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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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目录一、内容简述 (2)二、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3)1. 保密工作基本原则 (4)1.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5)1.2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6)1.3 明确保密责任主体 (7)1.4 强化保密宣传教育 (8)2. 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 (9)2.1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9)2.2 保密工作日常管理部门 (10)2.3 相关岗位人员职责 (11)3. 保密工作程序及规范 (12)3.1 保密工作流程 (13)3.2 涉密事项管理 (14)3.3 保密监督检查 (15)4. 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7)4.1 保密技术设施建设 (18)4.2 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用 (19)4.3 信息安全防护 (20)5. 保密宣传教育及培训 (21)5.1 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22)5.2 定期培训与教育 (24)5.3 保密意识提升举措 (25)三、保密工作责任与奖惩制度 (26)1. 保密工作责任追究 (27)1.1 责任追究原则与情形 (28)1.2 责任追究程序及处罚措施 (28)2. 保密工作奖励机制 (30)2.1 奖励类别与条件 (31)2.2 奖励程序及待遇 (32)四、监督与考核措施办法 (33)一、内容简述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为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密工作,是指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本单位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包括宣传教育、保密管理、监督检查、泄露处理等多个方面。

本细则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及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部门和个人。

本细则所规定的保密工作原则包括:突出重点、积极防范、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

本细则所规定的保密工作职责包括: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涉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细则所规定的保密工作措施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管理、涉密场所的管理、涉密活动的管理、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涉密人员的管理等。

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六、传阅文件必须注意保存与爱护,不得污损或丢失;
七、凡发给领导干部私人圈阅的各类文件,在年终必须按规定清退;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一、局领导必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责任制;
二、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三、传阅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两天,急件阅后即退,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时间;
四、传阅夹内的文件,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
五、文件阅毕后,必须签注姓名全称及时间;
六、局领导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有权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按规范要求对要害部位做防爆措施及安全用电;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安全管理;对涉密与非保密计算机予以明确区分,涉密机必须完全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认证、存储传输加密、配置防视频泄密干扰器等措施加强保密防范;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一、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二、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保密工作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一、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保密工作是每个组织和个人都应该高度重视的工作内容。

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系到国家安全、企业竞争力和个人隐私安全。

因此,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二、保密工作的原则。

1. 保密工作的原则是“谁知道,谁负责”,即知悉机密信息的人员应当对信息的安全负有责任。

不得擅自将机密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更不得利用机密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2. 保密工作的原则是“需要知道”,即只有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才能接触和了解机密信息,不得滥用和泄露机密信息。

3. 保密工作的原则是“分级管理”,即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级别的机密信息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

三、保密工作的责任。

1. 组织机构的责任,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机密信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2. 个人员工的责任,每个员工都有保守机密信息的责任,不得私自将机密信息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在接触机密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输或存储机密信息。

3. 外部合作伙伴的责任,对于与外部合作伙伴共享的机密信息,外部合作伙伴也应当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机密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四、保密工作的措施。

1. 加强保密意识教育,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保密意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和理解,增强保密意识。

2. 建立保密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机密信息的分类、分级管理和保密措施,规范机密信息的流转和使用。

3. 加强技术保密措施,采取加密、防泄密软件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机密信息的技术保护,防止机密信息泄露。

4. 加强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

五、保密工作的处罚。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组织机构将依据保密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辞退等处罚措施。

保密工作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一、总则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的私人信息,保证公司运作的安全和平稳,特制定本保密工作规定。

二、保密责任制度1. 公司全员的保密责任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个人信息的责任。

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泄露任何公司及客户信息,不得将公司设备或文件交由外部人员使用或借阅,不得将与公司和客户相关的信息以任何形式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 部门主管和管理人员的保密责任公司的部门主管和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保密制度和流程,指导员工加强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的学习,并对本部门内发生的泄密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3. 保密管理人员的职责保密管理人员由公司安排,负责制定保密规定和保密制度,并监督保密工作的实施,发现泄密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对泄密行为进行调查,并启动应急方案。

4. 授权公司授权的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获得访问或处理公司的重要资料。

授权人员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并应该按照授权文件的要求保密相关信息。

三、保密措施1. 保密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保密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在工作中,应告知员工有关公司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的重要性和保密要求,并加强保密检查和管理。

2. 信息存储与审批公司应该建立信息分类和分级制度。

对于与公司运营和对外业务相关的文件、客户数据、客户意向、技术资料等,应按级别存储,并应规范审批流程,每一步操作记录在案,并由相关人员审查批准。

3. 物理安全措施公司应该安装防盗门窗等物理设施,实行门卫巡视,保护工作区和文件室,对于与保密等级一致的文档进行加密存储。

4. 网络安全措施公司应该采取网络防护措施,加密敏感信息,定期检查系统和网络,预防外部攻击,安装并更新最新的网络安全工具。

四、泄密事件处理程序1. 发生泄密事件的处理步骤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分析详细泄密原因和范围,查找错误,采取措施挽救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密工作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涉密信息泄露,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国家保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章保密责任一、保密责任的内容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密信息;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维护涉密信息的安全;3.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4.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信息的合理分类和标识制度,明确各类信息的保密级别,确保信息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5. 工作人员应当牢记保密责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二、违反保密责任的后果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泄密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3. 泄密行为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个人或单位因泄露涉密信息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5.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保密工作要求一、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要求;2. 存储涉密信息的电子设备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强密码设置、访问控制、防火墙等;3. 传输涉密信息的通信设备和通信线路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4.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信息存储和传输审核机制,严格监控和控制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过程,确保信息安全。

二、涉密人员的管理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保密工作所需的资质和能力;2. 涉密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应当接受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制度的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接受保密知识考核;3. 涉密人员应当牢记保密责任,保护好密码和授权证书,不得私自复制、传播和使用涉密信息;4. 涉密人员离岗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交接工作,完整移交相关涉密信息和存储介质;5. 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使用规范使用和管理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6. 涉密人员有义务向主管机关报告、反映涉密信息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保密工作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

XXX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保密工作规定1 总则1.1 为了规范XXX全体员工涉密行为,做好公司保密工作,保护公司秘密的安全,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公司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保密”是指保守秘密;“保密工作”是指围绕保护好公司业务秘密而进行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活动,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必要的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组织和个人的涉密行为,使他们的行为能够符合保密要求。

1.3 本办法适用于XXX全体员工。

2 保密工作体制2.1 公司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方式:统一领导、逐级负责。

2.2 公司保密工作依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或主持工作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一名员工为部门保密员。

员工入职、续签劳动合同时,也应签署保密协议,所有员工应保守秘密并互相监督。

3 保密范围3.1本规定所针对的秘密事项包括公司日常经营中的业务秘密。

3.2 秘密是指关系到公司的合法权益,经确定并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包括:3.2.1 重要经营决策、措施和参与市场竞争的策略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3.2.2 项目合作事项。

3.2.2.1 重大项目信息、重要商务渠道、客户资料。

3.2.2.2 企业重组项目、企业资本运作等相关信息。

3.2.2.3 项目对外招标计划、标底和对外投标报价的标底方案以及内部协调的具体措施。

3.2.2.4 对外商务谈判的内部方案、价格底盘。

3.2.3 业务运营事项。

3.2.3.1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3.2.3.2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3.2.3.3 公司各项政策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运营制度、各产品定价政策、商户费率定价等。

3.2.3.4 公司各业务系统源代码,包括自建或外包项目的源代码等。

保密工作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宪法、保护国家安全,保障国计民生和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保密要求二、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始终牢记保守国家隐秘的法律职责,严格保守涉密信息,防止泄露。

三、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该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该单位保密工作。

四、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保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保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

五、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保密工作规范。

第三章保密责任六、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必需认真贯彻落实保密工作,对本单位的涉密信息和保密门户责任制的落实逐级负责,并严格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维护保密工作的机密性、安全性、完整性。

七、企事业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监督行业政策、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并负责本单位涉密信息的分类审查、等级定密,保密措施的设计实施、保密漏洞的监测矫正和保密教育等工作,对涉密信息和保密门户管理和保密意识的有效推动负责。

八、企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隐秘,不得无权查阅、复制、传达、利用和泄露涉及国家隐秘、行业隐秘以及对单位特权权益形成重点影响的任何信息。

第四章保密管理九、对于讨论、开发、设计、生产、加工等需要涉及机密信息工作的人员,必需依照保密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证书,并在每年的保密教育与考试中通过,方可参加涉密工作;十、企事业单位应当订立涉密设备、技术保密的管理方法,并保障涉密设备的安全和加密技术的有效性;十一、为确保密级的正确确定和保密措施的有效实施,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定密、审查和复审、解密工作;十二、涉密信息的载体、用途必需明确,并依据密级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十三、对供给涉密工作必需的场所和场地进行严格管理,应对与涉密工作无关人员进行监管;十四、在涉密工作中,必需实行物理掌控措施、技术掌控措施和管理掌控措施等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密级、保密期限和使用范围等被严格限制;第五章保密教育十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保密教育工作,定期对从事敏感职业的人员和有权使用和管理涉密信息的人员进行保密学问和技能培训和考核;十六、保密实践和保密意识测评作为企事业单位推动保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保密纪检人员、保密科技人员、保密监察员、保密宣扬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对保密实践和保密意识测评负责;第六章违反保密行为的处理十七、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作出档案记录,对发生在工作中的,应当进行通报批判、纪律处分;对泄漏涉密信息危害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防范为主、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将保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保密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机构设在单位办公室,称为保密办公室。

第六条保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二)制定、修订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的保密工作;(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和保密培训;(五)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泄密事件;(六)组织对涉密人员的审查、培训和考核;(七)其他应当由保密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明确保密工作的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等级、保密期限、保密措施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制度,明确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环节的要求,确保保密文件、资料的安全。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查、更换等环节的要求,确保保密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保密内容与范围第十一条保密内容包括:(一)国家秘密;(二)单位秘密;(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保密范围包括:(一)文件、资料;(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三)设备、设施;(四)其他需要保密的物品和场所。

第十三条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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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审判秘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纪律要求,结合本院审判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踢工作人员。

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秘密的各项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审判工作
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三条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报告。

第四条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以及庭院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在审判过程中就案件的处理向上级请示汇报或由上级指示的情况及记录;各类案件诉
讼卷宗证据材料及音像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检察或其他部门移送、
借调的卷宗材料。

第五条加密字“情况”、“简报”、“信息”、“专题报告”;上级部门下发和其他部门转发的各类加密的文件、图片、资料等。

第六条本院保存的各类案件档案、行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和财务档案;
警具、武器、弹药的数量、存放地点个押运、提取、保管、使用情况;院
内各种公务印章、介绍信。

第七条本院在通讯、收发、打印、复印、摄影、录音、微机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密;财务、总务、赃物保管人员的保险柜和保管室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本院党组会议、院长会议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人事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和不宜公开的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和违法违纪的举报、
揭发材料内容和调查情况。

第三章案件的保密
第九条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本案件利害关系人泄露案件情况,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情况。

第十条不得替当事人打听案件或私自调阅卷宗材料。

第十一条案件审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密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合议会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记录,记录材料由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并定期移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条严禁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合议庭成员打听案情。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发言内容,特别是对案件处理方面的分歧意见,一级法院就案件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或上级法院的
请示、报告以及其他政法部门交换意见等情况,严禁泄密。

第十五条案件的承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清点、检查,妥善放置,一律不得携带卷回家或交无关人员代管、代转。

第十六条需携卷出差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案件安全。

严禁携带案卷游览、参观和出入与案件无关的场所。

第十七条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

然后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指定阅卷人在本院内适当场所阅卷。

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只能查阅案件卷宗的正卷,副卷禁止查阅。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摘
抄相关材料,如需复印件,须征得承办人员的同意,复印后必须经承办人
员核对。

严禁将案件借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带出院外。

第四章文秘、诉讼档案、收发、文印的保密
第十八条秘书、机要、信息、文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对知晓的审判秘密及未公开的有关案件、人事以及会议内容等情况,除因工作需要外,
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对涉密文件、资料信息、图标等,要妥善保管,不外
传、丢失;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必须经部门
领导同意,并等同于原始文件保管和回收。

对拟办的秘密文件、信息材料,
必须严格控制,不得发给无关人员或让无关人员阅看。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档案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中的秘密内容和自行扩大档案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党委、人大、纪委和其他政法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诉讼卷宗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档案室借阅,其他
单位原则上不予借阅。

第二十一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档案,必须通过原案件承办人,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阅卷人在指定地点查阅,但只能查阅案件正卷,副卷
禁止查阅,如需复印、摘抄材料,复印、摘抄内容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核
对。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件,一般不得查阅。

第二十三条内收发人员严格坚持各类文件的传阅制度,严格做好收文、发文登记和文件保管工作,每年对各类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退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收发人员收到密件要认真核对、登记,及时送院领导阅批、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或扩大传阅范围。

第二十五条院领导阅办涉密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审判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第二十六条打印室应加强安全保密措施,打印、复印的多余材料,应定期由专人负责销毁。

第二十七条各部们年终清理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多余法律文书及审判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第二十八条涉密文件的移交。

因调动、退休、辞退和内部交流岗位等,必须办理秘密材料移交登记手续,不得泄露秘密。

内部交流岗位时办理手续由所在
庭院负责人监督办理,报院保密领导小组备案,其他情况由院保密领导小
组负责监督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外提供资料、稿件或接受采访,均不得涉密;对是否涉密把握不准的,应报院保密领导小组审查。

第五章严格印章、介绍信管理
第三十条各种文书须盖印章或党组印鉴的,须附经有权签发人员签发的原件,并逐一留底或登记;需盖办公室印鉴的,须经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需盖各部门印鉴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

党组印鉴、院印、办公室印鉴
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监印;各部门印鉴由各部门负责保管和监印。

第三十一条外出办案需要开具介绍信的,须经所在庭庭长同意后,填写存根并由
经办人签名。

一般介绍信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开具时须经院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须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时,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未使用的,应及时交回。

第三十三条加强秘密文件管理。

收发、传阅涉密文件都要严格登记手续,按规定范围传阅,原则上各传阅人在当天交回办公室,由院保密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负责销毁或者移交上级保密部门。

第三十四条打印、复印和装订时作废的纸张,需销毁的,应当及时粉碎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各类有院名的专用书面文稿纸和信笺信封需妥善保管,不得
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六章网络安全、计算机的保密
第三十五条计算机要固定使用,设置开机秘密口令和屏幕口令。

第三十六条严禁泄密网上有关秘密信息;严禁将网上内部资料向公共信息网扩散;
严禁越权查询、打印网上信息。

第三十七条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院保密管理部门确定和配发,登记编号后供专人使用,按相应密级文件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涉密计算机实行单机操作,不得接入局域网和互联网。

涉密计算机的操作机房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法院的专业技术人
员负责。

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院保密管理和技术部门拆除硬盘进行相应
处理。

第三十九条涉密信息资料应放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送交院保密管理部门处理。

禁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互联网
的电脑上使用。

第四十条配备的计算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四十一条计算机储存的秘密资料,严格按权限使用,严禁无关人员调阅。

第四十二条内部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不得私自带离法院,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所在庭室负责人同意,外出使用时不得与公共信息和互联网相连。

第七章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四十三条发生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事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院领导报告。

第四十四条对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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