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侵占罪指控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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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法律意见书

刑事案件 法律意见书

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我将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提供以下法律意见:首先,我了解到涉及的是一起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惩治犯罪行为。

在这种案件中,关键的法律原则是“罪刑相当”,即刑罚的程度应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其次,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被告人被指控犯有财产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财产侵占罪是指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这类罪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刑罚的类型和幅度。

具体的刑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来确定。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院将依据相关证据来确定被告人的有罪与否。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或者证据存在疑点,法院可能会认定被告人无罪。

但如果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将进行量刑程序。

量刑时,法院将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者的前科情况、犯罪的动机、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此外,法院还将参考刑法中对于各种罪行的刑罚幅度进行衡量。

根据财产侵占罪的刑法规定,被告人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罚。

刑期的长度将取决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法院对于其行为的评估。

最后,您提到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况。

从轻处罚是刑法中的一项原则,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犯罪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这可能会导致降低刑罚幅度,例如减轻刑期或者裁定缓刑等。

根据目前提供的信息,关于具体的案件以及对被告人的刑罚幅度的判断,还需要更多的细节和证据来确定。

因此,建议您尽快与您的律师取得联系,详细商讨案件的细节,并向律师提供相关证据以供参考。

这是我对您提供的情况的初步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建议您咨询您的律师。

祝您处理此事顺利!此致敬礼![您的姓名]。

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辩护方(3篇)

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辩护方(3篇)

第1篇辩护方案号:(此处填写案号)被告姓名:(此处填写被告姓名)辩护律师:(此处填写辩护律师姓名)日期: 2023年(此处填写日期)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如下:(此处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犯罪行为、被害人情况等。

)二、辩护方意见(以下为辩护方的主要意见,分为几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导致部分证据无法采信。

(2)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3)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2.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1)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2)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被告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法律适用错误(1)侦查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误解,导致对被告人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款。

(2)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与被告人行为相符的法律条款。

2. 法律适用不当(1)侦查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

(2)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适用恰当的法律条款。

(三)关于量刑的建议1.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1)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

(2)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

(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果轻微。

2. 适用缓刑的建议(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有较好的改造可能性。

(2)被告人家庭条件较好,能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社区矫治机构愿意接收被告人进行矫治。

三、辩护词尊敬的审判人员:本案涉及被告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关于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导致部分证据无法采信。

同时,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致:林XX侵占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进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与你协商、谈判。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林XX在2015年5月至8月与本公司客户合作期间侵占本公司2万3千多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2、银行转账记录3、其它相关证据三、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经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2年3月15日到2022年4月10日期间,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盗取了公司1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不宜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起诉,现向贵院提出不起诉意见。

一、犯罪情节较轻微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履行了相应的主管职责。

然而,在其担任总经理期间,由于个人经济压力较大,生活困难等原因,张某选择了盗取公司财物来解决个人问题。

尽管他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但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

同时,张某没有潜逃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自责和悔过的态度。

二、自愿退还部分赃款根据调查,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根据其父母的帮助,主动退还了30万元赃款。

虽然退还的金额只占被盗取金额的30%,但其退还行为表明张某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了,并且愿意承担责任。

这一退款行为虽然不能抵消其犯罪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可以作为对其行为的补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三、司法机关能够严密监管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已经离开了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其他涉案的机会。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对其财产进行冻结,并监管其日常行为,确保不再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在司法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可以有效控制被告人的风险,防止再次伤害社会。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张某不宜进行起诉。

尽管他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但他在案发后已经主动退款,并且表现出以后不再犯罪的意愿。

同时,通过司法机关的严密监管,可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法院不予起诉被告人张某,同时法院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新一轮封控或者社区矫正,监督其行为。

同时要求其退还剩余的赃款,并对他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此致代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

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词

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词

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_____的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对法庭给予我及被告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我们持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一、案件事实方面1、被告人在公司的职务及职责范围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公诉机关在指控中,对于被告人在公司内具体的职务以及其所应承担的明确职责范围并未进行清晰而准确的界定。

这使得我们难以准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确实超越了其正常的职务权限。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职务的明确性和职责的清晰界定是判断员工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前提。

然而,在本案中,这一关键前提并未得到充分的证明和阐述。

2、涉案款项的性质及用途有待进一步查明关于被指控为职务侵占的款项,其性质和用途存在诸多疑问。

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说明这些款项的原始来源、在公司财务体系中的具体分类以及其预定的使用方向。

若不能对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清晰而准确的认定,就匆忙地将被告人的相关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显然是缺乏充分依据的。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存疑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背后的主观动机并非如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那样清晰明确。

被告人在公司的工作过程中,其行为可能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管理的混乱、信息沟通的不畅以及对公司政策和规定的误解。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地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证据方面1、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不足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

部分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了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

同时,已有的证据在关联性方面也存在问题,未能形成一个紧密而连贯的证据链条,以确凿无疑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关于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模版)

关于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模版)

•关于王××职务侵占一案不构成犯罪,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的辩护人,我通过查阅自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和罗湖笋岗派出所侦查所得的相关证据,经分析探讨,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民事合同纠纷,不是刑事案件,王××不构成职务侵占也不构成侵占罪,平安保险公司以侵占罪为由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在证据和法律依据上均明显不足,故贵院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当庭释放王××。

一、本案王××与平安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费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涉嫌侵占的刑事案件。

1、王××和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书》,双方存在着具有典型民事特征的合同法律关系。

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序言明确列明:“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的代理关系达成本合同”。

从该合同书中的内容可以明确得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适用的准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别是合同第一条更明确说明: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的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些内容充分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着符合民事合同关系的最直接的法律特征。

2、本案中保险代理合同的标的是保险费和代理费。

王××按约定向平安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平安保险公司按约定向王××交付代理费,代理费的多少与王××代理所得的保险费成正比,因此,保险费和代理费均属本案《保险代理合同书》履行的标的额,也是双方履行的主要义务,我们既不能因为平安保险公司未及时向王××支付代理费而指控其侵占,同样也不能因为王××未及时向平安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而指控其侵占。

陈某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陈某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陈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胡志翔律师作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一审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现在,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职务侵占罪,即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公司财物;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纵观本案,并不能证明被告陈某的行为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本案主观上被告人陈某从未想过将收取的王某、王某明等人的委托购买农资的款项占为己有。

其收取的货款只是暂时性将这些款项用于赌博,想赢取更多的钱,并打算及时支付自己向相关公司购买的货物货款,但由于客观原因陈某的所谓赌博是被对方设圈套诈骗,导致全部的款项被骗走,自己却分文未取,暂时无力偿还。

假定本案829万元货款就是天运公司的,陈某将其挪作赌博后被骗,也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只能是一种暂时性的挪用行为。

因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在主观上或行为上将此款占为己有,相反可以充分证明陈某的款项是用于赌博全部被骗。

其次,职务侵占其侵犯的客体必须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陈某收取的王某、王某明等人的货款显然不是天运公司的货款,而是王某等人委托陈某向其他人购买农资的款项,没有侵犯到天运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再次,在客观上,没有证据确切证明被告人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天运公司829万元货款的行为。

一、关于陈某收取王某的款项312.48万元属性问题,该款项完全属于陈某自己干私活,为他人向天运公司以外的公司购买农资或购买天运公司货权的款项,与天运公司无关及与陈某的职务无关。

1.其中24.8万元为王某委托或向被告人陈某购买青海高端盐湖公司硫酸钾肥的货款,并非天运公司的货款,因为天运公司本身不生产硫酸钾肥。

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无罪辩护成功

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无罪辩护成功

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疑罪从⽆,⽆罪辩护成功⼀、基本案情陈某某原系⽇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为客户送润滑油等产品并回收货款。

后陈某某从⽇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离职。

2019年初,公安机关传唤陈某某,告知其⽇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警,陈某某侵吞公司货款。

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案,并将陈某某拘留。

具体情况是陈某某在2016年到2018年⼯作期间未将其所负责送货的客户回收的货款交回⽇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总⾦额共计100多万。

⼆、法律规定《刑法》第⼆百七⼗⼀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九条第⼆款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个⽉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个⽉刑期。

故根据⽇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报案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若陈某某最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将⾯临的刑罚⾄少是五到六年的有期徒刑,且⼤概率会被没收财产。

三、辩护思路律师接案后,详细审阅卷宗,多次会见陈某某,对案件做如下分析。

指控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证据包括:1、⽇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的账⽬;2、⽇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员⼯的询问笔录;3、陈某某供货的客户的询问笔录;4、陈某某的讯问笔录。

⾸先指控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证据就是⽇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账⽬,该账⽬能说明的仅仅是陈某某从⽇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提了多少货,并向客户交付了多少货,对于其他事项并不能予以证明;其次⽇照某配件维修有限公司员⼯的询问笔录,该批员⼯与受害⽅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的真实性、客观性均有⽋缺,同时且其证⾔也仅是证实了陈某某所从事的⼯作内容,⽆法证实陈某某侵占公司的款项;再次指控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还有陈某某供货的客户的询问笔录,该批客户⽆⼀例外的在笔录中陈述货款已结算完毕,但基本都未提供已经结算的收据、转账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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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主办检察官:
受本案被告人华玉的委托及我所的指派。

由本人担任被告华玉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华玉及阅卷,现据本案证据并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谨提出以下意见,请主办检察官予以参考。

本案被告人华玉不存在利用职务行为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帮助同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侵占公司利益提供帮助的行为。

(一)本案在玉成公司保洁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华玉存在参与该保洁项目招投标的行为,以及向玉成公司虚报保洁人数的行为。

(二)长江公司在玉成公司本案保洁项目招投标行为过程中、长向玉成公司虚报月度结算中保洁工作人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华玉存在对被告人某甲、某乙利用职务行为侵占构成影响的行为。

被告人华玉对被告人某甲、某乙以长江公司中标玉成公司的保洁项目、向玉成公司虚假保洁人数行为不存在构成影响的条件。

(三)长江公司与玉成公司在本案关系中,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行为,是民事关系。

根据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间建立的是关于本案保洁项目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关系,是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

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玉成公司按月支付给长江公司的合同款根据该合同约定也是对长江公司完工合同工作支付的约定对价,长江公司保洁工作中到位的保洁人数,非承揽合同关系的
本质特征,换句话说本案合同中长江公司是否存在虚报保洁人数问题,不是本案承揽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

长江公司在合同中是否存在虚报工作人数,纠其责任本质,属合同中的是否存在或承担违约、诈欺的民事事实和民事责任问题。

综上情况,本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华玉对被告人某甲、某乙利用职务关系使长江公司获得本案竞标项目、虚报保洁人数获取利益行为存在事先通谋、事后合谋;被告人某甲前述两项利用职务的行为,被告人华玉对利用其职务行为事实上不存在构成帮助条件和事实;根据长江公司与玉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仍系平等主体间的承揽合同关系。

以上意见可能存在谬误之处,谨请主办检察官酌情予以参考!
此致
辩护人:徐永平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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