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法学的科学性何以可能——评舒国滢教授著《法学的知识谱系》

作者: 郭栋[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46-66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6期
主题词: 科学性;演绎科学;经验归纳;法教义学;社科法学
摘要:法学的科学性存在两种标准:一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科学性标准;二是近代以来自然科学所确立的科学性标准.二者分别代表着演绎科学和归纳科学两种不同的科学性立场.在第一个标准之下,法学通过对法律规范文本的作业,着力概念体系和规范体系的理论建构,将逻辑演绎发挥到了极致.与此同时,一方面,法律论题学、修辞学等通过问题思维消解了法学逻辑演绎的体系思维极端化弊端;另一方面,藉由法律诠释学方法,通过理解的前理解结构,将社会学、经济学等关于社会的科学知识带入法学,不至于使法学逻辑演绎走向封闭的体系.在第二个标准之下,传统法学(法教义学)站在了经验实证主义的对立面,以诠释学为方法论基础,坚守精神科学的阵地,完成法学科学性的自证.但这并不妨碍法学这门古老的知识在自然科学的作用下催生出新兴法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人类学等学科)的新枝.传统法学与新兴法学界限清晰、各美其美、功能互补,共同形塑了现代法学的学科格局.。
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法理学》教学参考书目

《法理学》教学参考书目刘诚整理一、法理学(上)1、黄健武:《法理学》,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
2、付子堂:《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6年。
3、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4、舒国滢:《法理学阶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具体阅读内容:第一编)5、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具体需要阅读的部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6、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具体需要阅读的部分:绪论法律的诞生与法理学的兴起;第一章作为逻辑、规则和科学的法律;第二章作为实践推理的法律推理)7、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第一章法理学的性质,第二章法的含义)8、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9、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版),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10、冯象:《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三联书店,2007.11、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12、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
14、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1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5年。
1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7、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8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
1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
2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21、曹锦清:《黄河边上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
22、布鲁姆:《巨人与侏儒》,华夏出版社,2007。
23、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吴飞注疏,华夏出版社,2007年。
舒国莹法理学讲义

舒国莹法理学讲义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
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
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舒国滢法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舒国滢法理课后习题参考答案导论1. 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一定的局限性.法理学中有一部份知识关注的是哲学问题,比如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目的,但法理学也关注法的适用和法的社会效果,这一部分并不属于法的哲学问题,前者是法的一般理论,是法学本身的基础知识,后者是法与其它社会科学交叉的地方.2.(1) 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2) 有一定的道理.根据文意解释,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是为了自己的生产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服务或劳务的人.王海这种故意买假的行为当然不算消费者(3) 还有一些答案.比如根据目的解释,可以认定他的行为在实质上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的客观目的,符合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客观要求.第一章1.(本题在真题中考过)(1) 站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或者说站在形式法律推理的思维立场.该立场强调法律本身排除实质的价值判断,执法者只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进行推理,而不能有另外的价值考虑.(2)站在自然法学的立场.该立场强调法律本身还要接受更高级的价值的审查.在本题目中就是法律不能超越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第二章1. 该题不用看.2. (该题极适合改编成选择题)甲的观点(1)错误.法系是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等法律的总称.它可以跨越国界和时间而适用.法律体系一定是指特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甲的观点2错误.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学者著作中,可以有不同的标准.甲的观点3也是错误的.在英美国家制定法也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尤其在现代,制定法成为很重要的正式渊源.乙的观点1是正确的;观点2错误.虽然划分标准是变化和相对的,但还是有意义的.法系的划分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从文化和传统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发展;观点3错误.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判例有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作为事实的约束力.比如在德国行政法上判例就是重要的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法律.3. 该例子说明了比较法论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方法.不同国家的法律虽然规定不一样,但在很多地方又具有趋同性,这是由于正义的本质精神具有普遍性决定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官在进行法律判断的时候,有必要考察相同情况的事实在不同的国家是如何被处理的.这符合相同情况应该相同处理的法理.第三章1. 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权利主体是相对于一切社会成员的,义务主体也是对一切社会成员都负有特定义务的.2.(该题目极适合改编为选择题,以前的真题已经涉及到)(1)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法院公开审理,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公民的权利.(2) 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属于对世的义务,任何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自由.(3) 这一观点是正确的.3.不能追究.当时没有法律依据规定侵占罪,根据义务和责任法定的原则,不能追究某甲的责任.第四章1.(此一知识已经在真题中考过)(1) 为了防止个案的不正义.因为本案并非存在法律漏洞.(2) 答案是开放的.看你基于什么样的价值立场来论证,是站在自由意志高于公共秩序的立场还是站在公共秩序高于自由意志的立场.(3) 一要考虑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一般情况有规则要优先适用规则,除非为了克服个案不正义的情况;二要考虑不同原则之间的权衡和冲突问题,选择最有说服力的原则;三要注意法律原则的具体化,要对其进行解释.2. 参看教材非常清晰的表述.第五章1.(该题目被改编为06年第一卷的真题)(1)A韩某与剧院之间,B法院与韩某,C法院与剧院之间,D剧院与新新剧团之间都存在法律关系(2)客体分别是表演行为的精神愉悦结果和违约行为的法律结果(3) 有剧院剧团没有按时回北京的事实,剧院安排另一场演出的行为和韩某的起诉行为及剧院的起诉行为(4) AD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BC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六章1. 王某没有法律责任,因损害结果并非由于他的行为引起的.孟某在知晓故障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卫生间,在主观和客观行为上都有过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第八章题目可不看第九章1. 立法解释体现了主观解释的立场,追求立法者的主观立法意图;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体现的都有一部份是客观解释的立场,追求社会发展对于法律的客观要求.2. 运用目的解释的客观主义解释立场,可以允许救火车进入到公园,因为这符合保护公园安全的客观要求.第十章1. 法官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卫生部的规定从法律渊源来看属于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2. 习惯只是非正式法律渊源,不能违背继承法的规定.更一般来看,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本题已经在06年真题中经改编考过.第十一章的题目可以不看第十二章1. 三种说法都是对的,属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观点,理由见教材的明确论述.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封建社会法律向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发展的观念性特征,是历史类型更替的结果;但另一方面,这一原则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发展,向社会主义法律过渡而不断真实,不断发展与完善.对它要有一种历史的眼光,明白这个原则本身也有一个具体发展的过程.3. 法律移植和法律的本土资源论各有一定的道理,在各自的逻辑理论立场内都比较成功,但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需要结合和吸收各自的优点,克服其不足.具体说来,法律移植说明了法律有一些部分属于全世界的文明成果,需要我们勇敢的拿来我用;但在这个过程中,关键要坚持创造性的转换,使得它们适合本土的情况.同时,对于本土资源,也应该努力的改造和理性对待,吸收它们为先进法律体系的一部份.第十三章(1) 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首先是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其次是法本身有局限性.(2) 在本案中,说明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会出现语言的”开放结构”,又一些模糊的地方.第十四章1.(1) 这个说话不对. 法律程序不是私力救济,而是公力救济.(2) 这个说话是对的.法律保障的自由不是一种私人的思想自由,心灵自由,而是一种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交往的自由.(3)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作为公正的纠纷解决者的重要措施;回避原则则来自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第十五章1.(1) 这个说话不对.法律不能决定生产关系的产生,但可以影响它的变化.(2)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3) 这个说话是正确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的.第十六章1.(1) 错误.人治不是有人的参与的治理方式,法治也需要人的参与.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还是法成为社会的最终权威.(2) 正确.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它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一起构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这其中还包括执政党的公共政策.(3) 党的领导与法的权威是不矛盾的:一方面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带领全国人民进行法制建设,是法治事业的领导力量,具有权威地位.2题可以不做.友情提示:部分文档来自网络整理,供您参考!文档可复制、编辑,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舒国滢老师法理学笔记——2012年司考必看33”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的问题。
三、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
事例13-3 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水泥300吨,由供方分三批将水泥运至需方指定的施工地点。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前两批货交付良好,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
第三批货起运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货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致使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水泥厂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并在一星期后又将公路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送给对方。
公路被修复后,水泥厂将第三批水泥送到指定地点。
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而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由,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水泥厂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有关规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此,律师说,水泥厂的货款一定能够收回,而且至多承担部分责任,甚至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水泥厂根据律师的建议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决结果与律师的说法基本一致。
上述事例中,律师就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测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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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无须深入理解,记住要点即可]二、法学方法(以下知识点必须熟记)1、从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2、狭义的法学方法就是法律适用方法3、(狭义)法学方法的任务就是“找法”,就法官和其他的法律职业者能够怎样的手段和方式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从而为法律问题和争讼纠纷提供判断。
4、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5、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作为背景常识了解即可二、法理学体系法理学体系由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构成。
其他内容都是纯法理学教学方面的问题,不可能出题。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2005简答]重点掌握法理学的地位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了解即可)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一、二节法的名称及概念争议[2006年单选]所谓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三大学派都在试图说明“法是什么”。
P28页,法的内涵与外延部分说明了本书的语境和视角,本书所讲的法,是从实证法的角度理解的,这一观念是必须首先树立的,否则在复习中你会走入死胡同。
“国法”即国家制定的法,是本书所指的法的内涵,外延有四,此略。
第一节第二节内容,关键不在于记忆,而在于树立起一种观念或者说进入语境即可第三节法的特征[2005单选]需要明确的是:本节所讲的“法的特征”是指法的外部特征,是在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层面上说的一、关于法的规范性P30,第二段内容至关重要,必须深刻理解并准确记忆(法律文件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依据该段的内容。
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可在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简言之,即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法律、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
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普遍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二、关于法的国家意志性从体现国家意志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点手段,但法并不等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
[选择题出题点]三、关于国家强制性法本身只有国家强制性,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外的东西。
P31,最后一段。
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暴力,亦即国家权利体系。
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法的强制性。
[选择题出题点]四、关于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应当将法的规范性和法的普遍适用性联系起来理解,二者实际上是对同一问题在不同角度的阐述。
这一部分内容教材的说明比较浅析,关键是记住书中某些命题的提法。
[选择题出题点]五、关于法的程序性程序实际上是说,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的区别。
比如道德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
程序性是法的内在品质,其一,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其二,程序的性质和功能也是对法律效率和权威的保障,防止了人们行为的恣意性。
程序性保证了法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随着法学界对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注,这一内容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
以上的说明主要是针对小题,但是也可能出样案例分析,让你分析法律和道德调整人们行为的区别。
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用法的这些外在特征(加上法的“可诉性”)与道德比照解答。
四、法的可诉性P37页第一段重点。
⊙特别提示:《法理学》P26—31 在法的每一特征下又有分述的几个命题,考生务必记清楚,都很可能转成选择题。
第四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含义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
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和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相比,法的作用的区别:前者更多的是涉及阶级统治。
而后者还更多的涉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作用的目的倾向于保护人权、平等自由、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
二、法的作用的实质第一、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第二、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记住作用分类的标准,在选择题中可能以选项的形式出现。
)依据什么把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种划分方式其实就是把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这一命题就行分解之后得出(理论来源于拉兹)。
法的规范作用指因法律的规范性(由“法是规范之一”命题分解)而具有的作用,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四、法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
指引规定人们的可为、能为、必为、勿为。
(2001年法理学综合课多选题2选项4),请考生一定要全面掌握教科书中重要命题的。
(二)评价作用(三)预测作用(四)强制作用(五)教育作用五、法的社会作用(1998、2001年在法理学综合课中出过选择和判断)(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二)推进社会变迁(三)保障社会整合(四)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五)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六、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的范围是有有限的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起发挥作用⊙特别提示:3、4点一定要密切关注二、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概念一、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含义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非法律规范内容,核心是权利和义务。
从结构上说分三个层次:其一、法律规范其二、法律部门其三、法律体系此三个层次的内容一定要明确法的形式,简言之,即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
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
就成文法而言,与法的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三个层次:其一、法律条文其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对于这一节,主要即是掌握上述内容,一看到上述六个概念就要知道它是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还是法的形式的范畴。
另外还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关系二、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这部分内容作次要掌握,而且其论述与前一部分内容有矛盾之处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对概念,出太题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基于其本身的重要性,略加说明这一部分的复习方法。
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P48,四点内容,理解性的记忆即可:其一、从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角度来讲其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其三、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讲其四、从法学的基本范畴的角度来讲二、权利的概念这一内容不会出题,了解即可法律的内容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三者的具体含义书中表述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关系可能会在选择题目中出现,明确记忆。
三、义务的概念其一、P50最后一段,重点理解其二、应该区分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其三、法律义务不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出小题的可能性相当大,需明确把握分类标准。
五、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该内容是徐显明校长在《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论》中提出的观点,所以要给予适当的关注,对于应试而言,只要记住大点即可。
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一、历史上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1、概念一定要明确判例法有文字记载但不是成文法的原因2、成文法的优点(记住书中主要知识要点即可)3、不成文法的优点(记住书中要点即可)三、法的形式与传统第四节法系掌握两大法系的概念和区别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的含义在学术上争论比较多,教科书采用效力渊源说,即本书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其定义为:有不同国家或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指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