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消费税调整历史

烟草消费税调整历史
烟草消费税调整历史

烟草行业2003年至2008年行业实现税利年均增长20.77%,2008年实现税利已达4499亿元。2009年约5000亿元(不包括收购烟草环节征收的烟叶税)。

(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第一次税收调整的时候,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那时导致大家都不愿生产低档烟,低档烟生产越多亏本越多。

(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那个时候,中国烟草就进入了战国时代,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烟厂小品牌让大品牌压力很大,记得当年湖北18个烟厂,红塔山就是这个时候开始走下坡路的。这样税收对中国烟草做大做强很不利,导致品牌集中程度不高,企业多而不强,无法提高整体竞争实力。

(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地方政府最关心的就是税收了。2001年,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国家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5%上升到47.3%,提高了6.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大幅度提高了低档卷烟的税赋。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2001年的税改除了税率的调整之外,计税办法从原来的从价计税改为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的空间。

(4)2009年,此次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由原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调整为在卷烟生产环节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对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加征一道从价税,消费税税率为5%。二是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由30%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每标准箱150元。

消费税改革对烟草企业的影响

消费税改革对烟草企业的影响 摘要:从2015年5月10日以后,我国的卷烟批发环节的从价税率由5%上涨到11%,并且加征0.005元/支的从量税。纳税人如果有同时经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 务的,应该分开核算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没有分开核算的,依照全部销售数量和销售额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卷烟消费税政策一旦调整, 那么烟草行业必然会受到影响。 本文首先对烟草消费税的改革进程和现状,然后就烟草消费税变化前后对烟草企业的影 响作出说明,最后为烟草企业为应对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和今后的发展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改革;影响;建议 1 烟草消费税的现状 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近年来,全球烟草税的负担水平不断提高,据世界 2013日公布了全球烟草流行报告,2010至2012年全世界共有97个国家提高了烟产品消费税,2014年,印度、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同时控烟组织一直呼吁烟草 行业需要提高卷烟零售价格,减少消费需求,用价控烟,而利用税收杠杆提高烟草消费税同 时提高烟草价格,是被世界都认可的最有效的控烟方式之一。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通知,经由国务院批准,从5月10日起卷烟消费税政策将被调整,卷烟批发环节的从 价税税率从5%上涨为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从1994年我国开始分税制改 革以后,第四次提升烟产品消费税。为了达到重税控烟的目的,在提税的同时提高卷烟批发 价格和零售价格。 长期以来,消费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特别是烟草行业更是我国的税收第一大户。据统计,在2014年,全国消费税共计8907亿元,同比增长了8.2%。而卷烟消费税占了4823亿元,增长达12.5%。2014年的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现在税率提高11%。2014年的 卷烟消费税如果依照11%的税率纳税将缴纳10610亿元,税收增收5787亿元。如今从量每 箱将近加收250元,如果2015年的销售量与2014年保持不变的话,销售保持稳定,那么2015年将增加财政收入133多亿元。这样从价加上从量,卷烟批发消费税增收接近6000亿。这一政策不仅是中央近六千亿的收入,地方也将获得好处,主要是通过附加的消费税对城市 建设税,这将增加数十亿美元的收入。 由此可见,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巨大,不仅如此,对企业的影响也是 非常大的。 2 应对消费税改革的措施 由于烟草消费税改革给企业带来了上述不利的影响,为了使烟草企业能够减少烟草消费 税改革带来的压力,给出以下建议: 2.1突出公司产品营销地位 随着提税顺价政策的实行和“两个拓展”工作的深入,市场需求状况已经开始改变,烟草 企业应该积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根据市场情况及时作出调整。首先应该了解市场上的最 新情况,特别是客户订货情况、明确实价执行情况、社会库存及客户盈利情况、卷烟零售价 格等方面,了解市场真实需求,尊重市场规律,组织有效货源以适应市场。其次,注重提高

试述经济全球化下的烟草专卖与烟草消费税的发展趋势

试述经济全球化下的烟草专卖与烟草消费税的发展趋势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兴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不断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博弈也逐渐升级,本文通过对各国烟草专卖体制与烟草消费税的政策发展回顾和趋势描述,论述了烟草行业的政府管制体现出取缔专卖体制与增加烟草税收的大趋势,并对我国的烟草业管制政策改革提出一些借鉴。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烟草专卖烟草消费税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Economic Globalization)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 专卖制度,古称“禁権”或“権酤”,在我国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财政制度。“権”是一种只能由一人通行的独木桥,禁権,意指官家垄断某产业的产购销,禁止私人进入该领域。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官专卖在古代禁権制基础上有所发展,但对生产经营和价格的管控一直没有放松。专卖制度的特点有四:一是高税高价;二是特需经营;三是监督产销;四是禁私缉私1。专卖的目的在于国家动用行政手段以专卖价格获取垄断利润。烟草消费税是以烟草消费的流转额作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特种税收,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添加消费税这一税种以后,烟草消费税在消费税中的比重一直稳居首位。烟草专卖与烟草消费税一直是烟草产业管制的两大基本政策。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兴盛,地区间的经济合作不断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博弈也逐渐升级,体现在烟草业的管制政策上,也呈现出趋同和统一的趋势。本文旨在从其他国家的实际经验出发,略述烟草专卖与烟草消费税的发展趋势。 二、专卖与烟酒消费税 (一)烟草专卖制度 1、概况 目前,我国是世界烟草消费第一大国,拥有多达3.5亿的吸烟人口,占全球吸烟总人口的1/ 3。2008年,全国卷烟消费总量超过2万亿支,消费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烟草税收超过500亿美元。 在我国,对烟草及其制品实行国家统一的专卖政策,垄断经营烟叶收购、卷烟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在以上各个环节,国家对烟草进行严格的计划、控制、管理和征税,以限制烟草的随意生产和销售。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其表述为“中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两套班子,一块牌子”,对全国烟草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1983年9月23日,《烟草专卖条例》发布,并在11月1日起全国实施2。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成为第一部规范烟草业的重要法规。 1《中国烟草史话》,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第499页 2李宝江《实施烟草专卖制度是中国改革的一项创新性成果》经济学消息报2008年4月14日

消费税基本原理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任何费用。 2、消费税与增值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区别: 1、消费税是特定征收,增值税是普遍征收。 2、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与所得税有直接关系,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对所得税没有直接影响。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 税价格的通知 【标 签】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1998﹞88号 【发文日期】1998-05-14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6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 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 华 25×(64+20)硬条翻盖 22500元/箱(90元/条)  中 华 25×(64+20)全包装 22500元/箱(90元/条)  红双喜 25×(64+20)硬条翻盖 6750元/箱(27元/条)  红双喜 25×(64+20)全包装 6500元/箱(26元/条)  牡 丹 25×(64+20)硬条翻盖 4500元/箱(18元/条)  牡 丹 25×(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计税价格调整后,补缴的税款应在1998年6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对本通知未核价的甲类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若实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应上报我局报总局重新核定。

2020年(烟草行业)烟草企业利用调拨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烟草行业)烟草企业利用调拨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烟草企业利用调拨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因为卷烟消费税在工业环节征收,即按卷烟出厂价为基础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因此,许多卷烟生产企业出于降低消费税的目的,专门设立了独立的卷烟调拨站,烟厂以交底的价格卖给调拨站,消费税以此价格计征,调拨站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从而降低消费税。这是很多烟厂规避消费税的常见手法。2001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文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壹、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壹)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之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壹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二、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

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 (壹)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和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且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壹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开题报告-卷烟消费税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

开题报告-卷烟消费税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学号 分院班级 卷烟消费税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论文(设计)题目 ——基于调查问卷的分析指导老师姓名高伟华职称讲师指导老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参考文献等) (一)选题的背景和目的 吸烟有害健康是大家众所周知的道理,中国政府和公共卫生专家也意识到“控烟”的重要性。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上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并且中国不仅是烟草最大的生产国,还是最大的烟草消费国。目前我国吸烟人群3.5亿,被动吸烟者超过7亿,每年死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2050年后每年的死亡人数将突破300万。所以,“控烟”是一个社会所关注的课题。中国政府于2003年签署世界卫生组织(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到2006年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自2006年公约正式生效,到2011年1月在京发布的《控烟与中国未来》报告,对中国的履约情况打出了37.3分这样一个不及格的成绩,凸显出中国在控烟道路上的步履蹒跚、困难重重。 在我国“控烟”行动全面展开的同时,由于考虑到烟草行业在财政收入、地方经济和就业方面的重要影响,我国政府在提高卷烟消费税和卷烟价格方面一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2009年卷烟消费税的政策调整是我国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控制卷烟消费的一次有益尝试。这是国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进行的第四次调整,除了卷烟

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的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相关专家表示,我国大幅度提高烟产品税负体现控烟与增收双重意图。 据理论表明,烟草税收及价格与吸烟率之间存在一定的数量上关系。就是 1 说,提高烟草税、同时加价10%的话,烟草消费量大概会减少4%,8%。具体来说,根据类别来调价,只要调一块钱,卷烟的销售量就要下降31亿包,也就是说吸烟者的数量要下降1370万。 但政策调整的价格效应和“控烟”效果不理想,但对卷烟消费结构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课题着重研究卷烟消费税的税收政策与卷烟消费结构的内在联系,集中探讨卷烟消费结构的影响,分析研究卷烟消费税的提高对卷烟消费结构的影响,得出初步结论,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研究意义卷烟消费与卷烟消费税是关系到国民健康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大事。卷烟消费税是控制烟草消费的有效政策手段,同时也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 由吸烟而产生的社会成本正在逐年增加,增幅不断扩大。虽然烟草业目前是政府的“纳税大户”,但其净效益已是负值。目前的“以税控烟”的政策既能控烟又能增加政府的税收,控烟并不会危害国家和地方的经济。通过对卷烟消费税提高所产生的影响,分析卷烟消费的结构,能找出卷烟消费税政策中的不足,以达到更好的控烟效果。 (三)国外研究概况 有关卷烟消费税的提高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在国外经济学界进行了较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且起步较早,在卷烟消费税上的设计也已经比较成熟,但是以中国的卷烟消费税为背景的研究较少。 1.卷烟消费税提高的理论研究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消费税计算练习题 (1)

消费税计算练习题 1. 某卷烟厂2003年10月销售某牌号卷烟给消费者5万箱(每大箱5万支),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35100万元。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2. 某化妆品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委托加工厂加工应税化妆品,收回后继续生产加工成应税化妆品销售。加工厂一直是以60元/千克的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2002年7月,化妆品公司收回用当月外购的原材料委托加工好的化妆品3000千克(外购材料和加工费均取得专用发票),月初库存为2000千克,月未库存为1000千克。当月销售继续生产的化妆品800箱,每箱售价600元。化妆品公司月初进项税余额为零。试计算该化妆品公司当月应该申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化妆品税率为30%,当月外购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3.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两种产品。2001年11月,外购酒精10万元,销售粮食白酒10万斤,价款200万元;当月销售啤酒250吨,每吨售价为3500元,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元,请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 4. 某公司进口小轿车一批100辆,关税完税价格为每辆20万元,关税税率为100%,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该批小轿车应纳消费税额。(保留二位小数) 5. 某日用化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成套化妆品1000套,每套198元,在每套化妆品中化妆品占160元,护肤护发品38元。另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售出本厂生产的胭脂2000盒,洗发水600瓶,取得价税合计收入84240元,划分不清两种产品收入金额。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6. 某烟厂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加工生产卷烟,当月烟丝期初库存余额为100万元(不含销项增值税),当月从小规模商业企业购进烟丝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为212万元,期末库存余额为50万元(不含税)。计算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的已纳税款。 7. 某化妆品企业于2005年3月8日将一批自制护肤品用于职工福利,该产品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该批产品成本为10万元,成本利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8%,计算该批产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8.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两种产品。某年11月,外购酒精10万元,销售粮食白酒10万斤,价款200万元;当月销售啤酒250吨,每吨售价为3500元,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元,请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 9. 某烟草进出口公司2004年9月进口卷烟300标准箱,进口完税价格280万元。假定进口关税税率为60%,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30%,计算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为。

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完善

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完善 禁烟一直都是国际上争论的话题,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无烟的标准也逐渐提升。我国在控烟管理方面也日趋与国际接轨。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税的调控分别经过了1994年、1998年、2001年、2009年以及2015年的五次大调整,其原因不仅仅是烟草消费品具有消费量大、纳税充足的特殊性,同时也牵涉到国际控烟机构和联合国生命与健康委员会等公共组织的监测与积极倡导。 一、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和存在的问题 1.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历程。首先1994年我国进行的税制改革,施行“分税制”,新增了消费税税种并开始对甲类、乙类卷烟均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1998年为优化卷烟产品结构,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改变了以往的单一计税方法,开始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国内外关于控烟的压力,我国适当调高卷烟的调拨价,将70元一条的卷烟开始作为区分甲乙两类卷烟的标准;2009年的烟草税改革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烟草税的税率,例如将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提升至36%,甲类卷烟提升至56%;在卷烟批发环节,也额外征收了一道5%的从价税。因此,可以说2009年的烟草消费税改革,是我国关于烟草税改革的一次重大的里程碑。 2.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在2015年国家对烟草消费税进行改革以前,财政部一直施行的是2009年的烟草税政策,并且该政策刚刚施行的时候,也就是在2009年,我国烟草税上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令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现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更好地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第五条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由下列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和所在地省会城市采集: (一)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二)省会城市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采集。 (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格,采集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式样设计及填报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完整版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注意辨析】卷烟与雪茄烟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计税方式、税率也不相同。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卷烟在批发环节还有一道复合税,适用税率为11%加元/支。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没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消费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果木酒 B.药酒 C.调味料酒 D.黄酒 E.复制酒 【答案】ABDE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注意】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 A.香水、香水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消费税经典练习题

消费税练习题 1、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 (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2、某企业2006年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从国外进口批A类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0元,已缴纳关税230000元。 (2)委托某工厂加工B类化妆品,提供原材料价值68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该批加工产品已收回(受托方没有B类化妆品同类货物价格)。 (3)销售本企业生产的C类护肤品,取得销售额580000元(不含增值税)。 (4)“三八”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C类护肤品,计税价格8000元(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A类、B类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30%,C类护肤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 (1)计算A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B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C类护肤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3、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要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应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烟草消费税调整历史

烟草行业2003年至2008年行业实现税利年均增长20.77%,2008年实现税利已达4499亿元。2009年约5000亿元(不包括收购烟草环节征收的烟叶税)。 (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第一次税收调整的时候,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那时导致大家都不愿生产低档烟,低档烟生产越多亏本越多。 (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那个时候,中国烟草就进入了战国时代,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烟厂小品牌让大品牌压力很大,记得当年湖北18个烟厂,红塔山就是这个时候开始走下坡路的。这样税收对中国烟草做大做强很不利,导致品牌集中程度不高,企业多而不强,无法提高整体竞争实力。 (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地方政府最关心的就是税收了。2001年,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国家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5%上升到47.3%,提高了6.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大幅度提高了低档卷烟的税赋。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2001年的税改除了税率的调整之外,计税办法从原来的从价计税改为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的空间。 (4)2009年,此次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由原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调整为在卷烟生产环节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对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加征一道从价税,消费税税率为5%。二是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由30%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每标准箱150元。

烟草行业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及变动态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 报告 第25号2003年2月25日签报:吕忠信烟草行业三年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及变动态势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0年开始,烟草行业卷烟产销量、工商税利及其它有关经济指标增长 率在连续多年的下降之后出现止跌回升,并在随后两年中保持快速增长之势(如 图所示)。在2000-2002这三年间,全国卷烟产销量分别以年均1.6%和2.5%的 速度保持增长,而行业工商税利年均增长率更高达14.9%。到2002年,全国卷 烟产销分别为17225亿支和17493亿支,完成工商税收和利润分别为1050亿 元和406亿元。从绝对值来看,除了卷烟产量比1995年稍低之外,其它各项指 标在2002年都创造了历史新高。 面对外部多重压力和内部多种矛盾,是什么因素使得烟草行业能够连续三年 保持快速增长?在总量增长的背后烟草行业具有什么样的结构变动趋势?经过

2002年的高速增长之后烟草行业未来几年的发展前景如何?立足于现实并着眼于未来,这是行业上下应该思考的几个基本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在第二至四部分逐一进行尝试性回答,在最后部分将提出几点政策性思考。 二、烟草行业三年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烟草行业在连续多年的增速减缓之后,会在2000-2002年这三年中出现快速增长之势?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但经过对行业实践进行冷静而客观的梳理分析,不难发现,以下六个因素的综合作用,在支撑烟草行业保持三年快速增长过程中,的确起到了最为关键的影响。 1、宏观经济整体趋好,带动了全社会烟草消费需求的稳定增长。作为一个生产和经营消费品的经济部门,烟草行业的增长状况与国民经济的整体态势,尤其是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状况、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和居民消费水平等有着非常密切的相关关系。根据1991-2002年的统计数据测算,烟草行业工商税利名义增长率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名义增长率、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增长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783、0.837和0.692,它们之间基本保持着“同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 (1)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2)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征了增值税。(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会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现行消费税征收的税目少且拘于格式化 (1)征收范围有待扩大:各地歌舞厅、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桑拿浴室、按摩房比比皆是,经营者有暴利驱动,吃喝玩乐者常常有公款作后盾,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而此类超前消费行为却未征消费税。(2)涉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应税消费品也太少了,对破坏生态的恶劣行为起不到抑制作用。(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常用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 三、消费税的税率不尽合理 现行税目中护肤、护发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已属于生活必需品,税率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还高;汽车轮胎属生产资料性质,且在对其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现象,属所征税率过高之列;烟的税率在40%到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税负处于较低水平;与卷烟一样,烈性酒如白酒的过多消费会影响人体健康,且过多的生产也浪费粮食,其税率偏低,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消费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 四、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过于单一 (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再次,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递层累计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二、消费税改革国际经验 一、发达国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税政策的特点 (一)课税对象选择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表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2015年02月1日至2015年02月28日 填表日期:2015年3月1日单位:卷烟万支、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 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消费税重点例题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注】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情形(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 ①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由海关代征。 (五)批发销售卷烟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注】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例4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可能是()。 A.生产环节 B.批发环节 C.进口环节 D.零售环节 【答案】ABCD 【例4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用于下列用途的应税消费品中,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A.用于赞助的消费品 B.用于留作自用的消费品 C.用于广告的消费品 D.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品 【答案】ABC 【例44】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11年) A.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B.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