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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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5篇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5篇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5篇第一篇: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八、废弃物处置制度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单位名称:年月日(盖章)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有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人员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零售)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零售)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零售)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零售)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本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包括超市、便利店、小吃摊等。

二、管理职责2·1 组织管理2·1·1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2·1·2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2 食品采购与进货管理2·2·1 仅选择合法经营、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2·2·2 建立完善的食品采购记录,并保留供查阅。

2·2·3 对进货食品进行验收,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2·3 库存管理2·3·1 制定合理的库存管理计划,及时调整库存量。

2·3·2 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2·4 销售环节管理2·4·1 合理陈列食品,保证顾客易于选购。

2·4·2 对即将过期的食品进行特殊标注,并妥善处理。

(注:过期食品指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已过的食品)2·4·3 对销售食品的外包装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变质等情况。

2·5 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2·5·1 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员工无传染性疾病。

2·5·2 建立并保持厕所清洁,并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

2·5·3 定期进行食品接触物的清洗和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三、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3·1 食品安全培训计划3·1·1 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计划内容全面、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标题: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市民饮食安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管理组织体系1.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2.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3. 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街道(乡镇)市场监管所等,负责具体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食品安全风险。

2. 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家标准相衔接,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水平。

3.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确保食品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 食品溯源制度:建立食品溯源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全程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6.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便于消费者了解和监督。

7.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机制。

8.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评价,强化信用监管。

上海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从业人员管理1.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制作食品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食品污染。

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六、餐具及设备卫生1.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应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

2. 定期对食品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清洗消毒。

七、场所环境卫生1. 保持餐饮服务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虫害、鼠害。

2. 餐饮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

八、食品安全检查1.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检,及时发现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 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十、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采购记录、检查记录、培训记录等。

2.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十一、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严格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2.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降低食品安全风险;3. 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4.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2.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3. 食品销售部门负责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等工作;4. 设立食品安全检查小组,负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四、食品采购与验收1. 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查验其相关证件;2. 采购食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不得采购不合格、过期、变质等食品;3. 食品验收时应检查食品的外观、包装、标签等信息,确保食品符合要求;4. 食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不合格食品应予以退回或销毁。

五、食品储存与销售1. 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分类、保质期等进行分区存放,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2. 定期检查食品储存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3. 食品销售时应严格按照食品标签上的信息进行销售,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等食品;4. 食品销售过程中,应保持食品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六、食品安全自查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采购、储存、销售、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2. 食品安全自查应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确保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到位;3.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七、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3.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

八、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理1. 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2. 对不安全食品,应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等措施,并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3. 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主动召回,并告知供货商;4. 对不安全食品,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设施装备卫生管理;四、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五、人业职员健康管理制度;六、从业职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七、加工操纵管理制度;八、投诉制度;九、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1、指定专(兼)职职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和台帐记录等工作。

采购职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习并把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进行采购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3)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食品品质改良剂及处理剂等);(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规定必须查验的其他产品.3、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态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干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4、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保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5、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依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正当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

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6、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消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7、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以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8、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9、采购的食品在食品进库和/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符合后经验收职员签字认可后进库和/或使用,对验收分歧格的食品注明处理方式.10、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干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很多于食品使用终了后6个月。

上海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上海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上海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

第四条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衔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第五条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章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保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对原料、生产过程和成品进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食品销售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确保食品销售环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确保销售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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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不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勤洗手、剪指甲、理发(束发)、洗澡、换洗工作服。

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时,应暂停接触食品或采取防护措施。

从业人员经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能上岗。

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配备有相应的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对违反食品安全的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记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成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制订自检自查计划,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且时间间隔
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严重食品质量问题、重大投诉,或组织内部机构、质量方针有重大改变的,追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对自检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纠正措施,做好自检自查记录。

对严重的或未整改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销售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开。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特殊食品经营者须划定专门区域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散装食品经营者须设立专区(柜),与其他区域之间有一定距离和隔离设施,有专用容器、专用工具、防尘防蝇等设备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食品批发经营者须建立销货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定期进行防虫灭害工作。

具有相应的更衣、盥洗、消毒、通风、防潮、防腐、防害的设备设施。

每天对设备设施进行相应的清洗和消毒,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并做好记录。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查验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标
签、及是否为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证凭证。

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7、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对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制)品、蔬菜、水
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安全信息追溯。

将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经营者电子档案。

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批发经营者须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零售经营者须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8、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食品
贮存设专门场地,具有通风、防潮、防腐、防害的设备设施,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食品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食品贮存遵循定期盘点、先进先出的原则,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特殊食品划定专门区域存放并设立提示牌,冷冻冷藏区域设有温度计并定期维护。

食品运输工具保持卫生整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食品、非食品分开放置。

运输前再次检查食品质量和包装情况,运输中保证防水、防潮、防晒、防害。

有特殊温、湿度需求的食品,做到供应链全程的温、湿度控制,冷藏应为0~10℃,冷冻应为-1~-20℃。

9、废弃物处置制度:废弃物设专用容器、分类放置并标识清楚,禁止将废弃物随意丢弃或交给未经有关部门许可
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

设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废弃物,建立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记录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的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设置“食品安全
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证照、食品安全情况等信息,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查询。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形成文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
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设专人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检查,下架过期食品。

对临近保
质期的食品要设有醒目的提示,或在经营场所设置临期食品专区(柜)并设有醒目的标识。

临期食品捆绑销售时,不得遮蔽食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申请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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