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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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取证的八种方法

取证的八种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取证是指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是司法和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取证方法包括:
1. 现场勘查: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

2. 询问和讯问:对涉案人员或证人进行口头询问,获取口供或证词。

3. 检查和勘验:对物品、文件、尸体、伤害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勘验,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系。

4. 搜查:依法对涉案人员的住所、人身、车辆等进行搜查,查找和提取证据。

5. 扣押和查封:对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对可能包含证据的场所进行查封。

6. 技术侦查:使用技术手段,如监控、通讯监控、网络监控等,收集证据。

7. 鉴定:将收集到的物证送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性质和与案件的关系。

8. 证据保全:通过拍照、录像、复制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人权,确保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取证工作,但取证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常用调查手段汇总(收藏)

律师常用调查手段汇总(收藏)

律师常用调查手段汇总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多种调查手段了解案件相关信息从而制定并实施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分为两类,企业基本情况(外档)和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内档)。

1、外档主要包括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状态、年检情况、登记机关、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等。

对于企业外档查询,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到基本的信息,个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也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2、内档包括:(1)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2)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3)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4)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5)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对于企业内档查询,需委托律师进行,由律师持律所介绍信和本人执业证申请查询。

“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的查询,律师须另持法院出具的立案证明或调查令。

二、银行账户信息查询根据《行政诉讼法》授权,只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调查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情况。

调查银行账户信息主要依靠法院来进行(诉讼案件),这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1、注意银行通知被调查人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时,一般申请调查方的律师会陪同,在调查时我们需注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本单位利益,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调查人通风报信,造成被调查人存款被转移。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三大执业难题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何谓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问题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时遇到的种种困难、刁难和限制的问题(下文简称“三难”)。

二、“三难”的主要表现1、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会见普遍实行批准制。

《六部委规定》(1998年1月19日颁布施行)第11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尽管《六部委规定》已实施六年多了,但相当多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至今仍普遍实行批准制,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字盖章同意,律师很难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

不少律师为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要在看守所和公安机关之间往返多次甚至十几次仍不能办妥会见手续。

从律师要求会见起,一两个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是很平常的事。

检察机关在其自己侦查的案件的侦查阶段及多数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也都实行较为普遍的批准制,没有检察院在律师的会见函上盖章同意,律师无法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2、侦查机关、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普遍实行监视制。

《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在很多案件中(特别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是“可以”派员在场,而是无一例外地“一律”派员在场“监视”律师会见。

相当多的看守所也对律师会见进行监视。

如律师会见时,看守所派人坐在旁边或守在门口,有的还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如豫南某市一刚建成的号称是现代化、规范化的看守所甚至把派员监视律师会见同时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该所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的一个亮点加以介绍。

而且上述监视人员往往随意打断律师的问话,并常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予以训斥或制止,把律师会见变得十分尴尬。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积极防御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积极防御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调 查取 证 权 是辩 护权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 律 师实 是
现辩护权 的强有力手段。 修改后的《 律师法》 增强 了辩 护 方 “ 极 的防御 ”(积 极 的 防御 ” 指 向法 庭 提 出有 积 “ 是 利 于被 告人 的证 据 , 极 主动 地 向法庭 证 明有利 于被 积 告人的事实 ,从而促使法庭作 出对被告人有利 的判 决 )l } 1 的能力 , 体现了司法公正 的价值追求 , 实保障 切 了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的合 法权 益 。

《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辩护律师 的调查 收 集 证据 材 料是 附条 件性 的 , 必须 经 证 人或 者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同意才可 以收集与案件有关 的 证 据 材 料 ; 二 款 规 定 : 护 律 师 必 须 经 过 “ 重 许 第 辩 双 可” 才能 向被 害人或其 近亲属 、 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调 查取证。 第一重许可的主体是审查起诉 阶段 的人民检 察院或审判阶段的人 民法院 ; 二重许可须经被害人 第 或其近亲属 、 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 同意 。这实际上是赋 予律师在无需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和个人 的同意
20 o 9年 2月
中共 银 川市 委党 校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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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第 1 1 期
下 ,以个人名义来保护 自己的合法利益 不受 非法侵 犯, 与控诉机关相 比较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这违背了 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 容易打破控诉 、 辩护 、 审判三职 能 的相 对平 衡 , 于 弱 化 辩 护 职 能 , 法保 障法 官裁 趋 无 判的公平性 和权威性 , 违背 了控 、 辩对等 的诉讼价值 原则 。

律师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

律师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

律师如何进⾏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法庭调查阶段论辩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论辩各⽅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的论辩指明⼀个⽅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打下⼀个基础。

但是,审判⽅式改⾰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划分已不明显。

关于证据认定的很多⼯作实际上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的,所以,律师必须⾼度重视法庭调查阶段,做好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的各项⼯作。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律师如何进⾏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1、掌握好发问和回答的步骤与⽅法。

发问包括对各⽅当事⼈的发问、对证⼈的发问、对鉴定⼈的发问等,其⽬的⼀是寻找疑问的答案,⼆是为了暴露⽭盾。

根据不同的需要对不同⼈的发问要采⽤不同的提问策略。

有时可单⼑直⼊,有时可迂回曲折,有时可步步紧逼,有时可声东击西。

⽆论采取何种策略,⽬的都是为获取⾃⼰所需要的证据。

2、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的证据。

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的证据,但是,在否定时不要笼统的说“不真实”,⽽是要将否定的事实概括成简洁的话语,具体的表述出对证据的哪⼀点进⾏否定。

⼀般讲,对证据进⾏否定可以考虑从以下⼏⽅⾯进⾏:⼀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是证据内容的具体情节是否属实,如时间、地点、⼈物关系、过程等细节;三是证明⼈的⾝份与案件或者与其所证明的问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是证据获得的渠道或⼿段是否合法。

3、在反询问中注意保护⼰⽅证⼈。

双⽅对于各⾃出庭的证⼈,⼀般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进⾏调查。

主询问就是提出证⼈的⼀⽅向⾃⼰的证⼈询问。

主询问的⽬的在于使证⼈所了解的⼀切有利于⾃⼰⼀⽅的事实充分地展现在法庭上,主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反询问,则是由对⽅向该证⼈进⾏质疑性、反驳性的询问,其⽬的是企图找出证词中的破绽,或者揭露证词中的不真实之处,以贬损或降低其证词的可信性,反询问中可以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悬疑法律刑事辩护案例(3篇)

悬疑法律刑事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故意杀人案。

受害者张某某在自家小区内被人残忍杀害,现场无任何明显挣扎痕迹,死者身上有多处刀伤。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锁定嫌疑人李明,李明与死者生前有过经济纠纷。

在警方的审讯下,李明一度承认了犯罪事实,但随后又翻供,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为了还李明一个清白,他的家属委托了我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律师进行辩护。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明是否有杀人动机?2. 李明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3. 李明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1. 证人调查:王律师首先对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进行了调查,包括死者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

调查结果显示,李明与死者之间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但双方关系并未恶化到无法调和的地步。

2. 物证调查:王律师对现场留下的凶器、血迹等物证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现场血迹分布并不符合杀人现场的特征,且现场未发现明显的挣扎痕迹。

3. 技术鉴定:王律师委托了专业机构对现场血迹、凶器等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现场血迹并非李明的血液,凶器上也未发现李明的指纹。

四、辩护律师辩论要点1. 关于杀人动机:王律师认为,虽然李明与死者存在经济纠纷,但不足以成为他杀人的动机。

在调查过程中,李明曾表示,自己曾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死者态度坚决,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在此背景下,李明并非出于恶意杀人,而是被逼无奈。

2. 关于杀人行为:王律师指出,现场血迹、凶器等物证均未发现李明的痕迹,且死者身上未发现挣扎痕迹,这些证据均指向李明并非杀人凶手。

此外,李明在警方的审讯过程中曾一度承认犯罪,但后来又翻供,这表明李明可能是被冤枉的。

3.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王律师表示,李明在案发时并未表现出精神异常,且在作案过程中,李明并未采取过激的行为,这说明李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环节,王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李明与死者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但不足以成为杀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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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
调查核实证据是辩护律师开庭前防御准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辩护律师所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

我国法律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一是律师自行调查、搜集证据的权利,称为自行调查权,二是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权利,称为申请调查权。

这两种模式具有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这两种调查方式也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

辩护律师自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证据,或者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其实属于一种“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属于非国家强制力的民间调查,而不具有“法律权利”的属性。

这种自行调查权的实现主要依靠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主动配合,在遭遇被调查者拒绝时经常面临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

另外,辩护律师在进行自行调查时不仅经常遭遇困难,而且还会面临受到刑事追诉的职业风险。

特别是在向证人、被害人调查取证过程中,这种职业风险的系数会变得更高。

申请调查是一种需要诉诸司法机关强力支持的调查方式,但是实践中,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的调查证据申请经常遭到拒绝,而且对于检察院、法院拒绝调查证据的决定,辩护律师还无法获得进一步的司法救济。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要通过变法修律来解决上述困难,短期内可能不太现实。

而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律师在实现调查权方面还可以选择第三种道路,即“委托调查”模式。

律师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后,法院通过发布授权调查的令状,委托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调查令制度克服了律师自行调查的局限性,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活动一定程度的强制力,同时也缓解了法院亲自调查证据时所面临的资源短缺的困境,节省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极大增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效果。

当然,这一调查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

与律师自行调查和申请调查一样,委托调查也同样存在着律师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

对此,有必要从限定其适用范围和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两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摘自《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第73-84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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