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当然解释论
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

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作者:张明楷来源:《现代法学》2012年第04期摘要:一般来说,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
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
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
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但不能将刑法的处罚漏洞作为举重以明轻的根据。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但是,不能将对案件事实的缩小评价当作对刑法规范的类推解释。
关键词:当然解释;概念;性质;依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文章编号:1001-2397(2012)04-0003-15一、当然解释的概念与性质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
”[1]这种分类存在明显的缺陷。
其一,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并不是论理解释,只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用语含义的一种方法。
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用语含义本身,既不是理论根据,也不是逻辑方法。
其二,这种分类所列举的解释方法是极为有限的。
例如,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等,在刑法理论的通说中都没有地位。
笔者也曾按照通说的观点,将刑法解释方法区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并认为,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7.)但是,这种区分并不严谨,至为明显的是将形式的分类与实质的分类相混淆。
关于刑法的解释

关于刑法的解释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前者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后者是指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人大。
(2)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两高,不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和两高的工作人员。
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能解释通顺时,无须进行论理解释。
易言之,如果进行论理解释,肯定是因为文理解释已经不能解释通顺,不能完成解释任务。
针对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但不能同时进行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1)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2)任何解释得出的结论,都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同时适用。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即必须符合某一条文、某一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
(1)扩大解释被允许,类推解释被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2)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前者是为了入罪和加重处罚,后者则是为了出罪和减轻处罚。
当然解释追求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换言之,当然解释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体系解释必然要求同类解释,即同一刑法术语的含义,必须保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是一致的和连贯的。
但这种一致和连贯,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刑法的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有权解释: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条文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或作补充规定的问题或对于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阐释。
4.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9.当然解释:在法律条文当然的范围之内进行解释。
10.扩张解释: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1.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2.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3.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库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5.定罪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使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16.量刑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17.行刑一律平等:在执行刑法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犯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1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当然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线性解释

当然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线性解释法律解释包括刑法的解释常常有一些概念被混用,比如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常常被在一个语境中使用,其实他们属于不同的类别和范畴。
一、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属于解释原理范畴。
1.形式解释强调法条的形式逻辑。
实质解释强调法条背后的精神。
在解释时应当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不能脱离形式考虑实质。
2.主观解释是指解释法律时要考虑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客观解释认为无需考虑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而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
基本的要求是在主观的基础上考虑客观,不能脱离立法者给定的语言任意解释。
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属于解释方法范畴。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
其是首选的解释方法。
如果其解释的结果是合理的,没有必要采用论理解释的方法,当其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果时,再进行论理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的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三、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属于论理解释所产生的效果的范畴。
论理解释的效果有扩张和缩小两种情况。
对刑法条文的含义的解释超出字面含义的,是扩张解释效果,反之在字面含义之内进行缩小的,是缩小解释的效果。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扩张解释的效果和类推解释是不同的。
如果一种解释方法达到了扩张解释的效果,并不能将其纳入类推解释,因为扩张解释是跳出了语言的核心范围,但仍属于语言的发散范围之内;但是类推解释已经跳出到该语言的最大边界以外。
比如将强奸罪以及强制侮辱罪中的犯罪对象“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就属于类推解释,因为该解释已经超越了语言的极限。
四、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同类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目的解释等属于对论理解释按照方法再进行分类后的范畴。
1.体系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
刑法中的当然解释

刑法中的当然解释刑法中的当然解释是指对犯罪行为和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和解释时,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以及事实、逻辑、常识等因素在自然、合理、公正等准则下进行的推断和判断。
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表述的简洁性和复杂性,容易引起不同解释,因此必须借助于当然解释的方法,针对性地找到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以避免因解释不明导致的犯罪案件判决上的错误。
以下是几个例示案例:案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故意”的定义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将会造成某种结果,但仍然坚持犯罪意图并实施行为。
对于此,一局醉酒双手开车的人撞伤了一名学生,车上驾驶员及乘客均认为醉酒的局应承担全部责任,而醉酒的局及其辩护人则认为,由于其当时醉酒严重,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会发生事故。
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用当然解释中的合理推断,根据常识认为醉酒的局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其具有故意犯罪的能力,应判处相应的刑罚。
案例二:一名销售员在卖冬季保暖内衣时,声称内衣具有防寒保暖的效果,事实上内衣的保暖效果很差。
一名买家被告知了这些错误信息,并在购买后发现被欺骗了。
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虚假宣传”一项,向销售人员索赔,并要求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注意合同中条款的具体含义。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合同中规定的购物方在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定金后,即可获得预定商品的优先权。
但是实际上,购物者未能最终购买该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退还时限,对于定金的退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如购物方多次要求退还且卖主未能提供理由,则定金应予退还。
这种解释属于“当然解释”中的“合理推断”。
以上这些案例都包含了当然解释在不同领域的应用,通过对法律条文、事实、逻辑、常识等多个因素的综合考虑,进行合理推断和判断,以达到正确、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刑法学当然解释的例子

刑法学当然解释的例子【篇一:刑法学当然解释的例子】作者简介:李鉴秋,(1989.5-),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刑法学方向。
中国论文网 /3/view-4648162.htm摘要:当然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或者说是一种解释的理由,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包括规范宗旨和事物本性。
法官通过适用当然解释,可以以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为依据,将法无明文规定的事项解释为包含在既有条文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当然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体现为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两个方面,通过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能否被采用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当然解释;罪刑法定;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一、当然解释的概念与性质通说认为,根据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种,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方法的一种,对当然解释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
主流台湾学者认为,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其行为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项更有适用的理由,而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
①如唐律中规定的“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再如法律仅记载禁止牛马通过某路,依当然解释,像骆驼之类较牛马为大者亦在禁止之列;如果法律仅记载禁止以垂钓之方法捕鱼,依当然解释,投网捕鱼之方法亦在禁止之列。
②姚建宗教授认为,当然解释就是法律文本对于某一事实情形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依照法律的目的衡量,该事实相较于法律文本所规定的情形,更有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充分理由,所以将其解释为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法律解释的方法。
③董皥教授主张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照法律之精神该事项事实上已包含于条文规定含义之中,故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④陈兴良教授认为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表面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依照当然解释的道理解释法条意义的方法。
刑法中的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之关系辨析

刑法中的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之关系辨析作者:孟伟亮来源:《金田》2014年第01期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使刑法具有生命力。
由于过多的刑法定义会是法律过于僵化,所以,法律中的定义都是危险的,法律是简洁的。
但是,社会生活又是复杂的,需要使用法律的案件也是复杂的,因此,制定法律时,立法者不得不作出一种并不适用于所以案件而是适用于大多数案件的普遍规定。
这就出现了问题:当少数案件难以在法条中找到完全合适且确切的位置,但是不处罚又有违正义时,司法者该如何取舍?是放任罪犯;还是用刑法的智慧进行解释?我想后者才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在刑法文本之内去发现并且实现刑法真正的正义。
刑法的解释方法主要分为两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需进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通常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不管是文理解释还是论理解释,都只能在罪行法定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刑法解释。
解释结论必须以刑法用语为根据,不能离开法律的用语。
法学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完全脱离用语就是推测而不是解释。
而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
文理解释即在文义范围内进行的解释,仅对法条做“通常”“字面”意思的理解。
论理解释参酌了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还有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条文做出了“不限于字面意思”的理解,但是也是在条文的文义范围内。
因此可以说论理解释是在文义范围内进行的解释,是不限于面意思的解释。
刑法中的当然解释

刑法中的当然解释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的法律体系,其中当然解释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当然解释又称自然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对法律的字面意义进行判断,以自然的理解方式解释刑法规定的含义。
今天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当然解释进行详细探讨,并引用三个相关的案例以供参考。
首先,当然解释在刑法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当事人或执法机构在解释法律时更加公正和合理,避免出现歧义或不确定的情况。
此外,它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因此,当然解释在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然解释并不是完美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在不同的法律文化和背景下,当然解释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对于复杂的法律问题,即便是当然解释,也可能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接下来,本文会引用三个刑法案例来说明当然解释的应用。
首先,就是“一家之主”法官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裁定,犯罪嫌疑人因为打了家庭暴力而被判入狱,但是如果他是家庭之主,那么他将被允许使用家庭教育的手段,因为他是他家庭中的“一家之主”,因此他有使用家庭教育手段的权利。
这里的“一家之主”就是刑法中的当然解释之一。
第二个案例是“品质不符”购物案例,这个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消费者在购物时,买到了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的产品,他是否有权维权。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品质不符”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而消费者则可以提出正当的维权要求。
这里的“品质不符”也是刑法中的当然解释之一。
最后一个案例是交通违规事故案例,当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常常会有死亡或者受伤的情况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机在事故中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那么他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违反交通规则也是刑法中的当然解释之一。
综上,当然解释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当然解释往往被运用于具体案例的判断和解释中。
我们可以看到,在刑法中,当然解释的应用十分广泛,而它的正确应用也对法律实施的平等、公正、公正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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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然解释的当然依据及推理过程
我国学者们指出了作为当然解释推理基础的三种依据: 一是形式逻辑, 二是规范宗旨, 三是事物属 性, 至于是否这三种依据必须同时具备, 还是只需具备其中一种即可, 学者们的看法有分歧。有的认为, 当然解释的根据中形式逻辑或者事物属性只需具备一种即可 ∋; 有的认为, 当然解释之当然, 是事理上
( 24 (
刑法当然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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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然与逻辑上的当然的统一, 事理上的当然是基于合理性的推论, 逻辑上的当然是指解释的概念与被 解释的事项间存在种属关系或者递进关系。与民法不同, 仅有事理上的当然, 而无逻辑上的当然, 在刑 法中不得作当然解释 ! 。笔者认为, 应当在分析研究当然解释的这三种根据的基础上, 才能对上述问题 作出合理的解答。
( 4) 1
刑法理论
中国刑事法杂志
刑法当然解释论
2005 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但近来新疆 东突组 织 人员开始非法制造大炮, 司法机关也破获了几起此类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遇到刑法上的困难, 因 为刑法规定有非法制造枪支罪, 但并未规定非法制造大炮罪, 对此类案件的犯罪人能否以非法制造枪支 罪定罪处罚? 有人主张定非法制造枪支罪, 并认为这是当然解释,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 学界的 意见颇不一致, 没有形成通说。本文拟对刑法中的当然解释提出自己的见解, 以期抛砖引玉。
( 25 (
( 4) 3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 年第 3 期
从人的理性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来衡量刑法规范的宗旨, 该事项已包含于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 之中。
三、当然解释的地位
在刑法解释的体系中,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是基本的分类, 解释的顺序是先适用文理解释, 如果文 理解释的结论有歧义或者明显不当, 则再进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的方法也有多种, 如体系解释、历史解 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等, 其中体系解释是将被解释对象置于刑法系统之中阐明其含义的方法, 因为每 一个刑法规范都属于一个整体, 对其含义的解释, 应着眼于整个刑法体系, 以维护各个法条之间的协调 关系。换言之, 就各个刑法规范而言, 其规定可能不完整, 也可能彼此矛盾, 但通过体系构造的整合, 则 可使之完整而顺畅。当然解释属于体系解释之一种! 。
首先, 形式逻辑作为当然解释的推理基础并不妥当。有的学者认为, 形式逻辑上的当然道理是指从 逻辑上讲, 刑法规定所使用的概念当然包含被解释的概念, 二者之间存在着种属关系∀ 。还有的学者主 张逻辑上的当然是指解释的概念与被解释的事项间存在种属关系或者递进关系 # 。这些学者都主张形
式逻辑上的当然主要是基于种概念与属概念之间的关系, 以及所谓的 递进关系 , 不过, 这种逻辑上的 当然依据 是很成问题的。第一, 种属关系。将种概念解释为包含在属概念之内, 不属于当然解释的范 畴, 而是文理解释。如将组织他人卖淫中的 他人 解释为包括男人, 这不是当然解释, 而是文理解释; 又 如我国刑法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对象包括 汽车 , 但没有明确规定破坏小轿车是否构成本罪, 认为 小轿车 与 汽车 是种属关系, 汽车 当然包含 小轿车 , 对破坏小轿车的行为也适用该条规定处 理。这种解释显然不是当然解释, 也是文理解释。第二, 递进关系。在形式逻辑中, 概念之间的关系中 没有递进关系的说法, 只有概念的传递性, 如 长江长于黄河, 黄河长于珠江, 则长江长于珠江。即使概 念间存在传递性, 也不能认为据此作出的当然解释就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 比如投网捕鱼比垂钓钓鱼危 害更为严重, 这两个概念间具备传递性, 但能否合乎逻辑地推出 既然法律禁止垂钓钓鱼, 更严重的投网 捕鱼当然在禁止之列 呢? 显然不能, 因为概念的传递性与当然解释的 推理逻辑 没有关系。所以, 笔 者认为, 在当然解释中, 前述学者所谓 逻辑上的当然 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其实, 所谓概念间的递进关 系是指这样一种关系: 甲概念和乙概念具有相同的属性, 并且甲是由乙发展而来, 如 1979 年刑法第 92 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这里只规定阴谋的行为是犯罪, 如果犯罪人实际已实施颠覆政府、分裂国 家的行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是犯罪, 但实施行为与阴谋行为具有相同的属性, 且是从阴谋行为发展 而来, 当然更是构成本罪。这种所谓概念间的递进关系属于事物属性的范畴, 而不是形式逻辑。
一、当然解释的概念比较
根据台湾学者的理解,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法规虽未明文规定, 但根据法律规范的宗旨, 其行为事实 比法律所规定的更有适用的理由, 而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 。比如法律仅记载禁止牛马通 过某路, 依当然解释, 像骆驼之类较牛马为大者亦在禁止之列; 如果法律仅记载禁止以垂钓之方法捕鱼, 依当然解释, 投网捕鱼之方法亦在禁止之列 ∀ 。大陆学者有的认为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 一事项, 但依形式逻辑或者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 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 ; 有 的主张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 但依照法律之精神该事项事实上已包含于条文规定含义之中, 故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有的认为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表面 虽未明确规定, 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 依照当然解释的道理解释法条意义的方法 % 。还有 的认为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 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 将该 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
由于刑法学界对当然解释的研究不够深入, 实践中人们往往把当然解释与其他几种刑法解释相混 淆。在刑法解释体系中, 当然解释与扩张解释以及类推解释的关系有待廓清。
( 一) 当然解释与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含义过于狭窄, 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正意图, 因而将法律规定的含义扩大 到较该规定字面含义更广的范围。一般认为, 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都属于论理解释的特殊解释方法, 与 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并列。但也有人认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根本不是具体的解释方法, 充其量只是基 于解释的后果对刑法解释的分类 ∀ 。笔者认为, 就扩张解释的含义来看, 它确实没有提供特别的依据或 者标准来指导刑法解释活动, 扩张解释或者根据立法意图而扩张文义, 或者根据社会需要而扩张文义, 前者可称之为目的解释, 后者可称之为社会学的解释, 扩张解释作为一种刑法解释方法是不合格的。 当然解释从根本上说也是依据法律规范的目的( 宗旨) 而进行解释的, 但是, 在判断法律规范宗旨 时, 当然解释提供了一个具体依据和标准, 即事物属性和人的理性, 这使得当然解释得以作为一种刑法 解释方法而存在。 ( 二) 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就是类推, 即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 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处罚, 如刑法 没有规定通奸罪, 通奸行为与重婚罪相类似, 于是法官以重婚罪的法条对通奸行为定罪处罚。类推在刑 法中是严格禁止的, 因为它与罪刑法定原则直接相抵触。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有时不易区分, 因 为二者的结果都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予以定罪处罚, 但人们公认当然解释在刑法中是允许的, 不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 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有学者认为, 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在于该事项是否在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内# , 如果 该事项尚在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内, 则可以作当然解释, 否则, 应认为是类推而判决无罪。笔者 认为,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没有问题, 但是, 在具体案例中, 难以发挥指导性作用, 因为立法宗旨的判断见 仁见智, 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更难以确定。所以, 在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的基础上, 还必须增加一 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满足这些标准, 则可进行当然解释, 否则即为类推解释, 应予禁止。 在具体案例中, 当然解释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第一, 待解释的事项与刑法规定的事项之间应有轻重 之分, 即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衡量, 前者重, 后者轻; 第二, 轻重行为的性质相同, 并且具有递进关系或者 高度类似性。所谓递进关系, 如我国刑法第 201 条规定 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 偷税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纳税人因偷税被税 务机关给予三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法律没有规定是否按本条定罪处罚, 但因三次行政处罚是从二次行政
! 参见杨仁寿著: )法学方法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20 页。 ∀ 参见陈朴生、洪福增著: )刑法总则∗ ,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2 年版, 第 9 页。 # 参见李希慧著: )刑法解释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116 页。 ∃ 参见董 著: )司法解释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243 页。 % 参见陈兴良著: )本体刑法学∗ , 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第 35 页。 & 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学∗ ( 第二版) ,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44 页。 ∋ 参见李希慧著: )刑法解释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116- 117 页。
当然解释的当然依据解决的是对刑法规范的解释问题, 即某一事项虽然刑法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但
! 参见陈兴良著: )本体刑法学∗ , 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第 35 页。 ∀ 参见李希慧著: )刑法解释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117 页。 # 参见陈兴良著: )本体刑法学∗ , 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第 35 页。 ∃ 参见杨仁寿著: )法学方法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21- 122 页。 % 参见[ 美] E(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 + + +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454- 45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