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标准及工程等级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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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标准及工程等级的划分

第2章水利工程基础知识

本章要求:

(一)了解洪水标准和工程等级的划分;

(二)了解水库的特征水位和水库特征库容;

(三)熟悉水工建筑的分类及特点;

(四)了解水建筑物失事的主要原因;

(五)掌握施工导流概念、导流标准、导流基本方法;

(六)掌握施工围堰的类型,围堰施工技术;

(七)熟悉截流的技术与方法。

2.1 洪水标准及工程等级的划分

2.1.1 洪水标准

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不同等级的建筑物所采用的按某种频率或重现期表示的洪水称为洪水标准,包括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洪水标准,分为设计洪水标准和校核洪水标准两种情况。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㈠.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2-1确定。

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地区的水利水

电工程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地区标准确定。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在表2-4的幅度内,考虑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

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等,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建设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见表2-5。

注: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指设计面积。

对于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确定。

2.水工建筑物的级别

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反映了工程对水工建筑物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应根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分析确定。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的级别应该根据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以及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为五级,分别为1、2、3、4、5级,见表2-6。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造成的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建筑物的规模,按表1-7确定。对于同时分属于不同级别的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其级别应按照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于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符合该级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3.水工建筑物级别的提高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的提高

对于2~5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若失事后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对水利水电工程造成十分严重影响的,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级别可提高一级。

水库大坝按表1F411021-6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果坝高超过规定的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其基础设计参数不易准确确定,或者采用新型结构,对于2~5级的建筑物,其级别可以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的提高

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过技术经济论证,3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以提高一级。

4.水工建筑级别的降低

对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其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2.1.3 水库特征水位及水库特征库容

1.水库特征水位

(1)校核洪水位。水库遇大坝的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2)设计洪水位。水库遇大坝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3)防洪高水位。水库遇下游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4)防洪限制水位(汛前限制水位)。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

(5)正常蓄水位(正常高水位、设计蓄水位、兴利水利)。水库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为满足设计的兴利要求在供水期开始时应蓄到的最高水位。

(6)死水位。水库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允许消落到的最低水位。

2.水库特征库容

(1)静库容。坝前某一特征水位水平面以下的水库容积。

(2)总库容。校核洪水位以下的水库静库容。

(3)防洪库容。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4)调洪库容。设计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

(5)兴利库容(有效库容、调节库容)。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6)共用库容(重复利用库容、结合库容)。正常蓄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汛期用于蓄洪、非汛期用于兴利的水库容积。

(7)死库容。死水位以下的水库容积。

2.2 水工建筑的分类及特点与失事原因

2.2.1 水工建筑物的分类及特点

1.水工建筑物的分类

水工建筑物一般按它的作用、用途和使用时期等来进行分类。

(1)水工建筑物按作用分类

水工建筑物按其作用可分为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取(进)水建筑物、整治建筑物以及专门为灌溉、发电、过坝需要而兴建的建筑物。

1)挡水建筑物。是用来拦截江河,形成水库或雍高水位的建筑物,如各种坝和水闸以及抗御洪水,或沿江河海岸修建的堤防、海塘等。

2)泄水建筑物。是用于宣泄多余洪水量、排放泥沙和冰凌,以及为了人防、检修而放空水库、渠道等,以保证大坝和其他建筑物安全的建筑物。如各种溢流坝、坝身泄水孔、岸边溢洪道和泄水隧洞等。

3)输水建筑物。是为了发电、灌溉和供水的需要,从上游向下游输水用的建筑物,如引水隧洞、引水涵盖、渠道、渡槽、倒虹吸等。

4)取(进)水建筑物。是输水建筑物的首部建筑物,如引水隧洞的进水口段、灌溉渠首和供水用的进水闸、扬水站等。

5)整治建筑物。是用以改善河流的水流条件,调整河流水流对河床及河岸的作用以及为防护水库、湖泊中的波浪和水流对岸坡冲刷的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导流堤、护底和护岸等。

6)专门为灌溉、发电、过坝需要而兴建的建筑物。如专为发电用的引水管道、压力前池、调压室、电站厂房;专为灌溉用的沉沙池、冲砂闸、渠系上的建筑物;专为过坝用的升船机、船闸、鱼道、过木道等。

(2)按用途分类

水工建筑物按其用途可分为一般性建筑物和专门性建筑物。

1)一般性水工建筑物具有通用性,如挡水坝、水闸等。

2)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仅用于某一个水利工程,只实现其特定的用途。专门性水工建筑物又分为水电站建筑物、水运建筑物、农田水利建筑物、给水排水建筑物、过鱼建筑物等。

(3)按使用时期分类

水工建筑物按使用时期分为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

1)永久性建筑物是指工程运行期间长期使用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又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主要水工建筑物是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大坝、水闸、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等;次要水工建筑物是指失事后将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者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建筑物,如挡土墙、导流墙、工作桥及护岸等。

2)临时性建筑物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明渠等。

2.水工建筑物的特点

(1)工作条件复杂

水工建筑物的地基有岩基,也有土基,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在岩基中经常会遇到节理、裂隙、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等地质构造;在土基中,可能会遇到压缩性大的土层,也可能会遇到流动性较大的细砂层。这些地质条件必需认真进行地基处理。

水工建筑物的形式,受地形、地质、水文、施工等条件的影响,因此,每个水工建筑物都有其自身的特定条件,都具有一定的个别性。

由于上、下游存在水位差,水工建筑物一般要承受相当大的水压力作用,因此水工建筑物及其地基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高水头的泄水在做好消能防冲工作的同时,还应防止高速水流产生的气蚀、磨损等破坏;另外,渗流不仅增加了建筑物荷载,也可能造成建筑物失

事。

在多泥沙河流中,水工建筑物将长期受泥沙淤积产生的淤沙压力作用,同时在泄洪或发电时,还会受到泥沙的磨损作用,严重时将影响建筑物的正常工作甚至影响其寿命。

(2)施工难度大

在河道中修建的水工建筑物,需要首先解决好施工导流和截流工作,施工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截流、导流、渡汛需要抢时间,争进度,而且往往是在水中施工,施工程度、施工强度和施工组织出现丝毫疏漏,将延误工期,并造成损失。

水工建筑物的工程量一般都比较大,建筑物往往需要开挖一定深度的基坑,还要做一些相当复杂的基础处理。另外,水工建筑物中的大体积的混凝土结构,面临必须解决混凝土的施工及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措施问题。

水工建筑物往往是水下工程、地下工程多,施工条件差,施工干扰多,施工期限长,施工场地狭窄,交通运输困难,施工难度相当大。

(3)环境影响大

水工建筑物,尤其是大型水利枢纽,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也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如蓄水区的土地淹没、移民、水生生态系统的破坏、建筑物上游泥沙淤积、下游河道冲刷、诱发地震等问题,需要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

(4)失事的后果严重

作为蓄水、挡水的水工建筑物,其破坏和失事,往往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灾害和损失。

2.2.2 水工建筑物失事的主要原因

水工建筑物失事的主要原因,一般包括设计质量、控制运用、工程维护管理,以及超标准洪水、地震等。但不同的建筑物,由于工程的特点,失事的主要原因不尽相同。

1.土石坝事故原因

(1)防洪标准低。由于规划、设计时对洪水估计偏低,致使坝顶高程不足或溢洪道设计能力太小,造成坝顶漫水直至溃坝的严重事故。

(2)出现贯穿防渗体的裂缝。由于散粒体结构土体颗粒间存在孔隙,在荷重的作用下,孔隙将被压缩,而结构本身将产生深陷。往往引起坝体的裂缝,并进而造成严重的渗漏和滑坡事故。裂缝按其生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四类:干缩或冻融引起的裂缝;坝体变形引起的裂缝;水力劈裂作用引起的裂缝;地震引起的裂缝。

(3)由于抗剪强度不足出现大滑坡。由于岸坡逐渐推动稳定而产生滑动,出现崩坍,对水工建筑物和水库下游造成严重危害。

(4)护坡出现破坏。干砌块石护坡砌筑质量差;块石粒径偏小,重量不够;在城石下面没有垫层级配不好以及块石风化等原因,使得护坡破坏。

(5)产生坝身渗漏及绕坝渗漏。坝身渗漏及绕坝渗漏严重时,将使岸坡软化,形成集中渗流通道;甚至引起岸坡塌陷和滑坡。

2.混凝土坝事故原因

(1)抗滑稳定性不够。当坝基内存在软弱夹层时,坝和地基的抗滑稳定性不够,常常成为一种常见的最危险的病害现象。

(2)表面损坏。由于设计、施工、管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引起不同程度的表层损坏,有蜂窝、麻面、骨料架空外露、表层裂缝、钢筋锈蚀以及表层混凝土松软、脱壳和剥落等。

(3)裂缝。当混凝土坝由于温度变化、地基的不均匀沉陷有他原因引起的应力和变形超过了混凝土的强度和抵抗变形的能力时,将产生裂缝。

3.拱坝的事故原因

(1)温度变化。在运行期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会在坝内引起温度应力。当考虑不周或者在设计组合之外运行,将有可能因拉应力过大而引起开裂事故。

(2)洪水漫顶。如果设计洪水误差过大,泄洪能力过小,造成洪水漫项;如若坝基和坝座岩体的抗冲能力不足,将会造成严重破坏事故。

(3)库内外岸坡岩体崩塌。水库蓄水后,水位的变化和地表水的渗入会引起岩体抗滑能力下降,促使岩层由蠕动而滑崩。

4.堤防工程的事故原因

(1)漫溢。由于堤防防洪标准较低,或者遇到超标准的特大洪水时,水位陡涨,堤防来不及培厚加高,洪水将漫越堤防顶部。漫溢也可能是由于堤防局部地段塌陷等险情和风暴潮袭击所致使。漫溢将会直接导致堤防溃决。

(2)冲决。堤身临近河岸、汛期可能由于大溜顶冲随河岸的坍塌而失事,称为冲决。冲决多发生在弯道水流的凹岸一侧,因为此处受水流顶冲和横向弯道环流的作用较强,尤其是凹岸的顶点稍下位置,是最危险的地段,有可能出现冲堤塌岸事故。

(3)溃决。在汛期高水位时,由于堤身隐患而造成堤防产生渗漏、管涌、沉陷、滑坡等险情。当抢险不及时或抢护方法不当,将可能发生堤防塌陷而形成决口,称为溃决。

(4)凌汛险情。在北方结冰的河流,当开河解冻,冰块下泄过程中,出现冰块聚集堵塞河道的冰坝现象称为凌汛。冰坝雍高上游水位,可造成洪灾;冰坝突然溃决,可能出现垮坝洪水。

5.水工隧洞事故原因

(1)脉动压力、空化、空蚀。高速泄水隧洞中,由于水流内部脉动压力,促使水流发生空化,可能引起建筑物的振动。

高速水流的泄水隧洞由于体形不良、施工缺陷、运行不当而发生空蚀破坏。

(2)水工隧洞的塌方。由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好;施工方法的不当;设计考虑不周造成隧洞发生塌方。

6.溢洪道事故原因

(1)溢洪道泄流能力不足。由于实际过水能力低于设计能力,使得溢洪道泄流能力不足或病害而导致水库的溃决。

(2)闸门启闭设备问题。当溢洪道的闸门动力不能得到保证、或管理不善造成启闭设备损坏,造成洪水漫顶或出现险情。

(3)岸坡滑坡堵塞。由于岸坡开挖过陡,破坏了自然稳定状态,造成岸坡大面积滑坡,溢洪道因被边坡坍滑体的堵塞而不起作用,致使洪水漫坝,导致水库溃决。

2.3 施工导流基本知识

2.3.1 施工导流的概念

1.施工导流

施工导流是指在河床中修筑围堰围护基坑,并将河道中各时期的上游来水量按预定的方式导向下游,以创造干地施工的条件。施工导流贯穿于整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是水利水电工程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定枢纽布置、永久建筑物形式、施工程序和施工总进度的重要因素。

2.施工导流方案

为了解决好施工导流问题,必须作好施工导流设计。施工导流设计的任务是分析研究当地的自然条件、工程特性和其他行业对水资源的需求来选择导流方案,划分导流时段,选定导流标准和导流设计流量,确定导流建筑物的形式、布置、构造和尺寸,拟定导流建筑物的修建、拆除、封堵的施工方法,拟定河道截流、拦洪渡汛和基坑排水的技术措施,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一个最经济合理的导流方案。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导流方法,通常不是单一的,而是几种导流方法组合起来配合运用,这种不同导流时段不同导流方法的组合称为导流方案。

3.施工导流标准

施工导流的标准是根据导流建筑物的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等指标,划分导流建筑物的级别(Ⅲ~Ⅴ级),再根据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类型,并结合风险度分析,确定相应的洪水标准。洪水标准的确定,还应考虑上游梯级水库的影响和调蓄作用。施工导流标准还包括坝体施工期临时渡汛洪水标准和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渡汛洪水标准。

4.导流时段

导流时段就是按照导流的各个施工的阶段划分的延续时间。

导流时段的划分,实际上就是解决主体建筑物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时段的水流的水流控制问题,也就是确定工程施工顺序、施工期间不同时段宣泄不同的导流流量的方式,以及与之相左适应的导流建筑物的高度和尺寸。因此,导流时段的确定,与河流的水文特征、主体建筑物的布置与形式、导流方案、施工进度有关。

土坝、堆石坝、支墩坝一般不允许过水,因此当施工期较长,而洪水来临前又不能完建时,导流时段就要以全年为标准,其导流设计流量,就应按导流标准选择相应洪水重现期的年最大流量。如安排的施工进度能够保证在洪水来临前使坝身起拦洪作用,其导流时段应为洪水来临前的施工时段,导流设计流量则为该时段内按导流标准选择相应洪水重现期的最大流量。

5.施工导流程序

施工导流首先要修建导流泄水建筑物,然后进行河道截流修筑围堰,此后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基坑排水。当主体建筑物修建到一定高程后,再对导流泄水建筑物进行封堵。

2.3.2施工导流的基本方式

施工导流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分段围堰法导流和全段围堰法导游两类。

1.分段围堰法导流

分段围堰法导流,也称分期导法,分期束窄河床修建围堰,保护主体建筑物干地施工。导流分期数和围堰分段数由河床特性,枢纽及导流建筑物布置综合确定。段数分得越多,施工越复杂;期数分得越多,工期拖延越长。工程实践中,两段两期导流采用得最多,如图2-1所示。在流量较大的平原河道或河谷较宽的山区河流上修建混凝土坝枢纽时,宜采用分期导流。这种导流方式较易满足通航、过木、排冰等要求。

图2-1 分段围堰法导流

(a)平面图:(b)下游立视图;(c)导流底孔纵断面图

1—期上游横向围堰;2—期下游横向围堰;3—二期纵向围堰;4—预留缺口;5—导流底孔;

6—二期上下游围堰轴线;7—护坦;8—封堵闸门槽;9—工作闸门槽;10—事故闸门槽;

11—已浇筑的混凝土坝体;12—未浇筑的混凝土坝体

根据不同时期泄水道的特点,分期导流方式中又包括束窄河床导流和通过已建或在建的建筑物导流。

(1)束窄河床导流

束窄河床导流,是通束窄后的河床泄流,通常用于分期导流的前期阶段,特别是一期导流。

(2)通过建筑物导流

通过建筑物(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导流的主要方式包括设置在混凝土坝体中的底孔导流,混凝土坝体上预留制品导流、梳齿孔导流,平原河道上的低水头河床式径流电站可采用厂房导游。这种方式多用于分期导流的后期阶段。

2.全段围堰法导流

全段围堰法导流是指在河床内距主体工程轴线(如大坝、水闸等)上下游一定的距离,修筑拦河堰体,一次性截断河道,使河道中的水流经河床外修建的临时泄水道或永久泄水建筑物

下泄。全段围攻堰法导流泄水建筑物的类型可分为明渠导流、隧洞导流、涵管导流等。在实际工程中也采用明渠隧洞等组合方式导流。

(1)明渠导流

明渠导流(如图2-2所示)是在河岸或河滩上开挖渠道,在基坑的上下游修建横向围堰,河道的水流经渠道下泄。这种施工导流方法一般适用于岸坡平缓或有一岸具有较宽的台地、垭口或古河道的地形。

(2)隧洞导流

隧洞导流(如图2-3所示)是在河岸边开挖隧洞,在基坑的上下游修筑围堰,施工期间河道的水流由隧洞上泄。这种导流方法适用于河谷狭窄的山区河流。

图2-2明渠导流道 图2-3 隧洞导流示意图

1—水工建筑物轴线;2—上游围堰 (a )隧洞导流;(b )隧洞导流并配合底孔宣泄汛期洪水 3—下游围堰;4—导流明渠 1—上游围堰;2—下游围堰;3—导流隧洞; 4—底孔;5—坝轴线; 6—溢流坝段;7—水电站厂旁

(3)涵管导游

涵管导游(如图2-4所示)是利用涵管进行导流。适

用于导流流量较小的河流或只用来担负枯水期的导流。一

般在修筑土坝、堆石坝等工程中采用。

2.3.3 围堰施工技术

1.围堰在类型

围堰是保护大坝或厂房等水工建筑物干地施工的必

要挡水建筑物,一般属临时性工程,但也常与主体工程结

合而成为永久工程的一部分。围堰按材料分工石围堰、混

凝土围堰、草土围堰、木笼围堰、竹笼围堰、钢板桩格形

围堰等。按围堰与水流方向的相对位置分横向围堰、纵向

围堰。按导流期间基坑淹没条件分过水围堰、不过水围堰。

过水围堰除需要满足一般围堰的基本要求外,还要满足堰

顶过水的要求。

(1)土石围堰 土石围堰由土石填筑而成。它能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对基础适应性强,施工工艺简单。土石围堰可做成过水围堰,允许汛期围堰过水,但需做好溢流面、堰址下游基础

和两岸接头的防冲保护。土石围堰的防渗结构形式有土质心墙和斜墙、混凝土心墙和斜墙、钢板桩心墙及其他防渗墙结构。如图2-5所示。

图2-4 涵盖导流示意图 (a )平面图;(b)上游立视图 1—上游围堰;2—下游围堰;3—涵盖;4—坝体

(2)混凝土围堰

混凝土围堰是用常态混凝土建筑而成。混凝土围堰宜建在岩石地基上。

图2-5 土石围堰

(a)斜墙式;(b)斜墙带水平铺盖式;(c)垂直防渗墙式;(d)灌浆帷幕式

1—堆石体;2—黏土斜墙、铺盖;3—反滤层;4—护面;5—隔水层;6—覆盖层;

7—垂直防渗墙;8—灌浆帷幕;国9—黏土心墙

混凝土围堰的特点是挡水水头高,底宽小,抗冲能力大,堰顶可溢流。尤其是在分段围堰法导流施工中,用混凝土浇筑的纵向围堰可以两面挡水,而且可与永久建筑物相结合作为坝体或闸室体的一部分。混凝土围堰结构形式有重力式(图2-6)、拱形(图2-7)等形式。采用碾压混凝土围堰不仅施工简便,工期短,且造价低。在山区河流水位变幅较大而且又采用全段围堰法施工时,上游的横向围堰可以采用混凝土拱形围堰。

图2-6 混凝土围堰断面示意图

(a)双向挡水支墩式;(b)撑墙式;(c)溢流重力式

(3)草土围堰

草土围堰(如图2-8所示)是一种草土混合结构。草土围堰能就地取材,结构简单,施工

方便,造价低,防渗性能好,适应能力强,便于拆除,施工速度快。这种围堰一般适用于水深不大于6m,流速小于3m/s的中、小型水利工程。

图2-7拱形混凝土围堰示意图图2-8 草土围堰断面示意图(a)平面图;(b)横断面图(a)双面草袋围堰;(b)单面草袋土石混合围堰1—拱身;2—拱座;3—灌浆帷幕;4—覆盖层 1—草袋盛土;2—回填黏性土;3—抛填土方压脚(4)木笼围堰

木笼围堰是由圆木或方木叠成的多层框架、填充石料组成的挡水建筑物。它施工简便,适应性广,与土石围堰相比具有断面小、抗水流冲刷能力强等优点,常用作分期导流的纵向围堰,可在10~15m的深水中修建。

(5)竹笼围堰

竹笼围堰是用内填块石的竹笼堆叠而成的挡水建筑物,在迎水面一般用木板、混凝土面板或填黏土阻水。采用木面板或混凝土面板阻水时,迎水面直立;用黏土防渗时,迎水面为斜墙。竹笼围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2年,最大高度约为15m

(6)钢板桩格形围堰

钢板桩格形围堰是由一系列彼此相连的格体形成外壳,然后在内填以土料构成。格体是一种土和钢板桩组合结构,由横向拉力强的钢板桩联锁围成一定几何形状的封闭系统。钢板桩格形围堰修建和拆除可以高度机械化,钢板桩的回收率高,围堰边坡垂直、断面小、占地少、安全可靠。钢板桩格形围堰按挡水高度不同,其平面形式有圆形格形围堰、彭形格形围堰、花瓣形格形围堰(见图2-9)。

图2-9 钢板桩格形围堰平面形式

(a)圆筒形格体;(b)扇形格体;(c)花瓣形格体

2.选择围堰类型的基本要求

选择围堰类型时,必须根据当时当地具体条件,在满足下述基本要求的原则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加以选定:

(1)具有足够的稳定性、防渗性、抗冲性和一定的强度。

(2)就地取材造价便宜,构造简单,修建、拆除和维护方便。

(3)围堰布置应力求使水流平顺,不发生严重的局部冲刷。

(4)围堰接头和岸坡连接要安全可靠,不致因集中渗漏等破坏作用而引起围堰失事。

(5)在必要时,应设置抵抗冰凌、船筏冲击破坏的设施。

3.围堰堰顶高程的确定

堰顶高程的确定,取决于导流设计流量及围堰的工作。

(1)下游围攻堰的堰顶高程由式(2-1)决定:

H d=h d+h a+δ(2-1)

式中 H d——下游围堰的堰顶高程(m);

h d——下游水位高程(m),可以直接由原河流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中找出;

h a——波浪爬高(m);

δ——围堰的安全超高(m),一般对于不过水围堰可按规定选择,对于过水围堰可不予考虑。

(2)上游围堰的堰顶高程由下式决定:

H u=h d++z+h a+δ(2-2)

式中 H u——上游围堰的堰顶高程(m);

Z——上下游水位差(m).

其余符号同式(2-1)

纵向围堰堰顶高程要与束窄河段宣泄导流设计流量时的水面曲线相适应。因此,纵向围堰的顶面往往做成阶梯状或倾斜状,其上游部分与上游围堰同高,其下游部分与下游围堰同高。

4.围堰施工技术

围堰施工主要有堰体的修筑与拆除、围堰的防渗防冲、围堰的接头处理等内容

(1)土石围堰

1)土石围堰的施工

围堰的施工有水上、水下两部分。水上部分的施工与一般土石坝相同,采用分层填筑,碾压施工,并适用安排防渗墙施工;水下部分的施工,石渣、堆石体的填筑可采用进占法,也可采用各种驳船抛填水下材料。

2)土石围堰的接头处理

土石围堰与岸坡的接头,主要是通过扩大接触面和嵌入岸坡的方法,以延长塑性防渗体的接触,防止集中绕渗破坏。

土石围堰与混凝土纵向围堰的接头,通常采用刺墙形式插入土石围堰的塑性防渗体中,并将接头的防渗体断面扩大,以保证在任一高程处均能满足绕流渗径长度要求。

3)土石围堰的拆除

围堰拆除一般是在运用期的最后一个汛期过后,随上游水位的下降,逐层拆除围堰背水坡和水上部分。土石围堰的拆除可用挖掘机开挖、爆破开挖或人工开挖。

(2)混凝土围堰

1)混凝土围堰多为重力式。狭窄河床的上游围堰,在堰肩地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采用拱形结构。混凝土围堰的施工与混凝土坝相似。

2)混凝土围堰一般需在低土石围堰保护下干地施工,但也可创造条件在水下浇筑混凝土或预填骨料灌浆。

3)混凝土围堰的拆除,一般只能用爆破法炸队,但应注意,必须使主体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受爆破危害。

(3)草土围堰

1)草土围堰,多用捆草法修建,它是用草做成草捆,由一层草捆一层土料在水中进占而成。草捆是用草料包土做成直径为0.5~0.7m、1.2~1.8m的长圆体形。进占前先清理岸边,将每两束草捆用绳扎绑紧,并使草绳留出足够的长度,然后将草捆垂直于岸边并排铺放,第一排草捆沉入水中1/3~1/2草捆长,并将草绳固定在岸边,以便与后铺的草捆互相连接,然后再在第一层草捆上后退压放第二层草捆,层间搭接可按水深大小搭叠1/3~1/2草捆长,如此逐层压放草捆,使其形成一个坡角约为35°~°的斜坡,直至高出水面1.0m为止。随后在草捆层的斜坡上铺一层厚0.25~0.3m的散草,填补草捆间的空隙,再在散草上铺一层厚0.25~0.3m的土料并用人工踏实,这样就完成了堰体压草、铺散草和铺土作业的一个工作循环,依此循环继续进行,堰体即可向前进占。

2)草土围堰的拆除比较容易,一般水上部分用人拆除,水下部分可在堰体挖一缺口,让其过水冲毁或用爆破法炸除。

(4)钢板桩格形围堰

1)格形围堰的布置

格形围堰的布置首先需确定标准格体尺寸。通常采用同一尺寸的标准格体。格体可以沿直线或曲线布置。格体定线时需考虑到格体板桩间的固有联锁关系:格林与河岸、格体与已建水工建筑物或其他形式围堰的连接方式。格形围堰格体本身一般不需采用专门的防渗措施。为减少岩基上格体渗漏或防止格体填料从底部漏失掉,迎水面板桩必须打进基岩内0.3~0.6m。一般在迎水侧板桩外面浇0.5m厚水下混凝土或用水泥砂袋封底。基岩渗漏常用灌浆处理。

为降低格体内浸润线高程,格体需采取排水措施。一般是在背水侧板桩上开3cm直径排水孔,垂直间距0.5~1m,水平间距1.2~2m(即在第三根或第五根板桩上开孔)。格体填料的透水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强制性排水措施,在填料底部设置排水层。

2)钢板桩在格形结构中,板桩长度方向的弯曲强度不是主要的,应考虑的是板桩横向锁口抗拉强度。格体通常是采用直腹形板桩,也称一字形板桩。

3)格体内部填料的一般要求是:

A.填料必须具有高的抗剪强度,应是不可压缩的;

B.填料能自流排水,即填料可以依靠水的重力流动通过排水孔来满足排水要求;

C.耐冲刷;

D.具有一定的抗滑重度。

4)格形围堰的施工

格形围堰的施工工序依次是定位、打设模架支柱、模架就位、安插钢板桩、打设钢板桩、填充料碴、取出模架及其支柱和填充料碴到设计高度等。

A.圆形格形围堰

圆形格形围堰每个格体为独立稳定单元。施工时每个格体可以单独回填。已建的格体可以作为相邻格体的施工平台,在急流中可以随建随填。

B.彭形格形围堰

彭形格形可以通过延长隔墙的方式来增加围堰的有效高度,钢板桩用量少,板桩的拼装和插打比较容易,但每个格体不能单独稳定,格体不能单独回填,仅能在平静的水流中施工。

C.花瓣形格形围堰

花瓣形围堰的每个格体也是一独立稳定单元。花瓣形格体本身用十字隔墙加固,所需板桩数量多。

5)钢板桩格形围堰的拆除,首先要用抓斗或吸石器将填料清除,然后用拔桩机起拔钢板桩。

2.4截流的基本方法

2.4.1 截流的基本方法

截流工程是指在导流泄水建筑物接近完工时,即以进占方式自两岸或一岸建筑戗堤形成龙口,并将龙口防护起来,待导流泄水建筑物完工以后,在有利时机,以最短时间将龙口堵住,

截断河流。

截流的基本方法有抛投块料截流、爆破截流、下闸截流,其他还有木笼、钢板桩、草土、杩槎堰、水力冲填法截流等方法。

选择截流方法应充分分析水力学参数、施工条件和难度、抛投物数量和性质,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1.抛投块料截流

抛投块料截流是最常用的截流方法,特别适用于大流量、大落差的河道上的截流。该法是在龙口抛投石块或人工块体(混凝土方块、混凝土四面体、铅丝笼、竹笼、柳石枕、串石等)堵截水流,迫使河水经导流建筑物下泄。

采用抛投块料截流,按不同的抛投合龙方法可分为平堵、立堵、混合堵三种。

(1)平堵

平堵(如图2-10所示)是先在龙口建造浮桥或栈桥,由自卸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运来抛投料,沿龙口前沿投抛。先下小料,随着流速增加,逐渐抛投大块料,使堆筑戗堤均匀地在水下上升,直至高出水面,截断河床。一般说来,平堵比立堵法的单宽流量为小,最大流速也小,水流条件较好,可以减小对龙口基床的冲刷。所以特别适用于易冲刷的地基上截流。由于平堵架设浮桥及栈桥,对机械化施工有利,因而投抛强度大,容易截流施工;但在深水高速的情况下,架设浮桥,建造栈桥比较困难。

(2)立堵

立堵(如图2-11所示)是用自卸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运来抛投料,以端进法抛投(从龙口两端或一端下料)进占戗堤,直至截断河床。立堵在截流过程中所发生的最大流速,单宽流量都较大,加以所生成的楔形水流和下游形成的立轴漩涡,对龙口及龙口下游河床将产生严重冲刷,因此不适用于地质不好的河道上截流,否则需要对河床作妥善防护。立堵法无需架设浮桥或栈桥,简化了截流准备工作,因而赢得了时间,节约了投资,在许多水利工程(岩质河床)广泛应用。

图2-10 平堵法截流图2-11立堵法截流(a)立面图;(b)横断面图 (a)双向进占;(b)单向进占1—截流戗堤;2—龙口;3—覆盖层;4—浮桥;5—截流体; 1—截流戗堤;2—龙口

(3)混合堵

混合堵是采用立堵与平堵相结合的方法。有先平堵后立堵和先立堵后平堵两种。用得比较多的是首先从龙口两端下料,保护戗堤头部,同时进行护底工程并抬高龙口底槛高程到一定高度,最后用立堵截断河流。

2.爆破截流

在坝址处于峡谷地区、岩石坚硬、岸坡陡峻、交通不便或缺乏运输设备时,可采用定向爆破截流。在合龙时,为了瞬间抛入龙口大量材料封闭龙口,除了用定向爆破岩石外,还可在河床上预先浇筑巨大的混凝土块体,将其支撑体用爆破法炸断,使块体落入水中,将龙口封闭。

3.下闸截流

在泄水道中预先修建闸墩,最后采用下闸的方式截断水流。

2.4.2 减少截流难度的主要技术措施

截流工程是整个水利枢纽施工的关键,它的成败直接影响工程进度。截流工程的难易程度取决于:河道流量、泄水条件、龙口的落差、流速、地形地质条件、材料供应情况及施工方法、施工设备等因素。减少截流难度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加大分流量,改善分流条件;改善龙口水力条件;增大抛投料的稳定性,减少块料流失;加大截流施工程度等。

1.加大分流量,改善分流条件

分流条件好坏直接影响到截流过程中龙口的流量、落差和流速,分流条件好,截流就容易,反之就困难。改善分流条件的措施有:

(1)合理确定导流建筑物尺寸、断面形式和底高程。

(2)确保泄水建筑物上下游引渠开挖和上下游围堰拆除的质量。

(3)在永久泄水建筑物泄流能力不足时,可以专门修建截流分水闸或其他形式泄水道帮助分流。

(4)增大截流建筑物的泄水能力。

2.改善龙口水力条件

龙口水力条件是影响截流的重要因素,改善龙口水力条件的措施有双戗截流、三戗截流、宽戗截流、平抛垫底等。

(1)双戗截流

双戗截流采取上下游二道戗堤,协同进行截流,以分担落差。通常采取上下戗提立堵。常见的进占方式有上下戗轮换进占、双戗固定进占和以上两种进占方式混合使用。也有以上戗进占为主,由下戗配合进占一定距离,局部雍高上戗下游水位,减少上戗进占的龙口落差和流速。

双戗进占,可以起到分摊落差,减轻截流难度,便于就地取材,避免使用或少使用大块料、人工块料的好处。但二线施工,施工组织较单戗截流复杂;二戗堤进度要求严格,指挥不易;软基截流,若双线进占龙口均要求护底,则大大增加了护底的工程量;在通航河道,船只需要经过两个龙口,困难较多,因此双戗截流应谨慎采用。

(2)三戗截流

三戗截流是利用第三戗堤分担落差,可以在更大的落差下用来完成截流任务。

(3)宽戗截流

宽戗截流是增大戗堤宽度,以分散水流落差,从而改善龙口水流条件。

增大戗提宽度,工程量也大为增加,和上述扩展断面一样可以分散水流落差,从而改善龙口水流条件。但是进占前线宽,要求投抛强度大,所以只有当戗堤可以作为坝体(土石坝)的一部分时,才宜采用;否则用料太多,过于浪费。

(4)平抛垫底

对于水位较深,流量较大,河床基础覆盖层较厚的河道,常采取在龙口部位一定范围抛投适宜填料,抬高河床底部高程,以减少截流抛投强度,降低龙口流速,达到降低截流难度的目的。

3.增大抛投料的稳定性,减少块料流失

增大抛投料的稳定性,减少块料流失的主要措施有采用特大块石、葡萄串石、钢构架石笼、混凝土块体等来提高投抛的本身稳定。也可在龙口下游平行于戗提轴线设置一排拦石坎来保证抛投料的稳定,防止抛投料的流失。

4.加大截流施工强度

加大截流施工强度,加快施工速度,可减少龙口的流量和落差,起到降低截流难度的作用,并可减少投抛料的流失。加大截流施工强度的主要措施有加大材料供应量、改进施工方法、增

加施工设备投入等。

5.截流材料尺寸的确定

在截流中,合理选择截流材料的尺寸或重量,对于截流的成败和节省截流费用具有很大意义。尺寸或重量取决于龙口流速。采用块石和混凝土块体截流时,所需材料尺寸可通过水力计算初步确定,也可以按照经验选定,然后,考虑该工程可能拥有的起重运输设备能力,综合确定。

6.截流材料数量的确定

(1)不同粒径材料数量的确定

无论是平堵截流还是立堵截流,原则上都可以按合龙过程中水力参数的变化来计算相应的材料粒径和数量。常用的方法是将合龙过程按高程(平堵)或宽度(立堵)划分成若干区段,然后按分区最大流速计算出所需材料粒径和数量。实际上,每个区段也不是只用一种粒径材料,所以设计中均参照国内外已有工程经验来决定不同粒径材料的比例。例如,平堵截流时,最大粒径材料数量可按实际使用区段考虑,也可按最大流速出现时起,直到戗堤出水时所用材料总量的70%~80%考虑。立堵截流时,最大粒径材料数量,常按困难区段抛投总量的1/3考虑。

(2)备料量

备料量的计算,可以设计戗堤体积为准,另外还得考虑各项损失。平堵截流的设计戗堤体积计算比较复杂,需按戗堤不同阶段的轮廓计算。立堵截流戗堤断面为梯形,设计戗堤体积计算比较简单。戗堤顶宽视截流施工需要而定,通常取10~18m,可保证2~3辆汽车同时卸料。

备料量的多少取决于对流失量的估计。实际工程的备料量与设计用量之比多在 1.3~1.5之间,个别工程达到2.0。

思考题

2.1 洪水标准指的是什么?如何表示?

2.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几等,根据什么来划分?8亿m3库容的水库属于几等工程?

2.3 临时建筑物的级别分哪几级?临时建筑物级别提高或降低有何具体要求?

2.4 水工建筑物按作用分哪几类?水工建筑物特点有哪些?

2.5 水工建筑物失事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2.6 施工导流概念?导流标准按什么来划分?导流方式有哪几种?

2.7 围堰有哪几类?选择类型有哪些基本要求?

2.8 截流基本方法有哪几种?减少截流难度主要技术措施?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A.生活

B.生产

C.生计

D.发展

2.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

A.洪涝干旱灾害频繁

B.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

C.水污染形势严峻

D.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3.洪涝灾害频繁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A.水生态问题突出

B.农田水利建设滞后

C.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D.防灾减灾能力薄弱

4.农田水利建设滞后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

A.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薄弱

B.水利设施薄弱

C.防灾减灾能力薄弱

D.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滞后

5.新形势下水利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

A.首要条件

B.基础支撑

C.保障系统

D.资源产业

6.我国水利改革发展要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的道路。

A.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

B.人水和谐水利现代化

C.可持续发展水利现代化

D.科学发展水利现代化

7.要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

A.节水型社会建设

B.水利工程建设

C.水利信息化建设

D.严格水资源管理

8.到(2020 )年,我国要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

A.2015

B.2020

C.2025

D.2030

9.要力争通过( 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

A.3年到5年

B.5年到10年

C.10年

D.10年到15年

10.到2020年,全国年用水量力争控制在(6700 )亿立方米以内。

A.6700

B.7300

C.4000

D.4500

11.到2020年,我国要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

A.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

B.城镇供水水源地

C.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D.地下水超采区

12.到2020年,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要提高到( 0.55 )以上。

A.0.5

B.0.53

C.0.55

D.0.6

13.“十二五”期间,我国要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 4000 )万亩。

A.3000

B.3500

C.4000

D.4500

14.要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

A.东中西部水利协调发展

B.水利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C.民生水利新发展

D.人水和谐

15.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

A.货币政策

B.公共财政

C.金融支持

D.各级政府融资平台

16.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A.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B.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C.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D.建立稳定的水利投入增长机制

17.要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包括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抓紧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

A.加快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B.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C.加快大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D.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18.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A.建设和预防

B.工程建设和社会管理

C.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D.监测与预警

19.要加快推进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基本解决缺水城镇、人口较集中乡村的供水问题。

A.工程性

B.资源性

C.管理性

D.水质性

20.为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要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A.县乡两级

B.市县两级

C.城乡结合

D.市县乡三级

21.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要建立应对特大干旱、(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

A.特大洪涝灾害

B.重大水污染

C.突发水安全事件

D.突发水生态事件

22.要在(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我国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

A.2013年

B.2020年

C.2012年

D.“十二五”期间

23.要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应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A.居民生活

B.工业

C.商业

D.服务业

24.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十二五”期间抓紧建设一批(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不断提高调蓄洪水能力。

A.区域防洪控制性

B.流域防洪控制性

C.区域综合控制性

D.流域综合控制性

25.要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高度重视(雨水)、微咸水利用。

A.中水

B.洪水

C.雨水

D.地下水

26.要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A.社会利益

B.农民利益

C.国家利益

D.企业利益

27.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

A.水利建设贷款年平均规模

B.水利利用外资年平均规模

C.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

D.水资源费年均征收量

28.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 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

A.5%

B.10%

C.15%

D.20%

29.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

A.关键环节

B.重点领域

C.特定领域

D.一般领域

30.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

A.国家开发银行

B.农业发展银行

C.农业银行

D.农村信用社

31.在水资源管理中,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A );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A.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B.暂停审批建设项目取水

C.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D.限制审批建设项目取水

32.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 A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A.国家水权制度

B.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C.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D.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33.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 B )工业项目。

A.高耗能型

B.高耗水型

C.节水型

D.节能型

34.要抓紧制定( B )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A.节能强制性

B.节水强制性

C.节水性

D.节能性

35.各级政府要把( B )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A.水源地保护

B.限制排污总量

C.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D.节水管理

36.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要建立水功能区( B ),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

A.水环境监测体系

B.水质达标评价体系

C.河湖健康保障体系

D.取用水控制指标体系

37.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B )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A.乡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B.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C.市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D.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38.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 A )给予补助。

A.维修养护经费

B.建设资金

C.管理经费

D.运营经费

39.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 A )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

A.管护经费

B.建设经费

C.维修经费

D.运营经费

40.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要以( B )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A.乡村

B.乡镇或小流域

C.县市级

D.省级

41.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要大力发展农民( A )组织。

A.用水合作

B.专业合作

C.经济合作

D.生产合作

42.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B )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A.阶梯式水价

B.超额累进加价

C.实施阶梯式污水收费政策

D.实施分类水价

43.要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 A )制度。

A.阶梯式水价

B.超额累进加价

C.实施阶梯式污水收费政策

D.实施分类水价

44.要把(D )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A.加快农业水价改革

B.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C.加快清洁小流域治理

D.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45.要健全( C )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

A.预防为主

B.调处为主

C.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

D.调处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

二、多选题

46.水利具有很强的(ABC )。

A.公益性

B.基础性

C.战略性

D.专业性

47.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 BCD )。

A.能源安全

B.经济安全

C.生态安全

D.国家安全

48.“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这里的“重点中小河流”包括(ABC )。

A.大江大河支流

B.独流入海河流

C.内陆河流

D.流域二级干流

49.水利改革发展要坚持民生优先,坚持统筹兼顾,( ABC )的基本原则。

A.坚持人水和谐

B.坚持政府主导

C.坚持改革创新

D.坚持市场配置

50.要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着力支持小水窖、小水池、( A BD )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A.小塘坝

B.小泵站

C.小闸所

D.小水渠

51.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 ABD )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

A.渠道防渗

B.管道输水

C.深松深耕

D.喷灌滴灌

52.中小河流治理要优先安排( ABC )的河流及河段。

A.洪涝灾害易发

B.保护区人口密集

C.保护对象重要

D.保护区经济总量聚集

53.尽快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BC )。

A.水资源管理水平

B.水资源调控水平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 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hect 2000-07-13发布 2000-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ject SL 252-2000 主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通知 水国科[2000]2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本标准实施后取代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SDJ12-78(B)《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补充规定》和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 本标准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OOO年七月十三日 前言根据水利部1997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和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别的规定; 2.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 3.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的规定. 对SDJ12-78和SDJ217-87的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 2.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 3.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 4.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 5.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 6.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XXX地铁建设工程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指导标准 一、编制依据 依据XXX下发的《XXX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建技[ XXX]XX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 011)、《XXX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的有关标准,同时结合XXX地铁以往的地下工程经验,制定本标准。 二、风险分类及分级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三、自身风险 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一)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Ⅰ级: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Ⅱ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Ⅲ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Ⅳ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二)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1、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0.3D)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7D)的盾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5km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水砂层;

工程规模等级划分表

工程规模等级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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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等级划分表 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等级划分的说明 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中的规定执行。 2、公路行业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建设 项目 计量 单位 大型中型小型 1 公路公路 等级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三、四级公 路 立交 型式 全苜蓿叶型、双嗽叭 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 通式立体交叉桥 2 特大 桥梁预应力混 凝土连续 结构、钢 结构 总长大于1000米,水 深大于15米,单孔跨 径为250米以上的预 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 复杂 结构 主跨250米以上的钢 筋混凝土拱桥、400米 以上的斜拉桥、800米 以上的悬索桥等独立 大桥

3 特大 隧道长度 大于1000米的独立隧 道及区域地质构造复 杂的500-1000米的独 立隧道 4 交通 工程公路 等级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 交通安全设施、监控系 统、通信系统、收费系 统及管理、养护、服务 设施 二级公路的交通 安全设施、收费 系统及管理养护 服务设施 三级、四级 公路的交 通安全设 施、道班房 3、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类表 工程等级 类型 特征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般公共建筑单体建 筑面积 8万米2 以上 2万米2-8万 米2 5千米2以上至 2万米2 5千米2及以下 立项 投资 2亿元 以上 4千万元以 上至2亿元 1千万元以上 至4千万元 1千万元及以下 建筑 高度 100米 以上 50米以上 至100米 24米以上 至50米 24米及以下(其中砌体建 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 限值要求) 住宅、层数20层以上12层以上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

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X X X地铁建设工程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指导标准 一、编制依据 依据XXX下发的《XXX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建技[XXX]XX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XXX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的有关标准,同时结合XXX地铁以往的地下工程经验,制定本标准。 二、风险分类及分级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三、自身风险 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一)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Ⅰ级: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Ⅱ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Ⅲ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Ⅳ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二)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1、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的盾构隧道;

各类事故分级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 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一、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下表3.0.1确定。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二、水工建筑物级别 1、一般规定1.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1.2 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的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1.3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1.4 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1.5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

高。1.6 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 2、水库及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级别 2.1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2.1确定。 2.2 水库大坝按2.1条规定为2级、3级,如坝高超过表4.2.2规定的指标时,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2.3 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1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4 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与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共同挡水时,其建筑物级别应与挡水建筑物的级别一致按表4.2.1确定。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不承担挡水任务、失事后不影响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其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水电站装机容量按表4.2.4确定。 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3.1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表4.2.1确定。3.2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4.2.1规定为2级、3级,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5000m3/s、1000m3/s,其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

市政工程等级划分标准[1]

市政工程类别划发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工程: 1.道路工程: (1)六条机动车道及以上的高级路面或次高级路面; (2)四条机动车道及以上的并有绿化隔离带的非机动车道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 2.机场跑道、停机坪。 3.桥涵工程: (1)二层或桥面最高高度16m及以上立交桥及路面; (2)单跨跨径Lo≥40m工程; (3)多跨总长度L≥100m工程。 4.最大管径DN≥1200mm及总长度L≥1200m的排水工程。 5.最大管么DN≥1000mm及总长度L≥1000m的给水工程。 6.机械项管工程及箱体最大宽度≥6m的渠箱沉井工程。 7.最大管径DN≥630mm的燃气工程。 8.高3m以上厚1m及以上的防洪墙工程。 9.截面净宽度Bo≥90m的隧道工程。 二类工程: 1.道路工程:四条机动车道及以上的高级路面或次高级路面。 2.桥涵工程: (1) 一层或桥面最高高度小于16m的立交桥及路面。 (2)单跨跨径Lo≥20m; (3)多跨长度L≥70m的桥涵工程。

3.最大管径DN≥1000mm及总长度L≥1000m的排水工程。 4.最大管径DN≥600mm及总长度L≥800m的给水工程。 5.最大管径DN≥325mm的燃气工程。 6.具有明渠、暗渠及截洪沟单独排洪工程。 7.截面净宽度Bo≥7m的隧道工程。 8.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9.高3m以下,厚1m以下的防洪墙。 三类工程: 1.二条机动车及以上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道路工程。 2.桥涵工程: (1)单跨跨径Lo≥10m桥涵工程; (2)多跨总长度L≥30m的桥涵工程。 3.最大管径DN≥500mm及总长度L≥500m的排水工程。 4.最大管径DN≥300mm及总长度L≥400m的给水工程。 5.最大管径DN<325mm的燃气工程。 6.具有抛石石笼砌护底护脚及其相应配套的土石方附属工程等的单独护岸护坡工程。 7.截面净宽度Bo<7m的隧道工程。 8.截面净空面积So≥4m2的砌筑沟渠。 四类工程: 1.道路工程: (1)二条机动车道(不含快速路)以下工程; (2)单独人行道。 2.桥涵工程:

水利工程监理等级范围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U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川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U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川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 2.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 3.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1个或者2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1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洪水标准及工程等级的划分

第2章水利工程基础知识 本章要求: (一)了解洪水标准和工程等级的划分; (二)了解水库的特征水位和水库特征库容; (三)熟悉水工建筑的分类及特点; (四)了解水建筑物失事的主要原因; (五)掌握施工导流概念、导流标准、导流基本方法; (六)掌握施工围堰的类型,围堰施工技术; (七)熟悉截流的技术与方法。 2.1 洪水标准及工程等级的划分 2.1.1 洪水标准 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不同等级的建筑物所采用的按某种频率或重现期表示的洪水称为洪水标准,包括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洪水标准,分为设计洪水标准和校核洪水标准两种情况。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㈠.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2-1确定。

(2)平原地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2-2确定。 表2-2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3)潮汐河口和滨海地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2-3确定。 当山区、丘陵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地区标准确定。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在表2-4的幅度内,考虑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 表2-4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2.1.2 工程等级的划分 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等,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建设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见表2-5。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怎样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如何划分? 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252—2000)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等。分等的指标有库容、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和发电等。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如何划分? 答: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以及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为五级,分别为1、2、3、4、5级。堤防工程的级别,应该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50286-98)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主要由防洪对象的防洪要求而定,分别为1、2、3、4、5级。 水库与堤防的特征水位有哪些? 答:水库的特征水位有:(1)校核洪水位;(2)设计洪水位;(3)防洪高水位;(4)正常蓄水位(正常高水位、设计蓄水位、兴利水位);(5)防洪限制水位(汛前限制水位);(6)死水位。 河道工程特征水位有:(1)设防(防汛)水位。开始组织群众防汛的水位。(2)警戒水位。当水位达到设防水位后继续上升到某一水位时,防洪堤随时可能出险,防汛人员必须迅速开赴防汛前线,准备抢险,这一水位称警戒水位。(3)保证水位。即堤防的设计洪水位,河流遇堤防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案例7: 背景资料某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我国西北某省,枯水期流量很少;坝型为土石坝,粘土心墙防渗;坝址处河道较窄,岸坡平缓。 工程中的某分部工程包括坝基开挖、坝基防渗及坝体填筑,该分部工程验收结论为“本分部工程划分为80个单元工程,其中合格30个,优良50个,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达到优良,故本分部工程优良。” 问题: 1.根据该项目的工程条件,请你选择合理的施工导流方式及其泄水建筑物类型。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二章风险分类及分级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第四条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第三章自身风险 第五条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第六条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一)Ⅰ级: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二)Ⅱ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三)Ⅲ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四)Ⅳ级: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七条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一)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0.3D)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7D)的盾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5km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水砂层; 5、超长(长度大于18m)盾构区间联络通道;上方有重要建(构)筑物、河流等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二)Ⅱ级 1、处于接近状态(0.3D<距离≤0.7D)的并行、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覆土厚度为0.7D<H≤1.0D的盾构隧道;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 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30 号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造成人员伤亡、重伤或经济损失的,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标准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 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 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 辆以上18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 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 辆以上60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 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 3、造成1 000 万元以上5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 辆以上18 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 辆以上60 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 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 小时以上。 (四)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 类事故、一般B 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 类事故: A1 .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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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条件危险分析(LEC法) 方法介绍 该方法认为:对于一个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作业条件,影响危险性的主要因素有3个: ①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 ②暴露于这种危险环境的情况(频繁程度); ③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产生的后果。 用公式来表示,则为: D=LEC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D——作业条件的危险性

评价步骤 组成评价小组;熟悉评价对象;明确评价赋分标准;赋分;评价计算。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危险性分值D=LEC 优缺点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评价人们在某种具有潜在危险的作业环境中进行作业的危险程度,该法简单易行,危险程度的级别划分比较清楚、醒目。但是,由于它主要是根据经验来确定3个因素的分值及划分危险程度等级,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在具体应用时,还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具体情况对该评价方法作适当修正。

示例 例如,某涤纶化纤厂在生产短丝过程中有一道组件清洗工序,为了评价这一操作条件的危险度,确定每种因素的分数值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组件清洗所使用的三甘醇,属四级可燃液体,如加热至沸点时,其蒸汽爆炸极限范围为0.9-9.2%,属一级可燃蒸汽。而组件清洗时,需将三甘醇加热后使用,致使三甘醇蒸汽容易扩散到空间,如室内通风设备不良,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属“可能,但不经常”,其分数值L=3。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清洗人员每天在此环境中工作,取E=6。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如果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可能造成人员的伤亡,取C=15。 D=LEC=3×6×15=270 270处于160-320之间,危险等级属“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的范畴。 采取措施后(LEC) 1、加强通风: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潜在危险),属“可能性 小,完全意外”,其分数值L=1; 2、降低员工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如规定工作时间或 轮班作业,原来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至少可降低一半;, 取E=3 3、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如果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后果 将是非常严重的,可能造成人员的伤亡,取C=15。 4、劳动保护:身体健康损害程度降低。 D=LEC=1×3×15=45

水利水电工程规模等级划分1

表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工 程等别工程规模 水库总库容 (108m3) 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 保护城镇及工 矿企业的重要 性 保护农田 (104亩) 治涝面积 (104亩) 灌溉面 积(104 亩) 供水对象重 要性 装机容量 (104kW) I 大(1)型≥10特别重要≥500≥200≥150特别重要≥120Ⅱ大(2)型10~1.0 重要500~100 200~60 150~50 重要120~30 Ⅲ中型 1.0~0.10 中等100~30 60~15 50~5 中等30~5 IV 小(1)型0.10~0.01 一般30~5 15~3 5~0.5 一般5~1 V 小(2)型0.01~0.001 <5 <3 <0.5 <1 表2.2.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 I 1 3 Ⅱ 2 3 Ⅲ 3 4 IV 4 5 V 5 5 表2.2.6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级别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 限(年)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 高度(m) 库容(108m3) 3 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 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 推迟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造 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3 >50 >1.0 4 1、2级永久性水工建 筑物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 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 大经济损失 3~1.5 50~15 1.0~0.1 5 3、4级永久性水工建 筑物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 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1.5 <15 <0.1 表3.2.7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坝型 拦洪库容(108m3) >1.0 1.0~0.1 <0.1 土石坝>100 100~50 50~2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50 50~20 20~1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知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知识 标签:水利水电工程水利等级划分综合水电项目水工建筑物级别永久性水工建筑级别 一、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下表3.0.1确定。 2.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二、水工建筑物级别 1、一般规定1.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1.2 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的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按规模指标较

高的确定。 1.3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1.4 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1.5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1.6 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 2、水库及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级别 2.1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2.1确定。

2.2 水库大坝按2.1条规定为2级、3级,如坝高超过表4.2.2规定的指标时,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2.3 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1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4 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与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共同挡水时,其建筑物级别应与挡水建筑物的级别一致按表4.2.1确定。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不承担挡水任务、失事后不影响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其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水电站装机容量按表4.2.4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故等级分类(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故等级分类(最新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 故等级分类(最新版)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 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工矿商贸(不含煤矿) 事故类型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等二十 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6]116号)道 路交通运输事故类型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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