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许可证经营烟草的法教义学分析——以集体法益的分析为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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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

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

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情况下,从事营利活动或者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安全和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非法经营罪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秩序和公民权益等方面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那么,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如何?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首先应当认识到非法经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非法经营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常的经济活动和产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非法经营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破坏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国家法律对非法经营罪定性为犯罪行为,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打击和惩处。

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还应当深刻反思非法经营行为的成因和原因。

非法经营的成因和原因可能包括对法律的无知、对法律的漠视、对道德的淡漠、对风险的低估、对金钱的贪婪等。

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竞争压力,人们可能会产生非法经营的念头和行为,以谋取暴利、迅速致富,这是一种极为短视和不负责任的做法。

非法经营行为的成因和原因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法律教育、职业道德、风险意识、企业文化等多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

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还应当深刻认识到非法经营行为的伪善性和伪装性。

一些非法经营者往往会粉饰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以掩盖其违法犯罪的本质,以获取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同情,甚至会利用一些权力和资源来维护自己的非法经营利益,这是一种道德败坏和社会伪善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需要从道德、法治、监督、问责等方面进行深入反思和批判,坚决剔除非法经营行为的伪善性和伪装性,还市场一个公正、公平的经营环境。

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还应当深刻认识到非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非法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利,可能会采取一些违法犯罪手段,例如盗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逃避税收,从而扰乱了市场环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体会烟草专卖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通过学习烟草专卖法,我深刻认识到了烟草行业对社会和健康的危害,也对法律的作用和烟草专卖法的具体内容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烟草专卖法的学习心得和体会:首先,我认为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烟草在我国的消费和生产规模庞大,而且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科学证明。

烟草专卖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从法律层面上对烟草行业进行监管,限制其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减少烟草对人体和环境的伤害。

其次,烟草专卖法对烟草行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从生产、经营、销售、广告宣传等方面,烟草专卖法都明确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这不仅对烟草行业自身起到了规范作用,也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烟草产品的性质和风险。

通过限制烟草的宣传和广告,烟草专卖法有效地减少了烟草对青少年的诱惑和吸引力,保护了他们的健康成长。

再次,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

通过设立授权经营、许可经营等准入制度,烟草专卖法有效地打击了非法烟草市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于烟草销售的场所和方式,烟草专卖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减少了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机会。

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为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再者,烟草专卖法对于烟草行业税收的管理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其生产和销售所带来的税收是相当可观的。

烟草专卖法明确了烟草税收的计算和征收方式,并规定了烟草税收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这样的规定能够保证烟草行业税收的合规征收,有效地避免了各种形式的偷税、漏税,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学习烟草专卖法也让我对烟草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思。

烟草专卖法的出台是对烟草行业现状的反思和对未来的展望。

随着人们健康观念的提升和社会对烟草行业的不断压力,烟草行业在未来必然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改革。

法教义学视角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分析与认定

法教义学视角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分析与认定

法教义学视角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分析与认定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受到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对“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兜底条款的解释。

在解决该罪名司法适用困境的问题上,存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两种路径。

应采取实质解释论的立场,立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范用语和规范保护目的,基于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对本罪的规范构造进行分析。

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认定上,应重视行为对象对本罪认定的意义,并考虑行为人主观违法要素是否存在被阻却的正当化事由。

同时,也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红线,审慎通过解释论防止破坏生产经营罪沦为“口袋罪”。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兜底条款法律漏洞实质解释论规范保护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泛用的趋势。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司法实践中渐露口袋化端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尚没有系统的理论省思,口袋罪固然迎合了处罚必要性的实质考虑,却难以满足罪刑法定以及刑法明确性的形式要求”。

[1]相反的观点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适用困境在于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如何进行解释的问题,传统观点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的解释已经不符合互联网时代背景的基本语境和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

[2]“对在网络空间从事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妥当的能动解释来适用刑法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条款,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矛盾”。

[3]面对如上现状及争议,笔者认为应当从法理上就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分析与思考。

一、剖析与检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问题”与处理方案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仅列举了“残害耕畜”和“毁坏机器设备”两项,另加一个“以其他方法”的兜底条款。

不难看出,以上两种明示的方式分别是对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生产条件的真实写照,被深深打上了该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生活的烙印。

然而,置身于信息网络时代,当破坏生产经营不再单纯地表现为“残害耕畜”和“毁坏机器设备”这两种行为方式,司法者在面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问题”时往往会有些迟疑,由此产生的结论也备受争议。

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

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

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省思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教训和省思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本人,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教育,需要我们深刻反思和警醒。

在此,我们就非法经营罪的教训和省思展开讨论。

非法经营罪的教训和省思,需要关注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非法经营罪的本质是违法经营,即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活动,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规则,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石,是整个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非法经营罪的教训和省思告诉我们,我们需要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切实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和远离任何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教训和省思要强调的是诚信经营和诚信行为。

非法经营罪通常是通过欺诈、虚假宣传、强买强卖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这些行为背离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经营罪的教训和省思告诉我们,诚信是商业活动的灵魂,我们必须诚实守信,恪守商业道德,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以诚信经营为宗旨,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尊重,为社会发展贡献正能量。

非法经营罪的教训和省思需要强调的是依法经营和规范行为。

无论是个体经营还是企业经营,都必须依法合规,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遵循市场规则和行业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非法经营罪的教训和省思告诉我们,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市场监管,主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非法经营罪的教训和省思需要重视的是社会责任和社会担当。

非法经营行为通常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非法经营罪的教训和省思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经营者都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和社会担当,除了追求经济利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回报社会,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购买他人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继续经营行为的认定

购买他人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继续经营行为的认定

购买他人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继续经营行为的认定作者:年冬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5期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从山东省临沂市、新沂市违规购买香烟到宿迁市销售,后被宿迁市宿豫区烟草局查获,共计非法营运香烟600余条,价值人民币12998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第一,2011年5月3日,唐某从山东省临沂市购买红南京香烟219条、硬盒利群烟37条、软金砂苏烟30条、铂晶苏烟10条、南京10条、苏烟12条到宿迁进行销售,当晚在其家中被查获,经鉴证价值人民币66700元。

第二,2012年中秋节前后,唐某从唐广处购买红南京香烟25条、硬中华10条、软中华2条、软金砂苏烟6条、苏烟32条,并全部售出,经鉴证价值人民币18430元。

第三,2013年8月27日,唐某从山东省临沂市购买红南京香烟40条、将军香烟3条到宿迁进行销售,后在其家中被查获,经鉴证价值人民币4850元。

第四,2013年8月29日,唐某从新沂市新店镇购买苏烟200条到宿迁进行销售,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经鉴证价值人民币40000元。

另查明,唐某的个人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到2011年11月11日,到期后被注销;2011年下半年,唐某以2000元价格从张某手中购买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此证一直未过户,有效期从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购买外地运进卷烟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刑法》第22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虽然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购买外地运进的卷烟的行为,因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对此种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的规定,不应认定此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应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范文

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范文

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范文烟草违规经营案件是指违反烟草管理法律法规,对烟草销售、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

这类案件涉及到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推进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针对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查处作法和体会。

一、案件查处的常用措施1.建立健全烟草违规经营案件查处机制。

通过建立统一的案件登记、审查、分流和查处机制,并明确查处责任人,形成部门间、层级间的协作机制。

同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烟草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抵制烟草违规经营。

2.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和配备。

针对烟草违规经营案件查处的特点和难点,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并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和工具,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烟草违规经营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进行录入、存储、分析和查询,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和质量。

4.加强烟草市场监管。

制定全面、严格的烟草市场监管制度,加大对烟草市场的巡查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加强对烟草经营者的监管和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烟草违法行为的发生。

5.加强协作与配合。

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烟草违法行为的合力。

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烟草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和线索,加大对烟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体会1.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查处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指导。

烟草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治理烟草违规经营的重要依据,对案件查处起着指导作用。

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烟草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使执法工作符合法律要求,做到有理有据,公正公平。

非法经营罪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教义学解读

非法经营罪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教义学解读

非法经营罪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教义学解读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主要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于这一罪名的教义学解读,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非法经营罪是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解释,非法经营罪主要指的是在没有得到国家许可或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经济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社会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的行为,可能会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一罪名的界定和打击力度都相对较高。

从教义学的角度来看,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解读可以理解为对市场秩序的损害。

市场秩序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系统,它是指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进行交易活动,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最大化利益。

对于非法经营行为来说,它的存在和发展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性,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会导致市场经济的不稳定和混乱。

从教义学的角度来看,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解读主要是指非法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对于这一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解读可以理解为对法治社会的危害。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个人和组织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则进行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稳定。

非法经营行为的存在和发展将严重破坏这种法治秩序,动摇社会的稳定基础,破坏社会的法律权威和信任基础。

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教义学解读可以理解为对法治社会的危害,应该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法治原则。

非法经营罪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教义学解读主要包括对市场秩序和法治社会的损害。

它是指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范文(三篇)

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范文(三篇)

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范文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公众健康,防止烟草制品的滥用和过度消费。

作为一名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我认真学习了烟草专卖法,并在实践中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烟草专卖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困难。

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烟草专卖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的健康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烟草制品的滥用对人体健康有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公众的身心健康。

烟草专卖法通过规定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对烟草市场进行了有效的监管。

它的出台使得各界对烟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提高了对烟草滥用的警惕性,促进了公众健康的发展。

其次,在实施烟草专卖法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烟草行业的庞大市场体量和巨大的利益驱动,使得防控烟草滥用的工作变得非常复杂。

一方面,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链条长,层级多,监管难度大;另一方面,烟草行业对税收的贡献很大,因此政府在推进烟草专卖法落实中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利益和公众健康的平衡问题。

在研究烟草专卖法的过程中,我注意到其有些条款存在着一些模糊性和执行难度。

例如,对于烟草广告的禁止条款,虽然法律中规定了禁止在广告媒体上刊登烟草广告,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界定烟草广告的内容和形式。

这给广告主、媒体和监管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另外,烟草专卖法对未成年人吸烟行为的禁止也存在执行难度,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判断一个人的年龄是否已经达到法定的吸烟年龄,同时对于一些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方式也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落实烟草专卖法,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烟草专卖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加大对烟草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滥用的认识,从而提高对烟草专卖法的遵守程度。

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烟草宣传教育,培养他们健康的生活态度。

其次,加强烟草专卖法的执行力度。

加大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烟草销售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相关执法机构,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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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该当性,不符合形式规定的行为,则自始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有必要在该当性层面厘清相关
问题;其次是在违法性层面审查是否存在规范或超规范的阻却事由,判断行为的实质违法性;最后才 是判定能否在教义学框架内使结论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为此,需要进行全面的教义学分析。 二、当前对转证经营行为的该当性分析及问题厘清 在构成要件层面,转证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 国家规定”。对此,入罪理由认为该类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我国《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专 卖证许可制度及烟草专卖证申领、审核规定,系违反了国家规定。而出罪理由认为我国《烟草专卖 法》对转证经营行为及其刑事责任并无明文规定,而《办法》虽有规定,但其系部门规章,不属于违反 国家规定的基础。孰对孰错,必须正确理解国家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国家规定是否必须规定附属 刑法等相关问题。
②参见刘树德:妒口袋罪”的司法命运——非法经营的罪与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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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期
为,根据我国位法法》第8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有独立发布规章的权力,但必须是根据法律和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自行决定,并不存在国务院“委托”、“授权”的 问题。@j丕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96条没有明确各部委可以视为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自然不 能对其做扩大解释(或许可称为类推解释)。④ 笔者认为“二次授权”容易与我国《立法法》的“授权”一词发生混淆,我国《:立法法》中不存在对规
家规定的论证上,双方观点均涉及到我国《行政许可法》、我国《烟草专卖法》以及《办法》的规定。出
罪观点援引了我国《烟草专卖法》和《办法》的规定,认为《办法》第42条虽对转证经营行为有禁止性 规定,但其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罪成立的依据,而我国《烟草专卖法》对转证经营行为的 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转证经营行为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其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入罪观点援引了我国《行政许可法》和我国《烟草专卖法》,它的论证逻辑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9 条规定了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而我国《烟草专卖法》第3条、第16条规定了行政许可制 度,所以转证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笔者认为,出罪观点的论证存在谬误,入罪观点更具有合理 性,但也还有进一步解释完善的空间。 对此,应综合分析国家规定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许可法》中关于“依法 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烟草专卖法》中关于“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 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中关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 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 可证”的规定,已经共同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未经法定程序并依法定条件转让行政许可行为具有未经 许可的行政不法内涵。出罪观点仅依据我国《烟草专卖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作出结论,显然缺少必要 的分析和论证。判断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综合考量,这个 过程是不断寻找法律法规和反复分析论证的过程。转证经营行为并不符合行政许可转让所要求的 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程序违法,应当认定为未 经许可,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关于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构成要件要素。 (二)部门规章关于违法性认定标准可作违反国家规定的参考 需要指出,无论出罪还是入罪观点都没有回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内在关系。对 转证经营行为的行政不法的规范评价主要涉及到我国《烟草专卖法》、我国《行政许可法》、《条例》以 及《办法》四个规范。第一、二项为法律,第三项为行政法规,第四项为部门规章,这其中是否存在一 定的内在关系?梳理相关条文可以发现,我国《烟草专卖法》第42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
章制定主体的立法授权,因而容易在法律适用中形成误解。同酽二次授权”一词又与位法法》中规
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规定相冲突,其本身反映出某种有违罪刑法定原 则的色彩,这使得该语词具有一定的先天不足,并带有贸然以实质取代形式的突兀。但如果从违法性 的角度分析,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经济犯罪的前提之一是具有行政不法内涵,这由国家规定即法 律、行政法规等进行规定。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违法性规定,而下位阶的部门规章在规定 的范围内提供了具体的违法性认定标准,这些具体标准对违法性的认定当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这是相对合理的。一方面,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相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仍是由法律、行政 法规予以明确的,相关行为的行政不法内涵由国家规定赋予,下位阶的部门规章对违法性认定标准 的具体规定,仍在违法性认定标准的“射程”内,相关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法仍是由国家规定决定的。 另一方面,这契合我国当前司法实际,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刑法,部分判断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 行为情形被规定在部门规章中,导致对于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判断较为混乱。如我国《刑法》 第357条规定的毒品的概念中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其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联合公布,而非 国务院。如果否认这些规章的参考作用,将使得大量违法行为情形缺乏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则无异于 作茧自缚,无法打击犯罪。当然,在适用部门规章的具体标准进行违法性判断时应当坚持从形式和实 质分两步予以判断,只有在形式上不矛盾、实质上具有同一性时,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性认定标准才 可以作为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参考。综上,《办法》在形式上与我国《行政许可法》、我国《烟草专卖 法》、《条例》并不矛盾,而在实质内容上,其关于“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 许可证情形”的禁止性规定也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烟草专卖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性。它在我国 《烟草专卖法》与《条例》所划定的范围内将侵犯烟草专卖制度的行为予以进一步具体化,具体规定了 违法性认定标准,可以在判断转证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时成为重要的参考标准。 (三)经济犯罪成立不以行政法必须规定附属刑法为前提 出罪观点的另一个重要论据则在于,我国《烟草专卖法》对转证经营行为的刑事责任未作明确 规定,因而只能做行政处罚,不能予以刑事处罚,否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该观点 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具有一定影响,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着如下的误解。其一,罪刑法定之“法”只能
条例”。《条例》第1条规定“根据姻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办法》第1条规定: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 我国《行政许可法》、《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所以,作为部门规章的《办 法》是经我国《烟草专卖法》、我国《行政许可法》、《条例》授权的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章 属于“二次授权”的部门规章,如果上述“国家规定”设有授权下位阶的规章等确立非法经营行为的 具体种类的条款,则应当认为这些规章也可以成为判断非法经营的依据。@当然,也有反对观点认
破终奄馐|!荤2016年第9期・经济刑法
使用他人许可证经营烟草的法教义学分析木
——以集体法益的分析为进路
马春晓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32) 摘要:使用他人转让的许可证经营烟草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在形式 层面,可以证立该类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该当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在实质层面,该类行为也在一 定程度上动摇了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市场准入秩序。对作为集体法益的市场准入秩序作限缩性的 理解是有效的分析进路,具体而言在运用集体法益解释构成要件时应当遵循法益侵害具体化原则与 比例原则,避免通过集体法益与抽象危险犯的组合而导致刑法保护的“双重前置”,以准确区分行政 不法与刑事不法,最大限度地在教义学框架内实现个案正义。 关键词: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罪;行政不法;集体法益;抽象危险犯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6)09-0055-10
罪,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3月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
论认为,宋木庆、王路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宋木庆、王路作存疑不起诉。 (二)观点梳理与问题澄清 关于转证经营行为的认定,陈案持入罪观点,宋案持出罪观点。持入罪观点的理由主要包括转证 经营行为因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属于未经许可,本质上为无证经营行为:附属刑法对转证经营行为有 规定;转证经营行为侵害了国家烟草行业的市场专营秩序等。持出罪观点的理由则主要包括《办法》 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前置依据;转证经营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无证经营,其经 营行为、经营地点都在原行政许可范围内,而且烟草来源于正当渠道,未实质侵犯刑法保护的国家烟 草专卖许可制度;转证经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以非法经营罪入罪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双方分 歧集中在两点:第一,转证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具体包括国家规定是否包含部门规章(如 《办法》)、是否必须规定附属刑法等问题;第二,转证经营行为是否实质上侵犯了非法经营罪保护的 法益,刑事处罚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两案例分析均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论证,不难看出,入罪观点偏向形式解释,出罪观点更 侧重于实质解释,但上述各方的论证仍显粗疏。在认定行为性质时,首先应当从形式层面判断构成
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 的司法适用情况来看,转证经营行为已经成为当前涉烟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无法回避的主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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