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五篇)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公司将实行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第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奖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称号、奖状、证书等。
第八条奖励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可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和职责设置不同的奖励标准。
第九条员工获得奖励后,公司将记录在员工的档案中,并在相关会议、活动中进行宣传。
第十条奖励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应该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安全生产惩罚制度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给公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
第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程度由公司依照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具体情况和轻重进行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追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员工的刑事、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事故发生后,责任清晰、代管明确的情况下,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对于因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监管不力导致事故的监管部门负责人,公司将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五篇)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创办人民满意教育。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分层追究责任的原则;(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____,谁负责;谁职责,谁责任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我校从教职工至校长依据其工作岗位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三、各类工作人员责任(一)校长。
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校安全工作有制定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责任,制定涉及安全工作计划,分层落实岗位责任制的责任。
校长对学校全面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领导。
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是学校安全的具体____实施者和管理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实施方案、学校安全法制综治工作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计划,并做好总结,做好平安校园、安全工作等相关档案资料的研制、保管、收集、整理、归档。
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及相关人员及时处理解决安全事故。
按照学校规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协同有关人员对电器设备、活动器材、消防器材、栏杆、围墙、教室门、窗、锁、学生教室用水等校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整改(以记录为依据),确保无安全隐患的正常使用。
经常____预防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科学避险安全逃生演练,提高学生安全自救能力。
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制度,保学校平安.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而引发的学校安全事故,分管领导则应负安全责任。
(三)其他副校长﹕是分管工作的安全责任人.若因分管工作出现安全事故,则负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体育设施,消防器材,线路照明等,学生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生活用水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罗松)。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门卫安全,由政教处负责人主管。
(赵燕春)(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
(张晓云)(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负责人主管。
(郭丽君)(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张晓云)(六)教师备课室、实验室、仪器室、多媒体教室、档案室、财务室等各室的防盗安全由各室负责人主管。
(七)分管卫生的老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并履行上级文件精神。
(刘玉林)(八)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安全工作总体监督管理。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1、各部门、教研室负责人是所部门、教研室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____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____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管理员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文(五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文安全生产是企业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企业需要制定和执行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下面是一份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范文。
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安全生产监察员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1. 安全生产主管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开展安全隐患的检查和整改;组织安全生产月度检查和年度评估等。
2. 安全生产监察员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包括: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和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制定,确保岗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进。
7.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利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制定和修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且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确保岗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对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参与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的师生员工及校园内的一切人员。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和工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该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导。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分为学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个人责任三个层次。
第六条学校领导责任:学校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方案,并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个人责任:每一位教职工都有责任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及时上报发生的安全事件。
第九条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警示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十条发现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收到报告后,将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采集涉及事故的相关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解释,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应对调查组的调查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可以或者要求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要求有关责任人参加听证会,或者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通知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归档。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责任的个人,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和培训。
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共同配合,确保学校安全。
二、对学校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责任认定。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的全面组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办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学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3)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导致事故的。
(4)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四、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分管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
(3)学校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
(5)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五、学校安全办领导,各处室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学校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安全办领导及处室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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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第一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1、轻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全店通报批评,罚款50元。
2、重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黄牌警告一次,罚款100元。
3、个人季度累计3次黄牌直接给予红牌,处以红牌的直接给予下岗或辞退处理。
4、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降职查看一个月。
5、凡在降职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的,将直接给予撤职处理。
6、降职期满后,经考核后,由酒店考核领导组决定是否恢复其原职务。
第八条处罚程序。
-56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xx〕83号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xx-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受到铁道建筑总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所在地市(地)级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
(三)巨大经济损失,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受到所在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
(四)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2、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第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第四章失职行为追究第十一条根据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失职责任者以下处分和处罚:(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二)调离工作岗位;(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同时附带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的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降职、撤职或留用察看的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未完成上交款指标第一年按《生产经营责任状》处罚执行,并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未完成上交款指标除按年初签订的《生产经营责任状》班子成员按未完成上交款的2%罚款外,单位主管领导引咎辞职或撤职,其他班子成员视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出现业主来电来函告急按第十二条执行;黄牌警告,限期不能改变面貌的按第十三条执行;被停止省(市)内工程施工资格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被吊销安全施工许可证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铁路施工质量信誉评价中影响集团公司信誉的按局工管〔xx〕112号《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强化铁路项目管理、切实维护企业信誉的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发生较大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害追究项目部、指挥部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经济损失与信誉侵害,根据事故发生所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安全质量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理,比照此规定降一格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亏损,是指因项目管理者的责任使项目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超过按规定编制的项目成本以上的部分,其责任追究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经营亏损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由于不可抗拒或国家重大政策的调整而造成经济损失或项目亏损的,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信誉受损,二种(含)以上损失行为同时发生的,对直接管理者、分管领导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按择一重处。
第二十二条失职行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理。
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严重失职、犯罪行为的;主动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工程投标、工程管理、物资设备招标、安全、质量事故、财务、审计、成本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在履行工作职责后,必须如实对预计和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形成逐级审批的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统一由监察部存档备查,并作为行使处罚追究权利的有效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