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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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1998]4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1998]4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1998年6月3日武政〔1998〕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兴业,不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作出通知如下:一、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事上述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二)对投资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它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所建基础设施沿线或指定区域内兴办配套综合经营项目,所需开发建设用地地价,比照基准地价确定。

(四)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份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二、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一)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武政办〔2021〕3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武政办〔2021〕3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武政办〔202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市级依申请取消、下放事项清单》(以下称《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严格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清单之外无审批”的要求,认真抓好《事项清单》的执行落实,严禁超《事项清单》审批和各类变相审批。

二、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要结合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的调整和下放要求,进一步优化区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将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同步发布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三、各区、各部门要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和“跨省通办”,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4日——结束——。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0•【字号】武政[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20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武汉开发区)是全市新的经济增长带中的重要发展极,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尽快把武汉开发区建设成为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出口加工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实现新一轮的创业和发展,使之成为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并与国际接轨的先行区,经研究,现将支持武汉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武汉开发区规划,扩大产业发展空间(一)按照武汉新的经济增长带建设发展要求,抓紧武汉开发区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尽快制定区内现代制造业基地、高科技产业园、出口加工区、商贸物流区等功能小区的详细规划,完善武汉开发区的功能分区,调减武汉开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进一步扩大武汉开发区产业发展空间。

武汉开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调减部分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二)对武汉开发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存部分,耕地复垦可按国家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有利于创业发展的环境(一)加快武汉开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加紧实施完成梅子路(汉阳大道--江泰道)的建设,规划并适时启动芳草路(汉阳大道--车城东道)、长江路(鹦鹉大道--沌口)和轻轨交通武汉开发区段的建设工程,积极建设滚装码头,形成较为便利的路网体系和完善的口岸配套体系。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加快武汉开发区供电、供热、供气、给排水、通信、教育、体育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推进(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推进(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推进(策划)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发文字号】武政办[2016]77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7【实施日期】2016.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推进(策划)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武政办〔2016〕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15年,全市上下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及前期推进(策划)工作成效显著。

全年扎实推进243项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投资1600亿元,实际完成投资1848.7亿元,比原计划增长15.5%,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23.9%;126项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有37项按期建成或者提前竣工投产;59项争取新开工的市级重大项目全部开工建设;58项市级重大前期项目扎实推进。

同时,完成全市“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库建设工作,储备亿元以上市级重大项目3478项,估算总投资达84215亿元,进一步巩固了“投产一批、建设一批、准备一批、策划一批”梯度推进的良好态势,为全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15号)等文件精神,经对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和公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7个市重大项目建设目标考核突出贡献单位、江岸区人民政府等14个市重大项目建设目标考核贡献单位、江岸区人民政府等14个市重大项目前期推进(策划)工作目标考核突出贡献单位、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等8个市重大项目工作优质服务单位、黄汉卿等80名市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推进(策划)工作突出贡献个人予以通报(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全市重大项目建。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市重大项目建设和市重大项目前期推进(策划)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通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市重大项目建设和市重大项目前期推进(策划)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通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市重大项目建设和市重大项目前期推进(策划)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武政[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市重大项目建设和市重大项目前期推进(策划)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通报(武政〔20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9年,全市上下大力实施“项目立市”战略,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及重大项目前期推进(策划)工作成效显著。

全年重点推进亿元以上的市级重大项目404项,年度计划投资1089.86亿元,实际完成投资1137.5亿元,比上年增长45%,高出全市投资增幅11.7个百分点;162项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年内有59项按期建成或提前竣工投产,比上年增加28项;135项市级重大新开工项目,年内如期或提前开工建设137项,比上年增加57项;107项市级重大前期项目,年内有22项提前1年实现开工建设目标。

同时,全年策划新的市级重大项目266项,提前超额完成全年100-140项的计划工作目标,估算总投资4955亿元,同比增长3.8倍。

已入库(2009-2013年)项目1737项,估算总投资2.4万亿元,比上个5年分别增长3.9和7.9倍,进一步巩固了“投产一批、建设一批、准备一批、策划一批”梯度推进的良好发展态势,成为全市投资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缓解外需不足的压力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江岸区人民政府等37个2009年度市重大项目建设立功单位、江汉区人民政府等63个2009年度市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姜冬生等190名2009年度市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江岸区人民政府等22个2009年度市重大项目前期推进(策划)工作先进单位、熊传印等76名2009年度市重大项目前期推进(策划)工作先进个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20个市重大项目工作优质服务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名单附后)。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武政规[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武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关于服务企业用好人力资源放大人才优势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9日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事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宏伟目标的实现。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营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探索打造“行政审批3.0版”,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颗印章管审批”,逐步在全市推广,全面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推进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办证登记网络化和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联办范围。

继续完善绿色通道制度,提高重点企业项目规划、征地、报批、备案、立项、环评、能评及土地供应保障效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依法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增强企业诚信意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武政办[2009]17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9〕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为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集中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投资的意见》(武政〔2009〕4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集成电路等15个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政〔2009〕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贴息补助的支持对象市财政资金投资贴息补贴的支持对象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节能环保、新能源、新一代移动通信、生物、激光、新动力汽车、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地球空间信息、数控机床、新材料等13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制造业项目:(一)项目实施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企业在我市纳税。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政策,且属于《武汉市新兴产业发展鼓励目录》规定项目。

(三)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界定(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固定资产是指在企业投资项目(已竣工)中形成的已投入生产使用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

(二)企业投资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流动资金投入;新建项目可计算土地使用权投入,但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在计算政府投资贴息补助资金时不超过企业项目总投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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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
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1]12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1〕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的《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工作,优化投资结构,发挥工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实现武汉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武发〔20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政策
(一)各区新引进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工业项目形成的税收,从项目完工投产之年起5年内,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所在区。

(二)现有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从项目完工投产之年起5年内,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当年新增两税市级留成的50%部分返还给所在区。

(三)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含开发区、化工区),以及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远城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奖励。

二、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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