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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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听听这位IT业内人士的分析

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听听这位IT业内人士的分析

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听听这位IT业内人士的分析近日,业内一分钱、一元钱中标的状况屡见不鲜,这些项目大多是云服务采购等信息化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企业要在本项目上投入的成本。

如果这种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大量出现,极易扰乱行业市场,破坏原有的市场秩序,最终影响企业的生存。

作为IT 界和采购界的“跨圈”人,笔者在这里和大家聊聊IT项目如何判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

如有欠妥之处,请各位多多指正。

《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都有类似限定,在竞争中投标人或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销售商品。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也赋予了评标委员会的审核权利:如发现可能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况,可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

遇到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审委员会很难做出认定。

评委如何判断供应商的报价低于企业个别成本?需要投标人提供哪些成本证明材料?这些问题常常遇到,却找不到合适的应对办法,给许多评委和招标人造成了不少困扰。

面对成本判定难局,无视躲避会放任违规现象不断出现,简单武断则又会导致质疑增加、效率降低,那么能否找到判别成本价的有效方法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还是有章可循。

对于IT项目,可结合本行业的技术特点,从货物、服务两类成本分别进行梳理,在招标、投标两个环节分步提出要求,将汇总的估算成本与供应商报价对比,即可判断投标价是否低于供应商的个别成本。

成本有多种分类方式,本文主要从IT项目评审角度出发,以方便评委描述和投标人提供成本证明材料为侧重点,提供一种判别成本价的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 IT产品和服务成本是生产商的成本采购的内容通常可分为工程、货物与服务,而工程也可看作是货物与服务的集成。

IT项目也不例外,采购内容主要包括软硬件产品等货物和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服务。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低于其成本的要求。

这条规定旨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低价竞标,维护市场秩序和健康竞争的原则。

然而,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成本报价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认定成本报价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成本构成。

投标人的成本报价应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指的是与特定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成本等。

间接成本则是指与特定项目间接相关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运输费用、税费等。

这些成本应根据准确的数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得出。

其次,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制定成本报价时,投标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成本的计算和报价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限制,需要投标人遵守。

此外,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

投标人的成本报价应该是在合理的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下得出的。

如果市场行情异常波动或竞争异常激烈,投标人可能需要对其成本报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还需要考虑投标人在特定项目中的竞争优势和能力,以确定成本报价的合理水平。

最后,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风险因素。

投标人在制定成本报价时需要考虑到项目风险的存在,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合同风险等。

投标人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合理的估计,并在成本报价中将其纳入考虑范围,以确保最终报价能够覆盖这些风险。

综上所述,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成本构成、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以及风险因素等。

投标人应该根据准确的数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竞争情况,在制定成本报价时合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成本报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同时,招标单位也应该对投标人的成本报价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报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3、机械费:下浮幅度以投标单位所报机械费平均值的15%或标底中机械费的35%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4、管理费:下浮幅度以投标单位所报管理费平均值的20%或标底中管理费的30%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5、利润:下限以利润标准等于零为限,不得采用负利润投标报价,如投标报价中利润为负,视为低于成本价。
(三)不可竞争费、规费和税金
严格按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浮动。
评标委员会将各投标报价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对存在任一分项指标下浮超过本规定限定幅度的投标报价作出视为低于成本报价的判定,直至某一投标报价中各分项指标增未超过规定的下浮幅度为止,高于该投标报价(含该投标报价)的所有个别成本均可视为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违背招标文件其它废标规定的除外)。当有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报价或标底却无任一分项指标超过本规定下浮幅度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作出综合评判;必要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该报价是可以完成招标文件约定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措施费
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外,原则上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措施项目内容和数量应与技术标书施工方案的内容和数量相一致,当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施工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内容和数量等分析依据。措施费下浮幅度以投标报措施费平均值的15%或标底中措施费的35%为限,下浮幅度超过的(不含达到),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可参照下列规定指标予以确定:

211116374_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211116374_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文/王硕【摘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低于成本竞标会扰乱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评审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本文基于案例分析,阐述了投标成本的定义以及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投标报价;成本价《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的情况时常发生。

事实上,投标报价是越低越好吗?遇到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呢?笔者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案例介绍某应用软件开发项目,采购总预算为500余万元人民币,采购内容为不超过几百个节点的软件许可,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为“每节点的单价”。

开标当日共有三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含报价文件)。

当日公开唱价结果为:A公司每节点单价4800.00元人民币(不含税),B公司每节点单价253.00元人民币(不含税),C公司每节点单价1.00元人民币(不含税)。

开标期间A公司提出异议“B公司和C公司报价低于成本”,同时B公司也提出异议“C公司报价低于成本”,招标代理机构将开标的情况进行了如实记录。

该项目进入评审阶段后,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三家投标单位进行了资格检查和技术符合性检查,发现三家投标单位均合格,均进入价格评审。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及时将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书面记录交于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针对该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价格评审中“防范恶意低价”的有关规定,向B公司和C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报价澄清文件,要求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回复,说明价格的组成及合理性。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分析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分析
2、成本价格的基本含义
2.1成本价的概念
所谓成本价,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阶段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费用。建筑工程作为商品,同样不失其色彩,也是工程建设花费在建筑产品上的全部费用。这其中有社会平均水平成本价,个别企业成本价。从《招标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分析,明显是指个别企业成本价标准。显然在市场的招投标运行中很可能出现两种价格水平,一种是以政府指导价所组成的市场中准成本价水平,另一种为企业的成本价水平。作为我国解放后实施工程造价管理,这种政府指导成本价水平是可以随时制作的――即以社会平均水平,以社会平均消耗确定工程基本价格,以达到价格法中提出的确定价格标准。关于个别企业成本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有待研究的问题。建筑工程个别成本相对于制造成本是很难测算的。所以企业的个别成本应该说是以往的成本,并不是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分析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我们认为,企业投标时,投标价格不能低于以往同类工程经修正后的价格水平。这样就引起了一个具体问题,是对现有工程招标,还是对以往工程招标的问题。对这样一个复杂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不可能仅靠《招标法》中对其市场行为的基本约束来作为操作的惟一依据,这显然是十分困难的,需要对其可操作性,个别成本价的确定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有关法规,以实现成本价的操作性。
纽约有段公路投资1200万美元,有三家企业进行投标,经咨询公司测算标底为1200万美元,工期为300天,每天工期价损易2.5万元,投标时各家的评审综合价格为:
甲标报价1000天数260价格2.5损易价650评审总价1650
乙标报价1100天数200价格2.5损易价500评审总价1600
丙标报价800天数310价格2.5损易价770评审总价1570
确定政府指导价中有关单价和费率,其单价应该说是社会的必要劳动量,其费率应该说是社会的必要费率,而不是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考虑到上述供求关系的升降影响其价格总水平,在确定其费率和利润时应适当低于社会平均数。

浅析评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浅析评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综 合 管 理
浅 析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何 界 定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杨 庆 文
( 云港市公 用事业 监管 中心 连
《 标 投 标 法 》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标 招 第 投 人 不得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四 十 一 第 条规定 , 中标 人 的投 标 应 “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能 件 的实 质 性 要 求 , 且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并 最 低 ; 是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 除 外 ” 在 但 。 当 前 全 面贯 彻 标 投 标 法 》 招 投 标 活 动 招 的 中 , 何 界 定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 问题 , 如 成 为 当前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 法 进 行 招 投 标 活 依 动 中一 个 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提 出评 标 过 现 程 中如 何 界 定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问 题 , 谈 谈 个 人 的看 法 , 大 家探 讨 。 供

在 评 标 工 作 中对 施 工 企 业 的 个 别 成 本 很 难 界 定 。 调 查 , 市各 施 工企 业 目前暂 据 全 无 企 业 内部 定 额 , 定 不 出企 业 自身 的个 测 别 成 本 。 投 标 企 业 的 报 价竞 争 , 是 延 用 各 还 省 颁 发 的 定 额 组 成 价 格 , 据 投 标 竞 争 需 根 要 盲 目确 定 投 标 报 价 。 《 标 投 标 法 》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标 招 第 投 人 不 得 以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招 标 投 标 “ 法》 中所 提 的成 本 , 指 投 标 人 为 完 成 投 标 是 项 目所 需 支 出 的 个 别 成 本 。 律 作 出 这 ~ 法 规 定 的 主 要 目 的 有 二 : 是 为 了避 免 出 现 一 投 标 人 在 以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中标 后 , 以 再 粗 制 滥 造 、 工 减 料 等 违 法 手 段 不 正 当 地 偷 降 低 成 本 , 回其 低 价 中标 的损 失 , 工 程 挽 给 造 成 危 害 。 是 为 了 维 护 正 常 的 投 标竞 争 二 秩 序 , 止产 生 投 标人 以低 于 其 成 本 的 报 防 价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 害 其 他 以 合 理 报 价 损 进 行 竞 争 的投 标 人 的 利 益 。 《 标 投 标 法 四十 一 条 又 规 定 , 招 第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应 “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实 质 能 性 要 求 , 且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 是 并 但 投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 除外 ” 此 条 规 定包 括 。 三个 方 面 的含 义 : 1 能够 满足 招 标 文件 的 () 实 质 性 要 求 。 是 一 项 投 标 中 标 的 前 提 条 这 件 。 2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 指 对 投 () 是 标 文 件 中的 各 项 评 标 因素 尽 可 能折 算 为 货 币量 , 加上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较之 比 后 , 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 , 确 以该 投标 为 中标 。 里 需要 指 出 的 是 , 这 中标 的是 经 过 评 审 的最 低 投 标 价 , 不 是 指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而 标 。 3 为 了保 证 招 标 项 目的 质 量 , () 防止 某 些 投 标 人 以 不 正 常 的 低 价 中 标 后 粗 制 滥 造 、 工 减 料 ,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的投 标 偷 对 将不予考虑 。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我们都知道,最低价中标是违法违规行为。

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为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是要冒着被废标处理的风险的。

其中,如何判断投标人报价是低于成本价相当重要。

我们一起来看看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以招标投标活动为例,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分析:一、将标底价格分为:1.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

2.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

3.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二、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

应根据投标人提供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三、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

投标人对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

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综上所述,在开始招投标活动之前,通过对招标人上报审批的项目计划可以得到项目工程的成本价估算,项目成本价是不确定的但是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一个预估值,在这个成本预估价之下的报价就可以不予考虑了。

评标过程中应当怎样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

评标过程中应当怎样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

评标过程中应当怎样认定投标⼈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办法》和《⼯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

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

法律咨询:评标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投标⼈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律师回答: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作出书⾯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七条评标由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五⼈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作满⼋年并具有⾼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由招标⼈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般招标项⽬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式,特殊招标项⽬可以由招标⼈直接确定。

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相关项⽬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条招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对投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法,对投标⽂件进⾏评审和⽐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提出书⾯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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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兼谈工程价格市场化问题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是当前招投标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认真探索和实践。

笔者不揣冒昧,从求知的愿望出发,将自己的初浅认识诉诸笔端,就教于大方之家;由于理论底气不足,文中自然颇多谬误,且生性使然,字里行间不乏偏激之语。

然而毕竟只是涂鸦之作,一已之言,切望行家里手不吝赐教。

一、从招标实例看工程造价下降趋势1、困惑与事实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按照国家机构制定的定额来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格,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以及计价规则,这一切定额都明确规定好了,我们只需按图索骥、照定额执行就是。

但是,当我们迈进新的世纪,我们发觉这一切似乎都发生了变化。

我们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严格地说,这个问题并不仅仅属于技术层面,而应该从更深的层次来进行思考,因为它摧毁了我们多年来所习惯的传统和思维定式。

为什么法律要约束低于成本的竞争行为?我们是否仍须寻求价格的合理性?成本的内涵是什么?而且工程价格到底该如何确定?由谁以什么方式来确定?――这一切使我们困惑不解,无所适从。

于是我们掉过头来,向另一个方向走去。

我们把定额置诸脑后,高高树起市场化的旗帜,听任价格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碰撞而心安理得。

一个普通的小城市正经历着上述变化。

在这里,工程造价一向保持在以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6%-8%的水平,因为这是政府确定的最优、最合理的标准。

但是,“不低于成本报价”的洪流最终冲破了政府编制的蕃篱。

价格的碰撞第一次发生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个投标人中,4个投标人的报价与标底比较下浮了13%-15%,另外3个投标人的报价分别与标底比较下浮了19%、20%、21%。

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呢?评标委员会莫衷一是。

招标人咨询招投标监管机构。

由于当时尚无明确规定,该机构慎重研究后答复:造价下浮14%左右属“普遍成本”,其余3个投标人报价为“个别成本”;判定是否低于成本应当以企业的个别成本为准。

――问题虽然解决了,但由此产生的造价下滑趋势便一发不可收拾。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一幢住宅楼工程,实行邀请招标,5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别是:468.8万、466.5万、464.3万、471.2万和415.4万,报价的级差为55.8万,最低报价415.4万低于标底造价23.3%。

经最低报价投标人澄清、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发生了激烈争论,但最终以招标人的意见为准:确认最低报价415.4万没有低于成本。

招标人为低廉的工程造价感到满意。

他们认为,市场竞争理应如此,“周喻打黄盖――两相情意”;即使承包人可能亏损,也必须严格遵循契约精神,而非业主的责任。

我们无从责备业主的选择,因为对于他们而言,这种选择具有最大化效益――即便这是一种假象。

2、现实的强烈反差研究建筑的学者认为,建筑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建筑产品不仅仅供人类修养生息,而且还以其艺术形式,反映着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的文化、艺术、社会生活以及美学价值与哲学理念,具有鲜明的民族性。

它的文化、历史、艺术、美学、哲学价值,超越了它本身的实用价值和技术价值。

研究建筑经济的学者认为,建筑的美学原则是:经济、适用、美观。

建筑产品既然是商品,就应当在经济(物有所值)的前提下,以人为本,不但具有充分满足生活需要的使用功能,而且应当象工艺品那样满足人们审美的要求。

然而我们目光所及的建筑产品,无论环境、空间或者设计造型和施工工艺,都难以尽如人意。

与我们历代的建筑相比,众多的现代建筑折射出来的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贫乏――至少小城市如此。

我们对建筑产品最现实的要求主要是安全,经济目标的追求造成蜂窝般的密度,以至建筑存在的价值其周期越来越短。

社会目标的缺失意味着社会责任的丧失。

我们的价值取向已淪为营利的跟班。

即便这种安全的要求,也时时存在隐患,因为我们的工程造价不足以为安全提供可职的基础。

德阳“12.8”房屋垮塌事件、常山房屋垮塌事件,无一不与工程造价低于成本有关。

在本文上述的工程造价实例中,低于工程招标标底23.3%的报价,每平方米造价仅为305元。

除水、电安装工程外,土建造价甚至低于以平米消耗指标计算的主要材料费用。

但是我们没有区别不同工程类别、并判定其低于成本的明确的方法。

我们不能说服招标人相信:鲁布革工程投标报价下浮50%仅仅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并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立统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的任务日趋紧迫,人权、人的生存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而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尤其突出。

长期以来,我们不少建筑工地,几乎成了远离现代文明的荒郊村野。

我们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小城镇的建筑工人,一直在艰难的生存条件下劳动、生活:简陋的工棚,严酷的气候,粗劣的食品,污浊的环境。

――与社会经济和文明的发展程度形成强烈的对比。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工程价格过低以及拖欠工程款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拖欠他们工资的行为愈演愈烈,形成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我们也许应当为此而立法,一种更为具体的关于建筑的法律,以杜绝盲目的和非理性的建设行为,同时区别短期和永久性建筑,制定不同的强制性美学标准和文明标准,以避免资源的极大浪费。

3、工程价格下降的必然性前述工程造价实例也许并不具备普遍性,然而我们可以从中窥见更大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和端倪。

的确,工程价格水平总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

一般说来,扣除物价因素,大中城市的工程价格水平仍然比小城镇高出许多,因而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文明程度也比小城镇高。

但是,工程价格下降却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严格地说,“不得低于成本”并非一种主张,法律并未规定以“成本价”成交,而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因为低于成本的竞争是一种损害他人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恶意行为。

但是,法律在这里划定了一条底线:只要不低于成本都是合法的。

因此,投标报价以成本为基准必然成为一种竞争策略上的理性选择,其目标可能是寻求即期利润,也可能意在远期利润,或者是为了占领、进入某一市场,或者是为了利用闲置机具设备。

而我国的建筑市场是一个供给充分的市场,其供给曲线具有很大的弹性,而需求曲线则几乎是没有弹性的,因为这取决于国家宏观决策,而非价格机制的作用。

随着竞争的白热化,在市场供给大于市场需求的条件下,即当建筑企业数量大于市场容量时,“0收益”或“负收益”都将是他们可能选择建立的目标模型。

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人在判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时,政治标准将是他们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似乎工程造价越低干部越廉洁,因为承包人没有利润用于行贿。

在检察机关主持签订的廉政合同中,甚至对施工合同履行中签证的多少,也作为廉政的内容而进行了约束。

难怪有文章认为,工程造价的降低,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因而有效地扼制了腐败。

此外,遍及各地的政绩工程、办实事工程也对工程造价的下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尽管建设资金不到位,但是政绩工程是不能不搞的。

一分钱要办一元钱的事,当然工程造价越来越低。

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洛夫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自由竞争的市场未必能带来最高的效率。

例如在旧车市场交易中,拥有旧车的卖方,显然比买方对该车掌握着更多的信息。

这称之为信息不对称。

由于这种不对称,买车方通常试图通过压价来弥补其信息上的损失。

由于买方出价过低,卖方自然不愿提供好的产品,从而导致次货的泛滥,其最终的结果是旧车市场的萎缩。

建筑市场又何尝不是如此呢?首先,建筑产品的交易是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的,招标人并非选择他所满意的产品,而是选择生产这种产品的生产者。

他对生产者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备的,对这种交易方式的最终结果能否达到他预期的满意效果,也不可能完全有把握,这必然导致他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以弥补信息的偏差和信心的不足。

其次,对工程的实际成本、承包商的利润空间,以及其他类似工程的类似价格,招标人所拥有的信息明显偏差,与投标人相比是很不对称的,因而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信息持怀疑态度。

他们会以为:即使严格要求工程质量,工程的实际成本也是很低的,至少比投标人或承包商提供的成本信息低,于是他们便采用压低价格的方法来弥补其信息上的损失。

其实,按照“新古典模型”或“瓦尔拉斯模型”的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工程价格必然走向成本。

这是因为:如果产品价格高于生产成本便有利可图,必然增加竞争对手,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下降或者生产要素价格上升,竞争的结果,最终将稳定于价格=生产成本的局面,这叫“生产成本规律”。

这即是说,达到完全竞争的静态均衡状态便无利可图。

二、工程价格的市场化与政府规制1、工程价格的市场化我们说工程价格的市场化,是指工程造价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性质或态势,即“市场决定价格”,而不是由政府机构通过定额的方式来实现。

招标投标是工程价格的实现方式,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邀请投标人投标,如果投标人提出的合同要约被招标人接受,意味着招标人对该合同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意思一致,便达成了合同协议,工程价格也就确定或形成了。

毫无疑问,工程价格的市场化是建筑市场的必由之路。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一种经济体制。

资源是不能再生的,具有稀缺性。

如何使这些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呢?市场生产什么?由谁来生产?――计划经济是由国家计划、安排;市场经济则是由市场机制自发地调节。

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选择最佳优胜者,并且由这些优胜者支配物质资源,达到“帕累托效率”,也就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工程招投标制的实质是市场竞争,而竞争的核心则是价格,因为只有价格才能快捷、真实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

当供给少于需求时,商品价贵,供给大于需求时,商品则戝,从而自发地调节供需的平衡。

那么,企业能否结成联盟以抗衡市场规律呢?答案是否定的。

这是由于“囚徒困境”的缘故,企业之间事实上很难达成并实现其价格同盟的目标。

市场竞争的结果一定会淘汰落后的、成本高的企业,形成与市场容量保持均衡的企业数量。

市场确实具有一种非凡的力量,仿佛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经济生活的运行。

利润最大化和竞争毫无疑问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的两个基本点。

追求利润和利已之心支配着价格的竞争,使资本与劳动的配置达到最优,由此创造出社会最高的劳动生产力。

当建筑企业数量大于市场份额时,工程价格必然降低,利润下降。

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的建筑企业,其投标报价自然低于工程成本,最终不得不因为亏损、破产而退出建筑市场。

于是建筑企业数量与市场容量达到均衡,工程造价上升,利润率不断提高。

由于技术的创新,劳动生产力水平高的企业,则获得超额利润。

为追求高额利润,建筑企业又逐渐膨胀、扩张,然后再次收缩、实现新的均衡。

如此循环不断,周而复始。

2、市场经济的价格神话然而,如果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关系完全是通过线性的价格关系来控制的话,那么我们就大错而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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