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方法适用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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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原则

司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原则

司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愈发复杂,需要法律机关对案件进行适刑的判断。

而这种判断往往依靠司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原则,这两者是实现法律适用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司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原则展开,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法院等上级法院制定的解释性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具体规定和解释。

司法解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可以为审判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引。

它能够帮助法官理解和解决一些普遍性、复杂性或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减少法律适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是国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刑法并不能面面俱到地具体规定每一种犯罪的具体刑罚幅度。

这时,司法解释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司法解释,法律机关对不同罪行的刑罚数量、刑罚情节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法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的制定不仅是对刑法的具体化,也是对法律的完善。

通过司法解释,可以使刑法更加丰富、精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接着,我们来探讨一下刑法适用原则的重要性。

刑法适用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件的特点来判断和确定刑罚。

刑法适用原则旨在保证刑罚的合理、公正和准确,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保障犯罪分子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原则和适用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意味着刑罚仅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法定原则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理原则强调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刑罚幅度的确定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

公平原则要求法官在判决时应当全面、公正地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适用原则是根据不同案情和具体情况,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刑罚幅度。

刑法适用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刑法适用原则能够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理和考量,刑罚的确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刑法解释论共3篇

刑法解释论共3篇

刑法解释论共3篇刑法解释论1刑法解释论刑法解释是指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针对某些法律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所作出的具有规范性力量的规则。

它是指定罪与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刑法解释的研究与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刑法解释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南,其核心任务就是解释法律条文。

对于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既需要考虑到立法者的本意,又要考虑到法律实践中的实际应用。

在实践中,刑法解释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

首先,刑法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其次,刑法解释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统一性。

明确性要求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条文时要尽可能直观、明白地表达法律的意思;而统一性则要求在类似法律问题的解决中遵循相同的原则,以达到司法实践中的公正与一致。

最后,刑法解释还应该符合司法公正原则,即对处于不同地位的人应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

在刑法解释中,对于一些多义词或不明确的法律概念,解释的操作就变得尤其重要和必要,这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具备深入的法理学知识和广泛的社会实践经验。

再通过合理的解释,才能使相关法规更加清晰,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同时,刑法解释还应当具有被预见性,即让法律相关的行为主体能够在适当的范围内明确行为的法律后果。

刑法解释并非僵化的条条框框,而是灵活的适用。

因此,刑法解释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不仅取决于解释的方式,还与法官的理解力、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风气等因素相关。

正因为如此,刑法解释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修订的过程。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还可以成为刑法解释的来源和依据,从而推动司法理论的不断更新和发展。

总之,刑法解释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遵循合法、明确、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正确解读和适用法律规则,有助于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强司法公正性,保护人权和自由,以及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对于刑法解释的研究和实践应当不断深化,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切以人民之利为最终目标的措施都应不断地在刑法解释之中具体体现刑法解释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体系,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的法律文件。

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环节,它不仅涉及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还关乎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判决结果的确定。

本文将就刑法的司法解释与适用展开讨论。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作用与意义刑法是一部抽象的法律文件,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刑法司法解释的作用是填补刑法条文的漏洞和不足,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和规范性。

刑法司法解释还可以为法官和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判决标准,确保刑法的平等适用。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与程序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诉讼法》等文件。

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立案、征求意见、审议、公示等环节。

在制定过程中,通常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力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

三、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的困境与挑战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的过程中,常常面临一些困境与挑战。

首先,由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社会变革的复杂性,刑法司法解释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应对新的犯罪现象和活动。

其次,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主观判断,法官需要在案件情况和刑法规定之间进行权衡和平衡,确保判决结果合理和公正。

此外,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还需要兼顾社会和法律的变化,保持与时俱进。

四、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的实践案例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在合同诈骗方面,刑法司法解释明确了“长期拖欠支付款项”的标准和适用条件,有效地厘清了相关案件的认定和界定。

在贩卖毒品罪方面,刑法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下的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有助于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些实践案例表明,刑法司法解释与适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判决标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与适用方法研究

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与适用方法研究

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与适用方法研究引言:法律规则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维护着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法律规则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合理解释与适用。

本文将探讨对法律规则合理解释与适用方法的研究,探寻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以及应对挑战的策略。

一、法律规则的灵活性与刚性在解释与适用法律规则时,我们需要平衡法律规则的灵活性与刚性。

法律规则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的时代和社会背景变化,保持其现实性和合理性。

然而,过于灵活的解释与适用方法可能导致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从而破坏了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

因此,我们需要合理地平衡法律规则的灵活性与刚性,使其能够既适应变革又保持稳定。

二、文本解释与法官解释的对立与融合在解释法律规则时,我们可以采用两种主要方法,即文本解释和法官解释。

文本解释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则的字面上的含义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种方法能够保持法律规则的严谨性,避免主观性和歧义的干扰。

然而,文本解释也可能忽视法律规则的背景和目的,导致法律规则的僵化和失去实际效果。

与此相对立的是法官解释,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理念进行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

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实际需求。

然而,过于依赖法官解释可能导致法律规则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损害公平和正义。

因此,在解释法律规则时,我们应该将文本解释与法官解释相结合,发挥两种方法的优势,达到更合理和公正的结果。

三、历史背景与社会效果的考量在解释与适用法律规则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则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效果。

法律规则的历史背景与意图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规则的初衷和目的。

通过了解历史背景,我们能够更准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确保其在变革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社会效果的考量也是解释与适用法律规则的重要指标。

法律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和公平。

因此,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时,我们应该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和效果。

如果一个法律规则在实践中发现有害于公正和公平,我们应该通过灵活的解释和适用方法来修正它,以符合社会的需求。

浅析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

浅析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

从文 理上 进行 阐述 。论理 解 释, 即根 据 立法 精 神, 系有 关情 况, 联 从 逻辑 对 刑法 条 文 的溺 义作 扩 张或 限 制性 解释 。 口的解释 、体 系 解释 、 境解 释 、 语 黄金 规 则等 都属 于 论理 解 释方 法 。① 刑法 解释 方 法 的适 用规 则研 究 现状 对 。 刑法 解 释方 法 的适 用 规则 , 解 释理 论 上存 在 争议 。 . 刑法 萨 维 尼在提 出” 四要 素 说” 的基 础 l 调各 种 解释 方 法 的综 合运 用 , = = 强 ” 能根 据 自己品格和 喜好 选择 同类 犁 的解 释; 须将 这些 不 的 必 行为 统一 起来 , 解释 才 能奏 效 。 不过 , 时 是这种 解释 的地位 突 出 , 有 有时 则是另 一种解 释 , 有综 合考 虑各种 因素的 这个方 向不 能变 。 只 ” ② 当代研 究法 律 方法 的 领军 人物 挣 伦茨 认 为 ,各种解 释 方法 之 间 存在 同定 的位 序关 系 ,但 也不 是光 所关 联 的分 散孤 立 关 系, 各 ” 种解 释方 法 存在 于相 互关 系 之 中,其 各 自的分 主 要根 据 它们 在 个案 中所产 生 的结 果来 加 以确 定” 。③ 我 同 台湾 学 者 王泽 鉴 与托 伦茨 的观 点甚 为近 , 认 为 各种解 释方 法 之 间有 固定 变 的位 小 阶关 系 , 世也 不认 为解 释者 为 支持其 论 点可 以任 意选 择 解释 方法 。 他指 出运 用 各种 解释 方法 应 遵循 : 文义 解 释足 基石 , 概 念 用语 具 惟 多义 性 , 出现 多义情 况 而 不能 断定 确切 意 思时 , 须再 进 一步 使用 其 他解 释方 法 加 以阐 明; 系解释 主 要功 能 , 于依 法 律体 系 E 联 体 在 关 去探 求法 律规 范 意义 , 维护 法秩 序 的统 性 。 并 刑法 学者 对 于这 问题 的研 究还 在起 步 阶段 ,尚未 形成 丰 富 的理 论成 果 。 中, 行过 系统 地 分析 的学 者 当属 李希 慧 , 其 进 他指 出” 各种 具体 f刑 法解 释 方法 之 间并 非都 是 并列 关 系 , 是 具有 层 次 f 勺 而 t 高低 之分 的 ,如 文义解 释 与 系统 解释 和 历史 解释 所 处 的层 次 - . 的 就不 , 者 处 l更高 的层次 。” 应 的 , 主张 刑泫 解释 方 法人 前 『 相 他 体应遵 循 以 卜 则: 是文 义解 释优 先 。在 对 刑法 进 行解 释时 , . 规 一 首 先要运 用 文义 解释 方法 , 而 是 论理 解释 方 法 。 l ¨ 是单 一 规则 。 即 通过 文义 解释 , 法规 定 含 义 确 , 存 在歧 义, 刑 就尤 需运 用 论理

刑法解释体制研究刑法论文(1)

刑法解释体制研究刑法论文(1)

刑法解释体制研究刑法论文(1)〔摘要〕刑法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离不开刑法的解释,因此构建良性的刑法解释体制十分重要。

目前的刑法解释的现状存在许多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刑法解释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系统,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三部分的自身状况及相互关系直接决定着刑法解释体制整体性能的良性发挥。

〔关键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解释体制刑法作为调节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而刑法规范是对纷繁复杂的客观事物的高度抽象的概括,“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且“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

……它(法律)是难以满足一个处在永久运动中社会的所有的新的需要的。

” 因此作为阐明刑法规范确切涵义的刑法解释虽然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但其社会意义却极为重要。

刑法解释从解释效力的角度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者在整个刑法解释中的地位、比重和相互关系及各自的内容则构成具有某种特点的刑法解释体制,而刑法解释体制的合理性则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发挥直接的作用,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和刑法价值观念产生重大的影响。

因此,摈弃不合法不合理的、构建良性的刑法解释体制成为刑法学界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刑法解释体制的现状评析(一)刑法的立法解释现状所谓刑法的立法解释,通说认为就是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立法机关专门用法令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1〕(P113-115)当然,此说不无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通说是广义的刑法立法解释,因为“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要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

” 狭义的立法解释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因为根据《宪法》第67条、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立法法》第42条规定,凡是关于刑法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以及刑法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刑法规范的适用性解释论略

刑法规范的适用性解释论略

刑法规范的适用性解释论略作者:黄明儒来源:《法治研究》 2015年第5期黄明儒摘要:刑法规范因其文字载体的抽象性与模糊性以及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等因素,而必须通过解释才能得以适用。

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出发,对刑法规范采取一种实质观基础上的形式解释论的路径更为妥当,毕竟刑法条文的行为指导意义是防止有罪类推,保障国民自由的“防火墙”。

刑法规范的适用应当排斥立法解释与统一刑法司法解释,而倡导在具体适用中由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进行个案解释。

但无论是何种刑法解释,都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遵循一个合理的标准或者准则,并将司法解释与刑法的理论诠释控制在一个科学的限度范围内,以防止过度诠释而无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规范适用个案适用解释解释路径解释限度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刑法的解释过程,但刑法的解释却是一个系统工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这个解释权限是应该集中于最高司法机关,还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予以行使;以及刑法的解释是否需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是否应该有一个框架,有权解释的主体是否在司法机关之外还存在;刑法解释是否应该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以及刑法解释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等,这些都是在刑法规范适用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拟就刑法规范的适用性解释作一些基本讨论,以期澄清某种理论纷争。

一、刑法规范适用的解释意义刑法制定的功能就在于其规范性条文的有效适用。

“作为针对特定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依据的刑法条款,乃是就具体的犯罪事实,经过类型化、抽象化与条文化而成者。

”只有通过对刑法规范的有效适用,才能将类型化的犯罪与具体实际中发生的犯罪事实对应起来使其成为活的法,罪刑法定原则才能真正得以贯彻。

作为刑法规范渊源的刑法条文,其适用当然必须通过解释来实现,只是刑法总则规范的适用往往也是通过刑法分则规范而展开的,因而刑法规范的适用,最重要的是刑法分则规范的理解与适用。

在古典刑法学时代,一般都主张严格的三权分立,恪守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如贝卡里亚就说:“‘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

刑法论文刑法适用解释研究

刑法论文刑法适用解释研究

刑法论文刑法适用解释研究刑法适用解释研究引言: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而刑法适用解释则是确保刑法正确适用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刑法适用解释的重要性,并通过对不同解释方法的分析,提出一种综合性的解释模式。

一、刑法适用解释的重要性刑法适用解释是确保刑法正确适用的基础,它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适用解释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刑法适用解释的方法和原则,以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

二、字面解释与精神解释的对比在刑法适用解释中,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是两种常见的方法。

字面解释是按照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来解释法律条文,而精神解释则是根据法律的宗旨和目的进行解释。

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但单一使用往往难以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

三、实证主义解释与价值主义解释的辩证关系实证主义解释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客观观察和描述,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解释。

而价值主义解释则注重对法律价值和目的的分析和评价。

在刑法适用解释中,实证主义解释和价值主义解释应该相互补充,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四、社会背景与刑法适用解释的关系刑法适用解释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受到社会背景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社会变革和发展会引起刑法适用解释的变化,而刑法适用解释的变化又会反过来影响社会的发展。

因此,在进行刑法适用解释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社会背景和文化差异。

五、刑法适用解释的综合模式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我们需要建立一种综合性的刑法适用解释模式。

这个模式应该综合运用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实证主义解释和价值主义解释,并考虑到社会背景和文化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和法律的统一性。

结论:刑法适用解释是确保刑法正确适用的重要环节,它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综合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并考虑社会背景和文化因素,我们可以建立一种更为科学和完善的刑法适用解释模式,从而提高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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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
摘要:刑法解释方法多样,在适用时如何选择和使用,关系到能否得出合理的结论,实现实体的正义。

本文阐述了刑法解释方法适用规则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刑法解释的方法所应承载的价值功能,并提出刑法解释方法不应该有严格的位阶高低。

关键词:适用规则文义解释解释位阶
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简而言之,就是各种解释方法运用的先后顺序,以及在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产生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哪种方法进行解释。

由于刑法解释方法存在多样性,而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又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适用者必须在这些解释方法之间进行取舍,选择能够得出更符合刑法正义理念结论的解释方法。

按解释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字义进行解释,包括对名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进行阐述。

论理解释,即根据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条文的涵义作扩张或限制性解释。

目的解释、体系解释、语境解释、黄金规则等都属于论理解释方法。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研究现状
对于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刑法解释理论上存在争议。

萨维尼在提出”四要素说”的基础上强调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不能根据自己品格和喜好选择不同类型的解释;必须将这些不同的行为统一起来,解释才能奏效。

不过,有时是这种解释的地位突出,有
时则是另一种解释,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这个方向不能变。


②当代研究法律方法的领军人物拉伦茨认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固定的位序关系,但也不是无所关联的分散孤立关系,”各种解释方法存在于相互关系之中,其各自的分量主要根据它们在个案中所产生的结果来加以确定”。

③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与拉伦茨的观点甚为接近,不认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有固定不变的位阶关系,但也不认为解释者为支持其论点可以任意选择解释方法。

他指出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应遵循:文义解释是基石,惟概念用语具多义性,出现多义情况而不能断定确切意思时,须再进一步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加以阐明;体系解释主要功能,在于依法律体系上关联去探求法律规范意义,并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

刑法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在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丰富的理论成果。

其中,进行过系统地分析的学者当属李希慧,他指出”各种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并非都是并列关系,而是具有层次上的高低之分的,如文义解释与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所处的层次就不同,前者处于更高的层次。

”相应的,他主张刑法解释方法大体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文义解释优先。

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首先要运用文义解释方法,而不是论理解释方法。

二是单一规则。

即通过文义解释,刑法规定含义明确,不存在歧义,就无需运用论理解释的方法。

三是综合规则,即在解释刑法规定时,既运用文义解释,又运用论理解释。

四是论理解释优势规则。

④另外,梁根林和苏彩霞对刑法解释的适用顺序在符合刑法文本特性、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目标要
求下,应当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


二、本文归纳的适用规则
上述中外学者的对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的探讨,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我认为各种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之间不应存在严格的位阶关系,解释者只要遵循一定价值目标的指导,结合刑法的特点科学
运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即可。

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和应用当受刑法文本,解释目的,基本立场制约,并要受合法、合理和正当原则的约束。

(一)刑法解释适用规则应遵循的价值目标
刑法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也是社会正义的保护神。

刑法的本意和目的就是维护社会正义。

因此,法律解释方法选择与运用的原则就是解释者必须尝试各种方法,对各种解释结论进行充分的论证,反复
权衡,看哪一种解释结论最符合正义理念。

也就是说,解释者不能预先选择某种方法,排斥某种方法,必须不怀偏见地尝试各种方法,根据个案情况寻觅最妥当、最符合正义理念的解释结论。

在法律确有失误,法条表述确有歧义时,解释者”必须作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

他应当尽其所能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采用文义解释方法还是论理解释方法,都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解释论的立场,并以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为检验解释结论合理、妥当的标准。

(二) 文理解释应当成为刑法解释的基本和首选方法
文理解释是连接实证解释与思辨解释的纽带,无论实证还是思辨,都离不开文理解释方法的应用。

文理解释是研究平台构建的基本,也是语境规范的基本,故为所有研究方法之首要。

⑥法律文本远不如人们想象中的准确可靠,这就需要解释,发掘法律文本所要表达的含义。

文理解释在刑法解释中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这既是由刑法解释目标原则所决定的,又是罪刑法定精神的本质要求。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以探求和阐明立法原意为主,同时兼顾刑法规定的客观意思,而文理解释是探求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立法意图的必经途径,刑法解释的客观性原则也要求采用文理解释的方法。

(三)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不应有严格的位阶高低
“研究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研究方法属于主观内容。

研究对象决定研究方法,采用何种方法研究问题,不是人们的随心所欲,而是由研究对象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

”⑦”解释不是计算题”,我们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制定出运算法则或者公式进行精确的演算,把一个个具体各异的案件用相同的模具刻画出来。

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包含了创造性的精神活动,对于不同的解释者和个案而言并不绝对。

甚至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法官来说,方法已经内化于他的审判经验中,不需要刻意的寻求技术性的操作。

因此,理解和把握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应当避免机械主义的倾向。

在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时,要善于综合性的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是一个以法律意旨为主导的思维过程,每一种解释方法,各有具价值基础,各有其功能,但亦各受限制,不能绝对化。

每种
解释方法分量虽有不同,但须相互补充,共同协力,始能获致合理的解释结果,而在个案中妥当调和当事人利益,贯彻正义的理念。

”只要能够做出合理或者正当的解释,能够比较好地解决个案问题,就完成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持这一使命。

”⑧因此,刑法解释的结果不必受制于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高低,以符合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实现做出合理的结论,实现具体的正义为目标。

注释:
①赵秉志,曾粤兴.刑事法判解研究(第3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1-17页.
②【德】伯思.魏德士,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页.
③【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舒国浅译:《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
④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2一133页.
⑤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城中的刑法解释论》,成梁根林主偏:《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⑥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第233页.
⑦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第166页.
⑧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第259页.
参考文献:
[1]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2]赵秉志主编.《刑法解释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姜伟、卢宇蓉.《论刑法解释的若干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
作者简介:陈耀东(1986-),女,河南郑州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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