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5日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年)〉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285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局)际联席会议,建立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助手,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联席会议以我省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基础,调整补充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配套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牵头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房政[2006]5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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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地产行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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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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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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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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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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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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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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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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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企业一年以上从.。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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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区(市)县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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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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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信息提供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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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
..第八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
第九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
...。
公众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
.第十条信用办对信用信息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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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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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信用办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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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
第十三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信用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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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信用办应当保存企。
...。
征集与披露具体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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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第十五条被征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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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信用办应当在接到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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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办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四章信用评估第十七条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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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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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应当以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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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信用评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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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估结果可作为相关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川建行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第三章信用信息量化分级和发布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工作。
成都市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成都市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具体部门组织实施。
一、信用记分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17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统一质量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技监专〔201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定义信用记分:是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厅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信用状况的定量评估结果,以记分的形式反映的企业经营信誉和信用意识。
2.得分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根据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厅局规范性文件,一般分为90-100分(优秀)、80-90分(良好)、70-80分(中等)和60-70分(较差)四个等级区间。
(2)根据系统上“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表”,对企业经营信誉、经营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职工福利、行政处罚情况等进行多维度综合评分,依据企业信息录入表、调查结果及企业自我报告,对企业的行政执法纪录、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客观评分,从而准确、共识的反映企业的信用评价。
(3)依据厅局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业务能力及技术储备、财力实力、经营行为、政府补贴、违纪违规行为等做客观评分,并根据企业自我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对企业信用意识及经营绩效等进行客观评分,以此为依据,准确反映企业信用。
4.应用范围(1)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信用评分。
(2)本标准规定的内容,不涉及招投标、奖励评审等,超出本标准范围的,另行制定评定标准。
三、本标准的有效性本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施行日期之后,本标准执行期满后不再有效。
本标准一经发布,应当视为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记分的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5•【字号】成办发[2004]146号•【施行日期】200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4]14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公布,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公布、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管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提供查询服务,并承担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的记录。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应包括所有掌握上述信息的单位。
需要新加入系统的单位在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后,由管理中心报市政府批准决定。
第五条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
其它未公布信息的查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收集本市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一)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三)本市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并申请纳入的企业信用信息;(四)市政府授权收集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出具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核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出具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核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成建委[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出具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核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工作程序的通知(成建委[2013]51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近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发布的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资质延续或升级(取暂)时应提交由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档案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所在地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核验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为方便企业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核,经请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与相关部门协商,我委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核查、项目手册核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核查等工作程序,现通知如下:一、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的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资质延续或升级(取暂)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建委开发处提出出具企业信用档案的申请。
申请中应完整罗列企业近三年所开发全部项目的名称、规模以及项目所处的区(市)县,注明项目状态(在建、在售或已经完成),并对所开发项目是否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做出申明,并承诺对所罗列项目以及相关申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提交的申请应加盖公章,可采用传真形式提交给市建委开发处。
(二)市建委开发处就企业开发经营日常表现、是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近期投诉等情况,向市级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集意见,并综合相关意见和市建委日常监管情况以及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记载情况,出具《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表》。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推进我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进行。
第三条信用评价指导思想: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信用评价基本原则: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为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管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领导、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信用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委),领导信用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发展规划;(二)制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内容和事项;(三)确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四)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五)制定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招标选取办法;(六)审定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六条信管委组建信用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其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做出专业解释;(二)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为信用评价提供操作方面的技术指导;(三)审议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动态监测结果并提交信管委审定;(四)对企业信用评价中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复审;(五)参加评标选取评价机构;(六)对行业信用建设及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信管委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负责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日常工作。
成建委发[2009]564号
![成建委发[2009]5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38301927284b73f2425070.png)
成建委发[2009]564号成建委发[2009]564号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建委发[2005]33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当前我市仍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诚信缺失、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影响了行业整体声誉和房地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1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的精神,依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本着完整、真实、及时、公开反映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状况,按照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原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制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四川省建设厅川建房发[2009]283号文批复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川建房发[2009]283号)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信用体系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大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本委相关领导及处(室)。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20日印(共印1500份)附件1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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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以及关联开发企业(企业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拒绝行政监督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经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公众投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第八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信用等级优秀)、二级(信用等级良好)、三级(信用等级一般)、四级(信用等级差)。
一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
二级: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
三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
四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的,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6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为信用等级差企业:(一)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单方毁约行为的;( 三)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四)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新申办资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曾经担任过信用等级差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或者是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附表1)、《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附表2)的规定和标准,在开发企业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
开发企业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变更。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澄清有关事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同一市(州)设立法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
母、子公司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相互计入各自的信用档案,并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
第十三条同一开发企业在不同市(州)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信用管理,及时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开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将开发企业上一年度信用信息和信用记录情况通报同级工商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税务、法院、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作为各部门对开发企业日常监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督。
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低于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
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其门户网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其房地产管理网络平台及时动态发布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第十七条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在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开发企业分类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类差异化标注管理。
第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优秀的开发企业,实行绿色标注管理,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二)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可减按5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交保函;(三)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四)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五)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开发企业实行蓝色标注管理,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二)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可减按7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供保函;(三)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四)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对信用等级一般的开发企业实行黄色标注监管,实施以下监督措施:(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二)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缴纳,或提供保函;(三)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四)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等级差的开发企业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用预警值的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开发企业名单,实行红色标注监管,监管时间不少于三年。
(一)向工商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管理机构发出预警,加强日常监管和核查;(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
对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三)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全部现金足额缴纳;(四)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预警提示,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六)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 BT、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七)不得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八)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纳入信用预警,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红色监管:(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10分(含)以上的;(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的;(三)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数5分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新申办开发资质、申请开发资质延续、取消暂定或升级的,在资质审查期间,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和市(州)行业监管意见,对信用失信的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予以从严审核。
新申办资质的开发企业应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市(州),应按照本办法对开发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予以调整,原有信用信息记载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表1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行为类别及代码良好行为描述加分分值备注开发业绩1.1近三年新开发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 1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包括关联企业加分在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万平方米0.51.2近三年竣工验收备案面积(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 1 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包括关联企业加分在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万平方米0.5开发项目质量、性能和品质2.1近三年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园林景观等表彰获国家部委表彰的,每项 3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州)、县(市、区)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记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