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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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南京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南京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南京市是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江苏省的省会。

作为一
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南京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才,为了吸引和留住这些
人才,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人才政策,其中包括提供人才安居房。

下面
是南京人才安居房的申请条件。

一、落户条件
1.拥有南京市户籍的本市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社
会服务人才等。

2.无南京户籍的外来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才引进政策的规
定能够落户南京。

二、学历和年龄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的人才可以
申请南京市人才安居房。

2.如果申请人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本段规定年龄范围内,可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工作条件
1.在南京市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2.在南京市连续工作期间,在南京市聘用的离档案户籍迁至南京市的
高层次人才,可作为连续工作时限的一部分。

3.高层次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
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

四、家庭条件
1.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2.申请人在南京市符合居民住房限购政策。

五、信用条件
1.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以上是南京市人才安居房的主要申请条件,但具体条件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申请人应详细查阅最新的相关政策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同时,南京市还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安居房的供应,以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提高人才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2017年4月24日)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人才是第一资源,是企业和社会发展最核心的要素。

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立足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城市群特大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战略定位和“两聚一高”、“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宁创业创新,加快促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级江北新区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服务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吸引高端产业集聚,支持人才创业创新,解决人才住房困难,为此,我市研究出台了人才安居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聚焦产业、服务企业、支持创业”是推动南京人才安居体系建设的宗旨,也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做好人才安居工作,一是为了聚焦产业,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来谋划人才安居政策办法,通过高端人才的引进,更好地集聚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项目。

二是为了服务企业,把企业作为引进人才主体,做好人才安居项目、政策等和企业需求的对接,更好地满足企业招才引智需要。

三是为了支持创业,针对高校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小微创业者等面广量大的创业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更加精准分类提供人才安居服务。

三、政策的特点是什么?南京的人才安居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服务企业,面向发展。

企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同时也是用人的主体,《办法》采用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人才认定机制,最大程度满足企业引进人才的需要,帮助企业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二是覆盖面广,统筹兼顾。

人才安居办法适用的对象涵盖A、B、C、D、E、F六类人才,既有高层次人才,又有中初级人才。

三是措施完善,形式多样。

人才安居方式共有5种: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涵盖了“购、租、补”各种形式。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文档下载说明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南京市人才安居补贴是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提高城市的人才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

该补贴旨在帮助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在南京的生活和工作品质。

以下是南京人才安居补贴的申请条件及流程,详细介绍如下。

申请条件。

1. 人才类型。

适用于各类高层次人才,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以及在各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2. 落户要求。

南京市人才安居的申请条件

南京市人才安居的申请条件

南京市人才安居的申请条件我在南京啊,想申请个人才安居,那可不容易嘞。

我就像个没头的苍蝇,到处打听这申请条件。

我瞅见那办公的地儿,人来人往的,一个个脸上都带着股子急切劲儿。

我站在那儿,挠着头,心里直犯嘀咕。

我就找旁边一个看着挺面善的大哥,我问他:“大哥,这人才安居申请条件是啥啊?”大哥斜着眼睛看了我一眼,那眼神就像看个啥都不懂的小娃子,他说:“兄弟,这可复杂着呢。

首先啊,你得是个人才,啥是人才?那得有学历,还得是人家认可的学历,你要是弄个啥野鸡大学的,那可不行。

”我一听就急了,我赶忙说:“大哥,我可是正儿八经大学毕业的嘞,那学历杠杠的。

”大哥嘴角撇了撇,又说:“光有学历还不够,你得有工作,还得是那种在南京的好工作,能给南京做贡献的。

你可别弄个小破公司,整天混日子的那种。

”我心里想,我这工作虽然不是啥大富大贵的,但也是勤勤恳恳的啊。

大哥看我有点不服气的样子,又接着说:“还有嘞,你在南京得有居住的地儿吧,你要是今天住这儿,明天住那儿,像个流浪汉似的,那也不行。

”我就有点委屈了,我说:“大哥,我虽然没买房子,但是我一直租房子住得好好的啊。

”大哥笑了笑,说:“租房子住也得符合规定啊,不是你随便租个小破屋就成。

”我这心里就像猫抓似的,难受得很。

我想着我在南京打拼这么多年,就想有个安稳的地儿。

这人才安居对我来说就像个大馅饼,可这馅饼也不是那么容易吃到嘴的啊。

我又在那办公地儿转了几圈,看着墙上贴的那些个条条框框,密密麻麻的字像小蚂蚁似的。

我就想啊,这到底要咋样才能满足这些条件呢?我感觉自己就像在一个迷宫里,到处碰壁。

周围那些人也都和我差不多,有的皱着眉头,有的唉声叹气的。

我看着他们,就像看到了自己的影子。

我心里就有点气,这申请个安居咋就这么难呢?可是又能咋办呢?还得继续去弄清楚这些条件,争取能早日申请上,在南京真正有个属于自己的安稳小窝啊。

南京人才安居改进措施方案

南京人才安居改进措施方案

南京人才安居改进措施方案1.引言1.1 概述南京作为中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重要城市,吸引了大量人才的涌入。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南京人才安居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针对南京人才安居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方案,旨在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高南京人才的生活品质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通过系统的分析、深入的研究和实际调研,希望能为南京人才安居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在引言部分中,会对南京人才安居情况进行概述,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将对南京人才安居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改进措施。

在结论部分,将对本文的内容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南京人才安居的发展,以及提出相关建议。

整篇文章将以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结构,全面深入地介绍南京人才安居改进措施方案。

1.3 目的:本文旨在分析南京人才安居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方案,以期为南京人才安居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深入剖析当前人才安居政策的局限性和问题所在,以及对未来人才安居的展望和建议,希望能够有效地促进南京市人才引进和留才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充足的人才支撑。

2.正文2.1 现状分析南京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的城市,吸引了大量人才的聚集。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京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安居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首先,南京的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是火爆的,房价居高不下,给人才的安居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很多优秀的人才由于无法承担高昂的房价而选择离开南京。

其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南京的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在人才居住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比如,人才公寓建设不够,社区配套设施不足,社区环境不够优美等问题。

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南京的现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学区房的问题、优质医疗资源的匮乏等,给人才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安居方式(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可申领租赁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

第四条安居政策(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协调相关银行给予人才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享受3年租金全免,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按照市场租金的70%承租。

(三)自行租房的,给予每月2000元租赁补贴,累计享受期不超过5年。

(四)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第五条房源筹建(一)政府通过新建、改造和趸租等方式筹建。

(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在政策性住房或商品住房中筹集。

(四)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

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在科创企业、研发机构和各类人才聚集的区域,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

第六条安居申请通过“我的南京”APP、微信“南京房产微政务”公众号,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申请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证件、博士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合同期须一年以上)等。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的流程:1.购房资格。

南京人才安居中的E类F类人才

南京人才安居中的E类F类人才

南京⼈才安居中的E类F类⼈才对于南京⼈才安居中的E类F类⼈才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才安居中的E类F类⼈才E类⼈才1.省“六⼤⼈才⾼峰”⼊选者,省“留学回国⼈员创新创业计划项⽬”⼊选者,青年⼤学⽣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选者;“双创博⼠”⼊选者。

2.与我市⾏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纳税的企业或从事⽣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才。

3.担任“南京市技能⼤师⼯作室”领办⼈,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才,南京市技术能⼿。

4.获得中国博⼠后科学基⾦资助的出站留(来)宁博⼠后,博⼠后出站留(来)宁从事科研⼯作满3年者。

5.⾼级专业技术资格、⾼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6.相当于上述类别的⾼级⼈才。

(1—5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F类⼈才1.取得全⽇制研究⽣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校毕业⽣或在国(境)外⾼校全⽇制学习并取得硕⼠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员(不含在职进修⼈员)(其中,取得博⼠研究⽣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研究⽣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主创业,缴纳企业职⼯社会保险。

2.取得全⽇制⼤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校毕业⽣或在国(境)外⾼校全⽇制学习并取得学⼠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员(不含在职进修⼈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主创业,缴纳企业职⼯社会保险。

3.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级⼯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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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发改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和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 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20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17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D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 F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南京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本市户籍且住房不达标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原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人才的原房面积包括: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转让或被征收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已购买或已安置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屋;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七条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评估认可后,其技术或管理人才所聘任的职务可直接对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的相应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房产部门。

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各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常年接受申请,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委托房产部门将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房源筹集第二十三条各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及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服务。

江北新区等条件成熟的区(管委会)可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房源的筹集渠道:(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二)江北新区及开发区、其他产业载体等投资新建、购买、租赁;(三)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建。

第二十六条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产部门统筹,可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的人才安居。

配建应明确房源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

由市政府指定机构持有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由各区(管委会)定期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其中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续增一期。

人才安居政策最多享受两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第三十条购房补贴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房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人才的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A、B、C类人才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D、E、F类人才租赁补贴由市、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由市财政补贴30%。

第三十三条购买共有产权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

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有权人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

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第三十四条人社、房产部门每年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对。

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房产部门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按照以下措施处理:(一)申请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由公有产权人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以第三方机构市场评估价为准,人才所持份额的溢价部分以5年为基数,按照其工作月份折算后归人才所有,评估价低于原购买价格的,由公有产权人按原价格回购;(二)申请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三)申请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的,应停止继续发放,并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开始计算,退回已领取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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