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研究

间接正犯研究间接正犯研究一、引言在犯罪学领域中,正犯与从犯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正犯指的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则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帮助、支持或共犯的人。
正犯研究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理论和研究成果,但是对于从犯的研究相对较少。
本文将重点探讨间接正犯的研究,旨在增进对从犯行为的理解和探索刑法的完善。
二、从犯的概念与分类从犯是指在犯罪中提供或参与帮助的行为,其与正犯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
从犯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从犯和间接从犯两种类型。
直接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参与,与正犯共同完成犯罪行为。
而间接从犯则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但通过其他方式和手段提供帮助或支持。
三、间接从犯的特点间接从犯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帮助与辅助:间接从犯往往通过提供某种帮助或辅助手段来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提供逃避追捕的藏匿和躲避等。
2. 间接参与:间接从犯在行为上没有直接的参与,但是却通过其他方式参与了犯罪行为,例如提供相关情报或资金支持。
3. 与正犯关系:从犯与正犯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可能是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
这种亲密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会对从犯行为起到推动或引导的作用。
4. 被动影响:从犯行为中的决策可能受制于正犯的意愿和控制,从犯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有时候正犯会对间接从犯进行威胁、胁迫或达成共谋。
四、间接从犯的法律责任与惩罚在法律的角度上,间接从犯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从犯的行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提供帮助或辅助行为仍然构成了犯罪。
从犯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对正犯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协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刑法中,间接从犯与正犯的刑罚是有所不同的。
由于正犯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所受到的刑罚通常会更重。
而间接从犯在法律判定上会考虑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相对较轻。
五、间接从犯的心理分析间接从犯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心理动因。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间接从犯的心理动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众心理:间接从犯可能会受到群体行为的影响,认同正犯的观点和行为方式,因此提供帮助和协助。
关于间接正犯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析

关于间接正犯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析摘要: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之所以是正犯,是因为利用人假借他人之手实现了自己的犯罪目的,完全具备正犯的实行行为性。
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其中对于以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能否成立间接正犯,则应该区别对待。
关键词:间接正犯;利用人;被利用人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2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从而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
最初,间接正犯是为了弥补共犯理论的不足而提出的概念。
根据德、日等国刑法学中的“极端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以被教唆、被帮助的他人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为前提。
但是,这种学说容易导致处罚上的漏洞。
在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
根据共犯理论的观点,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在此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因而利用人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这样显然就放纵了此类犯罪。
为了弥补这一漏洞,刑法学界提出了“间接正犯”的概念。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虽然近代刑法理论中关于间接正犯的概念最早产生于主观主义还未普遍发达时代的德国刑法。
但是在立法上承认间接正犯,却始于1919年的德国刑法草案。
目前,在大陆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通用的刑法概念。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一个外来语。
对于间接正犯的概念一般界定为: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
二、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一)德国刑法学说的观点德国刑法最早赋予间接正犯以正犯性基础的学说是“工具理论”。
该理论把被利用人的性质简单的视为工具,从而把间接正犯与利用机械、器具的直接正犯等而视之。
例如,m.e.mayer认为,直接的正犯即使利用工具、自然力、也不能否定他们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犯罪。
浅析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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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问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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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 犯的概 念与成 立范 围
用者成 立实行犯 的情况 ; 既是犯 罪形 态 , 它 也是犯
罪人形 态 。
( 间接 正犯 概念 的界定 一)
间接正犯也 叫间接实行犯 。 在犯罪论体系中, 问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 间的概 念 。 日等 国家刑 法将任 意 的共 犯分 为共 同正犯 、 德 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 ,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 的共犯 ; 而狭 义的共犯 , 教唆犯 与帮 助犯 。正 仅指 犯 是与 狭义共犯 ( 教唆犯 、 助犯) 帮 相对 应的概念 。 在 肯定 间接实行 犯正犯 性本 质 的前 提 下界定 其概念 ,首先应明确间接正犯究竟是犯罪形态还 是犯罪 人形态 。 国有的学 者认 为“ 我 它是正 犯 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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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人 的过失 行为 实施犯罪 , 应该分别 处罚 。 由于故 意一方 未直 接实施犯 罪 ,而是通过 过失行 为实 现
者符合共 同犯 罪的特 点 ,而 被加功 协力者 则不 符 合共 同犯 罪 的特点 。这类犯 罪现象 是 目前 通说 中
的共 同犯 罪概念 所不 能涵括 的 , 一种 “ 它是 不完 全
犯 罪 意 图 , 以 , 意一 方属 于 间接 实行 犯 , 对 所 故 应 过失行 为造成 的危 害结果 负责 。[ 3 1 其四, 利用他人 的适法行 为 。 适法 行为指不具
虽在 客观上 是危害 社会 的行 为 ,但 实施 这一行 为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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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有哪些区别间接正犯⼜可以称为间接实⾏犯,是指把他⼈作为⼯具利⽤的情况。
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它包括以下情况:1、利⽤⽆责任能⼒⼈犯罪。
例如,甲教唆15岁的⼄盗窃,因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犯,即正犯。
2、利⽤他⼈过失或不知情的⾏为犯罪。
如,甲医⽣欲杀害病⼈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
⼄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
甲医⽣为间接实⾏犯,⼄视为不知情的⼯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犯罪的⼈,即故意引起他⼈实⾏犯罪的决意的⼈。
教唆犯成⽴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1)在客观上,⾏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犯罪的⾏为。
(2)在主观上,⾏为⼈必须具有教唆他⼈犯罪的故意。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被教唆⼈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起了主要作⽤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为,所以仍构成独⽴的教唆犯。
但是,考虑到教唆⾏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可以⽤⼀个⼩案例来帮你理解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甲教唆⼄(⼄为精神正常的成年⼈)去杀⼈,甲和⼄是共犯,甲是教唆犯。
甲教唆丙(丙为未满14岁)去杀⼈,甲是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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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

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间接正犯是刑事犯罪中的一种角色,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提供支持、帮助、协助或促成犯罪,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他们通常是犯罪组织中的成员或犯罪行为的幕后推手,为实施犯罪提供各种资源或制造条件。
本文将介绍间接正犯的基本类型,包括共犯、教唆犯和蓄意帮助犯。
一、共犯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参与制定计划、提供决策意见和实施犯罪行为。
共犯在犯罪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他们在同一个犯罪行为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举例来说,在一起抢劫案中,共犯可能负责瞭望、控制局势或驾驶逃跑车辆,共同实施犯罪。
共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共同犯罪的意图:共犯必须在实施犯罪时与主犯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目的。
- 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计划:共犯必须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策划、计划和决定实施的方式和手段。
- 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共犯必须在实施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
二、教唆犯教唆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通过话语、行为或其他方式故意引诱或诱导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犯和实施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但他们的言论或行为可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教唆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教唆的意图:教唆犯必须有意诱导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 教唆的方式和手段:教唆犯可以通过直接的话语、书信、网络传播等方式进行教唆。
教唆犯与实施犯罪的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但教唆的行为可以对他人产生直接的影响。
举例来说,一个人在网络上发布煽动他人实施恐怖袭击的文章,如果他成功地诱导了某个人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就成为了教唆犯。
三、蓄意帮助犯蓄意帮助犯是指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的人。
与共犯不同,蓄意帮助犯并没有共同策划、计划或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他们的帮助是蓄意的,但并非直接参与犯罪。
蓄意帮助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 帮助的意图:蓄意帮助犯必须有意识地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包括提供物质资源、信息、交通工具等。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

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摘要: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来实现犯罪目的的情形,是德日刑法体系中共同犯罪理论的特殊问题,学者们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本文主要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标准及间接正犯与自手犯的关系四个方面介绍了德、日刑法中关于间接正犯的理论。
关键词:间接正犯正犯性利用人被利用人一、间接正犯的概说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来实现犯罪目的的情形。
从学说史上来说,间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学者为了弥补共犯理论的不足而提出来的概念。
根据德、日刑法学最初共犯理论的通说极端从属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要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为前提。
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
此时,被利用人的行为因不具备有责性,根据极端从属性说,利用人不成立共犯,而利用人又并未直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不成立正犯。
但是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刑法学界便提出了间接正犯这一概念。
所以间接正犯最初仅是一个替补性概念。
而现在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应是先有正犯概念,再有共犯概念,而不是因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共犯,而考虑将他视为正犯,且其成立教唆犯也并非取决于被利用人有无责任。
因此,把间接正犯看做一个替补性概念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所以学者们多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质,即间接正犯作为一种正犯的表现形式,在认定时考虑其的正犯性特征。
[1]间接正犯这一概念在理论界产生虽早,但是在刑事立法上,却仅有德国等少数国家对间接正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多国家的现行刑法都没有对间接正犯做出明文规定,也有少数学者认为间接正犯无存在之必要。
尽管如此,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仍是一个通用的理论,在共同犯罪理论中立有一席之地。
二、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间接正犯并未直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仅是利用他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那利用人为什么成立正犯呢?这便是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所要解决的问题。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分的例子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分的例子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是刑法上两种不同的概念,下面是一个例子来区分这两者:
假设有三个人A、B和C,他们计划一起抢劫一家银行。
- 如果A知道B计划抢劫银行,并通过提供详细信息、指导和
计划来鼓励/教唆B去实施抢劫,则A被视为教唆犯。
虽然A
本身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但他为B的罪行提供了直接的帮
助和鼓励。
- 如果C知道B计划抢劫银行,但他没有直接参与或鼓励B的行为,只是保持了沉默或旁观态度,那么C被视为间接正犯。
尽管他没有直接帮助B实施犯罪行为,但他的无行为干预
(未阻止或报告)使得B能够成功实施罪行。
这个例子可以帮助理解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别。
教唆犯是主动参与并直接鼓励他人犯罪的人,而间接正犯是有意识地协助别人犯罪但并未直接鼓励或参与犯罪行为。
什么是间接正犯

什么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犯、他⼿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的⼀种正犯。
是指不亲⾃实⾏危害⽽利⽤他⼈之⼿达成犯罪⽬的。
⾏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段⽀配直接实施者,从⽽⽀配构成要件实现。
间接正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例如,甲教唆15岁的⼄盗窃,因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他⼈过失或不知情的⾏为犯罪。
如,甲医⽣欲杀害病⼈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
⼄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
甲医⽣为间接实⾏犯,⼄视为不知情的⼯具。
间接正犯在利⽤他⼈⾏为这⼀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共犯,⽽由利⽤者对被利⽤者的⾏为独⽴负责。
如某甲利⽤幼童或精神病⼈实施犯罪⾏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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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让自己不满13周岁的儿子杀害邻居不满3岁的儿童的,就属于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体系地位,在刑法理论上还没有定论。
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甚至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讨论,旨在说明间接正犯行为本身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有的学者将间接正犯纳入共同犯罪中研究,旨在说明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教唆犯的区别。
本书认为,间接正犯并非都是单独犯罪,换言之,间接正犯也可能与他人构成共犯,此外,确实存在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问题,故在此讨论间接正犯。
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以前一般采用工具理论来说明。
即被利用者如同刀枪棍棒一样,只不过是利用者的工具;既然利用刀枪棍棒实行犯罪的是正犯,那么也应肯定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是正犯。
但是,被利用者毕竟与单纯的工具存在区别,故如何判断被利用者的“工具性”(是根据事实判断、还是根据规范判断)仍然是不明确的问题。
不过,工具理论看到了直接行为者是根据幕后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实质,进而主张将幕后人作为正犯。
于是,现在刑法理论上大多采取支配理论,即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的行为,于是肯定幕后人的支配行为的正犯性。
不过,在何种情况下,认定幕后人支配了直接行为者,依然存在不明确之处。
以下五种情况下,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对利用行为与被利用行为不得分别评价,而应将两者作为一体评价为利用者的实行行为。
值得研究的第(6)种情形。
这种情形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妻子收受贿赂时,如果妻子不知情,则属于第(3)种情况,当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第(6)种情况则是指妻子知情的情况;既然妻子知情并接受贿赂,当然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尽管如此,刑法理论依然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间接正犯。
再如,上例中的甲,虽然不具有牟利目的,但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故意与行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其与甲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但利用者仍然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
由此可见,认为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一概不形成共犯关系的观点,存在疑问。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1)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害他人。
由于被利用者缺乏规范意识,不能形成规范障碍(不能形成反对动机),只能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实施行为,故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即所谓利用“死亡的工具”或者基于“受拘束的命令”的身体活动。
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指使不知情者实施损害行为)。
例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的,构成间接正犯。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现犯罪。
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唆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事实告知丙,让丙作好正当防卫的准备;乙在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
甲可谓间接正犯。
又例如,利用法院的行为,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判死刑,属于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像竞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如强制被害人自杀。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有的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身份或者具有一定目的;所谓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就是指被利用者虽然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但缺乏身份犯中的身份,或者被利用者虽然具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
前者如,国家工作人员让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接受贿赂;后者如,具有牟利目的的甲利用没有该目的的乙传播淫秽物品,甲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