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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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过失责任为凡是因个人主观原因对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造成一定影响或对公司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各种情况。凡人为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第三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转、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生产出现次品废品、工期延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100%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辞退处理,故意破坏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赔偿及处理办法由部门主管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认定);责任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度由部门主管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认定)。

第四条、在对外经济合同、业务往来中,因人为因素造成质量问题、数量短缺、企业亏损、时间延误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的处罚直至辞退。

第五条、员工在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带出公司和复制;不得在对外经营活动中说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话,做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事;不得向他人透漏自己工资奖金情况,不得打听别人的收入情况。员工泄露公司机密信息、资料、图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的,处以50—200元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员工出现以下情形者,予以10倍非法所得的处分直至辞退,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公司内的偷盗行为;

2、在经营活动中多卖少报、卖高报低;

3、帐务报销中虚报、多报;

4、出差路径与目标不相符又未经批准(须各部门集体认定,以浪费时间发生的工资加多产生的费用为基数);

5、出差逗留时间过长或未出差谎报出差(以当日工资加谎报费用为基数);

6、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以所浪费的工资额加谎报费用为基数);

7、公共关系活动中,费用开支失当部分(由公司各部门集体认定);

8、因业务关系接受馈赠不上报;

9、业务活动中吃回扣等贪污受贿行为;

10、在业务活动中吃、拿、卡、要等敲诈客户行为。

第七条、工作中相互推诿、工作不力、公共关系中处理失当,影响工作开展,视其情节轻重一次性处以50—200元的罚款,连续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八条、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随时(24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特殊情况联系不上的,每次处以20—50元的处分。

第九条、员工进行车辆驾驶工作,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违章驾驶,对违章行驶造成的交通罚款,由其100%全额支付;对员工在进行车辆驾驶工作中由于违章造成的各种事故,由肇事者承担10—100%的经济赔偿责任(如车辆参加保险的,应扣除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各种保险)。

第十条、员工对公司钱、物负有保管或使用责任而损坏或丢失的,承担100%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若发生火灾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确认员工负有责任,责任人应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所承担责任大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度由部门主管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认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列出或没有具体处理意见的工作过失,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对重大事件、事故、事故隐患知而不报或不予以制止、消除造成公司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5—20%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十四条、以上各处分条款,如上级应该负领导责任或工作失察的,给予当事人一次性扣除20—200元工资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20%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文过饰非、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20—100元的处理直至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0%的赔偿。

第十五条、以上各项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处分,不应因员工被辞退、自动离职或受到治安、刑事处罚而终止或免除。

第十六条、特别处理:如员工按上述规定在工作过失中承担经济赔偿数额巨大又够不上法律处分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决定给予缓交、减免等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改。计算机、财务等其他人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有其他制度规定的,从其他相关制度。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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