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司法部对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引发社会恐慌的建议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27•【文号】司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今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

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等作了全面论述,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指明了方向。

今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11.02•【文号】司发[2001]012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11月2日司发[20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现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七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社会发展目标,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为推动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

(二)积极推进建立法律援助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总纲,根据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要求,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下一阶段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05]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9.20【实施日期】2005.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下一阶段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下一阶段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下一阶段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推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向纵深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规范执法行为经验交流会精神,结合全国法院当前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进展情况,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进一步排除思想障碍,提高思想认识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既是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重大措施,也是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的治本之策。

由于我们经常性的专项教育活动不间断,日常审判工作任务繁重,工学矛盾比较突出,加之有些固有的问题难以根除,有的同志特别是法院领导同志不同程度地在思想上对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存在厌战和畏难情绪。

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排除和解决:一要看到我们工作的性质和职责特点决定了队伍建设必须常抓不懈,我们既不能有毕其功于一役的速胜思想,也不能抱着无为而治的放任态度,一定要充分认识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持之以恒,付出持续的、不懈的努力。

二要从整体上分析法院队伍还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

我们队伍虽然从整体上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但确实仍或多或少存在司法不公正的问题,有的还很典型和严重。

专家建议对社会敏感问题法院应及时介入

专家建议对社会敏感问题法院应及时介入

专家建议对社会敏感问题法院应及时介入来源:北京青年报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把解决多种纠纷、冲突、矛盾纳入法律轨道,是以法治方式完善社会治理、缓和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对一些由重大事件引发、涉及人数众多、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法院更不能以“敏感”为由拒绝立案。

实际上,越是涉及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事项,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介入,就越是有助于将矛盾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问题在良性、有序的轨道上得到解决。

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敏感事项,主要涉及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起诉到法院后,律师的介入使原告、被告双方变得理性、克制,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中“调停”,增加这些环节,为调处矛盾、解决问题增加了“缓冲带”,从而减轻“敏感”事项扩大化、剧烈化的风险,减少可能造成的震荡和危害,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的普遍心理,不少人遇到纠纷、麻烦或利益受损,首先想到的是去政府部门讨公道,去市委、省委或中央上访。

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担心司法不公,认为去法院起诉根本讨不回公道,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法院立案门槛太高、难度太大,不少起诉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吃了闭门羹,法院像“踢皮球”一样,把纠纷和矛盾又推给了政府,推给了信访部门,推给了社会。

保障诉权就是保障人权,保障诉权就要解决“立案难”。

各级法院应当切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大幅降低立案的门槛,才能增强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心,引导民众走出“信访不信法”的误区。

司法工作的热点问题与改革建议

司法工作的热点问题与改革建议

司法工作的热点问题与改革建议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不可否认,司法领域仍存在一些热点问题亟需解决。

本文将从司法改革、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全民法治教育、公益诉讼等多个方面展开回答,为这些热点问题提供一些改革的建议。

一、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当前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点任务。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改进司法质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完善案件审理流程,推动司法效率的提升。

当前,很多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给当事人造成了诸多困扰。

因此,建议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并适时开展电子立案、电子审批等工作,以提高办案效率。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

司法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因此,建议加强法官、检察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选拔与评价机制,选拔出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二、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加强人权保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因此,建议加强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程序权等权益的保障,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实现。

其次,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建议加大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切实保障他们的人权。

三、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之一。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建立公正透明的司法机制。

加强司法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严禁滥用权力和受贿行为,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其次,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

建议建立外部的独立监督机构,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

同时,建立完善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全民法治教育全民法治教育是司法工作的基础。

基层反映:当前司法领域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司法领域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基层反映:当前司法领域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当前司法领域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存在的问题:一是司法制度改革观念滞后。

司法制度的整体认识比较模糊,司法观念远远落后于司法改革的实践,误以为司法制度改革属于行政范畴,忽视对司法制度特征的关注和认知,导致对司法制度改革价值认识不到位。

二是缺少全面、具体的改革计划与统筹。

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缺少专门负责司法制度改革的机构,导致在司法改革中,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自为战,显现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效果。

三是改革与落实司法制度相混淆。

当前司法制度改革中,存在混淆司法改革与原有司法制度落实之间界线的问题,司法制度改革并不是落现有的司法制度,而是革新原有的司法制度对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部分进行全面改造,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新型司法制度。

对策建议:一是全面培育现代司法理念。

首先培育在校学生的司法理念,通过学生法律课程,传授司法理念,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其次加强社会司法理念普及教育,使新司法理念渗透到各行各业,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人们的司法观念,规范人们的司法行为。

二是健全司法监督体系。

要建立并实施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体制,如检察官和法官财产申报制度、媒体和社会对司法制度改革的监督;加强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维护司法机关的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

三是改革司法人事体制。

改革组织体制和领导体制,将基层司法机关由上级司法机关领导管理脱离地方政府;改革司法人事体制,采用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选举制度,其次改革司法财政体制,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各地各级司法机关财政经费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对引导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行为的建议

对引导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行为的建议作者:谭绍红杨永权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摘要: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通过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力,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笔者结合学习、宣传、贯彻上述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带来的不良影响,导致原本可以案结事了的案件缠诉缠访。

现就如何引导、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为,提出对策和建议,共同探讨如何既让申诉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关键词:代理申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策及建议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界定本文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种是指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但取得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书,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另一种是指既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又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没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自称懂得法律知识,实则一知半解,仅凭一纸委托书就参与诉讼并收取一定数额费用的人,俗称“土律师”。

二、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中的表现形式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已逐步走入寻常百姓家,正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诉求,但在反映诉求的过程中,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的打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幌子,或以收取代理费用为目的,或代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诉求上访缠诉,左右着当事人的正常思维,扰乱正常的诉讼代理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表现形式主要在以下方面:(一)名曰代理申诉,实则以收取代理费用为目的。

如办理的“王某刑事申诉案”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朱某某,朱某某隐瞒其不再具有基层法律服务从业资格并夸下海口能打赢官事。

基层法律服务所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3900字

基层法律服务所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3900字摘要: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在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面临困境。

文章分析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159 -02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起源及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县(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应聘担任基层法律顾问,为基层群众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法律服务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律师的数量偏少,为了宣传法制,有效化解群里纠纷,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主要载体――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运而生。

最初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是在农村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农村市场为依托,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服务工作。

1993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始依托城市街道而纷纷开设。

由此,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进入了一个比较快速的时期,全国各地相继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得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解决纠纷,其在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推广法律知识方面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成长为一支重要的法律服务力量。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面临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其独特的地位与作用,但在新时期,随着政治、经济及政策的变化,其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规制基层法律服务所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且层级不高目前学界对此问题认识比较统一,即规整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主要规章制度是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后续还施行了一些比较零散的政策性文件。

相比于其他社会领域,国家层面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视稍显不够。

解决司法行业中存在问题的策略建议

解决司法行业中存在问题的策略建议引言司法行业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的关键部门,然而,如同其他行业一样,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促进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我们需要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

本文将从提高效率、加强培训和创新技术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提高效率在司法行业中存在着诸多流程繁琐、审理周期长、办案耗时久等效率低下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是几点策略建议:1. 引入信息化技术:采用电子档案系统以及数字化审批流程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该技术可以极大地降低传统纸质文书所带来的时间成本,并且有利于快速检索相关资料。

2. 优化资源分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是提高工作效率不可或缺的因素。

通过科学评估量刑标准,进行灵活调度庭外调查人员与内勤人员,并确保庭审设备齐全与完好。

3. 改进案件管理:建立有效的案件分流机制,确保相似性较强的案件能够统一处理,避免资源浪费。

同时,推行在线状态跟踪和审核进度查询,使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自己所涉及的案件进展。

二、加强培训为了提升司法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培训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以下是几点策略建议:1. 强化基础教育:通过提高法律知识普及率和深度,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此外,适时组织相关培训课程和研讨会以促使从业人员学习新领域知识。

2. 加大实务经验积累:与律师、检察官等执法机关共享实践经验,并鼓励从业人员担任义务指导者或参与实习项目来提高工作技能。

3. 引入优秀导师制度:针对初级职位员工开展系统有序的向导师学习并进行定期交流,并通过实际操作来共同探索最佳执行方法。

三、创新技术创新技术在司法行业中的应用可以提升效率,增加公正性并改善服务质量。

以下是几点策略建议:1. 人工智能判例分析:引入人工智能来分析判例和相关资料,使案件审理更为科学合理。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分析方法可帮助预测裁决结果、提供参考意见,并促进司法公平。

2. 在线诉讼平台:搭建在线诉讼平台,方便当事人通过电子途径进行材料提交、进度查询等操作,并提供快速反馈机制以满足群众的需求。

最新整理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应当解决的问题.docx

最新整理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应当解决的问题近年来,xx区司法局按照司法部要求,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础建设,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全区共成立司法所20家,全部达到了规范化要求,做到了“四个规范、一个加强”,即:人员配备、硬件建设、软件建设、队伍管理规范和保障措施得到加强,从而为落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基础。

1、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四抓并举”。

一是抓认识。

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指示精神,通过与人事、财政等部门反复讨论、赴先进单位实地考察、专题研究等多种方式,就新形势下如何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形成共识。

二是抓试点。

该区于初,在东善桥镇进行了试点,由该镇政府专门拨款建一幢二层楼房,作为司法所办公用房。

区司法局组织资金和人员帮助该所进一步加强了硬件建设,完善软件资料和内部管理。

在此基础上,由区政府在东善桥镇召开了全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均到会做了重要讲话,各镇、街道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三是抓推广。

将全区分为5个片,由局领导带队,与所在片的镇(街道)领导进行协调,从落实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入手抓规范化建设。

同时,组织司法所长到进度快、工作开展好的司法所参观学习,查找不足、相互促进。

四是抓宣传。

通过xx电视台、xx广播电台、xx日报社等新闻媒体,连续播放、刊登司法所的性质、职能及职责,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了解司法所,支持司法所的工作。

2、对照上级目标,实现“四个规范”。

一是人员配备规范。

该区司法所专项司法行政编制41名,在对原有19名司法助理员进行确认的基础上,区司法局与各镇(街道)党委协调,将5名符合条件的行政人员转入司法所,对行政编制缺额人员,由人事部门统一向社会招考了17名公务员。

又由每个镇(街道)聘用1名非行政人员、司法所自聘1人,充实了司法所力量。

通过努力,基本做到一般镇达到4人,较大镇达到了5人,并指导司法所对所有人员进行分工,落实岗位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议司法部对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引发社会恐慌的建议【内容提要】: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县(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应聘担任基层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领域仅次于律师的的一支法律服务队伍。

因其收费低廉,扎根基层与群众结合密切等特点,这一服务主体逐渐被中低收入群体所接受,近年来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的呼声很高,各种讨论也很多,就在司法部正逐步限制和取法律服务所时,中央立法准许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执业地位后,司法部的限制取消行为显然不可能了。

但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生效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第2款将法律工作者限制在乡镇导致引发社会恐慌,并产生群访事件,本人主要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转型做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起源与发展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调整生产经营性纠纷,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

1984年8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印发了辽宁海城的经验材料,充分肯定了这一新生事物。

同年11月,司法部在广东省召开现场会,介绍了他们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经验,要求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从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

1985年3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根据“四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再次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机构。

同年7月,中央书记处(第221号)会议纪要充分肯定了司法部“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1986年1月,司法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积极创造条件,继续抓紧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时对已经建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管理指导,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并提出在城市街道和厂矿企业也要积极探索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的路子。

同年8月,司法部又召开会议进一步提出了既要积极又要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导思想。

1987年5月,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创建法律服务所的成绩和经验,提出了“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任务,讨论、修改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并于5月30日颁发各地执行。

《暂行规定》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组成、领导体制及工作制度等都作了规定,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管理阶段。

同年8月,司法部制发了统一的《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由县(市、区)司法局发给经审查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988年2月,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

1989年,司法部又相继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1992年,司法部召开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整顿总结暨经验交流会议,提出了广泛开展等级所评定和倡优达标活动,把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司法部专门研究制发了《关于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具体内容和方法措施,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体制、机制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向着健全完善方面不断发展。

随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全国进入稳步迅速发展新时期,直到1999年发展为颠峰状态。

进入2000年以后,国务院在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明确列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求进行“脱钩改制”;司法部下发司发通(2000)134号《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要求法律服务所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脱钩改制为个人合伙所,行脱钩的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其执业组织形式应当改制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

各地深入贯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在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调整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置、布局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整顿,并逐一进行检查清理。

自该年度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数目、从业人数均有所减少,业务量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有所上升,有的则开始下降。

2002年8月,司法部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坚持服务的公益性、便民性。

随后,张福森部长在上海举行的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不能让基层法律服务演变成为“二律师”,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从诉讼领域逐步调整出来,必须对法律服务的资质进行更为科学统一的管理,否则不同的资质从事相同领域的法律服务,不仅会造成法律服务秩序的混乱,而且还会影响司法的权威。

2003年7月,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杜茂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进一步定位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主张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一部分转变为律师事务所,一部分过渡为我国未来法律援助体系的一部分,通过政策调节逐步减少并消亡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

这是迄今为止官方正式会议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做的最新定位,也是与司法部近几年不断出台的方针、政策相吻合的。

直到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享有同等的诉讼地位。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问题和改革的原因回顾30余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产生的确与当时律师、公证力量不足有关,但其发展和壮大有着更加深刻的历史背景。

第一,在法律服务方面,它适应了农村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与律师服务形成了拾遗补缺的格局;第二,在法律援助及法律服务方面,它贴近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便于广大贫困、弱势群体获取法律救助及法律服务,是我国尚不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有评论说,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二十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在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在协助基层政府和村(居)民自治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性质和功能定位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实比较多,已经严重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正确健康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2000年3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前述我们知道,国务院在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明确列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求进行脱钩改制;2002年,司法部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则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坚持服务的公益性、便民性;在2003年7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基层司又进一步主张将其主体逐步转变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由于政策的不稳定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缺乏应有的稳定性。

我们知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最早是在沿海地区出现,由司法部在全国加以推广,因此前期没有任何立法上的依据,也没有任何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完全是在实践中摸索,其管理方式是靠行政命令不断向全国发通知、指示或精神,发现问题就解决问题。

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总是根据部里政策或国务院命令不断地变。

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最初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合署办公”经费国家承担,到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精神完成改制后,“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再到张福森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从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在“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上,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的反复性(即:既已脱钩推向市场自收自支何来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和不连续性(改制时鼓励和要求辞职脱钩,同时又限制发展),以及定位本身(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带来的难以把握性和操作性。

历史常常有惊人相似的一幕,明眼人可以看出,这和我国律师事务所当初的改制思路、改革背景和改革方向何其相似!司法部应当逐步探索、完善适宜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为改制以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基层律师事务所过渡提供组织保障,或将推向市场的法律服务所及时制定与时俱进的政策法规。

但司法部严重不作为,至今仍沿用1991年出台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和2000年出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严重脱离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限制了我国法治进程。

好在全国人大在立法修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时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赋予了同等法律服务代理权的地位。

很好的解决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在查案阅卷、调查取证、代理诉讼等方面受到的限制,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难题。

同时,也解除了法律服务长期受制于行政管理,不能按照市场规律运行,造成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市场长期弱化、徘徊不前的根本难题。

事实上,目前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满足贫困、弱势群体维权需要而做的工作,律师是无法做到的。

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而言,随着农村法制建设任务日益艰巨,基层司法所的任务日益繁重,在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实起到了维系和支撑作用。

“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体制需求。

”2002年3月20日,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带领有关人员,就如何更好地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理顺两者的关系等问题到河北省进行调研。

他在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并且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完善而不断发展壮大,弥补了律师力量的不足,功不可没,其存在有着历史的必然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