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硫酸泼熊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硫酸泼熊事件。
一名男子因饲养的熊逃逸,怀疑是附近村民所为,遂用硫酸将一只熊烧伤。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男子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起硫酸泼熊事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1. 事件经过男子张某在自家院内饲养了一只熊,后因熊逃逸,张某怀疑是附近村民所为。
为了找回熊,张某购买了硫酸,并持硫酸在附近村民家中搜寻。
在搜寻过程中,张某发现一只熊,遂用硫酸泼向该熊,导致熊受伤。
2. 事件影响硫酸泼熊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公众对张某的行为表示愤慨,认为其行为违法。
同时,该事件也引发了对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的讨论。
三、法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熊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捕杀、伤害野生动物。
张某饲养熊的行为,虽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其用硫酸泼熊的行为,侵犯了野生动物的生命权,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2. 张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造成熊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捕杀、伤害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侵犯了熊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海洋伤熊事件

“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很早,便听说过关于刘海洋的报道,刘海洋同学系清华大学化学系的高才生,在动物园游玩时将硫酸撒在熊的身上,致使熊严重灼伤。
刘海洋如今已经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学子,也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21岁青年,他已经成为了一只“落水狗”,一只全社会的“落水狗”。
刘海洋错了,应该接受惩罚,甚至是坐牢。
在涉及肇事者法律责任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刑法第341条,将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狩猎或者杀害野生动物罪,但该法律保护的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目的是惩处那些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而在“伤熊事件”中,当事人伤害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动物,更不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刘海洋所伤害的那5只熊是动物园花数万元买回来的,为了饲养这些动物,动物园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来修建场地、配置设备、购买饲料等;并且动物园还利用这些动物来招揽游人参观获取营业收入。
这表明,虽然这5只熊仍具有作为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但事实上已被赋予了社会属性即财产属性。
刘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共财产,应依据“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然后在此前提下考虑对他的定罪量刑事宜。
如果刘海洋不具有排除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其行为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
有媒体说,对刘的处罚触及了我国法律的空白点,这并非正确。
刘海洋的行为不能以虐待动物罪量刑。
即使我国刑法上有此类犯罪,也仅适用于公私豢养者与所豢养动物之间的关系。
法律的目的不是将人一棍子打死,更重要的是对人心灵上的挽救。
学校、家庭培养一名大学生很不容易,刘海洋已为他所犯下的过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他以后还要工作和生活,我们在谴责和反思的同时,不能忘记给他留条后路。
著名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月,清华大学大学生刘海洋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泼洒稀酸,致西双版纳州野生动物园内的黑熊、棕熊、白熊不同程度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著名的法律事件。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1月4日,刘海洋携带一瓶浓硫酸,来到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园。
他先后对园内三只黑熊、一只棕熊和一只白熊进行了泼洒稀酸的行为。
经过救治,受伤的动物最终得以康复。
2. 事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涉嫌违法。
3.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06年6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2006年10月,此案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刘海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5. 一审宣判2006年11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海洋有期徒刑三年。
6. 二审维持原判2007年1月,刘海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影响1. 引发社会关注刘海洋泼熊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表示愤慨和谴责。
此事件反映了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揭示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2. 法律法规完善此事件促使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2007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3. 教育警示此事件对广大青少年产生了警示作用,使人们认识到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四、案件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刘海洋泼熊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此事件提醒我们,人类与自然应和谐共生。
我们要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使人们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浓硫酸将北京动.

注解: 吸水性:吸收物质中的水蒸气或结晶水。可用作干燥剂, 但一般不能干燥 性和_____性气体。 脱 水性:将某些化合物中氢、氧按2:1原子个数比脱去。
注意:
a、浓硫酸使石蕊试纸先变 色,后变__ b、皮肤上一旦沾有浓硫酸,先 , 再 ,最后再涂上 溶液。 色。
(3)强氧化性
[探索]我们知道活泼金属能和稀酸反应 (Zn+H2SO4==ZnSO4+H2 ↑)
那么它能不能和不活泼金属反应呢?
[实验]铜与浓硫酸反应,并检验生成的气体。 [思考] (1)本实验反应的条件是什么? (2)反应前后溶液及铜片有哪些变化? (3)实验发生后品红溶液(或紫色石蕊溶液)有何变 化?由此得出什么结论? (4)盛品红溶液试管口的棉花起什么作用?
[现象]①固:红一黑 ②液,无一棕黑一蓝色 ③气:无色有刺激性气味,使KMn04酸性 溶液褪色;使品红溶液褪色。 结论:浓硫酸能和不活泼金属发生氧化还原反应
A
B
C
D
E
练习 1、现有四份等质量等浓度的稀硫酸,向其中
分别加入足量的Mg、MgO、Mg(OH)2、
MgCO3,充分反应后所得溶液的质量分数大小
关系为
。
2、铜器表面有时会生成铜绿[Cu2(OH)2CO3],
这层铜绿可用化学方法除去,试写出除去铜绿
而不损伤器物的反应的化学方程
式:
。
脱水性
将有机物中的H和O按2:1的比例脱去H2O
C12H22O11
浓H2SO4
12C + 11H2O + 热量
[思考]用白纸、酒精灯、石棉网、玻棒如何鉴别稀 H2SO4、浓H2SO4? 注意:吸水性和脱水性的区别? [思考]有机物沾上浓硫酸会炭化,皮肤沾上浓硫酸会怎 样?该如何处理?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中新网北京2月28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
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
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
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
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
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
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2006年01月24日11:26 来源:腾讯教育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
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
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
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
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
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
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
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
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
“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
生物中心主义之一种:动物权利论

硫酸泼熊案宣判: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4月30日电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 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 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 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 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记者 了解到,如果不出意外,此前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刘海洋将在今年6月份取得清华大学的毕业证书,并 准备继续攻读清华大学研究生。
贾丁斯《环境伦理学》关于“生物中心 主义”的章节。
Tom Regan
1、对辛格的批评
功利主义不能制止对动物的残忍。 如果农场改善牛的生活条件,科学家 给 实验动物打麻醉,就仍有理由对动物行 残忍之事,因为这样做能给许多人对来 巨大快乐,或减轻许多人的痛苦。如用 动物做毒性实验,可解除许多人的病痛。
2、人类对动物的根本错误
我们把动物看作资源,吃它们,利用它 们赚钱,用它们做实验(中国用动物制 药,如对熊插管取胆),利用它们取乐, 如打猎(04年英国有人要求废除禁猎法, 查尔斯王子也赞同),等等。 为什么可以这样对待动物,却不能这样 对待人?若听说那个地方发生了吃人事 件,人们一定震惊。
“物种歧视”违背平等原则
“物种歧视”(Speciesism)与“种族歧视”、 “性别歧视”一样是错误的。 “种族主义者在自己种族的利益与其他种族 的利益冲突时,看重自己种族成员的利益, 结果违反了平等之原则。性别主义者偏袒自 己性别的利益,违反了平等之原则。同样地, 物种主义容许自己物种的利益优先于其他物 种成员的利益。在这三种情况里,我们看到 的模式是一样的。” 新生儿和智障者的道德地位低于成熟健康的 高等动物。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一.案情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
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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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
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并不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相关的犯罪,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在定性方面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出现了法条竞合,因此,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题。
三.结果
2003年4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但是,“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评析
部分专家指出,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尚不能定罪。
认为刘海洋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即把伤害类推成毁坏,把黑熊类推成财物,而类推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
因此,应该认定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特征,不构成犯罪。
他们指出,之所以出现对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定性难的问题,说明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具体,在可操作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加残害动物罪。