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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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福利法

未成年人福利法

未成年人福利法一、背景与目的未成年人福利法旨在保障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确保其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本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未成年人福利法适用于我国所有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三、主要内容3.1 教育保障- 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义务教育,确保所有未成年人接受良好教育。

-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特殊教育,满足不同需求未成年人的教育需求。

-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体罚、侮辱等行为。

3.2 健康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 国家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酒精等有害物品。

3.3 社会保障- 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孤儿、弃儿等特殊保护,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关爱未成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活动。

-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3.4 保护措施- 国家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禁止传播有害信息。

- 国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 国家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开展法制教育。

四、实施与监管- 国家成立未成年人福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

- 各级政府要加强未成年人福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福利事业,共同营造良好环境。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未成年人福利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未成年人福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 违反未成年人福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法律法规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10月30日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服务。

第八条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儿童福利法

儿童福利法

【法规名称】儿童福利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6-02【正文】儿童福利法第1 条为维护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正常发育,保障儿童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 条本法所称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人。

儿童出生后十日内,接生人应将出生之相关资料通报户政及卫生主管机关备查。

身心障碍儿童之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得申请警政机关建立身心障碍儿童之指纹资料。

第3 条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对其儿童应负保育之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公私立机构、团体应协助儿童之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及促进正常发展,对于需要指导、管教、保护、身心矫治及身心障碍重建之儿童,应提供社会服务及措施。

第4 条各级政府及公私立儿童福利机构处理儿童相关事务时,应以儿童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

有关儿童之保护与救助应优先受理。

第5 条儿童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政府应予适当之协助与保护。

第6 条儿童福利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 政府。

儿童福利主管机关在中央应设置儿童局;在直辖市及县(市) 政府应设置儿童福利专责单位。

司法、教育、卫生等相关单位涉及前项业务时,应全力配合之。

第7 条中央主管机关掌理左列事项:一儿童福利法规及政策之研拟事项。

二地方儿童福利行政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儿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实验事项。

四儿童福利事业之策划与奖助及评鉴之规划事项。

五儿童心理卫生及犯罪预防之计划事项。

六特殊儿童辅导及身心障碍儿童重建之规划事项。

七儿童福利专业人员之规划训练事项。

八儿童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之审核事项。

九国际儿童福利业务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一○有关儿童福利法令之宣导及推广事项。

一一儿童之母语及母语文化教育事项。

一二儿童保护之规划事项。

一三儿童福利机构之筹办事项。

一四其他全国性儿童福利之策划、委办及督导事项。

第8 条(删除)第9 条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掌理左列事项:一儿童福利机构之筹办事项。

二儿童及其父母福利服务之策划、推行事项。

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

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

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1. 介绍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儿童的生存、发展、参与和保护权利,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在安全、健康、有尊严的环境中成长。

2. 儿童福利政策2.1 学前教育政策学前教育政策是儿童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积极推动普及学前教育,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早期教育。

学前教育对于儿童的认知、社会、情感和身体发展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2 卫生保健政策卫生保健政策是保障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

政府建立了儿童健康档案制度,加强对儿童的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提供免费或补贴的儿童疫苗接种计划。

此外,政府还加强对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保健服务,提供孕前和产后护理等支持。

2.3 经济援助政策经济援助政策是为了帮助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教育资助。

政府设立了儿童福利补助金,定期向低收入家庭发放,以帮助他们提供适当的食物、住房和教育资源。

此外,政府还提供资助和奖励措施,鼓励贫困家庭送孩子上学。

2.4 儿童就业政策儿童就业政策是为了保护儿童劳动者的权益,遏制非法童工现象,并规范合法儿童劳动。

政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就业的行业和工作时间,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不被迫早出社会工作,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发展自己的才能和兴趣。

3. 儿童保护政策3.1 反家庭暴力政策反家庭暴力政策是为了保护儿童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政府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制定了家庭暴力预防和干预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热线,为受家庭暴力儿童提供援助和保护。

3.2 预防性保护政策预防性保护政策是为了预防儿童受到各种暴力、虐待和剥削的伤害。

政府加强了对儿童的关注和保护,推行儿童安全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的认识,加强对潜在危险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儿童保护机制,及时介入和处置相关事件。

3.3 法律保护政策法律保护政策是为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解决儿童权益纠纷。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儿童福利与保护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儿童福利与保护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儿童福利与保护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障儿童的福利和权益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

民政部作为国家机构,肩负着儿童福利和保护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从儿童福利的定义、民政部的职责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儿童福利的定义儿童福利是指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促进其全面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性、教育性和服务性措施。

儿童福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生活保障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

保障儿童福利的实现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二、民政部的职责作为国家民政部门,民政部担负着促进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的任务。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和完善儿童福利政策。

民政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儿童福利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以充分保障儿童的权益和福利。

2. 组织开展儿童福利项目。

民政部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儿童福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项目,以满足儿童的具体需求。

3. 加强儿童福利宣传与教育。

民政部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儿童福利和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儿童权益的认知和关注度。

4. 监督和评估儿童福利工作。

民政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的儿童福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儿童福利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工作的质量。

三、相关政策措施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和福利,民政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法律制度。

民政部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确保儿童福利的法律保障力度。

例如,制定《儿童福利法》等法规,明确儿童的权益和保护原则。

2. 加强儿童教育体系建设。

民政部支持各级政府加大投入,提升儿童教育的质量和覆盖率。

同时,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管,确保儿童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3. 完善儿童医疗保健体系。

民政部与卫生健康部门合作,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儿童医疗保健水平。

4. 加强儿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

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

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兴旺。

因此,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的重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策略。

一、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的重要性1. 保障儿童权益:儿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旨在确保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通过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教育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有助于促进儿童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3. 预防和减少儿童虐待和忽视: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儿童虐待和忽视现象,为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二、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1. 儿童生存权保护:包括提供充足的食物、清洁饮水、基本医疗保障等,确保儿童的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

2. 儿童发展权保护:包括提供高质量的早期教育和学前教育资源,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促进其身心发展。

3. 儿童受教育权保护:包括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消除性别、地域、贫富等因素对儿童受教育机会的影响。

4. 儿童参与权保护:鼓励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区活动,培养其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儿童虐待和忽视防治:建立健全儿童虐待和忽视的预防、发现和干预机制,为受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

三、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的实施策略1. 立法保障:制定和完善儿童福利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儿童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 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儿童福利与保护事业的投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儿童福利与保护事业发展。

3.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形成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儿童福利与保护网络。

4.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儿童福利与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共同推动全球儿童福利与保护事业发展。

儿童福利法

儿童福利法
中央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收容不适于家庭养护或寄养之无依儿童,及身心有重大缺陷不适宜于家庭抚养之儿童,应自行创办或奖励民间办理左列儿童福利机构:
一育幼院。
二儿童紧急庇护所。
三智能障碍儿童教养院。
四伤残儿童重建院。
五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中心。
六儿童心理卫生中心。
七其他儿童教养处所。
对于未婚怀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妇、婴,应专设收容教养机构。
前项报告人之身分资料应予保密。
第19条
依本法保护、安置、访视、调查、辅导儿童或其家庭,应建立个案资料。
因职务知悉之秘密或隐私及所制作或持有之文书,应予保密,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泄漏或公开。
第20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订办法奖励公民营机构设置育婴室、托儿所等各类儿童福利设施及实施优待儿童、孕妇之措施。
一○有关儿童福利法令之宣导及推广事项。
一一儿童之母语及母语文化教育事项。
一二儿童保护之规划事项。
一三儿童福利机构之筹办事项。
一四其他全国性儿童福利之策划、委办及督导事项。
第8条
(删除)
第9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掌理左列事项:
一儿童福利机构之筹办事项。
二儿童及其父母福利服务之策划、推行事项。
三儿童心理卫生之推行事项。
任何人均不得供应前项之物质予儿童。
第32条
妇女怀孕期间应禁止吸菸、酗酒、嚼槟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药品或为其他有害胎儿发育之行为。其他人亦不得鼓励、引诱、强迫或使怀孕妇女为有害胎儿发育之行为。
第33条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之人,应禁止儿童出入酒家、酒吧、酒馆(店)、舞厅(场)、特种咖啡茶室、赌博性电动游乐场及其他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儿童福利保障与援助政策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儿童福利保障与援助政策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儿童福利保障与援助政策儿童福利是一个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对儿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家庭无法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基本福利保障,其中的儿童面临着社会风险和困境。

为了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我国民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的儿童福利保障与援助政策。

一、儿童福利保障政策(1)财政支持: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儿童的生活条件。

这些资金用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此外,还设立了特殊儿童福利基金,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的康复服务和权益保障。

(2)完善福利制度:为了确保儿童的基本权益,民政部还加强了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包括《儿童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通过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儿童在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3)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为了改善贫困地区儿童的生活环境,民政部积极推进乡村儿童福利工程,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教育资源和文化娱乐活动等方面的支持。

通过这些举措,儿童的成长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他们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和文化熏陶。

二、儿童援助政策(1)社会救助:民政部为遭受家庭困境的儿童提供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等。

通过资金和物资的援助,帮助这些儿童度过难关,同时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援助。

(2)临时安置:对于因家庭暴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失去监护人的孩子,民政部提供临时安置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救助的临时居所,保障儿童的生活需求和安全。

(3)健康援助: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民政部推动建立健康援助体系,提供包括疫苗接种、健康筛查、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服务。

通过这些援助措施,有需要的儿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援助,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三、儿童福利保障与援助政策的展望虽然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贫困地区的儿童福利保障需求仍然很大,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另一方面,儿童援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分配不均、机构服务质量不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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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 1. 廣設托兒所及托嬰中心、幼稚園與課後托 育中心,收托1個月至12歲兒童
2. 社區保母支持系統之推動:提升保母服 務品質
3. 保母證照制度 兒童早期療育
1. 地方政府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 動小組並設置轉介中心
2. 廣設療育服務機構 3. 鼓勵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
4. 推動早期療育在宅服務:專業團隊在宅療育 兒童保護
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取向
兒童被視為是獨立的個體,應受尊重與肯 定
兒童的地位與成人一樣,企圖減少成人的 壓制與不合理的對待
政府是兒童自主性的維護者,制定政策與 法令確保兒童權益
然而,兒童是否有足夠成熟度及能力則為 此取向為人所批評之處
政策取向的選擇
自由放任與國家干預看法過於兩極 --- 也就是政府極少或極多的干預行為
1. 推動出生通報 2. 全方位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3. 每年5~6歲學齡前兒童斜弱視篩檢
未來兒童福利政策取向
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兒福工作 強調維持家庭的永續性,確保兒童能在原生家庭中健全成 長與發展
預防勝於治療 加強辦理親職教育、兒童保護觀念及對兒童人權尊重的宣 導
質優量足的兒童托育服務 -- 積極推動托育專業訓練以建立托兒教保專業制度與幼托 整合,健全幼兒教保體系並加強融合教育 -- 獎勵廣設公立托兒所並鼓勵民間參與,增加公辦民營托 兒所與課後托育中心
明定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第二十條) 正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第十九條) 實施媒體及物品的分級制度 (第二十七條) 擴及孕婦的禁止行為 (第三十一條)
身心障礙議題的納入,並提供正面性的支 持服務,合乎新時代兒童少年的需求
但對中輟生及校園暴力問題仍未提及
法令的推動需要足夠的預算與人力
國家干涉主義取向
政府應主動積極介入家庭的事務 當親生父母無法妥善照顧兒童時,政府有
責任介入並提供高品質的替代性的照顧 強調兒童的重要地位,不是父母的資產,
父母受政府委託照顧兒童,政府擁有公權 力在父母有不適任的行為時,強制帶離 貶抑父母親與子女間的親情連結,忽略父 母權利與家庭的整體性
1. 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提供緊急求助、救援、 通報以及諮詢服務
2. 責任通報機制 3. 失蹤兒童協尋機制 4. 家庭處遇計畫服務 5. 保護個案之安置 ex 緊急庇護所、寄養、教養機 構安置
教育輔導
1. 推廣家庭教育 2. 辦理學前特殊教育:鼓勵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招收3~6歲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補助幼稚園及家 長各5000元 醫療保健
研訂兒童照顧方案: 整體性與連續性,兒童本位 1. 兒童經濟安全 ex 津貼與補助 2. 兒童托育照顧 3. 兒童保護與安置 4. 兒童教育與休閒 5. 兒童醫療與保健:優生、成長保健、 醫療照顧與心理衛生工作
政策總結
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 童基本權益為目的
以家庭為核心,結合社區的力量,共同推動各項 兒童福利措施
幼兒教育券:滿5歲之兒童就讀私立托兒所 或幼稚園時,每人每月補助10000元
醫療補助
1. 三歲以下兒童補助其健保部分負擔(門診 與住院)
2. 低收入戶兒童享有健保費與就醫部分負 擔全額補助
3. 弱勢兒童是情況而定補助健保積欠費用、 發展評估費用以及住院之部分負擔
早期療育補助 1.可申請訓練費及交通費之補助 2. 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3. 非低收入戶兒童最高可獲得3000元補助
尊重家庭與雙親權利取向
原生家庭是兒童成長與發展的最佳場所 尊重親權以及情感需求,即使父母與子女
在特殊狀況下分離,但仍強調之間的聯繫 政府的角色是支持性的角色,需提供家庭
整合的各種服務以維護家庭的功能 基本上,此取向下的政府對家庭是有限度
的干預,重視父母的責任與權利以及早期 的親子關係
需加強預防性的工作擺脫問題解決導向的 工作模式
-- 積極輔導為立案托兒所與課後托育中心 -- 落實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加強嬰幼兒照
顧服務 兒童與家庭利益兼顧,落實兒童保護工作,提供及時、有
效、安全的保護服務並建立兒童保護網絡 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
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以個案管理服務模式,建構可近性高 的療育環境(普及化與社區化療育資源),並加強醫療、教 育與社政專業的整合 兒童參與的福利服務 1. 兒童意願的尊重 2. 參與志願照顧服務、社會服務等
保障身分權益:身分權的保障。強化兒童出生通報制度, 收養的規定
擴大保護範圍 -- 增列安置逃家兒童及少年,強制治療毒酒癮以及性病 -- 擴大禁止行為:吸菸、飲酒、飆車、嚼檳榔、暴力色情 閱聽 -- 安置時間延長:緊急安置72小時,繼續安置3個月為限 不限次數(聲請法院),並須追蹤輔導1年
伸張國家的公權力及劃分各單位權責: -- 公權力必要時的介入 -- 除主管機關外,衛生、教育、建設、工務、 消防、交通、新聞、戶政、財政之權則予 以明確劃分,並相互配合
兒童福利工作不同的政策取向
自由放任主義取向
家庭是兒童成長與發展的重要場所,國家 對兒童的照顧角色應減至最低,也就是說 家庭再養育子女上有高度的自主權
政府的介入是有害的,國家必須尊重雙親 與孩子間的關係
政府對家庭照顧兒童的強制干預時機為:
1. 父母主動要求放棄 2. 父母虐待兒童 3. 父母長期未履行其角色 4. 父母無法提供兒童基本生活所需 5. 親子關係結束 儘管尊重家庭與其子女之間的關係,但容 易造成父母親將孩子視為財產
兒童福利法規的功能 1. 依法行政,有效推動兒童福利政策 2. 揭示理念與哲學 3. 建立可供遵循之相關制度及標準 4. 相關部門之組織、職掌與權限 5. 昭示權利義務 6. 爭議時之判斷基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特色
昭示父母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責任及政府協助親職之責任 --- 提昇父母親之親職能力,輔導時數 8~50 hours
以兒童托育、兒童保護、兒童早療三者為重點, 逐步建構整合性的兒童照顧方案
強調政府主導性的角色與家庭與雙親權利,所以 當前兒童福利政策,可以說是國家干涉主義與家 庭雙親權利相互融合的一種政策取向
兒童福利法規
意義:推動兒童福利工作的相關法令規定 廣義上,所有能更增進兒童福祉的各項法規;狹義而言專 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
兒童福利政策與法規
政府為解決兒童問題,滿足需求並保障權益以 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的計畫和行政準則,亦是 推動兒童福利工作的施政方針 政策和法規的落實,有賴行政的執行力
兒童福利政策
廣義而言,指一切能影響兒童福利的活動 和政策立法,其專業領域涵蓋教育、保育、 衛生、社政、媒體或交通規範
狹義來說,是針對特殊需求兒童及兒童問 題所提供的服務 ex 貧窮兒與受虐兒 -- 特殊需求兒童的迫切性
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對兒童能力存有疑慮 大多數國家的兒童福利政策取向為尊重家
庭與雙親權利,強調支持與維繫家庭的完 整性
當前我國的兒福政策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位兒童1800~7000元/ 月
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位兒童每月1400元 托育津貼:
1. 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兒童就讀托兒所或 幼稚園,每位兒童每年補助18000元 2. 年滿5歲就讀托兒所或幼稚園時,每位兒 童每年補助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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