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
法制阅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法制阅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嘿呀!今天咱们来好好聊聊法制阅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呢!
首先哇,咱得知道啥是法制阅卷。
简单说呢,就是对与法律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仔细查看和分析的过程。
那流程是啥样的呀?第一步,得先申请阅卷权限呀!没有权限可没法子进行哦。
第二步呢,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和手续,哎呀呀,可别少了这一步,不然麻烦大啦!第三步,进入指定的阅卷场所,注意遵守那里的规定哟!第四步,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查阅卷宗,千万别乱翻乱看呀!第五步,做好记录和笔记,这可重要着呢,不然回头就忘了关键信息啦!
再来说说注意事项哈!第一,要保持卷宗的完整和整洁哇,可不能弄坏弄乱喽!第二,绝对不能泄露阅卷中的机密内容呀,这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呢!第三,注意阅卷的时间限制,别超时啦!第四,认真核对卷宗中的信息,一个小细节都不能放过呀!第五,尊重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别任性哦!第六,不能在卷宗上随意做标记或者涂改,这可不行哟!第七,离开阅卷场所时,要检查自己有没有遗漏物品或者带走不该带的东西呢!第八,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及时请教相关人员,千万别自己瞎琢磨呀!第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阅卷的规章制度,这是必须的呀!第十,保持安静和专注,不能影响其他人阅卷哦!
哎呀呀,法制阅卷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每一个环节和注意事项都得认真对待呢!这样才能保证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能维护法
律的公正和权威哇!。
法院阅卷流程

法院阅卷流程
法院阅卷流程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及案件的各项材料进行阅读、核查、整理等操作的一系列流程。
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环节:
一、受理阶段: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受理费用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二、立案阶段: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编号等立案手续,并继续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调查阶段: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查验、核实,并进行询问、调解等调查工作。
四、审判阶段: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对案件涉及的各项材料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证据等问题,并择期开庭进行公开审理。
五、执行阶段: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当事人提供的执行证据进行审查。
在整个阅卷流程中,法院需要保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同时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审判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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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干货!刑事案件卷宗阅卷的方法和技巧

超级干货!刑事案件卷宗阅卷的方法和技巧来源:九章刑辩一份绝对值得收藏的刑事案件阅卷操作指引。
12年刑事审判经历,十多年刑辩律师从业经验,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永利律师20余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和心血凝结于此“万字言”。
十二年从事法官职业的刑事审判经历,十多年的律师工作,办理了百余起刑事案件,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两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的总结,不断的思考。
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主要涉及程序性问题。
(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照片、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报告、侦查实验报告等等。
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视频资料部分,这部分材料在前几年的刑事诉讼卷宗中没有,近几年由于对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都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要全程录音、录像,所以才有了这部分内容。
一般没有独立的卷宗,通常以光盘的形式随卷移送。
二、卷宗的查阅与复制《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
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复制光盘,或者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案件审核是指对某一案件进行审查、检查和确认的过程,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良好的案件审核能够有效提高司法工作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包括案件材料审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程序合规等方面。
一、案件材料审查案件材料审查是案件审核的首要步骤,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阅读和分析,确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重要信息。
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辩护词、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文件等。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的齐全性:审查人员应确保案件材料齐全,涵盖了案件的各个方面,避免遗漏重要信息而影响案件审理。
2. 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人员需要判断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尤其是关键证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3. 材料的合法性:审查人员需核查案件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相关程序要求,以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案件审核的核心环节,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证据,确认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联,进而判断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相互印证。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证据收集方法:1. 询问调查:审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涉案人员等方式,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和证言,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当事人的诉求。
2. 现场勘查:对于涉及现场的案件,审查人员可以亲自到案发地勘查,收集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物证、痕迹等,并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
3. 调阅档案:审查人员可以调阅相关的档案资料,比如行政机关的执法记录、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以便获取更全面的证据信息。
4. 鉴定评估:对于需要专业鉴定的案件,审查人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评估等,获取专业的意见和结论。
三、法律适用在进行案件审核时,审查人员需要准确判断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关系到案件审核的结果和司法公正。
下面是一些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1. 法律研究: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熟悉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没有偏差。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_0

---------------------------------------------------------------最新资料推荐------------------------------------------------------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文章标题: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九章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
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
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玄、完善证据、补足程序轩,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欲。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耽阅卷的基本内容是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微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羊,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盲法律是否适当。
阅娥卷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液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叁,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诈同时进行、交叉进行。
社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必,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狞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武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溅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妙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送,这要通过对证据的审益查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郎,即通过实体性审查得雍以实现。
1 / 5无论采取率什么方式阅卷,法制承迅办人都应当针对具体案陆件,重点审查以下问题吭: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陪?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兢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沿?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匠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朱?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价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及?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凤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豫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罩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谨情节?涉案人员在案件伐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危是否遗漏同案犯?涉案辨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涤案?是否需要补充工作犊,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蓑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午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粟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傲否存在非法证据?法律消手续是否完备?办案单菏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彬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平否正确、合法?二、阅仕卷的具体方法阅卷哨的基本规律是先通读全心卷,再带着问题进行重秀点对照审查。
阅卷审查方法(DOC)

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
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
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阅卷审查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进行。
比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几个问题:(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否遗漏同案犯?(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阅卷的方法因案而异,一般按照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依次进行,先通阅全卷,再重点审核。
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阅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卷当中发现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问题等,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案件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案件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案件审查是一项关键性、细致入微的工作,它是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程序。
本文将介绍案件审查的基本程序以及常用的方法。
一、案件审查的基本程序1. 立案登记立案登记是案件审查的起始步骤,主要包括受理、登记和分类。
一方面,接收相关报案人的举报、投诉以及警方移交的案件材料;另一方面,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分流和分类。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案件审查的程序,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案件审查的核心环节,它是判断案件事实和依法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在这一阶段,审查人员需要运用各种刑事调查技术和手段,如搜查、询问、突审、勘验、尸检等,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
同时,审查人员还需要注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确保后续的法律程序。
3. 侦查取证侦查取证是案件审查的补充环节,主要是对证据进行深入调查和取证。
它包括对证人的询问、调取相关物证和技术鉴定等。
通过侦查取证,审查人员可以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
4. 案件分析和鉴定案件分析和鉴定是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和评估的过程。
在这一步骤中,审查人员需要仔细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案件分析和鉴定,审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构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做出准确的评估。
5. 审查决定审查决定是案件审查的最终环节,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审查人员需要权衡利弊,判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关决定,如立案、不立案、追诉、不追诉等。
同时,审查决定还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对案件的影响,确保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案件审查的常用方法1. 实地勘查实地勘查是审查人员通过实际走访案发现场、现场勘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实地勘查过程中,审查人员需要注意收集现场的各种物证和痕迹,如血迹、指纹、工具等,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鉴定。
案件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只有弄清了调查内容,调查人员才能自觉而有目的地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才能有重点、有次序、有目的地进行调查活动,提高工作效率。调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违纪行为的发生时间 、地点; 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 违纪行为发展的过程及情节; 违纪实施的手段; 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1)案件事实。它包括:
01
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
02
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留存备查;
03
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04
2、受理材料的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
案件审查的概念
案件审查,是 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指对贪腐问题进行查处。虽然也有作风案件,但更主要针对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行为,往往伴随党内“两规”和行政“两指”措施。 纪律审查的形式可以多样,比如函询,约谈、诫勉谈话,一般性信访调查,干部提拔廉政审核,任前廉政谈话,日常监督检查等。
、调查前的准备 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熟悉已有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拟定调查方案等。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时直接关系到案件查处的成败,比如在查处村级财务问题时,一般可先进行财务清查和审计,再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
、调查实施 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便转入到调查实施阶段。在此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宣布立案决定
初步核实呈批表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查组应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出具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初步核实结果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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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阅卷的步骤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一般按照先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然后按照刑事卷宗的订卷顺序审查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只是在审查口供材料和证据材料的顺序上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等区别。
法制承办人如果在审卷当中发现有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其他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例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
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
二、审查案件来、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一)审查案件来案件来是指侦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
案件的来包括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和群众扭送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审查案件来,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
查明案件来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的到案情况,是指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依法从轻处理。
破案情况,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什么线索发现,收集了什么证据来确认,最终抓获的情况。
审查上述问题,主要通过审查侦查单位制作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进行。
其中“抓获经过”属于小型“侦破报告”,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用于说明根据什么线索查破刑事案件,如何将抓获到案的一种办案文书,常用于一般刑事案件。
“到案说明”,是指有关的到案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与“抓获经过”基本相同,但适用范围比“抓获经过”要宽,既可以适用于被侦查机关或者群众抓获归案的情况,也适用于说明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的到案情况,上述材料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根据什么证据确认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其中时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如何抓获的(包括使用何种法律手续);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起获赃物;如何起获赃物等。
如有同案,要写明同案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对的到案情况还应说明抓获(或其他)行为的职务性,职务行为人要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所在办案单位要盖章认可。
在审查到案情况时,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阐述清楚,法制承办人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在审卷笔录中记录下来,列入需要侦查人员补充工作的提纲,同时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去寻找答案。
即使到案材料中表述十分明确,法制承办人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甄别的到案方式。
如果其他证据材料中没有相关反映,法制承办人也要通知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补充工作。
三、审查法律手续审查法律手续主要指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合法。
这里的法律手续单指在刑事侦查中为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而履行的审批手续和所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包括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破案手续,勘验检查手续,搜查、扣押手续,查询、冻结存款手续,刑事鉴定手续,辨认和通缉手续等,也包括对予以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手续。
(一)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刑事侦查过程应当是完整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法律规定实施多数刑事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在执行时要形成相应的侦查笔录等。
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就是审查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办案活动是否经过有权审批,是否按规范制作了凭证式法律文书,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向或者有关人员予以宣布,采取侦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时是否制作了相应笔录,等等。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补正。
(二)审查侦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合法法律文书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其诉讼作用可以分为证据类文书(如《刑事技术鉴定书》、《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决定类文书(如《呈请拘留报告书》)和凭证类文书(如《逮捕证》等)。
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效力问题,只有具备客观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才能真实反映侦查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在刑事诉讼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不仅可能授人以柄,甚至可能因为法律文书制作的不规范使该取证活动归于无效。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规格多有明确规定。
法律文书的审核方式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各种制式法律文书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有无空项。
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笔录字头以及文书表格中应填写的项目是否填写完毕,非制式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法律文书中应由侦查人员、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是否签字(或盖章),应由签字、捺指纹的是否签字、捺指纹,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工作时间是否有重叠现象,《提讯证》中记载的提讯时间和签字情况是否与讯问材料一致,应当加盖公章的文书是否加盖了公章等。
二是对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审查对犯罪事实、执法活动的叙述是否清楚准确,记载的内容是否词不达意、漏掉主要内容等问题的,三是审查法律文书中涉及对如何处理或者申请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呈报意见时,要注意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使用法律用语,有无重要的错、漏字,语句是否通顺等。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列出补充工作提纲,要求办案单位补充取证。
对法律手续的审核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也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如《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等,发现问题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便得到纠正。
四、审查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与目的、实施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共同犯罪中每个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有无遗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案人员情况和同案之间的关系,等。
阅卷就是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再现犯罪过程,而再现犯罪过程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并进行分析^p 、推理得以实现的。
因此,审查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核的中心工作。
审卷证据可以按照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1.对物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物证的来。
包括有关物证是如何起获的,是原始物证还是经抄录、复印、传真的物品,是否制作有关扣押物品清单,清单是否入卷,是否对物证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入卷,已经发还的物证是否有发还手续入卷,在现场勘查中或者在搜查工作中收缴的物证,是否在有关笔录中反映出来等。
要注意对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审查物证本身有无明显特征,有无伪造的可能,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等。
(2)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利用辨认、鉴定等侦查措施对物证进行印证。
一要注意审查是否组织被害人、证人和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物证进行辨认,辨认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要注意审查是否对物证进行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能否揭示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3)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书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书证的来和形成条件。
包括书证是否就是署名人制作的,在什么条件下制作的,能否反映其真实意志,书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等。
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书证的证明效力,因此应当对书证的制作人进行调查,让其对书证进行辨认,了解书证的形成条件和产生过程,从而判断书证的客观真实性问题。
(2)审查书证的内容,分析^p 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书证以其记载的事实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因此对其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查,审查内容是否自相矛盾,与提供者的身份和文化程度是否相符,从而判断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等。
(3)审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手段判断书证的真伪。
对于以文字内容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书证,如金融票据、公文、证件,若想判断其真伪必须经过刑事技术鉴定,对公章的真伪以及文字有无伪造做出结论。
对于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也必须对提取的书证进行鉴定,以判断其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鉴定结论要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p ,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对的供述与辩解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
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填写清楚,讯问人是否由两名侦查员进行,讯问少数民族、聋哑是否有翻译人员参加,是否核对笔录并在笔录结尾处签名并捺指纹,对无阅读能力的是否已向本人宣读无误,笔录更改之处是否已由被讯问人捺印指纹等,以此审查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
审查中要注意办案人员是否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安排其进行有罪的陈述与无罪的辩解。
(2)审查对的讯问是否达到讯问目的。
包括对的出生年月等自然情况和前科劣迹是否讯问清楚,到案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有无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外地在本地的临时住处、临时职业是否讯问,对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讯问清楚,违法犯罪行为的预谋、预备、实施、结果各阶段的具体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时、地人、情、果各要素是否讯问全面、详细,结伙作案的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赃物去向是否讯问清等。
(3)审查历次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并进行分析^p 。
要在对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单独审查的基础上分析^p 其所供内容是否前后一致,矛盾或变化之处是什么并分析^p 矛盾产生的原因。
对于共同之间供述一致的,应注意审查有无串供的可能,供述的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开始承认犯罪后来翻供的,要注意审查当初的供述与翻供后的辩解哪种能与其他证据材料间相互印证,分析^p 翻供的原因,审查有无串供、刑讯逼供等问题。
也要注意区分的申辩和企图掩盖罪行的狡辩。
要注意审查办案单位是否对提供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进行了核实、核实的结果如何等,以判断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能否成立。
对于同一种犯罪次数较多,而却能将每次犯罪的细节交待的十分清楚的,要注意审查其口供的客观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在不退卷的情况下安排办案人员作一次系统审讯,将新制作的笔录材料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判断哪些案件可以认定,哪些案件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