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鲁财建[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建〔2008〕110号)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理顺矿业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二、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问题。
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
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统一以2006年9月30日为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和备案。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采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委托、评审和备案;其它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发证权限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并按现行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
对没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编制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国土资发[2003]1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
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7]2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7.02.12
【实施日期】2007.0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对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为截至2006年年底前全部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或有偿取得情况。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并同时上
1 / 1。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24日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是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评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政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即将到期采矿权延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即将到期采矿权延续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即将到期采矿权延续工作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矿山延续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行到期提醒过期公告制度由省厅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到期提醒过期公告制度。
采矿许可证到期前,省厅提前3个月在省政务服务网、省厅门户网站滚动公告,重点提醒督促采矿权人提前按期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到期后矿山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在省政务服务网、省厅门户网站发布过期公告。
二、提前准备申请登记资料矿山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采矿许可证到期3个月前,通知相关企业尽快编制有关方案,缴纳有关费用,履行相关义务,准备采矿权延续登记资料并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规定的采矿权登记权限,将齐备的申请资料向登记机关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加强到期矿山企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7〕9号)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国土资发[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县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完整版)

县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县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办发〔201X〕64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矿山复绿行动要求,加大治理恢复力度,突出治理效果,我县决定开展矿山复绿行动,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并重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加大宣传和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整治,综合治理,以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切实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好自然环境,建设绿色生态蒙阴。
二、行动内容矿山复绿是指通过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使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生态得到恢复、景观得到美化的过程。
本次矿山复绿实施的区域,主要包括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以下称三区两线)。
经调查,蒙阴县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破损山体有:京沪高速公路:蒙阴街道会泉峪村石灰岩矿。
省道S335兖石路:联城镇类家城子村石灰岩矿、旧寨乡八里庙子村石灰岩矿和旧寨乡吕家庄子村石灰岩矿。
205国道:桃墟镇野老峪村石灰岩矿。
(见附表1)三、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X 201X)》的目标任务,统筹部署,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
到201X年,使三区两线周边范围内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四、资金筹措1、对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因政策原因关闭的矿山,县财政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通过实施治理项目逐步解决。
2、生产矿山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分步实施,资金由矿山企业负责解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发证权限详见附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出让登记矿业权为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禁止增列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5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5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及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近期,在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由于有的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未依法按规定时限给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违反了《矿产资
源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我们应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严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