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反避税工作解析-国税总局权威解释
国税函(2010)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税函〔2010〕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出现税收通会计的差异。
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
国税发〔2010〕103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省以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报告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五条对需要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税务局(以下简称督办机关)所属稽查局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
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承办案件的税务局(以下简称承办机关)及所属稽查局、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经督办机关领导审批或者督办机关授权所属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向承办机关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承办机关在确定的期限内查证事实,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888a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5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该办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而成,对规范和加强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重组各方的税务处理选择应一致重组各方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各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影响不同。
因此,要求各方取得一致意见,选择相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再按规定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进行税务备案。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实质经营性资产不是净资产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其中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各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是企业的净资产,有的认为是不包含负债的企业全部资产。
《管理办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股权支付应为直接持股企业的股权企业重组业务中,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取决于诸多条件,其中之一是股权支付达到一定的比例。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形式。
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形式。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专业解答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1. 在异地进行建筑安装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9)2. 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3.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个税? (10)4. 企业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应如何确认收入? (10)5.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6. 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11)7. 有合法票据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11)8. 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2)9. 管理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 (12)10. 职工福利费范围如何界定及处理? (13)11. 没有签订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13)12. 现在买卖二手房还有税收优惠吗? (13)13.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零吗? (14)14. 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14)15. 目前车辆购置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4)16. 一次性签订3年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14)17. 高级公寓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1518. 企业安装电梯和货梯是否要并入房产总额计征房产税? (15)19. 房东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 (15)20. 企业取得的赞助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16)21. 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1622. 发放剩余车辆补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17)23. 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17)24. 企业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18)25.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1826. 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27. 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18)28. 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29. 商品房买卖如何征收印花税? (19)30. 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1931. 房地产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19)32. 我公司向银行借了1500万元的贴息贷款,请问,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0)33. 在同一栋房产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2034. 购物索取发票后得知发票中奖,获得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135. 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1)36.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还需要缴纳契税吗? (21)37.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22)38. 某公司无偿使用村委会的一块土地用于经营,请问土地使用税应由谁缴纳? (22)39.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2)40. 用于生产经营并在按揭中的房产,没有拿到房产证,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23)4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竞标方式取得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问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3)42. 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3)43. 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6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税总局进一步解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9]2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8 日印发
概述
针对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文),国税总局召开宣讲会,与企业进行沟通讨论,进 一步解释了文件精神。
潘嘉礼, 总监 电话: +852 2143 8777 传真: +852 2845 2588 kari.pahlman@
Justin Kyte, 总监 电话: +852 2522 6022 传真: +852 2845 2588 justin.kyte@
Nathan Richards, 总监 电话: +852 2685 7645 传真: +852 2845 2588 nathan.richards@
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王小平指出,今后反避税工作的重点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全面落实反避税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的工作包 括:研究同期资料,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 化,一般反避税等全新反避税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加强对企 业分摊境外成本,融资结构,对外投资及各种避税筹划的分 析;重点研究企业多层控股模式,以及没有商业实质企业规 避税收的影响,探索全面开展反避税的途径。
王晓悦处长表示,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对符合要求准备同期资 料的企业开展合规性调查。
转让定价调查
首先,王晓悦处长强调转让定价调查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税务机关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国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6、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7、有合法票据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8、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
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一、调查主要内容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
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报告说明本报告主讲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讨论内容包括2010年反避税的工作安排、2010年预约定价的工作目标、未来反避税政策制定趋势和有关计划、2009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选案标准、税务总局重点关注的行业和企业,并解答了企业在相关内容上的疑难问题。
报告内容1、2010年反避税的工作安排2、2010年预约定价安排的工作目标3、未来反避税政策制定趋势和有关计划4、2009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选案标准5、目前税务总局重点关注的行业和企业6、互动问答总结第一部分2010年反避税工作的安排背景:2009年税务总局反避税工作有了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全年共立案179户,结案167户,补税金额是20.9亿元,增长69%,是有史以来查补收入最多、增长最快的一年。
在2009年结案的户数和补的税款来计算的话,个案补税金额首次突破了千万元,平均个案补税金额是1252万元,该增长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2010反避税工作包括的六项内容:1、继续完善反避税的相关立法1)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引入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条款,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对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转让定价和预定定价的内容。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是结合国际惯例,参照中国的具体实践,也是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优化、一般反避税条款、CFC法规(国际税收中反避税的一类法规,主要处理本国居民控制的外国公司的实体所取得并积累起来的所得。
假设股东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影响利润分配或汇回国的政策。
正常情况下,CFC法规只适用与外国公司,但有些国家把其扩展到外国常设机构和信托公司等。
另外在2008年以后的关联交易中,对于补征的税款也要加收利息,解决了以前反避税在中国是零风险甚至是负风险的状况。
2)、在准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当中准备引入反避税的条款。
3)、在相关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过程当中,也准备加入反避税的条款。
4)、在《征管法》的修订当中,准备增加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条款同期资料、加收利息还有相关第三方提供资料等业务,同时也要加入中介披露避税模式等相关内容。
2、2010年反避税工作准备拓展的新领域1)、以前的反避税工作重点关注的是生产制造业;反避税方式就是转让定价调查,同时还有预约定价安排。
2)、第一,重视第三产业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调查,同时通过东部沿海地区的反避税工作带动中部和西部工作的开展;加大对无形资产以及关联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探索无形资产和股权的合理作价方式。
3)、第二,开拓成本分摊、受控外国领域等新领域,以及对走出去企业是否适用于CFC 条款将做重点的关注;也将尝试使用一般反避税等新措施;另外会通过抓典型的案例,逐步推广至全国,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
4)、第三,要加强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新理念的研究和实践;成本节约的新理念,低劳动力成本、低运输成本对跨国公司带来一些超额利润,应该是归发展中国家所有;市场溢价的新理念,在中国的生产工厂所生产的产品是在中国境内销售,对于一个13亿人口大国的巨大市场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应该归属中国。
3、进一步健全反避税工作机制1)、具体执行统一管理的立案结案制度,同时争取做到全国联动。
从2005年开始执行立案结案两个环节呈报税务总局审批的制度,在2010年将继续执行这一制度,同时将严格管理、严格执行立案结案审批制度;另外,会对同一个集团、同一个行业在中国不同地区的子公司采取统一的方式进行调整,避免统一行业或者统一集团不同的子公司的调整力度由于区域不同而带来的差异。
2)、从2010年开始要引入APA(预约定价安排)报告机制。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引入APA报告制度,增加APA的透明度。
3)、要进一步落实专家小组会审制度。
现在总局执行的是反避税立案结案的审批,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从2010开始实施反避税专家小组会审制度;作为过渡措施,现在要求各省在向总局报结案报告之前由专家小组会审,对于一些重大案件以及上升到双边磋商这个层次的案件,由总局牵头,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会审,如果涉及到行业的专家,总局会外请一些相关的行业专家做技术的指导。
4、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1)、第一,内部数据的信息化建设。
内部数据是目前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数据以及税务局能够掌握的一些内部数据,总局准备开发一个系统,作为内部共享。
2)、第二,外部数据的信息化建设。
目前总局已经和海关、统计局、商务部、外管以及国资委等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联系,希望能够从这些单位取得一些相关的信息,达到充实和建立外部数据、构建我国企业信息数据库的目的,改变目前个别企业完全依靠第三方数据库的这种被动局面。
5、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目前执行的国际规则就是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
OECD转让定价指南更多关注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它的规则的制定更多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中国现在积极参与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的制定,为中国争取更多的有利地位。
6、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建立一个高素质的专职人员队伍总局会出版一些《反避税操作实务》、《反避税案例集》、《反避税政策问答》等相关的书籍,作为在反避税领域的培训教材。
第二部分2010年预约定价安排的工作目标1、原则:积极推进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工作。
2、从实际的工作情况来看,自2005年以来,总局共谈了14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目前还有17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在处于审核和磋商阶段,涉及的国家也由原来的日本、韩国,扩大到美国、新加坡、丹麦、瑞典以及欧洲的其他国家。
3、在2010年的时候总局准备出台一个APA报告,这是中国首例预约定价安排的报告。
通过报告,税务总局想增加中国APA的透明度,同时也提高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
第三部分未来反避税政策制定趋势和有关计划1、反避税的政策制定会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规范性文件。
2、过去总局在法律和法规的层面规定的比较少,特别是涉及到反避税规定的比较少,更多的是通过规范性文件,即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的形式来对反避税的政策加以明确。
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和法规的层次上就反避税方面已经规定得比较详细;未来在《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当中,税务总局将会引入反避税相关的条款,建立一个涵盖多税种的反避税立法体系。
4、总局对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也会再做进一步的完善,比如将会对[2009]2 号文做一个修改和完善,同时也将会出台跨境汇款的有关文件(企业如果能够证明从境外汇到中国境内的利润或从中国境内向境外汇出的利润,是根据特别纳税调整所进行的调整,这个利润就不受外汇管理局外汇管制的限制,这是税务总局目前和外汇管理局达成的一个基本的协议,但是正式文件没有下发)。
第四部分2009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选案标准1、2009年关于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选案准的三个文件:(1)[2009]2号文,文件当中要求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的5月31日之前准备好同期资料。
(2)国税函[2009]188号文,要求企业自2008纳税年度起,在跟踪管理期间的企业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3)国税函[2009]363号文,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且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税务总局准备在2010年5月31日(即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后要下发一个文件,要求各地加强对同期资料管理的抽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税务总局。
3、抽查的目的:第一,很多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的过程中,自行主动申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是有的税务机关还不清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通过抽查,同时总局也会下发一个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的文件,对于企业自行调整的税款如何处理做进一步的明确。
第二,没有按照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是同期资料准备的不合规的企业,有两个措施,第一个措施会将这样的企业列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重点调查的对象,如果这个企业在中国还有其他的关联公司,也会把这些关联公司一并进行调查,第二个措施,在对这个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期间,相关的集团公司的APA税务总局是不受理的。
第五部分目前税务总局重点关注的行业和企业1、特别纳税调整的文件中已经明确,企业的利润水平低于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或者企业和避税港之间的关联交易比较多,或者这个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准备同期资料的话,自然就是税务局关注的重点。
2、总局目前积极推进对行业的联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行业联查执行一个统一的标准,避免出现对于同一功能的企业,对于同一类型的企业,调查的力度和方案不一致的问题,这是转让定价调查的第一个原则。
3、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在于行业以及集团的联查,另外总局将会关注无形资产和关联股权的转让,同时将加强对对外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强化受控外国企业的管理。
第六部分互动问答总结Q1: 目前国税局对于已经选中的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已经提报了资料,税务机关的关注点是在哪里?本企业是属于汽车零配件制造的。
(1) 如果说税务局确定了对这个企业做转让定价调查,企业提交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关注的有两个:第一,首先要求企业区分为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是关联交易内容;第二,企业功能风险分析,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坚持的原则就是企业承担的功能和风险和取得的利润要相匹配。
(2) 企业要划分为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总局设计了一个表格,要求企业将有关的数据仔细划分,包括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些费用关联交易是多少、非关联交易是多少。
对于一些没有办法划分的,比如一些间接成本特别是一些管理费用,按什么标准划分,这个标准要确定,如果这个标准很难确定,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选择一个相对来说最合理的标准。
(3) 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双方各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是什么,这个总局在做转让定价调查的时候也有一个表格要企业填的,如企业的研发功能是在子公司承担还是母公司承担,销售功能在哪里承担,生产功能在哪里承担。
总局会根据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和实际利润情况做一个评估,看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的问题。
(4) 如果是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首先要判断这个企业生产的汽车零部件是完全出口到境外公司去,还是生产了之后就在中国境内销售。
如果生产的零部件是完全出口到境外的话,那税务机关就判断这个企业生产制造的零部件所取得的利润是多少就可以了;如果这个企业汽车零部件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又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话,税务机关就会关注中国市场所带来的超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