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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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整理编辑:董国女律师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问题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问题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屋拆除工程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工程进度,也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施工安全问题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是最重要的环节。

在实际施工中,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部分施工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缺乏安全管理人员,使得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和隐患整改不到位。

2.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部分施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3. 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完善。

部分施工单位使用的拆除设备陈旧,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导致施工现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解决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确保安全设施完善。

二、环境保护问题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实际施工中,部分施工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1. 噪声污染。

拆除施工中,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 空气污染。

拆除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等污染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3. 垃圾处理问题。

拆除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部分施工单位甚至将废弃物随意堆放、丢弃。

解决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粉尘、废气等污染物的控制,采用低噪声、环保型施工设备;对拆除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做到废物的充分利用和减量化处理。

三、工程质量问题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方案不合理。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

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

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

征地拆迁工1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

建筑物拆除施工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

建筑物拆除施工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

建筑物拆除施工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建筑物拆除是一个复杂而危险的过程,令人担忧的是,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延误工期、影响安全以及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针对建筑物拆除施工中常见问题,我们需要及时寻找解决方法,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首先,施工中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噪音污染。

拆除过程中使用重型机械和爆破技术会产生大量噪音,给周围的居民、商铺和其他建筑物带来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噪音的传播。

例如,在爆破前做好充分的预警工作,提前通知周围居民并提供安全建议。

此外,在机械作业时,可以使用隔音罩或隔音围挡来减少噪音的传播范围。

对于邻里关系密切的工地,我们可以与周围社区达成协议,协商施工时间,以便在尽量少打扰周边居民的情况下完成拆除工作。

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施工过程中的粉尘污染。

拆除工作会产生大量的灰尘,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都有潜在的危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防尘措施。

例如,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和挡板,用于阻挡灰尘的飞散。

对于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可以在主要施工区域进行湿润处理,使用喷雾设备将水雾喷洒到破碎的建筑物上,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此外,施工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口罩和防尘服,确保自身安全。

在建筑物拆除过程中,还常常会遇到无法预料的地下管道和电缆。

这些管道和电缆可能被损坏,导致浪费时间和金钱,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我们需要在施工前进行充分的地下勘探,找出已有的管道和电缆位置。

可以使用地下雷达、探地钻等专业设备来帮助我们找到这些地下设施。

在找到地下管道和电缆后,我们需要进行合理的标记,并在进行拆除作业前做好保护工作。

此外,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小心操作,以避免对地下管道和电缆造成损害。

除了以上问题,建筑物拆除施工中还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如巨石难以移动、高层建筑坍塌等。

对于这类问题,我们需要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

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

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对象)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少数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拆迁工作是积极支持的,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需要面对众多的征地拆迁对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少数地方政府有畏难情绪,所以主导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

有的还因为牵涉到本地的一些利益,或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力度上也打一些折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速度。

这就需要我们沟通情况,多做工作,以便取得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

3、征地拆迁政策不完善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不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归纳起来有二大问题:第一,补偿标准不一致。

表现在三个不一样: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补偿标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攀比心理。

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项目可能会不一样,因而造成区与区、街道与街道、居委会与居委会之间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必然过程,但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拆迁户带来困扰,也影响着城市发展的进程。

本文将重点阐述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第一,补偿问题。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需要迁出原住房,相应的需要得到适当的补偿。

往往存在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数额不公平等问题,导致拆迁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交通问题。

拆迁导致了城市基础设施的破坏和交通堵塞,给城市的交通运行带来困难。

拆迁后新建的道路并不一定能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使得城市交通问题进一步恶化。

环境问题。

拆迁导致的废墟和建筑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导致了环境污染。

拆迁区域周围的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第四,社会问题。

拆迁群众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往往导致社会不稳定。

部分拆迁户在迁出原住房后没有得到合适的安置,经济和生活状况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政府应制定更加合理和科学的拆迁补偿政策,确保拆迁户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政府可以根据房屋的价值、面积和居住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数额,并提供各种形式的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安置补偿等,以满足不同拆迁户的需求。

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城市交通运行的顺畅。

政府可以在拆迁前进行综合规划,合理规划新的道路和交通枢纽,提前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以避免拆迁导致的交通问题。

政府应对拆迁后的废墟和建筑垃圾进行妥善处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拆迁管理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拆迁工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废墟和建筑垃圾得到规范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政府应加大对拆迁户的关怀和帮助,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合理安置。

政府可以提供临时住房、就业机会和培训等帮助措施,鼓励和引导拆迁户参与城市发展建设,促进其经济和生活状况的改善。

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必须采取适当的对策来解决。

政府应加强监管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确保拆迁户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促进城市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

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房屋拆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房屋拆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房屋拆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房屋拆迁的进展缓慢,也成为直接影响项目建设进程、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键词:房屋拆迁,问题,建议1、房屋拆迁中的实际问题1、1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

具体表现在:(1)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纳入程序中。

(2)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侵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带来行政权力的泛滥,破坏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危害社会稳定和繁荣。

1、2土地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者的保护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几方面:(1)土地征收程序透明度和公示性不够。

如在补偿方案的确定上,是由政府自己核准并实施的,实难保障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难以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因而难以保障被征收者的利益获得公正的保护。

被征收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收者都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2)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

此方面不足主要体现在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

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一直不予受理,有很多纠纷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当事人仍对复议结果不服,但状告无门。

1、3拆迁评估方法不够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然而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方法比较单一,不够完善,拆迁估价普遍采用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主以同一地块上相同房屋的市场价为基础,结合被评估房屋的成本、地段、环境等因素,综合得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然而,在我国的实际,由于市场价格的不确定,各地不统一以及部分城市由于拆迁量较大,为了加快评估进度,减少评估工作量,这样的评估方法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往往评估价格要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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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近年来,因为房屋拆迁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不计其数,主要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屋面积差、临时建筑补偿、有施工执照但无房产证的补偿、装修费的补偿等方面。

本文将逐一对这四个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

(1)房屋面积差
拆迁时,对房屋面积的确认,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为准。

如房屋面积存有争议,可通过勘测房屋现场或查阅房屋的原始档案予以确认。

实践中,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私有产权的平房上。

由于历史的原因,住房紧张的家庭,往往在自家房屋旁加盖房屋及其附属物,以解决家中住房困难。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

对于拥有产权的部分,要依法补偿,对于私建的部分,要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或给予适当补偿,要合情合理,要充分考虑到被拆迁户因拆迁而失去的远比得到的为多,要多进行换位思考,对于申请强制拆迁,尤其要慎重。

在北京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一)单独立户;(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2)临时建筑补偿
临时建筑,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须拆除的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见,临时建筑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造的,其在批准期限内是合法建筑。

因此,在批准期限内若遇拆迁,应当对之进行相应补偿。

拆除临时建筑的补偿,要结合其剩余使用期限以及其用途等通过评估确定,当然若双方能协商一致也可,但不得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之情形。

在实践中,矛盾往往集中在:在使用期限内拆迁的,拆迁人不给予补偿;已过批准使用期限的,被拆迁人要求补偿。

对于临时建筑,人们往往认为不应当获得补偿,这一观点在不少被拆迁人看来亦是如此。

但如前所述,临时建筑在其使用期限之内,是合法建筑,使用人可依法使用。

而拆迁行为之实施,使得使用人不能再使用该建筑,给其造成了损害,而使用人并无过错,因而拆迁人应当对之进行补偿。

有鉴于此,对于尚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对之进行补偿,否则即是侵权。

同理,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人已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用该房屋,应当将之自行拆除。

因此,被拆迁人在此情况下,要求获得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3)有施工执照但无房产证的补偿
对于被拆迁人持有经批准的施工执照,但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对之仔细审查,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区分如下情形进行处理:①有施工执照,但未经批准机关加盖印章的,视为未经批准,因而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②有施工执照,但没有施工建设的,不存在拆迁补偿的问题。

③有施工执照,但并非是批准建造住宅的,因而所建房屋亦非有合法依据,因而也没有获得补偿的依据。

④有施工执照,也已依批准进行房屋建造,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于这一情形,经现场勘察确认后,依施工执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办理拆迁安置补偿。

(4)装修费的补偿
对于装修费用,由于在拆迁评估时,房屋评估价款中不包括这笔费用。

因而装修费用在拆迁时如何补偿,建设部在2003年12月1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不断进行修订。

当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评估进行确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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