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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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法律漏洞充分利用法律缺陷

刑事辩护中的法律漏洞充分利用法律缺陷

刑事辩护中的法律漏洞充分利用法律缺陷在刑事辩护中,利用法律漏洞和缺陷是辩护律师常用的手段之一。

经验丰富的律师通常会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漏洞来保护被告权益。

本文将探讨刑事辩护中法律漏洞的利用方式及其影响。

1. 默认有罪原则与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然而,辩护律师可以利用法律漏洞来质疑被告的有罪推定。

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怀疑原则要求检察官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不应予以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缺乏证据的漏洞来为被告辩护。

2. 过失和故意的区别在某些犯罪行为中,过失和故意之间的区别可能成为法律漏洞的侧重点。

辩护律师可以争议起诉方对被告的故意或过失程度的定性。

通过证明被告的行为只是出于疏忽或无意识的情况下导致的,辩护律师可以将其定性为过失行为,从而将刑事指控降至轻罪或免罪。

3. 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辩护律师还可以寻找法律程序中的漏洞,即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情况。

例如,如果调查机关在搜查证据时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在对被告传唤和审讯过程中侵犯了其权益,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指出这些违规行为来要求庭审的无效或抑制证据的使用。

4. 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在刑事辩护中,证人证词的可靠性是一个重要因素。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证人的背景和信誉,以便质疑其证词的可靠性。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利用法律规定,提出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以发现证人证词的矛盾之处,从而削弱控方的指控。

5. 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辩护律师还可以就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展开辩论。

不同的诉讼方可能对于某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律师可以利用这种差异来争取辩护的空间。

通过合理的解释和适用,辩护律师可以酌情解释法律条文,以利用法律漏洞为被告争取有利判决。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利用法律漏洞并不意味着为被告开脱其罪责。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合法的辩护,确保审判公正。

在利用法律漏洞的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确保自己的辩护行为合乎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以新刑诉法第35条为视角

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以新刑诉法第35条为视角
在刑事诉讼 中, 律 师 关 于在 辩 护 职 责过 程 中 的 言 论 不 受 追 究 。 即, 辩 护 律 师 在 为 当事 人 提 供 帮 助 与 辩 护 的囊 扩 侦 查 、 审 查起诉 、
减轻 、 免除其刑事责任 的材料 和意见 ” , 以反驳公诉 方提 出的任何
有罪 、 罪重的证据为主要职责 。事实 上是对刑法 “ 无 罪推定 ” 原则 的深 化 , 是站在尊重 和保障 当事人 的基本原 则的立场迈 出了重要
刑事审 判中辩护 律师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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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刑诉法第 3 5条为视 角


王彦朝 高民杰
( 贵州 1 民族大 学法 学院 5 5 0 0 0 0 )
【 摘 要】 新刑诉法修改以后 , 规定辩护律师责任的第三十五条的两处 理人 , 当然也只是提 出有 利于保 护被指控 人意见 与证 明材料 。为 了更 好地维护 受托人 的合 法权利 , 辩护人会 在刑事辩 护 的技术 和 思维上 能 自觉 地 、 更多地应用证 明的技术和方法 , 以便更好地行使 辩护权 。根据我 国刑诉法规定 , 公诉机关调查 、 搜集 尽可能证 明被 追诉人有 罪的一切 证明材料 , 达 到控诉 目的。辩护 人则是 提供并
起诉 、 庭审 、 判决 、 执行 、 再审 的整个刑 事诉讼 程序 与整个 过程 中。 《 律师法》 将第 3条 明确 了律 师合法 执业 中“ 任何 组织 和个 人 ” 不 得干涉 , 不能 随意侵犯辩 护律 师的合法权益 ; 同时也将律师辩 护权
单列 出来 。律师法 修改 的第 3 7中直接 规定 了“ 律师 的豁免 权 ” 。
挑战。

新刑诉法第 3 5条之 内涵解读
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 第3 5条所 规定 的 : “ 辩 护人的 职责是 向

论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

论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


引言
4 . 在死 刑案件 中 , 若当 事人希 望认 罪被 判处 死刑 , 而辩 护人
“ 李 庄案 ” 已经过 去 多时 , 但 时至今 日, 仍然 有许 多法 律工 作 认 为有避 免死刑 的可 能性 , 这 时若不 违反 当事 人 的意志让 其被判
者与 学者谈 及这 个案子 , 因 为该案 对于中 国法治进 程来说 具有 不 处 死刑 , 这 种做法 就错 了, 因 为选择死 的权利 通常 是不被 承认 的。
1 . 在律 师职 业越 来越 商业化 的今天 , 若律 师完 全遵 从被 告人 影响庭 审 的效率 。 的意 志 , 没有 自己的独 立性 , 容 易沦 为为真 正 的罪犯 洗脱 罪名 的
工具 。
( 二) 弊 端 1 . 律师 在与 被告 人不 为纯粹 委托 关系 下时 , 辩 护律 师与被 告
2 . 当事人 并无 法律专 业辨 识能 力, 在受 到羁押 被控 告 的重压 人 的关系 涉及 到两 种不 同的利 益 , 一 种是 被 告人 的利 益 , 另一种 状态 下 , 很容 易作 出不合 理 的选择 。 是社 会公众 利益 。 这 两种 利益 在 很多情 况下 会发 生冲 突 , 难 以协
1 . 刑事程 序 的最终 结果 归属于 被告人 而不 是辩 护人 , 由被 告
1 . 具有 法律 专业 知识 的辩护 律 师 比当事人 本 身更能 最大 限
人本人 来决定 辩护方 针 , 才 能真 正尊 重被 告人 自己命运 的决定 权 度 地维 护当事 人的利益 , 因为律师 具有专 业技 能以及 旁观者 的冷
以及个 人尊 严 。
静。
2 . 一切辩护方针都由被告 自己决定意味着辩护人如若想要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薛力李秀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像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刑事辩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在给我国律师充分发挥诉讼职能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的律师辩护体系、辩护方式以及辩护观念带来了冲击。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辩护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多。

刑事辩护的低收费和高风险使许多律师望而却步,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下降,律师乃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些制度缺陷已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甚至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

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总体上而言,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借鉴了国外的经验,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然而,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使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与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要求仍存在一些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立法未予以明确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也就是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有权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及身份。

在该阶段,受聘请的律师既不是诉讼参与人中的诉讼代理人,也不是诉讼参与人中的辩护人。

这给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带来很大困难,并直接影响到律师职能的发挥。

(二)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众所周知,律师出庭辩护,其依据当然主要是事实和证据,但由于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与调查取证的艰难,再因为法律上有关律师“伪证罪”的规定,不适当地增加了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的风险。

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成因和对策

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成因和对策

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成因和对策律师的刑事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落实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要途径之一。

由于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合称被追诉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利和其他非律师公民进行辩护相比,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项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宪法和刑事诉讼制度,在平衡以国家公权力(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后盾的控方与作为社会成员个体的被追诉人的辩方的诉讼地位、从而使双方“平等武装”方面,正如美国布来克法官在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中对律师的评价那样,“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①]。

我国自设立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在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按照社会发展的正常进程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走向,我国律师本来应当也完全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立法、环境及律师自身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不仅没有进步,反而在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都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与整个法治建设的发展大势形成相反的趋向,不能不引起、而且已经引起了相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一、我国目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及其危害(一)我国目前律师刑事辩护困境的表现我国目前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据学生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大幅度减少,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依法维护。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无辩护人的案件达70%,部分发达省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也从1997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的11,6%[②];而在作为首都的北京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更是由1990年的人均每年2,64件下降到2002年的人均每年仅0,78件,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③]。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2023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而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案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有些律师不尽职尽责刑事辩护律师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代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律师不尽职尽责的情况。

一些律师只是为了追求名利而接案,对于案情和证据没有做出足够的了解,没有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2.庭审记录不完整庭审记录是重要的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庭审记录的完整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法院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记录不全、记录错误等情况,给刑事辩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律师和公诉人不平等在庭审中,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由于一些非正规的司法惯例或者法院的口头要求,一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机会比公诉人少,并且有时会受到公诉人的阻挠。

4.资金问题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经济上的限制,导致了律师和刑事辩护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从而无法提供更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这也导致了一些可靠的律师无法进入刑事辩护领域。

二、改进方案1.提高律师素质要想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必须提高律师素质。

一方面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等途径入行的律师要接受更长时间的培训,另一方面,现有的律师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培训和交流,推进行业标准化,增强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

2.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加强监管和审核,改善庭审记录质量,对庭审记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加以监管。

这将提高公证自由证据的价值和庭审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公开化庭审公开化庭审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刑事辩护制度改进的必要手段之一。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角色定位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在刑事司法领域,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职责不仅仅是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还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保护被告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

一、辩护律师的法律职责辩护律师首要的法律职责是为被告提供合法的辩护。

他们负责调查案件、搜集证据,并与被告合作制定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必须熟悉刑法相关规定,以便能够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保证被告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审判。

辩护律师还有责任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他们应监督检察官的起诉行为,确保其合法合理。

辩护律师还可以对调查和审讯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抗辩,以维护被告的权益。

此外,辩护律师还负有教育、服务被告的职责。

他们应向被告解释其权益和义务,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帮助被告理解诉讼程序,并鼓励被告积极参与辩护。

二、辩护律师的社会职能辩护律师不仅仅是被告的代理人,他们还承担着维护法治和社会公正的职能。

通过积极参与刑事审判,辩护律师可以确保司法系统的公平和透明。

辩护律师通过为被告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他们的存在可以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向法官和陪审团解释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提供不同的法律观点和解释,为法庭提供全面的认定案件的信息,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在刑事案件中提出法律问题和挑战,推动相关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他们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对于相关立法工作具有积极的影响力。

三、辩护律师的道德责任作为专业从业人员,辩护律师有着高度的道德责任。

他们必须遵循律师伦理道德规范,恪守职业操守。

辩护律师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权益,维护与被告之间的客户律师关系。

律师不得泄露与客户之间的任何信息,除非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或法律允许。

辩护律师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参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故意误导法庭。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作为执行者,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律师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资金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律师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刑事辩护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出巨额的费用用于调查取证、请证人陈述等。

意见和建议:1. 政府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刑事律师的经济支持,例如设立律师经费补贴制度,为需要刑事辩护的被告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2. 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能够得到公正的辩护。

3. 律师行业自律:律师行业应建立共同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律师,增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4. 沟通合作:律师应加强与调查机关、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协商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二、问题:证据获取困难刑事辩护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而律师在某些情况下很难获取到关键证据,这可能会影响辩护的效果。

意见和建议:1. 拓宽证据来源:积极寻找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通过私人调查机构、专业调研公司等,以补充律师自身资源的不足。

2. 加强对调查权的保障:加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善调查权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获取证据。

3. 律师团队合作:律师可以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助手、研究员等,共同协作,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问题:审判公正性的保障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审判公正性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核心要求。

然而,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审前限制和取证环节的不公正等。

意见和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2. 强化律师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律师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权益和义务。

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书的辩护辩论

刑事责任辩护意见书的辩护辩论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中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愿通过本辩护意见书阐述我的辩护辩论。

一、案件事实重点把握根据本案材料和证据,我们在事实认定上认为有以下几个重点需要把握:1.证据不足:对于指控的罪行,检察机关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仅凭单一证言作出的指控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犯罪。

2.犯罪动机解读:被告的犯罪动机并非恶意,而是出于特定的环境和心理压力所驱使,应对其主观意图进行合理解读。

3.法律适用疑点:本案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疑点,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

二、辩护意见论述1.证据不足对于本案中涉及的指控罪行,检察机关仅依据单一证言就做出了指控,未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加以证明。

单一证言的不足性和主观性导致其可信度值得怀疑。

我们要求法庭要从严格的证明责任原则出发,确保证据充分,可靠,确凿。

2.犯罪动机解读被告的犯罪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受到了特定环境和心理压力的影响所导致的。

针对此点,我们将展开对被告生活背景,人际关系,心理状态等方面的详细调查和分析,以证明被告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3.法律适用疑点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认为存在一定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释。

特别是对涉及的法律条文,我们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判例,深入分析其适用性和适用方式,以求避免对被告的过度惩罚和冤假错案。

三、案例比对与引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我们将引用一些相关案例作为参考。

1.某年某月,某地某案:在此案中,被告同样面临类似的指控,但最终法院依据证据不足等因素判决被告无罪。

我们认为此案与本案的情况相似,应当在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上采取类似的处理方式。

2.某年某月,某地某案:此案中,辩护律师对被告的犯罪动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解读,并从心理学的角度给予了合理解释。

最终,被告获得从轻判决。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重视被告的犯罪动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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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存在的问题作者:王云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从古至今,刑事案件在各类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是较大的,一直是人们高度关注的一类案件,但是在当今中国,刑事案件比例不断上升的时候,律师却对刑事辩护敬而远之,这是由于我国法律对辩护人责任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实践中刑事辩护成功率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其主要问题有诉讼构造不合理,控辩不平等;缺少程序性辩护权;律师刑事辩护的风险大;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的“虚假”适用等原因。

本文详细分析上述问题,并结合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辩护人在刑事审判中实际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辩护人证明责任程序辩护无罪推定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60-02一、辩护人在刑事审判中责任所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法律对辩护人责任的规定当前,我国法律对辩护人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其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表面上看赋予了辩护人通过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实质上由于语焉不详,导致了诉讼构造不合理和剥夺了辩护人程序性辩护权的一系列不良后果。

(二)诉讼构造不合理,控辩不平等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现状来看,一方面,控辩双方的地位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平等的情况,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家以“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为原则开展司法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少制约而多配合,从而形成一种及其不合理的诉讼结构,导致了辩方地位在实践中大大低于控方。

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控方身兼两职,辩方受其控制。

诉讼中,检察院一方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又承担了控诉职能,其派出人员在诉讼程序中即以控诉方的身份形式控诉职能外,还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整个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因此,公诉人即面临着如何使用监督权以确保诉讼程序公正不受影响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滥用法律监督权,凌驾辩护人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我国控辩平等的诉讼制度亟待建立与完善。

豍(三)缺少程序性辩护权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人权条款入宪,程序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于刑事辩护内容的理解也逐渐冲破了实体的局限而进入程序的视域。

在辩护方面,程序性辩护也成为刑事辩护的重要内涵。

而根据我国《刑诉法》第35条的内容,辩护人开展刑事辩护只能围绕实体法律问题进行,因为无论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也好,还是提出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也罢,均不涉及到程序性辩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护方也会提出一些程序性的辩护意见,但是这类意见往往难以得到法庭的重视和支持。

对于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意见,法官往往以“经原审法院核实,不存在违法取证情况”、“经公诉机关调查,侦查人员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等类似话语敷衍;或者责令公诉方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在公诉方当庭宣读侦查人员所作出的“情况说明”之后草草裁断“不存在刑讯逼供”;甚至把举证不能或证据不充分等冠冕堂皇的话语作为理由,对辩护人提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不置可否,更有甚者,对此类意见充耳不闻,不给予任何回应。

并且,此类意见都是当庭提出,辩护方对于程序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抗辩。

法院对于公检法机关的合法性仍然拒绝实质性的审查和独立的裁判。

豎程序性辩护形同虚设,发展举步维艰。

(四)律师刑事辩护的风险增大我国79年《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单为辩护人设定的伪证罪名,追诉该罪也同样由检察官提起公诉,这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再添加了一个新的身份。

但是却没有一个法条规定对于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其他行政人员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做出规定,这无疑强化了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特别是当己方证人在律师介入调查后改变证言,容易使律师收到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指控,使律师轻易卷入官司漩涡难以脱身。

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的李庄案就是很好的例子,李庄案发生后,十余省市的20多名律师签署建议书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除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认为这是“恶法”。

本法只规定了律师这一单独群体作为这类伪证罪的主题,违背了刑事立法的公正原则。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地42条中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它扩大了这一类伪证罪的主体,不再单独规定辩护人伪证罪,适当平衡了控辩双方的地位。

但是这种修改并没有完全改变辩护人受到职业歧视的事实,陈卫东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称“主体上的改动虽然出发点很好,但效果上仍然是突出律师”。

(五)无罪推定原则的“虚假”适用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也就意味着我国已经从法律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而这一原则要求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一方必须承担证明其犯罪的责任,而与之相对的被指控者即犯罪嫌疑人,法律则规定其享有配合调查或者消极对待调查的选择权。

而无论选择什么,都不会因为选择本身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因此,刑诉法第35条规定要求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其次,规定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使得控辩双方已存在不平等地位的天平更加向公诉人方向倾斜。

公诉人在获取诉讼资源上有着更为得天独厚的优势,并且兼顾承担了多重身份,但是对处于绝对有利地位的公诉人的责任却没有任何规定。

控方在法庭资源方面的优势已经远远超出辩方,还要求辩方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等于要求辩护人还要承担“对手”之工作,去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二、相关策略(一)增加程序性辩护权在一个较为完善的刑事辩护环境中,程序辩护是辩护方主流的辩护策略和方法,法庭也应把重心放在对侦查程序、取证或调查环节的合法性审查上。

例如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陪审团对于程序问题即警察违法采集血液标本及其种族观的质疑就成就了辩护人辩护的成功。

“实体处理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主观感受性,这种感受又很大程度上来自程序”。

豏具体而言,如果司法机关从侦查到审判的程序都是严谨无瑕疵的,那么当事人及其亲属即使对于实体的结果不能满意,但是因为程序的无可挑剔,也可以使他们更快地接受这个结果。

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程序性辩护权通过法律条文赋予给辩护人,即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对刑事诉讼程序予以监督并提出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律师的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于其履行职责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享有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

这不仅是指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辩护言论不受民事和刑事追究,还包括律师在审前程序中为履行其职责而发表的言论不受民事和刑事追究,豁免权的意义在于使律师消除顾虑,敢于发表言论,有效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首先,新律师法第2条首次将我国律师定位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本条法律对设定和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它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律师的社会价值、肯定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其次,新律师法将旧律师法第3条中“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变更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再次,将旧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单独列为一条即第36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新律师法第37条除保留了旧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外,还增加了新内容,直接规定了律师的豁免权,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新律师法第一次明确具体地对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作了界定,指出律师享有的刑事豁免权的内容以及限制,表明国家对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持认可态度,这对于我国建立健全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三)取消辩护人的证明责任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源于英国古老格言“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被指控人在被法院认定有罪之前的地位是无罪的公民,他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拒绝回答控方或法官的问题,也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陈述,但是该陈述必须处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

辩护人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其当然也不负有证明责任,因此有必要予以取消。

言而总之,我们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实际中履行职责还有许多的限制和问题。

我们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理论上水平不断提高,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日臻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使其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利于充分保障人权。

这些问题不是一时之间可以解决的,需要从思想上、理论上、制度上慢慢渗透。

我们国家有着丰富的文化底蕴以及五千年的历史传统,有着我们独特的情况,不可能完全吸收西方国家的制度,要在变革之中找寻适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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