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制度
最高院未成年案件规定

(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 2 卷第 6 第 6 期
v 12 No 6 0.6 .
绥化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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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诉讼程序 中对未成 年人权 益的保护
陈兴 旺 陈娟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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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法仅规定了在审判阶段为没有 聘请 律师的 未成年犯 罪嫌疑 法认为没有必要立 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 出的暂 时不予提起 …《 暂缓起诉不是 不起 诉 , 而是 附有一定 条件 人指定辩 护律师 , 并没有 规定 在侦查 阶段 为没有聘 请律 师 的 公诉的制度。 ’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指定 律师为其 “ 提供 法律 咨询、 理 申诉、 的暂时停止起诉的程序 , 代 是人 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 当起诉的 控告”“ 、申请取保候 审” 的义务 。由于未成年人在对 自己的行 案件 , 着预 防 、 本 挽救 、 教育 、 化与打击 并举 的原 则 , 感 考虑到
现了起诉 便宜主义( 机会原则)有助于刑罚功 能的实现 , 而 , 从
二、 我国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完善
未成年人可塑性大 , 在他 们犯罪后运 用 司法手 段对他们
真正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的刑事政策 ; 可以有效追究犯罪 、
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 暂缓起诉制度也有利 于犯 罪预防 , 利于 有 社会治安 的综合治理。
摘
要: 国际社会和我 国国内立法 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权益保 护都提 出 了明确的要 求。然 而在 我 国的具体刑事 诉讼程序
中, 未成年人的权益仍然 没有得到 充分 有效 的保护 。在刑事侦查 、 审查起诉 以及 刑事 审判过程 中对未成年人权 益的保护措施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前言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
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
“重打击,轻保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
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最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①。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职权。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摘要: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行使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程序性处理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等方面展开重点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社会帮教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了新的变化,综合有以下特点: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犯罪团伙化、年龄低龄化、侵财性突出等,但总体来看,涉案未成年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主观恶性不深。
从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上升趋势表明,强调用刑罚达到惩罚目的,实施有罪必罚,罪刑相当的惩处手段并未收到预期效果。
司法实践也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常规的起诉处理,可能适得其反,有违法律惩罚与教育的初衷。
(二)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稳定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一旦作出有罪判决,极易产生对抗情绪,感觉被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
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会使他们在较长时间内脱离社会,不能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如若管教措施不当还会交叉感染,给回归社会带来相当的难度。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难以调动这些家庭的积极因素,既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也会间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而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家庭力量,教育、挽救未成年犯,帮助他们重塑自我、回报社会。
(三)顺应国际社会非诉讼化、轻刑化潮流,节约司法资源从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许多国家普遍推行国家追诉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并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尽管有特殊规定,但不可否认,现行法律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放在了审判阶段,一旦进入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大多被判定有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2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二节模式与机制第七条【工作模式】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同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以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三节基本要求第十三条【特殊、优先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特殊帮助。
第二章特殊检察制度第一节法律援助第二节社会调查第二十八条【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帮教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节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第四十六条【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见证、监督整个讯问或者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节亲情会见第五十四条【会见条件】人民检察院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第五节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第五十八条【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包括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特别是目睹暴力者)进行心理疏导。
必要时,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
心理测评应当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进行。
第六节当事人和解第六十五条【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鼓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摘要: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运用较少,文中对该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 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不起诉制度,是公诉机关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审判机关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刑事法理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认识进一步深化的必然结论,是基于未成年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意义的考量,符合国际、国内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随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成为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 2 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06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1 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依然囿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之内。
目前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问题,散见于各刑事法律规范及含有刑事内容的其它法律规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刑事司法解释等。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研究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研究摘要:随着“温岭虐童案”“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等这一类案件的发生,未成年被害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当前《刑事诉讼法》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的同时,有必要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更多的关注,本文分别从现行立法规定和立案、侦查和审判三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之不足及其完善进行研究,希望有助于立法修改和司法更好地运行。
一、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之不足。
首先,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区分弱化了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有学者认为“刑事自诉将一定的刑事追诉权赋予被害人。
增加公诉案件的救济渠道,加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体现诉讼的民主性”,然而,这种观点在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当中很难成立。
在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自诉制度非常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第一,由于被害人的年龄幼小,自诉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般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就使这类案件中不仅侦查、公诉机关无法积极主动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且受害的未成年人也很难依照自己的意愿寻求直接的法律救济,只能寄希望于其法定代理人的决定。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来说。
这也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如果坚持自诉,不仅要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而且需要经过漫长的刑事自诉程序,换来的还有可能是“空判”。
如果选择“私了”,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会作何选择也就不言而喻了。
不仅如此,这种立法上的区分可能使未成年被害人陷于更危险的境地。
其次,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立法未予关注。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均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然而,一方面,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仍要小很多,例如,美国宪法规定如果被告人无权自行聘请辩护律师并且不放弃获得辩护律师的权利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应当为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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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制度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
究和惩罚的制度。
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心理发展尚未成熟,他们对于自
己的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和责任意识可能相对较弱,因此特别需要一套独
立的法律程序和适用的刑事制度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和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
这
是因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教育和改造的效果比单纯的刑罚更加重要。
因此,公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该以教育为出发点,通过引
导和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帮
助其重新回归社会,从而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首先,对于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以少先队组织为主导,进
行教育和引导。
少先队组织作为我国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组织,具有较强
的组织力量和教育资源。
通过少先队组织的介入,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
到错误的严重性,并通过组织活动和教育讲座等形式提供教育和帮助,引
导他们摆脱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公诉机关。
这个机关应该由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组成,负责处
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和判决。
同时,应该建立专门的庭审程序和刑
罚执行机构,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公正,判决结果公正合理。
再次,应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法律制度。
这个制度主
要包括对未成年人的逮捕、羁押、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环节的规定。
特别是
对于刑罚执行方面,应该注重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必要的教
育和康复,确保其健康成长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最后,应该在社会层面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这包括广泛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教育力量,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社会手段,以教育为主导,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的行为观念和法律意识,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