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2019年最新广西省桂林市永福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广西省桂林市永福县征地补偿标准永福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304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65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13元/亩到15654元/亩之间。
堡里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69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52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81元/亩到15526元/亩之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
现将桂林市永福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西省桂林市永福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永福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304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65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13元/亩到15654元/亩之间。
百寿镇、龙江乡、苏桥镇、三皇乡、永安乡、罗锦镇、广福乡、堡里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69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52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81元/亩到15526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2017年最新广西省桂林市全州县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广西省桂林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广西省桂林市阳朔县征地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1、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悔枯可证后行山,方可实施拆迁。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档前中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莱钢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莱钢了,98年来的泰安,呵呵!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森模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轿纤予公平此帆缓、合理的补偿。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市政[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2011〕7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市政〔2009〕37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2008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已经2011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市政办〔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通知市政办〔2016〕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关于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9日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障办〔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意义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2015年的棚改目标写进了中央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货币化安置更写入了中央政治局的工作要点。
推进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棚户区居民(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满意住房,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政策体系,顺应现阶段群众意愿,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各城区、苏桥管委要积极引导更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有关精神,确保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不低于50%。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市政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市政规〔2018〕1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6日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43号)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 2012〕 58号 2012-09-24(来源: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负责发布征收预公告并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组织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三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工作。
(四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拨付使用。
(五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审批程序给予房屋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征收安置等项目作出立项批复。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具体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征收范围及其建设安置房规划用地范围依法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及其安置房建设用地依法予以确认。
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负责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核和调拨。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7〕2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7〕2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市储备土地成本管理与控制,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本级储备的土地。
第二条【土地成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成本是指为取得土地通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土地成本申报核算认定的主体和程序】各城区人民政府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征收的实施单位,市土地储备机构为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称收购国有土地)收购(收回)的实施单位。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部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部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20
•【字号】市政〔2015〕44号
•【施行日期】2015.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
部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市政〔2015〕44号因桂林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征收芦笛路下穿道路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规定,现将《桂林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即从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
如对《桂林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桂林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反映(地址:桂林市秀峰区榕荫路19号,邮编:541001,电话:0773-
2824707),并留下单位(或个人)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以便反馈和核实情况。
附件:桂林市芦笛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穿道路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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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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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桂林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为国有土地时,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是指: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依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被征用或征收为国有土地(简称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时,对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实施的搬迁、拆除,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
二、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对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改、建规、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市容、公安等部门以及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三、实施拆迁前应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等规定,并参照房地产评估规范进行。
(一)当被拆迁人不要求进行产权调换、也不要求另批宅基地迁建安置,而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为:将被拆迁房屋假设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有产权的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得出的单价,扣除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地成本、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上市流转的折扣。
即: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价格=假设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有产权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出让集体土地的收益金价格+征地费用的价格+原集体土地上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缴纳的费用价格)。
如果被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价值,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补偿,则只对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时的建筑重置价值进行评估。
(二)被拆迁人采用另行审批宅基地迁建安置时,只进行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时建筑重置价格的评估。
(三)拆迁人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和用于安置的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时的建筑重置价格进行评估。
(四)当拆迁人用其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同时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四、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向市拆迁办提交的材料中,除依照《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提交征用(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及征地拆迁范围用地红线图等。
五、房屋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的活动,除《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不准装修装饰,不准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六、房屋属于住宅的,补偿安置方式有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有条件的另批宅基地迁建安置;拆迁其它用途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安置是指:
1.由拆迁人用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
2.由拆迁人用在规划的集体土地安置地点上建设的房屋(如农民新村)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
3.由拆迁人用其它位置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
(二)货币补偿是指:
1.由拆迁人根据被拆除房屋评估价值及其它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产权人自行解决住房;
2.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重置评估价值及其它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设住房。
(三)有条件的另行审批宅基地迁建安置是指:
在具备另批宅基地的土地条件并经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时的建筑重置价格,提供迁建费用,由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居民小组(村委会)按照规划统一建造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房屋。
(四)实行产权调换或另行审批宅基地迁建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用来进行产权调换或另行审批宅基地迁建安置的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有效面积时,差额部份以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为基准进行货币补偿。
七、在征地公告发布时,被拆迁人以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
不能提供以上合法有效证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在征地公告发布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九、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合法有效材料所载明的房屋面积为准。
十、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且不需要另批宅基地迁建,由被拆迁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向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
十一、被拆迁人需要另批宅基地迁建住宅的,拆迁人应在市建设规划部门规划的农民新村或居民新区范围内,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宅基地,以安置被拆迁人。
十二、被拆迁人选择在规划的农民新村或居民新区范围内另批宅基地迁建安置的,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污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在通水、通电、通路、排污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以及建房手续批准后,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十三、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人商业的门面,取得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放有效证件的,按安置门面评估价予以补偿。
原非住宅用房,经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为住宅用房的,拆迁时按住宅用房处理。
未经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用房处理。
对利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经营、经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有持续完税记录的房屋。
除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住宅产权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给予适当经营性补偿。
十四、住宅房屋附属的仓房、牛厩、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由拆迁人根据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十五、拆迁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对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补偿。
十六、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征地公告发布时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或者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装修装饰部分,均不予补偿安置。
十七、拆迁人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总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其方法参照市政〔2005〕72号文件相关条款实行。
十八、对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除本规定外,其它规定按照《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2005〕72号)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本规定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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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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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