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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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税指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税指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税指南一、债务重组(一)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提供资料(1)《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和《深圳市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申请明细表》(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2)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合理商业目的的描述(下同)应包括如下内容:①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

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②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

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

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③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④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⑤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⑥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4)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3.受理窗口当事各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或确认申请。

4.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4月30日。

超过时限的,企业应提供原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方予受理。

(二)债转股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深国税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2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共11户(见附件1:《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企业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请各单位务必对照《统计表》查漏补缺,如发现有符合条件但未填列在《统计表》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增。

同时统一组织调查摸底和实地盘库工作,一方面了解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购进农产品的基本情况;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耗用农产品情况;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情况等。

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期初库存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协助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耗用农产品比率计算表》(见附件2)及《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转出核定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作转出处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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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交易环节,优惠政策,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10﹞374号 【发文日期】2010-10-21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各区局、纳税服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要求享受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的,由 纳税人向征收机关(包括代征单位)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的内容需 涵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证件号码及拥有的住房套数)。 二、在实际工作中,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可根据在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家庭 住房登记记录直接执行新的税收政策;若纳税人直接在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则须由市房地产 权登记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三、根据《通知》的规定,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不再 享受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一律按税率3%征收。请代征单位根据《通知》的规定修改有关 代征软件(税目调整说明附后)。 四、《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认 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49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第四条有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 税,适用税率为1.5%”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第四条“规范个人住房转 让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中有关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深地税发[1997]329号)各分局:为解决建安税收流失问题,确保建安税收稳步增长,改进建安税收征管方式,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实现建安税收征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管理(一)建安税收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1.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含挂靠、承包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施工队。

2.持有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有营业执照的外地施工企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注(注: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2002年修订后编号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5件(见附件1)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认定为特区内的企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为本局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转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不包括本局简单转发的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

此外,将本局之前已明文废止的文件,按照要求也在本次清理中列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8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确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53件。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税总发[2014]85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总发[2014]85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2014年0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现将税总发[2014]85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税总发[2014]85号的背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以工商登记为前置的税务登记制度及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深刻影响。

(一)对税务登记的影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实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住所及经营场所等信息。

先照后证意味着经济活动组织已经取得单位主体资格,但还不一定具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经营资格,纳税义务也就尚未发生,这些变化给税务部门以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时间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起点以及依赖工商登记信息的管理方式也带来不确定性。

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严重不符。

如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的前6个月,每月约有超过1万户商事主体未办理税务登记(包含未按期办理),其中以个人工商户为主。

税务登记信息失真。

新增市场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不实、企业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联系等现象。

据调查,一些地方新增税务登记户中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的约占10%-15%.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激增压力加大。

以深圳市为例,新办税务登记户数月均近2万户,同比增长1.82倍,而深圳市国税局人均管户已达700多户,按照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税收管理员无法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真实性。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套领发票风险加大。

通过欺诈手段(如提供假营业执照、假个人身份证明等)骗取税务登记证后套领发票的情况有所增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房地产业【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2010﹞235号【发文日期】2010-06-22【实施时间】2010-06-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从源泉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

落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有关项目登记管理的规定,对本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房地产项目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书、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及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情况进行备案,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档案,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基础工作。

二、全面组织清算。

各区局要结合房地产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对本区域内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统计,在年底前完成符合清算条件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每月10日前,各区局要向市局报送上月清算统计表。

三、落实清算工作规程有关清算申报、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抽查制度,规范纳税人自行申报以及中介机构鉴证行为。

四、严格核定。

对申请核定的要严格审核,除尾盘外,其他项目必须按规定据实清算。

如确需按核定征收的,必须经基层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并报市局备查。

五、各区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会议要求,针对不同类型房地产项目研究制定清算计划报市局。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2001.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3日深地税发[2001]581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关于对转让墓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136号)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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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1995.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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