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烟草行业)烟草企业利用调拨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浅谈卷烟生产企业税务筹划

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
七 、 过 选 择 会 计 处理 方法 进 行 税 务 筹 划 通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国新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 , 我 企业 的各种存 货可 以采用个别计价法 、 先进先 出法 、 加权平均法3 中方法计价 。 企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Eo98号 ) ( 2o ] 4 , 对卷烟产 品消费税政策进
行了调整 。 此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 比, 主要 由以下新变化 : ( ) 烟分类标 准调 高 现行 的消费税规定 , 一 卷 每标 准条 (0 20 支 , 同) 下 调拨 价格 在5 元 ( 0 不含增 值税 ) 以上( 0 ) 含5 l 的卷烟为 甲 元 类卷 烟 ,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元 ( 0 不含增值税 ) 以下为 乙类卷烟 , 而财税 [0 9 8 号规 定 : 2 0 ]4 调拨价 格7 元, ( ) 0 条 含 以上 的 为甲类 卷
因素 比间接投 资多 , 因而其筹划 的空 间较大 。 在直接投资 时 , 一般
涉及各种 流转税 、 收益税 、 财产税 和行为税等 。 间接 税仅涉及所 而 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 的资本利得税 等 。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 资方式 和一次性投资方 式, 一般 选取前者 。 依据有关规定 , 分期 出资可 以获得 资金的时间 价值 , 而且未 到位 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 , 其 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 准许 在税前扣 除。 这样 , 分期投资方式不但 能缩小所得税税基 , 甚至在盈利 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 资、 充
烟, 其余为 乙类卷烟。 即甲、 乙类卷 烟分类标准 由5元调整到7元。 0 O ( ) 二 卷烟从 价税 率调 高 财税 [0 9 8 号 规 甲类卷烟税 2 0 ]4 定:
会计核算消费税避税筹划技巧

会计核算消费税避税筹划技巧消费税是指对国内生产、出口及进口商品和劳务征收的一种税种,主要通过对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进行征收。
为了避免消费税的不必要付出,企业需要合理地进行消费税的筹划。
本文将介绍一些会计核算消费税避税的技巧。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成本分配来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消费税的计税对象是企业的销售额,而销售额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进行的。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在成本中合理地增加一些费用,将销售额降低,从而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将一部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在账面上合理地分摊到生产成本中,以降低销售额。
其次,企业可以合理利用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来避税。
在征收消费税的过程中,有一些商品和劳务可以享受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减免税、抵扣税等。
企业可以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从而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例如,对于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可以申请免税或者退税的优惠政策,从而彻底免除或者最大程度地减少消费税的缴纳。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方式的调整来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消费税的计税原则是基于销售额进行的,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产品的价格、销售渠道、销售地点等方式,从而降低销售额和消费税的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降低产品的价格来增加销售量,以降低销售额和消费税的缴纳。
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会计核算方法来避税。
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对于消费税的征收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来计算销售额和成本,从而影响消费税的缴纳金额。
例如,企业可以选择完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直接成本法等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核算方法,从而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案例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案例1.独立核算的门市部纳税筹划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销售价为每箱50000元(不含增值税)。
该厂以每箱400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调拨给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00×150+50000×100×45%=2265000元如果将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转为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00×150+40000×100×45%=1815000元这样,将使卷烟厂减少450000元税负。
2.兼营的纳税筹划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酒厂既生产比例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
该厂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两类酒的销售额,如果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取得的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必须按20%的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从高计税的原则)。
3.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但扣除的范围是:(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卷烟生产企业税务筹划详解

卷烟生产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税务筹划对于卷烟生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还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卷烟生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卷烟生产企业的税收特点卷烟生产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卷烟属于货物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卷烟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加0.003元/支。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一般为25%。
二、税务筹划方法1.增值税筹划(1)合理选择供应商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同时,要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信誉等因素,确保选择最优的供应商。
例如,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如果供应商A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价格为每吨10万元;供应商B为一般纳税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价格为每吨10.5万元。
假设企业生产卷烟所需原材料为100吨,不考虑其他因素。
从供应商A采购,总成本为100×10=1000万元,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从供应商B采购,总成本为100×10.5=1050万元,可取得进项税额为1050÷(1+ 13%)×13%≈121.24万元。
假设企业销售卷烟的销项税额为500万元,从供应商B采购可少缴纳增值税121.24万元,实际税负成本为1050-121.24=928.76万元,低于从供应商A采购的成本。
(2)优化销售模式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销售方式,如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方式,延缓纳税时间,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消费税避税筹划

消费税避税筹划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消费税避税筹划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纳税期限避税筹划纳税期限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避税服务。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日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环节避税筹划利用纳税环节避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企业可以利用以下规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避税筹划:(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2)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考虑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税筹划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筹划方案: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3.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4.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避税筹划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械我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缴消费税税款;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烟草商业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对策

综 上 所 述 ,税务筹划管理本身就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 工 作 ,在 管 理 过 程 中 难 免 会 受 到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不 仅会加 大 企 业 的 税 务 负 担 ,还 会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经 济 损 失 ,所 以 ,为 了 提 高 烟 草 商 业 企 业 税 务 筹 划 管 理 水 平 ,还 应 当 提 高 各 级 人 员 的 税 务 筹 划 风 险 意 识 ,并 完 善 税 务 筹 划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和 加 强 人 员 培 训 ,同 时 加 大 外 部 环 境 管 理 力 度 和 规 范 税 务 代 理 机 构 ,将 税 务 筹 划 风 险 控 制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
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

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消费税是一种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支付的一种税费。
消费税的目的是通过对商品和服务征税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然而,对于一些大规模消费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消费税可能成为负担。
因此,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消费税避税筹划,以减少其税务负担。
本文将介绍两个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旨在帮助读者了解这些筹划案例的基本原理和作用。
案例一:跨国企业的消费税避税策略公司A是一家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
其中,国家X对某一特定商品征收高额的消费税,而国家Y对该商品的消费税较低。
公司A发现,如果将该商品在国家X的销售降低,然后在国家Y进行高额销售,他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消费税上节省大量资金。
为了实现这个策略,公司A决定将商品在国家X的销售量控制在最低限度,然后通过向国家Y的分公司大量转移商品,使其在国家Y实现高额销售。
由于国家Y的消费税较低,公司A可以避免支付国家X高额的消费税。
通过这种方式,公司A成功地实现了消费税的避税,为公司节省了大量的成本。
案例二:个人的消费税减免策略个人B是某国家的一位富有的商人,他经常购买名牌奢侈品。
然而,这些奢侈品通常会受到高额的消费税的影响,使得个人B需要支付更多的税款。
为了避免支付过高的消费税,个人B采用了一种减免策略。
个人B注册了一家旅游公司,并购买了大量的奢侈品,在每次出国旅行时带上这些商品。
根据该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出国旅行时,个人可以免税带回一定数量的商品。
因此,个人B将商品带回国内后,可以避开消费税的征收。
然后,个人B 将这些商品在国内销售,并获得高额利润。
通过这种减免策略,个人B成功地避免了支付过高的消费税,并获得了丰厚的盈利。
虽然这种筹划案例在法律框架内是合法的,但个人应当注意其筹划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以上两个消费税避税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税避税筹划并非违法行为,而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减少税务负担。
公司A通过在国家间进行商品转移实现了消费税的避税,而个人B通过利用免税规定进行消费税减免策略来节省税款。
烟草行业合理避税临界点分析

烟草行业合理避税临界点分析摘要:我国烟草行业目前的形势令人堪忧,规模虽然大,但是整体效益较低,成本居高不下,费用较高,面对着高额的税负,有些烟草行业甚至利不抵税,本文从如何合理避税角度对烟草行业不同的生产过程进行了分析比较,希望对烟草行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利润;成本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1我国烟草行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例如烟草企业组织结构分散、品牌集中度低,尚未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有较大规模的全国性品牌,虽然通过近几年来的艰苦努力,全国已关停并转烟厂66家(目前仍有123家),但是整个烟草行业散、乱、低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目前卷烟牌号仍然过多过散,这些企业成本控制能力弱,盈利水平低,自我发展能力不强,效率低、成本高、费用大,消费税较高,还有不少烟草企业过分依赖烟草专卖政策保护,缺乏生存和竞争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改革创新的动力不足。
近年来,烟草行业一直着力于改变现状,不断地向“做精做强”目标奋斗。
本人从合理避税角度对烟草行业的生产过程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稍微缓解制约烟草行业发展的“税负高,费用大”这一问题。
我们以东岳卷烟厂的业务为例:东岳卷烟厂有三种方式生产烟卷:第一种方式:提供原材料烟叶,委托加工公司将烟叶加工成烟丝,然后东岳卷烟厂将委托加工完毕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烟卷对外销售;第二种方式:提供原材料烟叶,委托加工公司将烟叶直接加工成烟卷,然后东岳卷烟厂将委托加工好的烟卷直接对外出售;第三种方式:东岳卷烟厂从烟叶直接加工成烟卷对外出售。
假设一批烟叶的成本为a,将这批烟叶加工成的烟卷售价为d,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m,烟卷的消费税税率为n,其中第一种方式委托加工厂将等量的这些烟叶加工成烟丝的加工费为x,东岳卷烟厂再将这些烟丝加工成烟卷的加工费为w;第二种方式委托加工厂将等量的这些烟叶直接加工成烟卷的加工费为y;第三种方式东岳卷烟厂直接将等量的这些烟叶加工成烟卷的加工费为z;则在第一种方式下的利润总额为:(此处不考虑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公式一:d-nd-a-x-w-m/(1-m)(a+x)在第二种方式下的利润总额为:公式二:d-a-y-n/(1-n)(a+y)在第三种方式下的利润总额为:公式三:d-nd-a-z我们对这三个公式进行比较分析,看哪种方式下的利润总额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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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烟草企业利用调拨的消费税避税筹划烟草企业利用调拨的消费税避税筹划因为卷烟消费税在工业环节征收,即按卷烟出厂价为基础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因此,许多卷烟生产企业出于降低消费税的目的,专门设立了独立的卷烟调拨站,烟厂以交底的价格卖给调拨站,消费税以此价格计征,调拨站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从而降低消费税。
这是很多烟厂规避消费税的常见手法。
2001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文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壹、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税率具体调整如下:(壹)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之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壹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二、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壹)生产销售卷烟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和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且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壹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
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5.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且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壹条包装卷烟。
(二)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调整的烟类产品仪限于卷烟。
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1年6月1日消费税税率由单壹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规定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调拨价格50元之上45%,50元以下的30%。
计税办法由认价定律计征改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律相结合的符合计税办法。
也就是说,生产销售卷烟首先按销售数量每箱征收150元的定额消费税,在按调拨价格征收壹道定率的消费税。
广大税务干部和会计师等众多人士普遍认为,此项政策调整的壹个目的就是防止企业以设立调拨站的手法避税。
因为,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调拨价格不是出厂价格,而是延长通过卷烟交易市场和购货方签定的卷烟交易价格,其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公布。
从之上能够见出,通过调拨站规避消费税的可行性非常小。
那么,调拨站是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呢?这是许多卷烟厂目前很关心的问题。
广大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认为,从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见,设立调拨站的筹划方法仍然可行,只不过目的不在于降低消费税税负,而在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众所周知,大部分烟草X公司历来效益不错,而且变成了多产业运营的集团X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很多;同时,随着卷烟市场竞争的加剧,虽然卷烟不能做广告,但卷烟厂为提高企业知名度,采取宣传企业整体形象而支付的广告费不在少数(即形象广告),业务宣传费也越来越多,为销售卷烟的业务招待费也不少。
因此,存在三费大大超标而不能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的现象。
而调拨站的存在,则能够分摊壹部分上述费用,从而起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基本做法是,集团X公司按销售额独立做形象广告、业务宣传、双方独立地支出形象厂告费、业务宣传费。
[案例]南昌金庐卷烟厂2001年没有设立独立的调拨站,其实现的卷烟销售收入为220000万元,形象广告费53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50万元,业务招待费51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广告费符合扣除标准的,可扣除额为销售收入的2%,则该卷烟厂广告费实际能够扣除限额为4400万元(220000×2%),超支900万元(5300-4400);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限额为:在15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为销售收入5‰,超过部分为3‰,因此,其能够扣除的限额是663万元,实际支出为510万元,能够全额扣除;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的5‰,因此,其实际能够扣除限额为1100万元(220000×5‰),超支950万元。
该集团因形象广告、业务宣传费超支合计185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多缴纳所得税610.5万元。
[筹划思路]2002年,该集团设立了独立的调拨站,负责该厂卷烟的最终销售。
即烟厂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调拨价格将卷烟销售给调拨站,再由调拨站向各地销售,调拨站实际上就是壹个独立的销售X公司。
因为卷烟厂和调拨站是关联企业,能够把调拨站的利润控制在几乎为零,即调拨站的销售利润在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人员工资等费用后,几乎为零,不用缴纳多少所得税。
为此,假定调拨站2002年的销售收入仍然为220000万元,卷烟厂的调拨收入为212530万元,即卷烟厂以总价212530万元把卷烟销售给调拨站。
这样,卷烟厂和调拨站间形成了购销关系,按增值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这种销售应缴纳增值税,但因为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而且卷烟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增值额不变,卷烟厂、调拨站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不会增加,因此此处不考虑增值税、城建税的影响。
[筹划结果]通过调拨站这个中间环节,调拨站能够扣除的独立支出的“三费”。
同上面的分析,卷烟厂也独立做形象厂告、业务宣传,其能够扣除的三费如下:广告费实际能够扣除限额为4251万元(21530×2%);业务招待费能够扣除的限额为641万元;业务宣传费实际能够扣除限额为1063万元(212530×5‰)。
假定2002年卷烟厂和调拨站的"三费"保持2001年水平不变,则通过合理的分摊,"三费"不超过扣除限额,能够扣除,免缴所得税610.5万元。
可是因为卷烟厂和调拨站之间构成销售关系,除不考虑的增值税、城建税,仍涉及印花税。
因为多了壹道销售关系,需要多缴纳印花税为:212530×0.0003×2=128万元对于教育费附加,因为卷烟工业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的1.5%,而调拨站为商业单位,其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的3%,二者相差1.5%,则多缴纳教育费附加费为:(220000-212530)×17%×1.5%=19万元二者合计为147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能够通过公式计算出调拨站是否有必要地存在的数值。
假设调拨站销售收入为X万元,购进额为Y万元,当调拨站独立存在能够多列支的“三费”带来的少缴所得税,而增加的净利润等于多负担的税费减少的净利润时,存在和否皆可。
即:多缴的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减少的净利润为:[0.0003Y×2+(X-Y)×17%×1.5%]×67%;多列支的"三费"增加的净利润为:[2%X+5‰x+1500×5‰+(X-1500)×3‰]×33%,经过简化推出:[0.0006Y+0.00255(X-Y)×0.67]+0.33=(3+0.028X),(3+0.028X)为可多列支费用;则当烟厂的“三费”支出超限额且大于[0.0006Y+0.00225(X-Y)×0.67]÷0.33时,调拨站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反之,则无必要。
我们从上例套用公式,能够求出[0.0006Y+0.00255(X-Y)×0.67]÷0.33=297万元,烟厂的“三费”支出超限额1807万元,大于297万元,故应设立独立的调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