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防暑清凉饮料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三公司安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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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暑清凉饮料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三公司安质

公司防暑清凉饮料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三公司安质

公司防暑清凉饮料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三公司安质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文件三公司安质〔2013〕16号中铁港航局三公司关于印发防暑清凉饮料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现将防暑清凉饮料费、防暑药品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公布如下,原《铁五局三处防暑清凉饮料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三处安质(2000)83号--2000年5月19日印发)同时废止。

一、防暑清凉饮料费1、防暑期:海南、广东、广西、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四川、河南、江苏、上海、重庆十二省市境内为5个月,即从5月15日至10月14日,其它地区为4个月,即6月1日至9月30日。

2、费用标准:露天作业每人每月150元,非露天作业人员(含公司机关、医院、厂、站科室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每人每月120元。

3、清凉饮料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实际出勤天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超过半月的按全月计发。

4、防暑期防暑药品费用为人均50元。

主要用于购买清凉油、仁丹、风油精等防暑药品,发给员工个人使用。

二、保健食品1、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学徒工、练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计划内用工、合同工均按同工种员工的标准享受保健食品待遇。

2、同一工种在同一时期接触多种有害物质,只能按接触主要有害物质享受一个等级,当天兼做两种以上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作业时间最长的工种确定享受等级。

如果时间相等,按其中最高标准发给保健食品。

3、保健食品的发放,以员工实际接触毒害工作日为计算根据。

当日工作不足4小时不发,4小时以上的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4、规定供给保健仪器的各工种员工,凡未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则不予供给保健食品,但矽肺病人的保健食品仍按甲等标准发放。

回家休息和离、退休的矽肺病人按现行规定办理。

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标准

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标准

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标准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为群众提供清凉解渴的饮品,帮助人们抗击高温天气,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一、饮料种类:1. 碳酸饮料:可供选择的碳酸饮料种类有苏打水、汽水等,以其清凉、口感好等特点适合夏季饮用。

2. 果汁类饮料:可供选择的果汁类饮料有橙汁、柠檬汁、西瓜汁等,以其富含维生素、天然口感等特点适合夏季饮用。

3. 茶类饮料:可供选择的茶类饮料有绿茶、花草茶、凉茶等,以其具有降火去暑的功效适合夏季饮用。

4. 盐汽水:适宜含有适量盐分的游离气味为主要解渴成分的汽水类饮料。

二、发放原则:1. 公益发放: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应以公益为原则,目的是为了帮助群众度过高温天气,减轻炎热带来的不适。

2. 重点区域:重点关注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内的地区,特别是那些高温易发、危害较大的区域,如城市建筑密集区、室外工地、农田等。

3. 弱势群体:优先考虑老年人、幼儿、孕妇、体弱多病者等弱势群体的需求,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量的防暑降温清凉饮料。

4. 防止浪费:发放标准应充分考虑实际需求,避免过量发放导致浪费,建议根据人口密度、天气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三、发放标准:(以每人每天发放为例)1. 参考摄入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饮水指导摄入量,每人每天应保证饮水量为1500毫升左右,其中清凉饮料的摄入量可占总饮水量的30%左右。

2. 高温天气调整:在高温天气条件下,标准应适当调整,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发放量。

3. 综合考虑:应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天气状况和经济实力等因素,并制定出可操作的发放标准。

四、安全与质量:1. 严格质量把关:对于发放的饮料,应确保其质量合格,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避免因饮品质量问题导致群众的健康风险。

2. 分类处理:针对不同种类的饮料,可以采取分类处理的措施,确保饮料的质量和口感。

以上内容是关于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标准的一些参考内容。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暑药品的发放和使用,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依据《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发放防暑药品和劳动者使用防暑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防暑药品指能够有效消暑、解热、缓解疲乏等功效的药品。

第四条劳动者在气温高、阳光猛烈和高温环境下从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合适的防暑药品,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五条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的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监管和检查。

第二章防暑药品发放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地点公示防暑药品供应情况,并明确防暑药品的种类、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等信息。

第七条防暑药品的选取应当依据属地气温高处与低处、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不同条件的需要,选择有关药品进行供应。

第八条防暑药品应当由有生产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发放的防暑药品进行登记,确保防暑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需要进行防暑药品的储存,并保持药品的完好,避开药品的污染或变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防暑药品的保质期,如发觉过期的药品应当立刻淘汰并销毁。

第三章防暑药品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劳动者在需要时可凭工作证件到防暑药品供应处领取防暑药品。

防暑药品仅供个人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售。

第十三条建议劳动者在使用防暑药品前,应向相关的医生咨询,了解药品的用量、服用间隔等方面的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者在使用药品时,应当严格依照医生的建议用药,避开过量使用或在医生未经许可下自行服用药品。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使用防暑药品期间,应当注意药品的副作用以及注意事项,如显现不适症状应适时停药并向医生求助。

第十六条劳动者不能擅自停药或更改药物的用法用量,必需听从医生的建议,严格依照医嘱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者应当自发遵守规定,做到不滥用、不挥霍防暑药品。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对于擅自转让、贩卖或滥用防暑药品的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共5篇)

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共5篇)

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共5篇)第一篇: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各部门:随着炎热酷暑的来临,广大员工顶着高温恪尽职守,为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表达对大家的亲切关怀,公司决定对在职员工发放清凉饮料费,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公司全体员工二、发放标准:200元/人三、发放时间:7月31日前四、发放方式:财务部以现金的形式统一发放特此通知!管理部2016年7月1日第二篇: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2012关于发放2012劳保及防暑降温货币化费用的通知根据公司关于劳保及防暑降温货币化发放标准的规定,特对2012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货币化劳保及防暑降温费全年发放标准如下:劳保用品货币化不分岗位上半年均为6元,下半年均为20元;防暑降温费按所在岗位一次性发放,高温岗为44元,普通岗为34元。

2.凡主工作地安装空调且空调可正常运转的,停发防暑降温费(普岗为34元、高温岗为44元),只发放全年货币化劳保折款26元。

3.暑期(6月—8月)不在岗的,停发防暑降温费。

当月出勤满十天者,防暑降温费可按全月标准发放.4.各单位以2012年11月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在册人数为准,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经人力资源部、动力分厂审核后随12月份工资发放发放。

5.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动力分厂、另二份自行留存备查。

6.如有疑问请致电82038541。

7.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动力分厂2012.12.5.第三篇:关于防暑降温费发放方案关于防暑降温费发放方案(草案)为帮助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及各办事处员工抵御酷暑,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的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防暑降温费发放周期为三个月(六月、七月、八月),分别于六月底、七月底、八月底进行发放。

第二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一)在岗正式员工;(二)根据在岗员工当月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一周的,按周发放,一周(含)及以上不足半月的按半月发放,半月(含)及以上的按全月发放。

关于对工会会员发放防暑降温福利的通知模版

关于对工会会员发放防暑降温福利的通知模版

关于对工会会员发放防暑降温福利的通知
各位工会会员:
2017年白露节气将至,但天气依旧炎热,广大工会会员依旧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为进一步表达对工会会员的关心和关爱,也为了进一步调动了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强了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体现工会“关心员工、以人为本”的理念,除夏日送上的清凉饮料、清凉防暑物资外,经工会委员会决定,向9月5日前入职的正式工会会员发放防暑降温福利:
一、发放人员及福利内容:
对2017年9月5日前入职,且当天在职的正式工会会员发放葡萄一箱。

二、发放时间及发放地点:
1、9月5日、6日下午17:00-21:00
2、9月6日、7日早上6:30-8:00
3、公司第二会议室领取、请按照指引,有序排队领取。

三、备注说明:
近期由于天气炎热,水果不易保存,请及时领取;请假的人员,请所属课室班组长统一领取。

接下来可能会出现高温天气,请各位工
会会员做好自身预防中暑工作,如出现突发的胸闷、胸痛或其他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地休息,或者及时拨打120或联络公司安保部。

企业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企业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企业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到来,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我公司决定制定企业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以确保员工在高温天气下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照顾。

以下是我公司对企业防暑降温费的具体发放标准:一、发放对象。

1. 所有在职员工均可享受企业防暑降温费发放,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和实习生等。

二、发放标准。

1.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将按照当地气温情况,每日向员工发放不低于10元的防暑降温费。

2. 对于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工作的员工,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防暑降温费标准,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三、发放时间。

1. 企业将在每月工资发放日当天,将上一个月的防暑降温费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上。

2. 对于临时工和实习生等非正式员工,企业将在每月底统一发放防暑降温费。

四、发放方式。

1. 企业将采取线上转账的方式,将防暑降温费直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上,以确保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管理和监督。

1. 企业将设立专门的防暑降温费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发放方案和管理细则,并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员工可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对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确保发放的公平和透明。

六、其他规定。

1. 员工应如实填写相关的防暑降温费领取登记表,确保发放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对于违规领取防暑降温费的员工,企业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费用。

以上即为我公司制定的企业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希望各部门和员工能够严格遵守,确保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让员工在高温天气下感受到企业的关心和关爱,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防暑降温费标准文件

防暑降温费标准文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全年按6月、7 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 日。

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同时废止。

2016防暑降温费标准文件1、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 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35℃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21元/天。

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饮料发放通知

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饮料发放通知
一、公司将按照发放小票的方式,对在职员工每周一免费发放饮料兑换票。

(每
星期小票必须全部归还)
二、品种为:雪碧、百事可乐、可口可乐、芬达、冰红茶、矿泉水。

三、8小时工作制员工每人每日最多可兑换一瓶冰冻矿泉水及一瓶冰冻饮料。

四、12小时工作制员工每人每日最多可兑换两瓶冰冻矿泉水及一瓶冰冻饮
料。

五、饮料兑换票发放地址及饮料兑换处为仓库。

六、当天请假员工,仓管将不对其进行饮料兑换,也不允许送给其他同事,当
天饮料忘兑、少兑,公司将不负任何责任,不会进行补兑。

七、如发现有员工故意集票、屯票、换票、赠票者,公司将取消该员工兑换资
格。

八、以上冷饮兑换9月底截止。

(必须对号领用,丢失不补)
九、冷饮兑换时间(上午7:30—11:30 下午:13:00—16:55)
注:在职员工也可一次性领取两箱饮料(一箱冰红茶及一箱可乐),一次
性领取完毕者,公司将不对其发放小票。

(必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进行发放。

第五条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应将其防暑降温费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区域划分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防暑降温期划分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

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

防暑降温、季节用品、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规定

防暑降温、季节用品、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规定Nutrition and Health Care Management Regulation1 目的为了对防暑降温、季节性用品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放射性等作业员工营养保健费进行合理发放,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防暑降温、季节用品、营养保健费的发放管理。

3 涉及岗位公司全体员工4 管理和操作流程4.1 发放类别及标准4.1.1 防暑降温费一类:2400元/年二类:2200元/年三类:2000元/年4.1.2 季节用品费冬季用品:300元夏季用品:315元卫生费:女,150元/年;男,150元/年4.1.3 营养保健费甲类:1.5元/天乙类:1.2元/天丙类:0.9元/天丁类:45元/月4.2 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根据公司岗位环境的工作特点,防暑降温费在每年六月中旬分为一至三类进行发放:4.2.1 一类为人力资源部对其定岗,持久在现场工作、作业的员工。

4.2.2 二类为人力资源部对其定岗,经常在现场工作、作业的员工。

4.2.3 三类为有关科室员工。

4.3 季节性用品费发放范围公司所有员工按标准在3月中旬、8月中旬、11月中旬分别发放卫生费、夏季用品费和冬季用品费。

4.4 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及发放范围4.4.1 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4.4.1.1凡享受有毒有害营养保健费待遇的,由各部门指定专人造册,经部门盖章后报送2.0 3行政部,按“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营养保健费发放范围及标准”审核后,于每月18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营养保健费。

4.4.1.2 本规定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包括半天工作),加点不予享受。

各部门应按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核实后报行政部。

(从事X射线探伤、油舱可燃气体检测等工作的员工不按照出勤天数)。

4.4.1.3 各部门必须严肃财政纪律,严格掌握标准及发放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防止相互攀高等不良现象发生。

不按规定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如经查实,对直接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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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防暑清凉饮料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三公司安质号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三公司安质〔2013〕16号
中铁港航局三公司关于印发防暑清凉饮料费、
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现将防暑清凉饮料费、防暑药品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公布如下,原《铁五局三处防暑清凉饮料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三处安质(2000)83号--2000年5月19日印发)同时废止。

一、防暑清凉饮料费
1、防暑期:海南、广东、广西、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四川、河南、江苏、上海、重庆十二省市境内为5个月,即从5月15日至10月14日,其它地区为4个月,即6月1日至9月30日。

2、费用标准:露天作业每人每月150元,非露天作业人员(含公司机关、医院、厂、站科室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每人每月120元。

3、清凉饮料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实际出勤天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超过半月的按全月计发。

4、防暑期防暑药品费用为人均50元。

主要用于购买清凉油、仁丹、风油精等防暑药品,发给员工个人使用。

二、保健食品
1、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学徒工、练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计划内用工、合同工均按同工种员工的标准享受保健食品待遇。

2、同一工种在同一时期接触多种有害物质,只能按接触主要有害物质享受一个等级,当天兼做两种以上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作业时间最长的工种确定享受等级。

如果时间相等,按其中最高标准发给保健食品。

3、保健食品的发放,以员工实际接触毒害工作日为计算根据。

当日工作不足4小时不发,4小时以上的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4、规定供给保健仪器的各工种员工,凡未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则不予供给保健食品,但矽肺病人的保健食品仍按甲等标准发放。

回家休息和离、退休的矽肺病人按现行规定办理。

5、医疗卫生放射人员,按行业及卫生医疗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6、保健食品是用于保护员工健康的特殊需要,原则上要求发放食品。

三、对清凉饮料费用、保健食品的发放,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不得任意扩大和提高标准,对脱产在校学习、非在岗人员,均不得发给清凉饮料费。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经理部(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费用列支安全生产费用。

附件:表一、保健食品发放范围
表二、防暑清凉饮料费审批表
表三、年月保健食品审批表
表四、保健食品发放统计表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职业健康保健标准通知
抄送:公司本部各部门。

中铁港航局三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2013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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