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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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内质监政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8〕4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加强专家评审活动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经自治区质监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对专家评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家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评审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本局委托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奖励事项所需评审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

第五条根据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本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内质监政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8〕53号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6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209号),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结果及相关解读材料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本局主要负责人依法领导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分管负责人依法协助本局主要负责人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职能所在机构为承办机构,负责决策的调研、文稿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机构的,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指定承办机构;本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工作;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内质监执函〔2016〕330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执函〔2016〕330号内蒙古纤检局、石化院,局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9月14日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质监行政执法案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质监局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质监行政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档案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集中交由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立即收集、整理该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

案件办结后,归档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

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取证单、监督检查抽样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检验(检定)(鉴定)报告、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及其它声像证据材料、责令改正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初审意见表、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建议书、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罚没款缴纳凭证、结案审查表等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内质监政发〔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7〕86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0日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质监行政许可现场评审工作,加强质监行政许可现场评审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管理,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观察员由自治区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局)和盟市、旗县(市区)质监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质监相关业务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邀请纪检工作人员和外聘的行风监督员担任。

第三条内蒙古质监局负责全系统观察员管理,建立统一的观察员库,观察员名录应向社会公开。

各有关业务处(局)负责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业务的观察员子库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各有关业务处(局)根据需要对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指派观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局的行政许可事项需派出观察员可从观察员库中随机选择。

第五条申请成为观察员应由所在单位推荐,按要求向内蒙古质监局相关处(局)报送有关推荐材料。

第六条观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现场评审工作过程及评审人员行为,当场指出和纠正影响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二)观察评审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审;(三)观察评审组及申请人是否有故意隐瞒问题、弄虚作假、评审结论失实的问题;(四)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单位书面报送观察报告,如实反映发现的问题,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做出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228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6〕228号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情况,实现政务公开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遵循“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自治区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政务公开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监督检查本局政务公开工作;(二)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沟通协调,做好统筹指导;(三)对拟公开的重要(大)政务进行审批;(四)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五)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6〕101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工作,完善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委托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遵循受理、审核和审批相分离的原则。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核中心负责已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性审核并对审核过程实施监督;相关职能处室(局)负责对审核结果的审查及监督抽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局领导负责批准。

第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能够委托下级机关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机关办理。

第五条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统计和公示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如实记录各环节办理信息,并对办理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和期限预警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政发[2015]13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5.28
【实施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质监政发〔2015〕134号)
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自治区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提高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规范自治区质监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秩序,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内质监政发[2006]84号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区局机关各处室、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促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国质检— 1 —法[2006]191号文件要求,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进一步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法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为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主要职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有关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调和指— 2 —导实施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和实施自治区地方标准,负责管理产品标准注册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负责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6]15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6〕1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以质量发展推动内蒙古产业升级、实现内蒙古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15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我区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现“质量强区决定”的目标任务,区局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3日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强区决定,以质量建设引领经济转型,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内蒙古质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质量强区的重大意义质量是产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实力、文明程度。

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国家和地区形象。

质量强区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政发[2013]54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3〕549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0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完善行政许可窗口管理和电子政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14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委托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遵循受理、审查和批准相分离的原则。

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相关业务处室(局)负责审查受理事项,局领导负责审批受理事项。

逐步推行网上业务办理及查询平台。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窗口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以及网上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

窗口与业务处室(局)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能够委托下级质监部门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质监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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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
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执函[2016]3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质监执函〔2016〕330号)
内蒙古纤检局、石化院,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14日
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质监行政执法案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保证行政执法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质监局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质监行政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档案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行政执法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集中交由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立即收集、整理该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

案件办结后,归档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

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取证单、监督检查抽样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检验(检
定)(鉴定)报告、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及其它声像证据材料、责令改正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初审意见表、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建议书、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罚没款缴纳凭证、结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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