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合集

合集下载

保险法的案例

保险法的案例

保险法的案例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它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保险法在处理各类保险纠纷和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保险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保险合同纠纷。

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小明不幸发生了意外受伤。

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小明未及时报案、提供虚假资料等理由拒绝了理赔请求。

小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且在合同中对于报案、履行义务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小明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案例二,保险欺诈行为。

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欺诈行为,导致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被误导,最终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一旦发现保险欺诈行为,投保人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

甲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商铺遭受了火灾损失。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为由拒绝了理赔请求。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于免赔条款的约定必须合理、明确,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因为免赔条款的约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险法在处理保险纠纷和案件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当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法案例汇编

保险法案例汇编

保险法案例题案例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007年9月18日,石小姐拿着其父石先生的存折来银行办理转存,听了在银行驻点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介绍,便将石先生的30万元已石先生的名义投保了投资连结保险。

2008年6月24日,石先生和石小姐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有效,不予退费。

石先生遂提起诉讼。

石先生诉称,其只是将存款交给石小姐代为转存,并不知石小姐代其投保,其未在保险合同及签收回条签名。

保险公司承认保险合同、投保单及签收回条上石先生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但仍坚持合同有效。

关注焦点:1、保险合同有效吗?2、投保人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对石先生投保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及30万元保费的利息损失。

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石小姐没有取得石先生的代理权便以石先生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未经石先生的追认,对石先生不发生效力。

石小姐擅自以石先生的代理人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承担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审慎核保的职责,也有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和石小姐共同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负连带责任。

鉴于石先生明确表示如石小姐需承担责任,其愿意放弃。

法院改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返还保险费并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石小姐主张权利。

案例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钱某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出生于1894年4月8日。

2002年3月地,在钱某18岁生日即将到来的时候,钱某想以某种特别的方式庆祝将入成年人的行列。

3月28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在钱某学校附近作宣传活动,钱某在该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于是,钱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1000元。

在填写保单时,钱某想4月8日快到了,而且按虚岁算自己已经满18岁,因此钱某在保险单的年龄栏内填了18岁。

关于保险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保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某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19年6月,张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张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认定:1. 张某的死亡证明书显示,其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

2.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因此导致残疾或身故。

”3.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死亡虽然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但交通事故并非意外事故,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围。

4. 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的死亡虽然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但交通事故属于不可预见、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1. 交通事故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意外事故,但根据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只要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因此导致残疾或身故,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2. 张某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属于不可预见、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3.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并未将交通事故排除在外,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的家属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保险合同的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中不明确的用语,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法律故事案例(3篇)

保险法律故事案例(3篇)

第1篇在一个繁华的都市,有一家历史悠久、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阳光保险。

这家公司以其严谨的作风、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

然而,在保险业务日益繁荣的背后,一个关于保险法律纠纷的故事正在悄然上演。

一、风云变幻的保险纠纷阳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李,有着丰富的保险销售经验。

一天,他接到一位名叫王先生的电话,王先生希望为自己新购置的豪华轿车购买一份全险。

小李详细了解王先生的需求后,为他推荐了一款综合保险产品,并详细解释了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

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小李向王先生说明了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事故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王先生表示理解,并在合同上签字。

不久后,王先生驾车回家途中,不慎与一辆违规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迅速通知了阳光保险公司。

理赔员小张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在确认事故原因后,小张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车辆损失进行了初步评估。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王先生发现了一个问题。

原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小李并未向他详细说明保险条款中关于车辆盗抢的赔偿范围。

王先生购买的保险产品中,虽然包含了车辆盗抢的保障,但具体赔偿标准和理赔流程却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王先生认为,阳光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他在理赔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诉求,要求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全额赔偿车辆损失。

二、法律介入,揭开真相阳光保险公司接到王先生的诉求后,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律师介入调查。

律师在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后,发现王先生的诉求确实存在一定合理性。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对投保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同时,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事故的认定和赔偿标准,也应当明确、具体。

律师认为,阳光保险公司未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王先生在理赔过程中产生了误解。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律师的建议下,阳光保险公司与王先生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
案例一:张某在驾驶车辆时发生的意外
张某驾车行驶途中,突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和车辆损毁。

由于张某没有购买车辆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所以他需要自己承担所有损失。

如果张某购买了车辆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那么他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不过,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事故发生地、时间、经过、证人证言、医院诊断书等。

因此,张某需要保护好自己的证据和材料,以便理赔时能够顺利进行。

案例二:王某买保险时选择了不恰当的保险产品
王某购买了一份外包装的保险产品,但由于其并没有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导致在理赔时遭受到了拒赔。

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着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免责条款、责任限制、赔偿限制等。

而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精确理解这些限制条件,就可能导致理赔失败或者赔付不足。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及其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方式、赔付标准等内容,以便正确选择保险产品,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赵某在购买保险时欺诈保险公司
赵某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并故意隐瞒了自己曾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事实,以此获得更低的保险费用。

然而,在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这一行为,决定拒绝赔付。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诚实守信,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车辆情况等,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理赔,并可能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律经典案例(3篇)

保险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15年,张某某被诊断为患有严重心脏病,经医院确诊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是否已按时缴纳续期保费?2.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3. 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其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某某是否已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问题,法院查明,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已按时缴纳了前两年的保费,但在第三年,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张某某未能按时缴纳保费。

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张某某补缴保费后,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虽约定了按时缴纳保费的规定,但同时也约定了保险公司应在张某某补缴保费后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3. 关于张某某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保费,但已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承诺补缴保费。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给予张某某一定的宽限期,以便其补缴保费。

张某某未按时缴纳保费,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程度较小。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某保险金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1.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关于保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备全国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

2017年3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每年1万元。

合同约定,在张某不幸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免赔条款,即若张某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在投保前已患有该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2019年4月,张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某在投保前已患有心脏病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张某的家属不服,认为张某在投保前并未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且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此保险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张某在投保前是否已患有心脏病?2. 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某在投保前是否已患有心脏病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但根据医学常识和张某的病情,法院认为张某在投保前可能并未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在投保时并非故意隐瞒其患有心脏病的事实。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除非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未告知。

在本案中,张某并非故意隐瞒其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因此保险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的家属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1. 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投保标的的相关情况。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

保险学案例(五篇范例)第一篇:保险学案例第三章保险合同农村某小学为全校学生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元。

该校一男同学张某在保险期内溺水而死,生前其家庭成员有父母、姐姐、爷爷和奶奶,死后家里经常为此事吵架,父亲一气之下服药自杀,而后母亲改嫁。

这时保险公司才得知张某死亡之事,于是围绕受益金该给谁的问题,各方意见不一。

爷爷、奶奶认为其母已改嫁,其姐姐又与自己住在一起,因此受益金应归自己;而起妈妈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生身母亲,受益金理当归她。

你认为应如何分配?依继承法:父母500500↓姐姐母爷爷奶奶12125125结论:母625 姐姐125 爷爷125 奶奶125 某市育红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系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时不幸煤气中毒死亡,其母已在一年前去世,其父与其兄也同时煤气中毒,虽经医院抢救,他们仍在李某死后的当天死亡。

李某的受益人是其父。

你认为此案受益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还是受益人的遗产继承?在本案中,李某先于李父死亡这一事实,使得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只有在受益人先于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是受益人的遗产。

田某将怀孕即将临产的妻子送进医院。

在医院为其妻做剖腹产手术前,田某拿出钱,委托其妻姐为其妻办理了母婴安康保险。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即婴儿)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予约定的保险金额。

在填写保险单时,妻姐未征求田某和田妻的意见,将自己填入投保人和受益人栏。

手术中,田妻和婴儿因难产而相继死亡,妻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妻姐因不是被保险人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又没有经过投保人同意将自己填作受益人是无效的。

此案作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处理,田某和其亡妻的父母应共同享有这笔保险金余某系某印刷厂工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投保时余某身体健康。

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某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一次性赔付。

2019年10月,张某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张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关医疗证明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

张某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理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案件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案件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二、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保险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提交了答辩状,并辩称张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张某的病情,并委托相关医学专家对张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进行鉴定。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医疗证明材料及专家鉴定意见,张某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以张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张某的保险金,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保险金5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定义使用规范》。

保险的法律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保险业务。

2019年,张某通过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该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若张某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张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某立即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提供的医疗资料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的病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2. 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条件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保险合同原件;(2)张某的病历资料;(3)张某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张某的理赔申请书。

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保险合同原件;(2)张某的理赔申请表;(3)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意见书。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1)张某的病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2)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条件是否合理。

原告张某认为,自己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支付保险金。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提供的医疗资料存在瑕疵,不符合理赔条件,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张某提供的医疗资料与疾病诊断证明书相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2)保险公司以张某提供的医疗资料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某保险金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一某贫困地区的小波和小青相约来到广东深圳打工,准备新的生活。

由于两人在一起工作,便自然而然的产生了感情。

数年后,随着两人感情的加深,两个人便于1999年5月以夫妻的名义开始了同居的生活,但是并未进行结婚登记。

随后两人做起了小生意,有了一点积蓄,为了取得更好的保障,小波在2003年的时候,在取得女友小青的书面同意后为小青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0年期限的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小波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和小青。

购买保险后不久,不幸的事发生了,小青在回老家的路上遭遇车祸不治身亡,从此两人阴阳两隔。

得知此事的小波悲痛万分,小波在情绪稍微平稳后,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然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给出的原因是小波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小波没能索赔成功,走投无路,便想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来获得他应有的权利。

问题:1、小波的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2、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小波的请求为什么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4、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不合理,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成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正确,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小波和小青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小波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3、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是允许事实婚姻存在并且可以认定其事实婚姻合法的。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均不认定为是合法的婚姻存续形式,该婚姻无法律效力,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此案例中的男女主人公是从1999年开始同居的,因此他俩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就是一种非法同居,是违法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小波和小青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小波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而法院也因为相同原因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4、根据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应驳回小波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夏某于2013年5月20日,夏某为刘某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且是在经过刘某的书面同意之后,同时指定了受益人为夏某的儿子小王,小王当时有10岁,保险费由夏某来交。

夏某与刘某的儿子老王于两年后离婚,老王获得小王的抚养权,离婚后夏某仍按照合同交纳保险费。

2015年8月8日刘某因病去世,直到2016年1月夏某得知此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夏某提出的理由是自己作为投保人,一直在缴纳该保险的费用,同时,还与受益人小王是母子关系;夏某前夫老王提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小王,作为小王的监护人,这份保险金应该由他代替小王领取。

同时,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给夏某,原因是夏某与老王离婚并且对刘某无保险利益,也不是小王的监护人。

问题:1、夏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老王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假设夏某在离婚后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4、假设夏某在离婚后不再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案:1、不合理。

因为保单的受益人是小王,而小王的扶养权属于老王,所以作为夏某要求给付保险金是不合理的。

2、合法。

因为小王未满18岁,其监护人为老王且享有监护权,所以老王请求给付保险金是合理的。

2、因为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保费已交满2年,如果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退保险单现金价值。

4、保险公司只能催缴保险费,不能进行诉讼,如果60天后仍不缴的,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满2年仍不补缴的,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三李某是赵四的妻子,有个儿子叫小赵,小赵于2017年1月1日取得赵四的书面同后为赵四办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人寿保险,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四指定受益人为妻子李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赵四死亡后,李某获得2万元的保险金。

投保三个月后,赵四查体突然发现得了食道癌绝症,同年六月赵四去世,享年55岁。

事后,悲痛欲绝的李某,向儿子小赵索要保险单,这时小赵告诉母亲李某,他将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同事白某借了2万块钱。

这时,李某让小赵找白某索要保险单,白某拒绝返还并声称保险单是贷款的质押物,只有还钱才可以归还他的保险单。

李某把白某告上法庭希望追回保险单。

白某表示,只有李某归还他2万元的贷款,才会归还保险单。

在法院受理后,小赵表示,这2万元的保险金应由他继承,因为保险金应该属于赵四的遗产,而自己享有该保险金的继承权。

问题:(1)小赵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3)小赵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本案该如何处理?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

首先,小赵与赵四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小赵可以做为投保人为赵四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四的书面同意。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3、赵四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赵四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赵四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小赵无权要求继承。

4、法院应判白某归还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案例四2017年1月3日,王某买了一辆大众牌轿车,同时为自己的大众牌爱车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然而不幸的是,王某的爱车在投保一个月后被偷窃。

在爱车被盗一段时间后,王某突然收到交警部门的通知:他的大众轿车在李县与他人的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王某的轿车受损严重,肇事嫌疑人弃车逃逸;他人轿车被撞坏,司机受伤。

因为这起交通事故系窃贼驾驶被盗车辆所致所以交通部门认定窃贼应当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嫌疑人一直在潜逃中,车祸另一方司机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王某认为自己的轿车受损于是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轿车全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受案后拒绝赔偿损失,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损失是由偷车贼造成的,并不是被保险人造成为的,不属于承保范围。

问题:1、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险是否合理?为什么?2、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合理?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险有理。

因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王某车辆损坏属于此种情形。

2、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没有理由。

因为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只承担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案中是被保险人以外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人员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车辆损失险,而拒绝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案例五北港市有一名叫建设印刷厂的中型印刷厂,为了工厂财产安全起见,该印刷厂于2013年5月5日,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期为1年,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合同签订后不久的2013年8月9日,建设印刷厂仓库突发大火,印刷厂工人团结一致积极扑救大火,大火最终被扑灭,整个火灾扑救工作总共花费了10万元。

随后,建设印刷厂立马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通过对此次火灾事故详细的调查,得出火灾系由于工厂电路老化打火,点燃了堆积在仓库的废纸所引起火灾的结论,在火灾事故发生前建设印刷厂总价值人民币 200万元。

保险公司为了做本次火灾事故的调查,各个项目共花费了5万元。

问题:1、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谁负责?2、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应由谁负责?3、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的金额为多少?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回答:1、由保险公司负责。

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本题中纺织厂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所支出的费用是必要和合理的,而且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2、由保险公司负责。

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因为《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60万元。

纺织厂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价值为200万元,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为1:2,所以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5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纺织厂扑救火灾的费用为10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向纺织厂支付60万元。

至于5万元的调查费用,题目中明确说明由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根据《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即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不是保险公司向纺织厂支付。

4、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本题中纺织厂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所支出的费用是必要和合理的,而且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