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时候,必须遵循相应的义务。
最后,为了巩固所学知识,还布置了一道相关思考题,要求学生下来结合所学知识进行思考,自己解决问题。
课堂教学实施方案
授课时间:2009-4-27
第8次课
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2分钟;复习旧课3分钟;讲授新课80分钟;讨论/答疑/小结15分钟;
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习题课□课□
教学方式(请打√):讲授√讨论√示教□指导□
2、广义:还有一些国家立法规定表演者出指表演作品的人以外,还包括表演马戏、杂技、魔术等表演非作品的人。法国、日本等国的著作权既是如此。这种是广义的规定。
3、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款: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可见,我国关于表演者的规定是狭义的规定,不包括非表演作品的人。比如: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第二,除了自然人之外,我国的表演者还包括单位。尽管演出单位不能登台演出,但他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只赋予演员而不赋予演出单位以权利,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包括单位。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在具体的表演中所表现出来的艺术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本来的形象。前者是艺术作品中的艺术形象,后者属于表演者的个人肖像。
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丑化其表演形象,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把他的表演形象挪作他用。
2、表演者的财产权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4、姚欢庆等:《知识产权法定性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5、郭禾:《知识产观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掌握表演者权利的核心内容。
教学内容(并注明属“三基”或一般综合或综合的内容,教学的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邻接权的概念;
2、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教学难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讨论/思考题、作业:
思考题:结合表演的性质,思考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本章参考书目(包括参考书、文献资料等):
本次课程学生出勤率高,全部到课,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传播利用作品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内容涉及出版者权、音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四个方面。著作权的邻接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作品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利益繁荣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邻接权的保护也是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方面。本次课程,通过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案,一方面系统讲解了邻接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同时,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具体分析相关的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和思考,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教学的生动性,也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取得了更好的教学效果。
(二)表演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要行使权利,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
1、取得许可并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取得双重许可并付报酬。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整理、注释已有文字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总之,表演者权的核心是防止未经表演者的许可向公众传播表演者演出的权利。
以上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保护不受期限的限制,财产权为50年,截止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五、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这里的声音,包括人、动物及自然界的各种声音;形象是指各种人、动物及自然形象。这里的首次固定,包括广义的和狭义的首次固定。狭义的首次固定就是第一次将人或自然界的声音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广义的首次固定,还包括利用他人已经固定的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的现象。如《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6、郭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李顺德:《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年版。
8、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第六章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总结
写出关于本章授课情况的一些总结(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学生作业情况、学生掌握知识情况、教学方法的总结等内容):
例如:《新概念英语》第三册第22课《By Heart》,一个著名演员由于表演得好,他的同一出戏曾多年反复的表演,现在不可能有这样的现象。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共同点
1、他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的联系,作品的创作是产生著作权的前提。邻接权责与作品存在间接的联系。
2、他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3、音像制作者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主要有:
(1)复制发行权。包括自己复制发行和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发行自己录制的作品的权利;
(2)出租权。包括自己出租和许可他人出租其音像制品的权利;
(3)网络传播权。指自己或者许可他人通过网络传播自己的作品的权利;
(4)机械表演权。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同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1)非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出版者无权擅自出版作者的作品;
(2)出版者要获得这种同意或授权,必须通过出版合同予以确认;
(3)出版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出版者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因此,出版者权主要是对自己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利。
二、为什么要保护邻接权?
主要原因:早期,人们欣赏表演必须亲临剧场,但随着录音、录像及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唱片、电影得以大量复制和发行,人们足不出户既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欣赏节目,表演者的收入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制品也经常被他人任意翻录,广播组织制作的节目也常常被他人无偿播放。在这些情况下,要求保护传播者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邻接权制度得以产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合同中约定的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约定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对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进行专有出版的权利。
其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
作业:制作一份完整的图书出版合同。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广播组织的权利,及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这项权利主要包括:
(1)播放自己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其节目的权利;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节目的权利。
2、音像制作者的义务。我国《著作权法》第93条的规定,音像制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利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利用改编、翻译、整理、注释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作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相当于法律的“法定许可”,这是专门针对使用他人录制的录音制品录制录音制品的情况,而不包括录制录像作品。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或自己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机械表演权:是指表演者从机械表演其录音、录像制品中获利的权利。主要是指广播电视组织及饭店、酒吧和卡拉OK厅等营业场所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按规定,他们应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该项权利的保护期间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每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五、出版者的权利
1、出版者。是指经依法核准,专门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的单位。
2、出版者的义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出版的权利,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出版者要出版著作权人的图书,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这包括: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支付报酬;该项规定适用于除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之外的其他各类作品。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各有不同。
四、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概念。表演者是表演者权的主体,那表演者的含义是什么呢?国际上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观点:
1、狭义:《罗马公约》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这里的表演者仅指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人,就是狭义的表演者。
四、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1、广播组织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里的广播组织者,是指那些依法核准、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并向其覆盖范围内不特定的公众播放的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但企业、事业内部和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站、电视台不包括在内。如攀大电视台、广播站等。
2、广播组织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广播组织者在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时候,必须遵循相应的义务。
最后,为了巩固所学知识,还布置了一道相关思考题,要求学生下来结合所学知识进行思考,自己解决问题。
课堂教学实施方案
授课时间:2009-4-27
第8次课
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2分钟;复习旧课3分钟;讲授新课80分钟;讨论/答疑/小结15分钟;
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习题课□课□
教学方式(请打√):讲授√讨论√示教□指导□
2、广义:还有一些国家立法规定表演者出指表演作品的人以外,还包括表演马戏、杂技、魔术等表演非作品的人。法国、日本等国的著作权既是如此。这种是广义的规定。
3、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款: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可见,我国关于表演者的规定是狭义的规定,不包括非表演作品的人。比如: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第二,除了自然人之外,我国的表演者还包括单位。尽管演出单位不能登台演出,但他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只赋予演员而不赋予演出单位以权利,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包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